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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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公司债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公司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成熟,公司债券作为重要的融资工具,其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为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运作,本文将对公司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进行详细阐述。

1.定义与解释公司债债券持有人会议是指为了保障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对涉及债券持有人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议而召开的会议。

会议涉及的术语和概念,如债券持有人、债券等,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债券持有人权利与义务债券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1)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对会议议案进行表决;(2)享有公司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等约定支付的权益;(3)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相关权利。

债券持有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2)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持有债券,并承担相应的风险;(3)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3.会议的召集与召开(1)召集人: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

受托管理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召集职责的,债券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

(2)召集程序: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应当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本规则的规定进行。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议程等必要事项。

(3)召开方式: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现场、网络或电话等方式召开。

具体方式由召集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4)出席人员: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应按照会议通知的规定出席会议。

所有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参与表决。

(5)主持人: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召集人指定的主持人主持。

主持人负责组织会议的进行,并确保会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6)议程:在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之前,召集人应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准备会议议程。

议程应包括各项议案的主要内容、审议方式和表决程序等。

(7)记录: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记录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议程、审议事项和表决结果等内容。

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范本模板】

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范本模板】

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五条规定,制定苏州嘉禾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如下:一、适用范围本议事机制及表决规则使用的范围包括表决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法律规定的表决事项,及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认为需要表决的其他事项。

二、表决方式表决方式为记名表决。

职工债权由职工代表债权人进行整体表决;其他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由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本人进行表决。

职工债权总体为一票,由职工债权代表行使,其他债权人每人一票。

债权人的表决票,不仅代表了债权人的人数,还代表了该债权人的债权份额.其所代表的债权份额以确认债权金额为准。

对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及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全体债权人共同投票表决,不区分组别,亦不剔除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数额。

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由全体债权人共同投票表决,不区分组别,但需剔除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数额(即未放弃特定财产担保的优先受偿债权不享有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权)。

本案所涉的债权人会议包括现场的债权人会议和非现场的债权人会议,即对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相关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现场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也可以不组织召开现场会议,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各债权人通过通信、传真、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非现场表决。

不组织现场会议的,参加投票的人数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人数。

三、表决意见表决票设置两种表决意见:同意方案的画“○”,不同意方案的画“×";如债权人同时在单一表决票中画“○"和“×”,或债权人交回的表决票为空白者,则视为放弃。

以通信、传真、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非现场表决的,书面表决意见必须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需表决的具体方案,并在书面表决意见上应加盖表决权人的公章,表决权人如是个人,应在书面表决意见上签字,并附身份证复印件.表决内容表述不清楚、意思表示含糊的,均视为“放弃";表决意见在管理人规定的统计时间结束后到达的,则视为其未参加会议表决。

浅析破产债权人会议表决制度问题

浅析破产债权人会议表决制度问题

浅析破产债权人会议表决制度问题破产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极为重要的一个机构,它解决的是破产程序中谁来代表债权人,或者债权人集体意见如何表达、集体行动如何实现等重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作了较多的规定,但规则供给仍略显不足,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破产债权人会议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难以操作之处。

本文拟通过分析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存在的问题,从表决程序、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统计方法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完善破产债权人会议制度。

问 | 题 | 的 | 解 | 析一、何时启动表决程序《破产法》第62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仍面临各种问题。

比如,如果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尚未确认债权即对有关事项进行表决,则存在一个悖论:即债权人会议确认债权应以决议为准,但决议又应以债权额的确认为前提。

由此形成的局面是,债权额不确定则不能行使表决权,而不表决又无法确定债权额。

对此,本文认为,可以设置启动表决程序的时间点和具体表决流程。

鉴于《破产法》第59条第2款已规定“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因此可推知立法者的本意为债权额确定为行使表决权的前提条件,因此应将启动表决程序的时间设定为债权确认之后。

个别债权难以确认的,除不予确认外,可由法院在审查后赋予临时表决权。

二、事后表决的效力认定问题在债权人会议中,受托出席债权人会议的人员不愿意在会议当场表态,而是以需内部请示为由在债权人会议之后表决或者不予表决。

对该部分债权人的表决,应如何处理?推迟表决会否影响统计到会债权人的人数问题?不表明表决意见应认定为同意还是反对,抑或是弃权呢?上述问题,《破产法》均未明确规定。

本文认为,应当设置“若债权人在会后一定时间内没有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视为同意”的规则,具体可从两方面开展:第一,在债权人会议通知中即明确“若当场没有发表意见的债权人于会后一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反对意见的,应视为债权人同意”的表决规则。

证券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证券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证券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一、总则1. 为规范[证券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2.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3.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1. 当发行人提出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债券利率、期限、还本付息方式、担保方式、募集资金用途等,债券持有人会议有权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同意该变更。

2. 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债券本金和/或利息时,债券持有人会议可就采取何种措施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进行讨论并决策,如要求发行人加速清偿债券本息、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提起诉讼或仲裁等。

3. 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等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债券持有人会议有权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决定债券持有人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4. 当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权益实现时,如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担保物价值大幅减少等,债券持有人会议可就相关情况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要求发行人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5. 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债券持有人会议有权审议并决定是否更换债券受托管理人,以及确定新的债券受托管理人的相关事宜。

6.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债券持有人会议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以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会议规则

债权人会议规则

会议资料02债权人会议规则(一)债权人会议成员。

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凡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享有参加会议的权利。

债权人会议成员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再参加债权人会议:1、已经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并获得足额清偿的;2、已经由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获得足额清偿的。

(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成员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两种。

1、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这是指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并有权对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

凡是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除了存在法律规定无表决权的情形者外,都享有按相应合法债权金额表决的权利。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对所有的表决事项都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二是对部分表决事项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这是指有财产担保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对于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和通过破产分配方案的决议,不享有表决权。

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这是指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但无权对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

主要包括:第一,债权尚未确定,而人民法院未能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不得行使表决权;第二,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的,或者债权附有解除条件,其解除条件已成就的,不享有表决权;第三,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不享有表决权。

3、表决代理。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代理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应当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债权人会议主席。

债权人会议主席为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四)职工代表参加会议。

职工为企业的内部成员,同时又与企业存在着劳动关系。

职工基于劳动关系在企业享有的工资等请求权,受到破产法的特殊保护。

因此,职工不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但是,破产程序中,对于职工权益必须予以充分重视。

为此,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债权人会议的法律规定(3篇)

债权人会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本文将从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召开条件、职权、议事规则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1. 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包括全体债权人。

债权人是指对企业享有债权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应当通知所有债权人。

2.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告知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等事项。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条件1. 债务人申请破产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以债务人申请破产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为前提。

2. 债权人达到法定比例债权人会议的召开,需要债权人达到法定比例。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应当有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参加,且其所代表的债权总额应当达到债权总额的1/2以上。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 审查债权债权人会议有权审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确认。

2. 表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有权表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包括破产财产的清收、处理、分配等事项。

3. 表决破产程序中的其他事项债权人会议有权表决破产程序中的其他事项,如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卖等。

4. 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债权人会议有权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确保破产程序的合法、公正、公开。

五、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1. 议事程序债权人会议的议事程序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由债权人会议制定,经全体债权人表决通过。

2. 表决规则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规则应当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在表决过程中,债权人应当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使表决权。

3. 议事记录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由全体债权人签字确认。

六、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与保障1. 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法院对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和议事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债权人会议的合法、公正、公开。

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

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1、一般表决规则《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2、特殊表决规则债权人会议的特殊表决规则分别由《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及九十七条规定,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该特殊表决规则仅是针对要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或和解协议草案。

但是,在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或和解协议草案时,法律又做了不同的规定,对于重整计划草案需要分组表决。

一般情况下分四组,分别为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根据不同破产企业的不同债权情况有可能增加小额债权组或者出资人组。

并且要求在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时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每个组都需要表决通过,方能视为重整计划草案通过。

对于和解协议草案就不需要分组表决了。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第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3、表决方式债权人会议可以通过现场表决形式召开,也可以通过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选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债权人会议的选举是债权人会议成立的基础,也是实现债权人共同意志的重要途径。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的选举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下将对债权人会议选举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1. 债权人会议的参加人债权人会议的参加人包括全体债权人、破产管理人、破产企业债务人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有关人员。

(1)全体债权人:债权人是指对企业享有债权的人,包括但不限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连带债权人、共同债权人等。

(2)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是指依法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管理的企业负责人。

(3)破产企业债务人:破产企业债务人是指因企业破产而未能清偿债务的企业。

(4)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破产企业职工代表、政府部门代表等。

2.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债权人会议的召集由破产管理人负责。

破产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债权人申报债权之日起十五日内,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破产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负责召集。

三、债权人会议的选举程序1. 债权人会议主席的选举(1)选举条件:债权人会议主席由全体债权人选举产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③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④公正、公平、无私。

(2)选举程序:债权人会议主席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票数超过全体债权人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当选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2. 债权人会议副主席的选举(1)选举条件:债权人会议副主席由债权人会议主席提名,全体债权人选举产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③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④公正、公平、无私。

(2)选举程序:债权人会议副主席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票数超过全体债权人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当选为债权人会议副主席。

3. 债权人会议委员的选举(1)选举条件:债权人会议委员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③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④公正、公平、无私。

第16讲_破产法律制度(2)

【债权人会议僵局】(1)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对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010·单选题】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债权人会议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负责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B.破产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对决议事项均享有表决权C.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D.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若不能获得通过,应由人民法院裁定【答案】D【解析】(1)选项A: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2)选项B: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对于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3)选项C: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均为“复合决议”规则。

(4)选项D:债权人会议表①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原来已经成立的债务“补充”设置物权担保,可撤销;在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属于对价行为,并未造成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不能撤销。

②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情形(即出现破产原因)的除外。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之间协商决策的重要机制,对于债务人的偿还和债务解决具有重要影响。

在债权人会议中,债权人需要依据一定的决议规则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以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以下将介绍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

首先,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通常需要达到一定的出席率和持有债权比例。

出席率一般是根据债权人的种类和数量进行确定,会议通常需要邀请到绝大多数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所欠债务的总额大部分的债权人。

具体的参与门槛可以通过债权人协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其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通常需要达到一定的表决比例。

这个比例通常根据债务规模和涉及的债权人数量来确定,可以是简单多数、相对多数或者特定比例。

例如,简单多数决议通常要求出席并且表决的债权人有超过50%的比例赞成决议才能生效,而相对多数决议要求在符合出席比例的情况下,赞成决议的债权人人数超过反对的债权人人数。

特定比例的决议通常适用于关键性决策,如债务重组或拍卖等,可能需要达到更高的表决比例。

第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还需要考虑债权人的债权比例。

通常债权人会按照其持有的债权比例来进行表决,债权比例大的债权人在决议中具有更大的发言权和影响力。

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可以通过债权人提供的相关文件或者债务人提供的债权清单进行确认。

在进行投票时,债权人通常可以通过亲自出席会议进行表决,也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进行投票。

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其他债权人或者专业代理机构,一般需要提供委托书和相应的授权文件。

此外,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还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不同国家或地区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要求,例如要求决议的书面形式、决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等。

最后,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应该是无效、非法和不公平的处理的补救机制。

如果债权人对决议的结果存在异议,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起申诉或者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是确保债权人权益得到公正保护的重要制度安排。

其具体规则可以根据债权人的需求和具体情况进行协商确定,同时也应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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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五条规定,制定苏州嘉禾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议事机制及表决规则使用的范围包括表决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法律规定的表决事项,及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认为需要表决的其他事项。

二、表决方式
表决方式为记名表决。

职工债权由职工代表债权人进行整体表决;其他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由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本人进行表决。

职工债权总体为一票,由职工债权代表行使,其他债权人每人一票。

债权人的表决票,不仅代表了债权人的人数,还代表了该债权人的债权份额。

其所代表的债权份额以确认债权金额为准。

对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及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全体债权人共同投票表决,不区分组别,亦不剔除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数额。

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由全体债权人共同投票表决,不区分组别,但需剔除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数额(即未放弃特定财产担保的优先受偿债权不享有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权)。

本案所涉的债权人会议包括现场的债权人会议和非现场的债权人会议,即对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相关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现场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也可以不组织召开现场会议,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各债权人通过通信、传真、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非现场表决。

不组织现场会议的,参加投票的人数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人数。

三、表决意见
表决票设置两种表决意见:同意方案的画“○”,不同意方案的画“×”;如债权人同时在单一表决票中画“○”和“×”,或债权人交回的表决票为空白者,则视为放弃。

以通信、传真、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非现场表决的,书面表决意见必须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需表决的具体方案,并在书面表决意见上应加盖表决权人的公章,表决权人如是个人,应在书面表决意见上签字,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表决内容表述不清楚、意思表示含糊的,均视为“放弃”;表决意见在管理人规定的统计时间结束后到达的,则视为其未参加会议表决。

四、表决票的发放
采用现场表决的,表决票由管理人于开会时发放,或者由管理人于开会前根据《债权表》寄送至各债权人,各债权人现场填写表决票交管理工作人员。

采用非现场的方式进行现场表决的,表决票由管理人根据《债权表》名单寄送至各债权人,各债权人可以通过通信、传真或网络等非现场等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各表决票需在管理人规定的投票截止日之前送达至管理人。

五、表决票的收集、统计
管理人负责收集表决票。

债权人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形式的,表决票在债权人会议召开时统计。

债权人会议采用非现场会议形式的,管理人在规定的截止日届满后召集债权人委员会或主要的债权人代表开会,并在他们的监督下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如收集的有效表决票等于或少于已发放的表决票,则表决统计行为有效;如收集的有效表决票多于已发放的表决票,则应查明原因并重新启动表决统计程序。

六、表决结果的确定
采用现场会议进行表决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含通信、传真或网络等非现场方式表决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具体方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总额占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即为本次债权人会
议表决通过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具体方案。

采用非现场会议进行表决的:参加表决的债权人(含通信、传真或网络等非现场方式表决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提交表决的具体方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总额占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即为表决通过管理人提交的具体方案。

对破产财产的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的表决,债权总额中包含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数额。

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债权总额中不包含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数额(未放弃特定财产担保的优先受偿债权不享有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权)。

如一次表决未通过破产财产的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的,管理人将申请法院裁定。

如债权人会议经二次表决未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管理人将申请法院裁定。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七、债权人委员会的表决
法律规定及债权人会议授权由债权人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如果债权人委员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采用一人一票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八、其余未尽事宜,参照法律规定。

201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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