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刚泰控股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会议时间:2013年6月25日(星期二)上午9∶30会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南六公路369号1楼会议室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议程一、主持人宣布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开始。
二、审议提案,并投票表决。
三、统计表决结果。
四、宣读表决结果。
五、宣读2013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六、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七、主持人宣布2013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议题议案1、《关于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议案2、《关于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议案3、《关于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议案4、《关于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议案5、《关于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各位股东:现提请审议《关于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具体如下: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于2013年6月10日届满,为保证董事会工作的连续性,董事会将进行换届选举。
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履行义务和董事职责。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和推荐,经独立董事事先审核,同意提名:徐建刚、夏凤生、周锋、李天河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苏永侃、孟荣芳、傅鼎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600776东方通信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时间:2013年6月14日下午13:30■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方通信城A楼210会议室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目录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2)1. 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首期股票期权授予方案(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4)2. 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6)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7)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一.董事长主持并宣布会议开始二.听取大会报告、方案或议案1.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首期股票期权授予方案(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2)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3)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5)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6)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7)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8)股票期权会计处理(9)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程序、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10)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11)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如何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12)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2.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三.监事会说明关于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四.股东代表发言或提问、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回答问题五.审议上述议案并进行投票表决六.宣读表决结果七.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八.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首期股票期权授予方案(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各位股东及与会代表: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于2013年4月获国资委批复,其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业绩考核目标。
_ST黄海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修订版)

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Qingdao Yellow Sea Rubber Co.,Ltd.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青岛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目录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一、会议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6月26日(星期三)13:3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6月26日(星期三)09:30~11:30,13:00~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金岭工业园3号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2楼2#会议室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四、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振华先生五、参会人员公司股东(含授权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六、会议议程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为确保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ST黄海)股东在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保证股东大会的会议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须知,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安排和会务组织等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实施。
三、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召开期间,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其中:每位股东发言请尽量控制在三分钟之内,发言主题尽量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相关;大会以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不进行大会发言。
600841上柴股份201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3年6月26日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6月26日下午1:30会议地点: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2636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会议议程:1、审议《2012年度董事会报告》2、审议《2012年度监事会报告》3、审议《2012年度财务决算及2013年度预算报告》4、审议《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5、审议《关于聘请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6、审议《关于聘请2013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7、审议《201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8、审议《201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9、审议《关于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10、审议《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11、登记发言的股东发言提问,主持人或相关人员回答提问12、现场投票表决和统计投票结果13、宣读表决结果14、律师见证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须知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包括代理人,以下同)的合法权益,务请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准时到会场签到并参加会议。
股东大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事宜。
二、股东出席现场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在大会召开过程中,公司不向参会股东发放任何形式的礼品,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大会秘书处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时,需要在会议正式开始前10分钟内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并填写发言申请单,经大会秘书处许可,按登记的先后顺序依次发言。
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三篇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华川有限*司XX年年度第次股东临时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华川有限*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现行有效的《***华川有限*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北*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川有限*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曹*立律师列席了XX年***华川有限*司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三)XX年月日华川有限*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回执及公告;(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检验,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于XX 年月日以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同时在发布公告。
通知及公告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XX年*月*日**点00分;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会议审议事项:1、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2、选举新一届监事会成员3、修改***相关工商登记4、关于****的决议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通知内容一致。
600283钱江水利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83 证券简称:钱江水利公告编号:临2013-024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1.召开时间:2013年6月14日(星期五)上午9:30。
2.召开地点:杭州市三台山路3号公司多功能厅。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中辉先生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138410510股,占公司总股本285330000股的48.5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138094305股,占公司总股本285330000股的48.4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316205股, 占公司总股本285330000股的0.11%。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现场和网络总表决情况与结果如下:(一)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3821111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反对7430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12510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二)经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此项议案涉及向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和浙江省水利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票事项,故前述股东需回避表决,该两家股东合并持有的122017261股本公司股份不计入总有效表决权股份。
湖北金环: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19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Hubei S&H Law Firm关于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意字第11050号)页数(Total Pages):7页时间(Date):2011年5月18日致: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金环”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湖北金环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本所已得到湖北金环的如下保证:湖北金环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陈述、误导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签字盖章均为真实,其副本文件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做如下声明: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四维图新: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1-18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TIANYUAN LAW FIRM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电话: (8610) 8809-2188; 传真: (8610)8809-2150电子邮件: tylawf@邮编:10003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京天股字(2011)第004号致: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1月17日下午2:0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98号金玉大厦金域万豪酒店二层万豪殿3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杨科律师、何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一届二十二次公告》”)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股东大会的召开,监督了投票和计票过程。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精选5篇
______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单位全称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联系人职务电话单位主管部门职工人数单位分支机构单位级别所有制性质产品及业务范围工作时间及工作方式签订合同时间合同期限月收费额承办律师备注填表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律师事务所解答法律咨询登记表类别:____________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业住址电话询问内容解答摘要备注交费填表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市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年度配股的法律意见书致: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根据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与____市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股份公司本次配股的特聘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法律事务委托协议》中规定的本所律师应承担的工作,本所律师审查了股份公司本次配股的有关的主要事实和法律事项,其中包括:股份公司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本次配股上市的授权和批准、实质条件、配股说明书、配股方案、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本次配股所署资金使用的批准及与本次配售股份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重大法律问题。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或/并与本次配股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该等法律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上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并根据自身的专业水平以及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而作出的。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股份公司的保证:即股份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600855航天长峰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圣怀律师、冯玫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6月14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3年5月30日刊登于《证券日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6月14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1号航天长峰七层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全春来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人,代表公司股份122,900,32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7.0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关于确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2、关于利用盈余公积弥补累计亏损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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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三年一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广田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1月1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会议通知。
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3年1月25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罗湖区沿
河北路1003号东方都会大厦广田股份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月24日15:00至2013年1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349,44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8.25%。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3名,代表股份342,85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67%。
经验证,上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
(2)公司部分监事;
(3)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5)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共四项,包括:《关于审议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审议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包括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募集资金用途、上市场所、担保条款、决议的有效期等九项子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审议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偿还保障措施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张学兵
签字律师:
吴传娇
签字律师:
吴传娇
2013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