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合同争议评审指南

工程总承包合同争议评审指南

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由乙方承包整个工程项目的合同。在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争议,这时候需要进行评审。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总承包合同争议评审指南。

一、评审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因此,在进行工程总承包合同争议评审时,一般由建设单位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评审。

二、评审程序

1. 申请

在发生争议后,任何一方均可向建设单位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争议进行评审。

2. 受理

接到申请后,建设单位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费用。

3. 材料准备

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缴纳相应费用。

4. 审查

建设单位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5. 评审

如果建设单位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决定受理申请,将组织相关专家对争议进行评审,并在6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

6. 结果公示

建设单位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将评审结果公示,并将评审报告发给甲乙双方。

三、评审内容

1. 工程质量问题

工程总承包合同争议评审主要是针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的。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符合性、施工技术符合性、材料和设备符合性、施工质量符合性等。

2. 合同条款问题

除了工程质量问题外,还可能涉及到合同条款问题。例如:合同履行期限、变更和索赔、付款方式等。

四、注意事项

1. 提交材料时要清晰明确,确保证据真实可靠。

2. 在评审过程中要保持客观公正,不得有私心偏见。

3. 评审结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不能随意偏袒任何一方。

4. 在评审过程中要注意保密,不得泄露评审内容和结果。

五、结语

工程总承包合同争议评审是解决工程项目中争议的有效方式之一,但需要注意评审程序和注意事项,确保评审结果公正客观。建设单位和承包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好争议处理的方式,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指引【最新版】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指引 第1.1条【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发包人主体责任确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一方作为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总承包人要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其他各方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各方构成合伙关系或共同发包关系等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除外。 【条文主旨】《民法典》第465条第2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确立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而不是合作建设合同纠纷。总承包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除发包人以外的合作各方对 第1.2条【委托代建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发包人主体责任确定】委托代建项目的代建人作为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总承包人向委托人主张权利的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在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政府通过招标方式委托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以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委托代建,不予支持; (2)委托代理合同模式的委托代建项目中,总承包合同签订时,总承包人知道委托代建关系的存在或代建人向总承包人披露了委托人,或委托人在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了发包人主要义务的,应予以支持。 【条文主旨】实践中,委托代建模式有很多种。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3条第5项规定的委托代建是指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质量、工期,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一种工程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委托代建合同虽然具有《民法典》规定的一般委托合同的特征,但二者又有重大区别,委托代建关系更强调代建人的独立性与主观能动性。从司法实践看,多数案例认为此种委托代建关系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关系两者各自独立,代建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独立于代建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而该种委托代建关系又不同于一般的委托代理关系,故代建人与

施工合同暂估价条款解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施工合同暂估价条款解 篇一:20XX版施工合同暂估价条款之解读 20XX版施工合同暂估价条款之解读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魏飞 一、暂估价定义 在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XX年版)》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最早出现了暂估价的概念,即其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词语定义第1.1.5.5款规定:“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与之相对应,自20XX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XX)中也增加了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即其中的规范术语第2.0.7款规定:“暂估价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

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但其中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而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而根据20XX年7月1日起开始使用的《20XX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20XX版施工合同”)第10.7款规定: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 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工作的金额。 二、目前暂估价的应用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暂估价项目的内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缺少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理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导致暂估价定价过程中存在规避招标及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如暂估材料单价部分,若为乙供时,往往缺少合理规范的价格招标或价格认定的方式、程序等,往往由招标方单方面定价,定价过程又过于随意,价格过高时易造成招标方的损失,增加工程结算时的难度,价格过低时施工企业会拒绝采购,从而增加工程建设管理的难度;如专业分包工程相关合同的规范签订也容易受到忽视,缺少包括招标人、总承包人及分包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分包工程的范围、分包工程的变更,分包工程定价方式、分包工程的价款与支付等方面内容的约定,均易造成工程结算中的纠纷隐患。 (二)部分招标人出于规避招标市场等的目的,在工程招投标阶段把这部分

工程总承包合同争议评审指南

工程总承包合同争议评审指南 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由乙方承包整个工程项目的合同。在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争议,这时候需要进行评审。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总承包合同争议评审指南。 一、评审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因此,在进行工程总承包合同争议评审时,一般由建设单位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评审。 二、评审程序 1. 申请 在发生争议后,任何一方均可向建设单位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争议进行评审。 2. 受理

接到申请后,建设单位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费用。 3. 材料准备 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缴纳相应费用。 4. 审查 建设单位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5. 评审 如果建设单位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决定受理申请,将组织相关专家对争议进行评审,并在6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 6. 结果公示 建设单位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将评审结果公示,并将评审报告发给甲乙双方。 三、评审内容

1. 工程质量问题 工程总承包合同争议评审主要是针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的。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符合性、施工技术符合性、材料和设备符合性、施工质量符合性等。 2. 合同条款问题 除了工程质量问题外,还可能涉及到合同条款问题。例如:合同履行期限、变更和索赔、付款方式等。 四、注意事项 1. 提交材料时要清晰明确,确保证据真实可靠。 2. 在评审过程中要保持客观公正,不得有私心偏见。 3. 评审结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不能随意偏袒任何一方。 4. 在评审过程中要注意保密,不得泄露评审内容和结果。 五、结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司法鉴定效率和鉴定意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南。 1.(当事人鉴定申请的提出)当事人就建设工程造价、建设工程工期及停窝工损失、建设工程质量等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需要鉴定的事项及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事实。当事人逾期提出鉴定申请,申请鉴定的事项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有重大影响的,可予准许,但应当依法予以训诫、罚款。 经人民法院释明,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明确表示放弃鉴定申请后又提出鉴定申请的,或者当事人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提出鉴定申请的,不予准许。 2.(鉴定申请审查判断规则)申请鉴定的事项,与争议事实没有关联,或者不涉及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或者对诉争事项的裁量没有意义,缺乏鉴定必要性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3.(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情形)当事人申请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或者推翻的,不予准许: (一)当事人对申请鉴定的争议事项已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当事人对申请鉴定的争议事项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出具咨询意见且双方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 (三)当事人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以第三方结论如行政审计、财政评审等作为依据的; (四)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结算工程价款,未超出承包人约定承担的风险范围应当适用固定价的; (五)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期限内对竣工结算文件作出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 (六)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提出质量异议,或者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后提出质量异议的; (七)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另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的;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火电建设工程业主与总承包商的施工管理研究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火电建设工程业主与总承包商的施工管理研究 摘要:本文结合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火电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管理的经验,对业主、总承包商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关注的要点进行了分析总结,初步探讨了总承包模式下双方的管理界面与接口。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模式,施工管理,业主,总承包商 工程总承包模式是发达国家根据市场需要演变和发展起来的,近几十年来受到普遍欢迎,总承包模式将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由过去的分阶段管理向全过程各阶段的集成管理转变,反映了市场专业化分工的必然趋势和业主规避风险的客观要求,同时也使建设工程项目更加符合建设规律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成为未来建设行业工程承包模式的发展趋势,也越来越受到国内火电建设工程业主的认可。 一.施工管理的特点 施工是火电工程建设过程最复杂、管理任务最重和周期最长的阶段,施工过程具备如下特点: 1)施工过程现场状态、工程质量、进度最直观地反应项目的管理水平,是影响相关方满意度最直观的信息来源 施工过程渐进地形成工程实体,直接影响工程的品质 施工过程消耗项目的大部分资源,因此应特别重视有效利用资源 施工过程不可控的要素多,受环境条件影响大,实施风险大,对项目管理团队是严峻的考验 施工现场集结了众多工程相关方,施工过程高度交叉,组织协调工作量大 施工管理的成败对于能否实现火电建设工程进度、质量、费用目标至关重要,尤其是在总承包模式下,业主与总承包商如何在总承包合同的指导下,合理分工,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动工程的顺利进展,本文将从施工管理的主要环节着手,结合实际从事火电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经验,分别予以论述。 二.施工前期准备 施工前期准备属于施工管理的一个总体规划阶段,对施工管理的整体成败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解决合同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解决合同条款 1.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

各承担一半。 1.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 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1.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 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工程索赔分类

工程索赔分类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由对方承担责任,受损失方向对方提出工期和(或)费用补偿要求的行为。在工程实践中,索赔是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它的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的工期和成本。因此,了解工程索赔的分类对于合同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按照干扰事件分类 按照干扰事件可以分为:工期拖延索赔(不可原谅的工期延误和可原谅的工期延误)、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工程中止索赔、其他索赔(如货币贬值、物价上涨、法令变化、建设单位推迟支付工程款引起索赔)等。 1. 工期拖延索赔: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或者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2. 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即施工期间在现场遇到了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不能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例如地质条件与预计的(业主提供的资料)不同,出现未预见的岩石、淤泥或暗河,导致承包人损失,这类风险通常由发包人承担,即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 3. 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修改设计、增加或减少工程量致使工期延长和(或)费用增加,承包人由此提出索赔。 4. 工程中止索赔:由于发包人违约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程非承包人原因中止时,承包人提出的索赔。 5. 其他索赔:包括货币贬值、物价上涨、法令变化、建设单位推迟支付工程款

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二、按合同类型分类 按合同类型索赔可以分为:总承包合同索赔、分包合同索赔、合伙合同索赔、劳务合同索赔和其他合同索赔等。 1. 总承包合同索赔:指总承包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因非己方原因遭受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而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 2. 分包合同索赔:指分包人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因非己方原因遭受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同时,总承包人也可能因分包人的行为而向分包人提出索赔。 3. 合伙合同索赔:在合伙承包的工程项目中,合伙人之间可能因对方违约而遭受损失,向对方提出索赔。这种情况较少见,通常合伙人在签订合伙合同时已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进行了约定。 4. 劳务合同索赔: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如果劳务提供者因非己方原因遭受损失或额外支出,可以向劳务接受者提出索赔。同样,劳务接受者也可能因劳务提供者的行为而向其提出索赔。 5. 其他合同索赔: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合同类型外,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合同也可能涉及索赔问题,如供应合同、运输合同等。这些合同的索赔处理原则与上述合同类型相似,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三、按索赔要求分类 按索赔要求可以分为:工期索赔、费用索赔等。 1. 工期索赔:工期索赔是承包人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时间,是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时间。这样承包人就不承担工程延期的责任。承包人提出工期索赔

工程造价争议评审协议书

工程造价争议评审协议书 工程造价争议评审协议书 甲方:(全称或简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乙方:(全称或简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在工程造价方面存在争议,并为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甲乙双方特达成如下协议: 一、争议的具体内容及背景 (在此详细列明具体争议的起因、发生时间、争议的核心问题等) 二、选择评审员的方式和原则 1.甲方和乙方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评审委员甲方代表:(姓名、职务)

评审委员乙方代表:(姓名、职务) 中立的第三方评审委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评审委员由以上三名代表组成。如甲乙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可以协商选择第三方评审委员。 2.评审委员的选择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a)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 b) 公正、中立、客观的态度; c)无利害关系及利益冲突。 三、评审程序和工作要求 1.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争议性质确定评审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2.甲乙双方应当积极配合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提供与争议相关的所有必要文件和证据材料。 3.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有权要求甲乙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和解释,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核实工作。 4.评审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并根据双方的需求,提交详细的评审报告。 四、协议期限及变更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争议解决后的两个月。若在协议有效期内无法解决争议,则协议期限自动延长,

直到达成解决或甲方或乙方提出终止协议为止。 2.本协议的内容如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可以进行修改、补充 或终止。 五、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同意保守评审委员会工作的所有信息和文件的保密性,并严禁将相关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2.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也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将评审过程中 的信息泄露给甲乙双方或其他第三方。 六、争议解决方式 如双方就评审结果无异议,则双方应当按照评审结果进行后续操作。 如双方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七、法律适用和管辖 1.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履行和解释,以及因其引起的争议 均适用中国法律。 2.如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履行或争议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依法向合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争议评审

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争议评审 摘要: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因涉及多专业,多领域,时间跨度大,执行过程中纠纷争议频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争议纠纷的解决方法机制对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的顺利实施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文章论述了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的争议评审方法。 关键词: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争议评审方法 一、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主要特点 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本身所具有投资规模大,涉及范围广,时间跨度大,参建单位多、多专业、多领域协调执行,施工情况复杂等特点使得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变更、工期延长等现象经常发生,从而引起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的纠纷频发,处理不好甚至导致复杂的诉讼。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的执行,要求设计、采办、施工各专业的协调配合,施工过程中需要土建施工和电气仪表安装等专业的协调配合。有时由于项目基础设计不到位,详细设计需要进行较大调整,造成工程量大幅增加。比如,石油天然气管道项目总承包合同的执行可能要穿越山区、河流、沼泽、地下岩石区等地质条件复杂区域,导致工程施工难度增大,工程量增加;有些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极端气候,导致工期和施工项目成本增加;还有的项目业主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为了形象工程,更改项目的施工方案,导致承包商投入资源增加、工期延长进而增加项目成本等。因此,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工程建设合同往往周期长,特别是在国际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由于项目所在国安全、环保、劳工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同样的项目,相对于国内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合同工期一般比国内翻倍。合同工期为3-5年的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比比皆是。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许多新的问题(化工厂建设项目中增加钢结构,管道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新增定向钻穿越施工等),由于业主内控程序规定、项目预算限额等原因,对于承包商变更、索赔的批复往往比较慢,能拖就拖,能不批就不批。由于项目工期比较长,执行海外项目过程中人员变动比较频繁,特别是项目执行到后期人员大量复原,一般只留少量的关键岗位人员。项目人员的变动、复原可能导致与业主变更、索赔的协商更加困难。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很有可能出现这样那样的争议纠纷。由于总承包项目复杂,争议纠纷的解决需要多角度分析研究项目合同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显然,多角度分析研究合同当事方的责任不是一个简单的事。争议纠纷解决不好将影响项目的顺利完工,甚至可能转化为复杂的仲裁或诉讼,给业主和/或总包商造成较大损失。因此,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争议纠纷解决机制的设立可以有效促进纠纷争议的及时处理,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节约项目成本。因此,争议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在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中显得非常重要。 二、工程建设项目争议传统解决方式

河南省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河南省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河南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会议期间提出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提案,提出了一些好的建议。我院对您的提案高度重视,对提案反映的问题、建议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避免、杜绝诉讼保全超额查封的问题。您在提案中提出“对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查封过程中,建议法院结合案件事实,避免、杜绝明显超额查封,因超额查封已经给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经营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为规范诉讼保全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的查封数额超过当事人诉讼请求数额范围,属于超标的查封,被申请人可以依照该《规定》对保全裁定申请复议或对实施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处理。同时,因诉讼保全一般发生在诉前或诉讼中,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数额的范围一般依照当事人起诉请求确定,而此时案件尚未审理或审结,人民法院难以准确认定当事人诉讼请求数额及申请诉讼保全数额的合理性,可能存在因当事人滥诉而造成超额查封问题。对此,一方面,我们也将根据当事人反映的情况或提出的异议,结合双方举证和案件初步审理情况依法审查处理。如果存在明显超额查封情形,我们将依法予以纠正。另一方面,被保全人也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主动提供担保,申请解除诉讼保全措施,我们也将依法及时审查处理。 二、关于以鉴代审的问题。您在提案中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该注重双方履行合同的客观事实,不能简单的以鉴代审,过度的依靠鉴定机构给出的意见来处理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现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很多案件涉及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专业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故必要的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所必须进行的。同时,包括合同履行事实等案件基本事实是人民法院根据双方举证情况进行审理查明的事项,不能以鉴定结果代替司法裁判。为了规范委托鉴定工作,防止以鉴代审情况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选用等。我们将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严格对鉴定材料、鉴定机构、鉴定意见的审查,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通过二审和再审审查程序纠正中基层法院案件审理中发生的以鉴代审情况。 三、关于二审程序应当严格纠错的问题。您在提案中提出“二审法院针对一审案件的错误,应当严格依法审查,及时纠正,避免随意维持。”

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要点

项目管理要点 1 合同管理要点 1.1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要点 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的前提条件是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法有效的完整合同。项目管理部相关人员要熟悉和研究合同文本,了解和明确项目发包人的要求。然后进行合同管理,制定合同管理程序。 1.1.1监控合同执行 因为各方的工作源于合同,其工作的结果即各类产品或服务将依合同按时按质交付业主,各方创造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一切直接工作也既是合同的执行过程,而项目管理机构正是对这过程进行管理,所以,在一定程度和一定意义上项目管理部的日常工作既是对合同执行的监控、管理。作为与项目管理部配合协作的监理单位,负责对供应商的材料、设备质量进行检查、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控,以确保依合同所要求的标准供货、依合同所要求的标准进行施工、依合同所要求的标准完成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作为施工企业项目部,直接负责监控设计、施工进度和供货时间,直接负责各方依合同规定时间供应材料、设备、提交设计文件及交付建筑物;作为工程造价部,则依合同规定核查、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款申请资料;一方面促使业主依合同提供进度款,另一方面对施工单位工程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确保进度款不被挪用、依合同原意用于本项目。作为合同管理的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在获得工程信息后,由此进行相关决策、命令、批示,此过程也既是在整体上监控着合同的执行。 1.1.2工程款项拨付 工程款项依合同条款按时、足额拨付是业主的主要义务。作为业主的项目代表,项目管理部应在监理单位及造价咨询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款项拨付申请进行审核且确认的基础上,及时在工程款项拨付申请上签署意见。

1.1.3各级工程验收 各级工程应根据相应的合同条款对施工单位的完成工程进行验收。监理负责对日常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并在验收通过后签署意见。项目管理部应组织项目的最终验收,并向业主及相关单位移交竣工档案资料,确保验收的真实性、准确性。 1.1.4合同工期管理 按合同日期提供相应产品为各方的主要义务。设计合同的供图日期、设备、材料合同的交货时间、施工合同竣工日期为各方所承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产品交付时间。当项目依靠合同实施时,进度管理即为合同工期管理,因进度管理的意义也既是确保按合同时间要求交付相应产品。密切跟踪、监督勘探、设计及施工进度、对交付时间做出准确预测、对交付时间可能延误及其相应后果向各方提出预警、敦促各方及时采耳义纠正措施就成为合同工期管理重要内容。 1.1.5合同变更控制 因合同变更涉及方面很多,所以一切合同变更都应经与正式合同同样的程序审定、批准后方可执行。对此,项目管理机构将予以监督。而在合同变更正式审前,项目管理部应将就变更事宜与合同双方充分沟通,同时,向业主提出专业性的看法和意见或提出专业性的评估。 1.1.6合同争议解决 无论何种解决方式、何种解决结果都不应影响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对合同争议,项目管理机构将积极协调各方立场、缩小各方分歧,在不损害对方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使业主获得合理的利益。当各方的长远合作关系会转化成各方的长远利益时,项目管理机构一方面合理地解决争议,另一方面确保在解决过程中各方的关系不会因此而恶化,避免造成长远利益的损害。而当合同另一方以出于损害业主方正当权益方式来获取自身利益的不良目的而

GB50358-2017《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第1535 号公告,批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8-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出台有关的背景、重大内容的调整和补充以及问题解决的方法,工程建设相关各 方需要深入了解。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 )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 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 )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 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 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 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 ( 适用范围 )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BIM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 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 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 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 第五条 (发包阶段 )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 (一 )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 ;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 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二 )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 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 (发包条件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 )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 )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 (四 )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合同范本之施工合同暂估价

施工合同暂估价 篇一:浅谈2013 版施工合同对解决暂估价项目招标 等争议问题的作用】 浅谈2013 版施工合同对解决暂估价项目招标等争议问题的作用2015-01-09 2013 年7 月1 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2013 —0201)(以下简称“2013版施工合同”)正式施行。2013 版施工合同调整完善了合同结构体系;完善了合同价格类型,增加了暂估价规定;更加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加强了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其他文本的衔接,保证合同的适用性;增加了双向担保、合理调价、缺陷责任期、工程系列保险、索赔期限、双倍赔偿、争议评审等八项新制度。本文将从建设工程暂估价项目招标及施工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的争议问题,来简要分析2013 版施工合同对于解决这些争议问题所起到的作用。 要问题 (一)暂估价项目招标近年来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招标主体和形式不合理,可操作性差,执行标准不一,实施过程中出现较大争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 年七部委27 号令)中首次提出暂估价这一名词,并规定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畴,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即共同招标。实践证明,共同招标的实施存在操作层面上的缺陷。 招标人和总承包中标人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具有狭义层面上相互对立的经济目标,不宜由招标人与总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方。从选择中 标人的目标或原则出发,招标人更倾向于选择质优的材料或实力较强的专业承包人。而总承包商在产品或专业资质能够满足项目要求的情况下,更关注产品或专业服务的价格因素,两者之间的矛盾成为暂估价模式在实践中的缺陷。例如,总承包人为民营企业的暂估价项目到底应采用哪一种招标方式,对其缺乏统一认识和规定,个别项目存在通过“打擦边球”来规避招标或虚拟招标的现象。二是项目设置随意。有些项目暂估价设置比重过大,占总价的比例过高,或将价格确定很明确的材料也设置为暂估价,导致工程招标时投标报价的竞争范围缩小。个别项目存在以设置暂估价为名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暗箱操作。特别是必须招标的项目,增大了发包人的风险和招标成本,造成后期变更数量过多,金额过大,影响到后期合同的管理和工程的结算与审计。 三是暂估价项目的内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缺少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如暂估材料单价部分,若为乙供时,往往缺少合理规范的价格招标或价格认定的方式、程序等。由招标方单方面定价,定价过程若过于随意,价格过高时易造成招标方

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文档样版新版

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文档样 版新版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 一、工程概况1 二、合同工期1 三、质量标准2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2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3 六、合同文件构成3 七、承诺4 八、订立时间4 九、订立地点4 十、合同生效4 十一、合同份数4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6 第1条一般约定6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6 1.2 语言文字12 1.3 法律13 1.4 标准和规范13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5 1.7 联络16 1.8 严禁贿赂17 1.9 化石、文物17 1.10 知识产权18 1.11 保密19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19 1.13 责任限制20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20 第2条发包人20 2.1 遵守法律20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21 2.3 提供基础资料22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22 2.5 支付合同价款23 2.6 现场管理配合23 2.7 其他义务24 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24 3.1 发包人代表24 3.2 发包人人员25 3.3 工程师26

3.4 任命和授权27 3.5 指示27 3.6 商定或确定28 3.7 会议29 第4条承包人29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9 4.2 履约担保31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31 4.4 承包人人员34 4.5 分包35 4.6 联合体37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37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38 4.9 工程质量管理38 第5条设计39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39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40 5.3 培训42 5.4 竣工文件43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43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44 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45

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

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 (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11月4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 国际商会修订并批准,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评审组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四章临时评审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报酬和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便于当事人采用争议评审方式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建设工程争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是当事人在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发生争议时,根据约定,将有关争议提交争议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进行评审,由评审组作出评审意见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可以对评审意见的效力做出约定,评审意见依约定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当事人对评审意见的效力未作约定但同意适用本规则的,在满足本规则规定的条件后,评审意见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本规则所指的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以及其它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合同。 第三条本规则在当事人约定适用的情况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对特定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章评审组 第四条评审组分为常设评审组和临时评审组。 当事人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在约定的期限内确定评审组成员,成立常设评审组,以跟踪了解合同履行的情况,协助预防争议;常设评审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评审有关争议。 当事人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成立临时评审组,评审特定争议。 评审组的产生方式和工作内容、评审程序、评审意见的效力、评审组成员的报酬和费用等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而同意适用本规则的,依据本规则确定。 第五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评审组由一名或三名评审专家组成。 当事人没有约定评审组组成人数的,评审组由三名评审专家组成。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有合同管理、合同解释和建设工程行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当事人对评审组成员的资格有其他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设立推荐性的《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名册》(以

河北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河北高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准确适用法律,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案件司法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审理指南。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1、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两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可以认定有效。发包人已经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影响合同效力。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当事人以商品房开发未经招投标程序主张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如果该开发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办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强制招投标项目而未进行招投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年第19号),在民间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以招投标

程序违法,或者存在串标、明招暗定等情形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实存在以上情形的,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 4、建筑施工企业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者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以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判断是否为企业的在册职工应以书面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工资发放证明等证据综合予以认定。企业内部职工和下属分支机构不得单独主张工程款建筑施工企业与无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名为企业内部承包实为借用资质,当事人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非法劳务分包:⑴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企业将建筑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和个人;⑵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企业将建筑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但分包的内容包括提供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⑶劳务作业承包人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二、工程价款结算及相关问题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与承包人均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要求另行按照定额结算或者据实结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为无效的,在结算工程价款时,应当参照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已经基于其中一份合同达成结算单的,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撤销事由,应认定该结算单应有效。无法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并实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GF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GF GF-2020-0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0〕9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促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维护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联系。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11月25日 说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一般约定,第2条发包人,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承包人,第5条设计,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施工,第8条工期和进度,第9条竣工试验,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违约,第16条合同解除,第17条不可抗力,第18条保险,第19条索赔,第20条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

青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服务指南【模板】

青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服务指南 第一条为助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参考其他省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服务指南供建筑市场各交易主体招标投标参考借鉴。 第二条本服务指南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本市行政区域内,财政资金、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如选择工程总承包模式,其招标投标活动可参考本服务指南。 结合项目实际,以下情况可参考使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一)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 (二)项目立项文件中明确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 (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和林业工程项目; (四)列入市级重大工程且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五)装配式建筑和被动房项目;

(六)采用BIM建造技术的项目;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 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或者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投资估算或者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确定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要求,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招标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六)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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