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2010.11)
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

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2021年10月法学院第十六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会的性质】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的自治组织,是北京大学学生会的院级组织,接受学院党委和校学生会的领导,接受学院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学生会会员】法学院本科学生,在取得学籍时成为法学院学生会会员,在丧失学籍时失去会员资格。
第三条【学生会的权力归属】学生会的一切权力属于会员。
会员行使权力的机构是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班会。
第四条【学生会的任务】学生会的主要任务是:(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利、利益和要求,为同学服务,促进同学间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交流;(二)根据同学的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同学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三)积极广泛开展各类学术、实践、文艺、体育活动,丰富同学课余生活,充实同学课外知识,为提升同学个人素质搭建良好的平台;(四)沟通学院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院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五)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树立法学院学生在校内外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学生会的原则】学生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院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
学生会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各班班委会在院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会员的权利】学生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学生会内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学生会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三)参与学生会工作、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对学院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学生会向有关方面反映的权利;(五)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或在院内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要求学生会给予帮助和保护的权利。
学生会规章制度(精选5篇)

学生会规章制度(精选5篇)学生会规章制度(精选篇1)为了加强对高密校区学生会办公室的管理,维护日常的工作秩序,落实人员的职责,创造良好的办公室环境,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办公室管理制度1不得在办公室内大声喧哗,不得在办公室内吸烟或者从事与工作学习无关的事情,非学生会人员不得在办公室内自习。
2各部门进行会议与办公时做好明确的记录。
各部门负责人需在当日值班登记表的备注处以“部门,借用时间段,负责人签名”的形式填写登记信息。
负责人签名不得代签。
3各部门在未安排值班人员期间借用办公室的需提前一天联系秘书处秘书王佳。
4爱护办公室的一切公物,保持办公室清洁,各部门或个人使用后必须做好清洁整理工作,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罚值日处理。
第二条办公室值班制度1 办公室值班时间为:一二节08:15---10:10三四节10:10---11:50五六节13:20---15:10七八节15:10---17:00值班人员要提前10分钟到办公室,不准迟到早退,晚于规定时间10分钟视为迟到。
凡是违反规定者一律记录,一周一通报。
通报一次给予批评并告知本部部长,通报两次取消值班资格。
2值班人员到达办公室后进行签到和会议记录,负责卫生的打扫和桌椅的整理。
确保离开时办公室整洁,否则追究该值班人员所在部门责任。
3值班人员达到办公室后若发现办公室脏乱或者桌椅不整齐的现象及时联系当天值班负责人,由负责人联系交接前的值班人员安排所在部门给予罚值日处理。
4值班人员确保人在门开,人走门窗锁。
5遇特殊或者紧急情况及时与当天值班负责人联系。
6值班人员值班时需带工作证。
学生会规章制度(精选篇2)一会议迟到早退方面1.学生会成员收到通知后,准时到达开会地点,迟到者罚款5元,无故直接不到罚款10元,迟到或未参加会议者在下次会议上向老师和其他学生会干部作出解释并检讨2.迟到3次或无故不参加会议2次者,按自动辞职处理3.每次会议实行签到考勤制度4.会议通过提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制(备注:不参加会议者须向马老师请假,由马老师通知主席团成员;会场由主席团及各部轮流打扫)二工作方面1.开展活动期间,各部必须服从工作安排,部内成员各部间要相互配合,协同完成,各部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投入工作2.每次活动实行见到考勤制度,由分团委或主席团成员负责监督考勤3.工作期间,全体学生会干部都要积极行动起来,相互配合做好工作4.不得在班级宿舍内算分,违者取消其部评优资格并对当事人罚款10元5.每周例会对各部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对优秀部门表扬并给与奖励,对工作不到位或未完成工作的部门批评并惩罚(备注:各部例会中所汇报的工作内容与主席团所了解到的内容进行比较,确定真实性)三个人考核方面1.见到领导老师必须问好2.着装要统一,必须穿校服,佩戴胸牌,违者发现一次罚款5元,二次罚款10元,三次直接免去其学生会干部职务(特殊情况须经学生科批准)3.不得染发烫发,不得打架抽烟喝酒,违者交由学生科处理4.必须配合主席团工作安排,违者交由学生科处理5当值检查人员须提前到位(宿舍检查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 迟到一次罚款5元,二次10元,三次直接免去其学生会干部职务6.考勤不合格者,按自动辞职处理学生会规章制度(精选篇3)考核标准:学生会干部考核主要依据工作热情会议出勤工作效果群众反应行为表现等五个标准进行考核。
学生会管理的规章制度(17篇)

学生会管理的规章制度(17篇)学生会管理的规章制度(精选17篇)学生会管理的规章制度篇1学生会是代表广大学生利益的组织,是联系老师和同学的纽带,在第二课堂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充分发挥学生会组织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强学生会干部的工作责任心,巩固学生会内部管理。
现制定了以下规章制度,请所有学生会干部以此为准则约束自身言行,树立学生会干部的良好形象。
第一条学生会简介(一)、学生会全称:京山中学学生会(二)、学生会宗旨及要求:1、敬业、敬职、敬责、服务学生;2、树立尽责意识;3、树立服务意识,敢于吃苦;4、注意自身形象,树立榜样作用;5、探索工作方法,大胆心细;6、工作、学习两不误,全方面发展;(三)、学生会指导思想:明确职责,力求创新,依靠集体,集思广益,脚踏实地,实现目标;(四)、学生会管理模式:学生会学生会负责制、责任追究制;第二条各部门职能及权利(一)、学生会团:学生会学生会团(简称学生会团)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会团由学生会学生会、副学生会及各部部长组成,学生会团工作中实行以学工处为核心的集体领导,任务下达后实行个人责任制,若未完成必追究其个人责任。
1、学生会对学生会全面负责,主持学生会工作,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定期向学工处汇报工作,提交述职报告;2、副学生会协助学生会搞好全面工作,处理学生会日常工作和解释事务、主管监督部门工作。
学生会不在时,由秘书代理学生会职责;3、学生会团定期主持召开学生会干部会议,研究布置工作,监督各部门执行工作计划的情况,并进行检查、总结。
负责组织安排学生会重大活动和主要工作;4、深入到同学中去了解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组织研究解决;5、对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有提名权。
6、协调学生会各部门关系,促进各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开展工作;7、组织学生会干部学习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二)各部职责监察部:1、监督学生会干部的日常行为规范;2、负责学生会会议考勤工作,并予以记录;3、负责宣传栏的“监察事务”栏目的更新,并定期公布学员每周的违纪情况,并在每月的15日和月末必须更新一次;4、部长定期向学生会团提交述职报告;学习部:1、了解学员对学校管理制度、设施、学习条件及教学等方面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教学部反映并协助解决;2、定期组织学员参与文化与艺术比赛;3、配合宣传部搞好宣传工作;4、了解学员对学校教学模式等方面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教学部反映并协助解决;5、负责记录学生会干部会议记录;6、负责定期收集学员感言,学术问题并予以张贴,并在每月的15日和月末必须更新一次;7、部长定期向学生会团提交述职报告;学工处批准后生效。
北京大学学生会公章管理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会公章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使北京大学学生会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学生会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同时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章的效力】北京大学学生会公章用于文件和凭证时即代表北京大学学生会之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公章的刻制与保管】北京大学学生会公章按相关规定刻制而成;
北京大学学生会公章由常代会会长管理并妥善保存,常代会会长临时外出时方可将公章交常代会办公室主任或常代会主任会议成员中指定的人员代管;
北京大学学生会公章不允许擅自携带出办公室。
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常代会会长批准,并由指定人员陪同前往。
第四条【公章的使用范围及程序】公章的使用范围及程序:
(一)以北京大学学生会名义上报的公文,须经北京大学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和常代会会长签字批准,方可加盖公章;
(二)以北京大学学生会名义下达的公文,除人事任免、奖惩决定、通报之外,其他一般校内下达文件(如传单,调查问卷等)不加盖公章;
(三)开具证明、介绍信等,必须经常代会会长同意,方可加盖公章;
(四)学生会执委会各部(室)因组织活动等原因需要使用公章的,必须先经执委会分管副主席、主席批准和常代会会长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公章使用必须依照先行文后盖章的原则,严禁在空白纸张、介绍信上预盖公章;
(六)每次使用公章都要认真进行登记,合理使用。
第五条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1。
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2009.11

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第一辑学生会章程、基本规章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2009年11月目录一、学生会章程 (1)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 (2)二、学生会基本规章 (10)《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实施细则 (11)北京大学学生会违章审查条例 (27)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更换条例 (29)北京大学学生会监察工作条例 (32)北京大学学生会财务管理条例 (35)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成员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监督条例 (40)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各部、委、室负责人选拔任用管理条例 (44)北京大学学生会公章管理条例 (53)一、学生会章程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1986年北京大学第十六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2008年5月17日北京大学第三十次学生代表大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大学学生会是北京大学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北京大学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二)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三)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台湾及港澳同学的联系。
树立北大同学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
常务代表委员会、执委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学生会工作制度原则

学生会工作制度原则学生会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组织,是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会的作用,规范学生会工作,制定本制度原则。
一、学生会工作的基本原则1. 自我教育原则:学生会工作应以自我教育为主,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 民主集中制原则:学生会工作应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学生的意见和权益,同时要有集中统一的领导。
3. 服务学生原则:学生会工作应以服务学生为宗旨,关注学生的实际需求,努力为学生提供帮助和服务。
4. 创新发展原则:学生会工作应注重创新发展,不断探索适应时代要求和学生需求的工作方法和手段,提高工作效果。
二、学生会工作的主要任务1.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会应代表学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参与学校和学生事务的管理,对学校和学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
2. 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会应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
3. 丰富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学生会应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丰富学生的校园生活,培养学生的文化素养和审美情趣。
4. 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学生会应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组织各种形式的体育活动,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同时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
5. 加强学生的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学生会应鼓励学生参与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学生会工作的组织原则1. 学生会组织结构应遵循层次分明、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的原则,设立主席团、departments和分支机构,各负其责,相互协作。
2. 学生会工作应实行任期制度,学生会成员的任期一般为一年,可以连任。
3. 学生会工作应实行选举制度,学生会成员应通过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应公开、公平、公正。
学生会规章制度十条规定
学生会规章制度十条规定第一条:学生会宗旨学生会是学校团组织的助手,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组织,是联系学校和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学生会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方针,全心全意为全体学生服务,努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条:学生会组织原则学生会组织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学生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生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学生会机构设置学生会机构设置要精简高效,遵循合理分工和协作原则。
学生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设立若干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设负责人一人,工作人员若干。
学生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工作小组。
第四条:学生会选举制度学生会委员会成员的选举要充分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
候选人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经验。
选举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学生会领导机构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学生会会议制度学生会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委员会会议和职能部门会议。
会议内容要充实,形式要灵活。
会议记录要详细,决定要落实。
会议要注重效率,防止形式主义。
第六条:学生会工作制度学生会工作要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丰富学生的校园生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学生会要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文化活动,开展学生自主教育和管理活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七条:学生会财务管理制度学生会财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学生会经费来源限于会费、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学生会经费使用要合理、透明,接受学生代表大会和学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学生会干部管理制度学生会干部要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经验。
学生会干部选拔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培养和选拔优秀学生干部。
学生会干部要严格遵守学校纪律,不得利用学生会职务谋取私利。
北京大学物理学院学生会章程【最新】
北京大学物理学院学生会章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大学物理学院学生会是在院党委领导院团委及校学生会指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及《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根本指导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全体学生服务,代表广大学生利益,反映学生意愿,沟通学校、学院领导及各部门与学生的联系,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而需要的合格人才。
第四条本会的任务是:1、坚持以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人才为根本任务,团结和引导全院学生,以学习为中心,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2、沟通校、院党委以及校各级部门与同学之间的联系,促进同学之间、同学和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前提下,表达和维护学生的正当利益。
3、协助学校、学院各级党团组织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同学在实践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水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4、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配合学校、学院中心工作,协助学校创造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创造良好的教育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5、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方针,广泛开展各种生动活泼、健康有益的校园活动,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
6、加强同兄弟院校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与交往,达到提高学生思想觉悟,陶冶道德情操,开阔知识视野的目的。
第五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会员第八条凡取得北京大学学籍的物理学院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留校察看处分期间者除外),承认本会章程者,均为学生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会员对学生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咨询和监督的权利。
2、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北京大学学生会各部门详细介绍(推荐)
1、办公室北京大学学生会执行委员会16个部门按照其职责性质的不同,分为职能部门和活动部门,办公室是首要职能部门,受主席直管,作为整个学生会运作的关键和枢纽,发挥着重要的管理和协调作用。
上承主席团,下达各部门,保证日常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促进各项活动高效优质的开展。
具体说来,办公室的工作分为财务管理,内务,内联三个方面。
财务管理是办公室工作的重点,通过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并付诸实施,协助主席团对整个学生会的财务进行总体把握与控制。
内务指的是办公室所承担的日常职责,包括会议记录,档案整理,评优工作以及办公室管理等等。
至于内联,则是发挥办公室作用的关键领域。
通过最广泛的接触各部门以及各院系学生会,使办公室拥有更加广阔的联系领域,并且增强了其资源配置的能力。
在此过程中,“部员交流”的开展为同学们拓展个人能力提供了极为有利的途径,而“部门联络”则促进了职能部门与活动部门的关联,进而更好地举办各项活动。
除此以外,办公室的内联工作还包括了丰富多彩的内部活动,从元旦晚会到演讲比赛,带给学生会的是放松与调整,也是同学之间更深的相互了解。
办公室的氛围是严谨的同时也是活泼的,以“团队模式”开展各项工作,最大限度的发挥学生的创造力,并挖掘在管理、组织、联络、协调等各个方面的潜力。
此外,你更有机会接触各种不同类型的工作和活动,结交来自不同院系、不同部门的朋友,为优秀的你更添优秀。
2、秘书处:秘书处是一个上传下达、协调管理的中枢机构,是学生会中的“桥梁”和核心部门之一。
它协助主席团日常工作,担负着交流信息、处理学生会常规事务等重要工作,是学生会正常运作不可缺少的职能部门。
秘书处致力于加强校级与院系学生会的联系,及时将主席团的各种通知下达到各相关部门,并将各部门的工作动态反映到主席团。
它是联系学生会各部门的纽带,促进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进展,促使各项工作高效率地进行。
其工作内容主要为:起草各类通知、公示、讲稿等公文;组织北京大学大执委会的召开,负责大执委会及各委员会的会务工作,保证会议的定期顺利举行。
大学学生会规章制度样本(2篇)
大学学生会规章制度样本第一章总则为了保证学生会工作正常顺利地开展、加强学生会的内部管理、提高学生会干部的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强化学生会组织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他人,主动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在各方面做青年学生的表率。
第二章例会制度例会是学生会工作组织和自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通过会议可以及时的制定安排和总结工作,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传达学校学院的工作安排和有关通知精神。
例会或者会议参加者必须履行好的职责:(一)提前五分钟到会,不迟到、不早退、不旷会。
(二)请假必须得到批准,不得由他人代请。
(三)按会议通知内容的要求,积极准备,会上踊跃发言,缩短会议时间,提高会议效率。
(四)出席会议时全体到会成员必须自带笔记本和笔,并做好会议记录。
(五)各部门召开本部会议时必须有主席团成员在场。
第三章工作制度(一)各部在学期初第一次例会时,拟一份本学期总体工作计划交办公室。
(二)各部在学期末,拟一式两份本学期工作总结交办公室存档。
(三)各部组织活动前两周交工作计划,活动结束后两天之内交工作总结。
(四)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制定的工作程序组织各项工作。
(五)各部门必须积极协助活动主负责部门开展活动,对主席团分配的工作必须认真负责的完成,不得拖延。
(六)办公室负责弄好电子档案制度,把一切书面文件进行电子存档,以便日后保存和调动。
(七)各部设置专职文书,司职起草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
要求字迹工整、内容合理、切实可行。
第四章财务制度(一)学生会经费在学院老师、团委的监督下独立支配。
(二)学生会是为同学服务的组织,经费和收入都要用在为同学服务这一目的上,学生会对财务实行统一管理。
(三)学生会日常开支由主管老师和主席团审核、批准、报销。
(四)学生会大型活动经费应当在活动前制作经费预算表交学生会办公室备案。
活动期间由外联部统筹经费,活动结束后应将制作经费结算表并附发票或收据交由学生会办公室,由组织人员和指导老师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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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学生会章程、学生会基本条例)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2010年11月目录一、学生会章程 (1)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 (2)二、学生会基本条例 (8)《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实施细则 (9)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21)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 (27)北京大学学生会选举组织条例 (36)北京大学学生会立法条例 (46)北京大学学生会监察工作条例 (55)北京大学学生会财务管理条例 (58)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成员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监督条例 (63)北京大学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选拔任用管理条例67北京大学学生会公章管理条例 (76)一、学生会章程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1986年北京大学第十六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2010年5月北京大学第三十一次学生代表大会最后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大学学生会是北京大学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北京大学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二)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三)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台湾及港澳同学的联系。
树立北大同学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
常务代表委员会、执委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六条本会聘请校团委干部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凡取得北京大学学籍的本科和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十条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权力机构第一节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第十一条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
学代会代表以院、系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
各院、系代表名额根据各院、系本专科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
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二)就上一届执委会、常代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二)按时出席学代会;(三)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审议上届执委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二)审议学生会章程;(三)选举新的执委会领导机构;(四)确认各院、系推选的校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五)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学代会表决除章程修正案以外的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节常务代表委员会第十五条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十六条常代会委员从学代会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对所在院、系的会员负责。
常代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常代会会长一名,副会长二至三名。
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会长团进行中期调整。
常代会会长和副会长组成会长团,会长团中应有一人为医学部会员。
第十七条每任会长团的任期至下一任会长团产生之日为止。
第十八条常代会实行合议制,会长主持常代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常代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常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二)在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选举执委会主席、副主席,在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空缺时进行补选;(三)根据执委会主席团提议,决定执委会各部(室)负责人的任免,接受执委会成员的辞职;(四)审议和批准执委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执委会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每学期对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投信任票,作为对其工作评价的依据;(五)罢免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六)听取、收集对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两周内予以答复;(七)在换届选举前,提交需由大会审议的各种文件、各项办法和有关委员会的组成名单;(八)领导各院、系常代会;(九)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十)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在必要时召集临时学生代表大会;(十一)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常代会委员,不得兼任校学生会执委会干部和院、系学生会执委会的主要干部。
第二十一条各院、系学代会有权罢免及补选本院、系的校常代会委员,但补选需在常代会委员人数不足应有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进行。
第四章执行机构第一节执行委员会第二十二条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由主席团成员及各院、系学生会主席组成。
第二十三条执委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
第二节主席团第二十四条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六人。
主席团成员中应包括本部会员三至五人,医学部会员一至二人。
第二十五条主席团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对主席团进行中期调整。
主席团成员的正式候选人以院、系为单位推选,原则上每院、系一名。
第二十六条主席团的任期自获选当年本科生毕业典礼结束后三日起,至次年本科生毕业典礼结束后三日止。
第二十七条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代会及常代会的决议,制定学生会执委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工作;(二)决定执委会机构设置,向常代会提名任命各部(室)负责人;(三)领导各院、系学生会工作;(四)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五)决定其他执委会的重大问题,行使其他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主席团向常代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对常代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以答复。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常代会交给的事务性工作。
第三节职能部(室)第二十九条各职能部(室)为执委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
第三十条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五章基层组织第一节院、系学生会第三十一条院、系学生会是本会的院、系级组织,受所在院、系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院、系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院、系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系学代会)是院、系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院、系会员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代会选举产生院、系学生会常代会、执委会领导机构,分别为院、系学生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和最高执行机构,分别受校学生会常代会、校学生会执委会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院、系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院、系学生会制定。
第二节班委会第三十四条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
受院、系党政和院、系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三十五条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院、系的学生会和院、系行政规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在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内的任何机构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在修正时,需由常代会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向学代会提出修正案,学代会在审议后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
二、学生会基本条例《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实施细则(2005年4月第二十八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2010年5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第一章会员第一条【会员的资格】凡北京大学本科和专科学生,在取得学籍时自动成为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员,在注销学籍时失去会员资格。
第一款规定的“本科学生”,包括普通本科学生、本科二学位学生以及处于本科阶段的本硕连读学生和本硕博连读学生。
第一款规定的“北京大学学生”,包括一切在北京大学注册学籍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大陆、香港、澳门学生,台湾地区学生,以及外国留学生。
《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和学生会的其他规章条例中所述“院系”,是指北京大学下设的第一级院系。
第二条【会员的权利】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员享有下列具体权利:(一)会内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学生会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三)参与学生会工作、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学生会向有关方面反映的权利;(五)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或在校内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要求学生会给予帮助和保护的权利。
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会员,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会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除第二款规定所列情形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能剥夺学生会会员依照第一款规定享有的权利。
第三条【会员的义务】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在社会上展现北大学生的良好形象,维护北京大学和北京大学学生会的荣誉。
第二章学生代表大会第四条【学代会的性质】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北京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五条【学代会的召开和代表名额的分配】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常务代表委员会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