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常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准则。
它规范着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具有几个显著的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横向”的法律体系。
与国内法中存在明确的上下级关系不同,国际法中各个主权国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没有一个超越其他国家的“超级权威”。
其次,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但也包括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情况下的个人。
再者,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国家之间的协议和习惯,而不是像国内法那样由一个中央立法机关制定。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协议,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定。
例如,各种双边或多边的贸易协定、环境保护条约等。
国际习惯是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习惯,需要看它是否被广泛和一贯地遵循,并且被认为是法律所必需的。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共同的原则,例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此外,国际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虽然不是国际法的直接渊源,但在解释和适用国际法时可以作为辅助资料。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等基本权利。
独立权意味着国家能够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平等权则要求国家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自卫权是指当国家受到武力攻击时,可以采取必要的自卫措施来保卫自己的生存和安全。
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基于领土主权,对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和事行使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是对本国国民在国外的行为进行管辖;保护性管辖权针对外国人在国外对本国国家或国民的重大犯罪行为;普遍性管辖权则适用于某些国际公认的严重罪行,如战争罪、反人类罪等。
相应地,国家也承担着不侵犯他国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义务。
国际法相关基础知识点

国际法相关基础知识点国际法,作为一个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对于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国际合作以及保障各国的合法权益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走进国际法的世界,了解一些基础的知识点。
首先,我们要明白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它并非某个国家单独制定,而是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协商和认可逐渐形成的。
国际法的渊源是理解其规则的重要基础。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比如,《联合国宪章》就是一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条约,它为联合国的运作和国际关系的处理确立了基本框架。
国际习惯则是各国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一致做法,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般法律原则是被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但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个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要主体,享有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等基本权利。
同时,国家也需要履行不侵犯他国、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义务。
管辖权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国家的管辖权主要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行使管辖的权力;属人管辖权是指国家对本国国民在国外的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力;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重大利益,对外国人在国外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力;普遍性管辖权则是指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如战争罪、灭绝种族罪等,任何国家都有权进行管辖。
国家责任是国际法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当一个国家违反了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不法行为、赔偿、恢复原状、道歉等。
在确定国家责任时,需要考虑行为的可归责性、行为的违法性以及损害的存在等因素。
国际法知识点

国际法知识点国际法,作为一个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对于维护国际秩序、促进国际合作以及解决国际争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一些关键的国际法知识点。
首先,我们来谈谈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协议,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定。
例如,众多国家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就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条约,旨在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
国际习惯则是在国家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视为法律的惯例。
一般法律原则是那些被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比如诚实信用原则。
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
主权意味着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最高的权力,能够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
但主权并非绝对,它需要在国际法的框架内行使,不能侵犯其他国家的主权和合法权益。
国家的责任也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如果一个国家违反了国际法,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等。
接下来是领土主权。
领土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
各国对其领土享有排他的管辖权和控制权。
在领土争端的解决中,国际法提供了多种方式,如和平谈判、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解决等。
然后是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外交使节的特权与豁免是为了保障他们能够顺利履行职务。
领事关系则侧重于保护本国公民和法人在他国的合法权益。
海洋法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
包括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概念。
各国在不同的海域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法对于国际争端的解决有着明确的规定。
和平解决争端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包括谈判、斡旋、调停、仲裁和司法解决等。
战争法也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规范了战争的开始、进行和结束,以及在战争中的行为准则,例如禁止使用极度残酷的武器和禁止攻击平民等。
在国际贸易领域,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构成了重要的国际法规范。
它促进了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和公平化。
最后,国际组织在国际法的发展和实施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律常识

国际法律常识国际法律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涵盖了各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准则和权利义务。
了解国际法律常识对于保护自身权益、促进国际交往与合作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基本的国际法律知识,包括国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主要原则以及国际争端解决方式。
一、国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通行原则和国际司法实践。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达成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社会中长期形成并被普遍接受的实践,具有法律效力。
国际通行原则是在国际社会中广泛适用的基本法律原则,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
国际司法实践是国际法庭或仲裁机构在具体案件中作出的判决和裁决。
二、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包括主权平等、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和平解决争端、不干涉内政、合作共赢等。
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享有同等的主权地位,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
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原则是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禁止国家以武力威胁或使用的方式解决争端。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要求国家通过对话、协商、调停等和平手段解决争端,而不是诉诸武力。
不干涉内政原则要求各个国家尊重其他国家的内部事务,不进行干涉或干预。
合作共赢原则指出各国应该通过合作与互利共赢来实现共同的利益。
三、国际争端解决方式国际争端解决方式包括谈判、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谈判是通过双方当事国进行协商和磋商,以寻求争端解决的方式。
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协助当事国解决争端,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仲裁是指将争端提交给第三方仲裁庭进行裁决,当事国对仲裁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诉讼是将争端提交至国际法院或其他相关国际司法机构进行法律判决,当事国必须遵守法庭的判决结果。
总结:了解国际法律常识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加强国际交往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律的来源包括条约、通行原则、惯例和司法实践,而国际法律的主要原则则是主权平等、和平解决争端、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不干涉内政以及合作共赢。
结合《国际法》相关知识点

结合《国际法》相关知识点《国际法》是国际社会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旨在管理国家间的行为和维护国际秩序。
它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合意和普遍承认而确立的,对国家及其他国际主体具有约束力。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法》,我们需要掌握以下几个知识点: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创制的法律体系,是客观规律的集中体现。
其特点包括:1.国际法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是适用的,每个国家在国际法面前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国际法的主体: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但国际法也适用于其他国际主体,如国际组织、个人等。
3.国际法的自愿性原则:国家之间的签署和履行国际法条约是自愿的,国际法的适用和履行依赖于各国自身的意愿和行动。
4.国际法的缺乏强制力:国际法缺乏直接强制执行机构,其执行和维护依赖于各国的合作和共识。
二、国际法的法律源泉:1.国际公约(条约):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核心组成部分,包括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两种形式。
多边条约对所有缔约国具有普遍适用性。
2.国际习惯法:国际习惯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形成、普遍接受并得到持续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则。
3.国际一般原则:国际一般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违约责任、平等主权、不干涉内政等。
4.国际法学说和判例:国际法学说和判例是国际法的补充,通过国际法专家的研究和国际法庭的裁判形成。
三、国际法的主题领域:1.平和解决争端:国际法为国家解决争端提供了多种途径,包括谈判、调停、仲裁和国际法庭等。
2.国际人权保护:国际人权法规定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国家对人权的责任,如《世界人权宣言》等。
3.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保护战争中的受害者和冲突地区的平民,包括《日内瓦公约》和《海牙公约》等。
4.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规定了国家间的经济合作和贸易行为,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国际投资法等。
5.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规定了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责任,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
大一国际法知识点

大一国际法知识点1.国际法的定义和起源: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体系,起源于公认的国际社会互动需遵循的基本准则。
2.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要以国家为主体,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构成国际法的主要领域。
此外,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也有一定的国际法地位和权益。
3.国际法的分类:国际法可分为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而国际私法则是指规范个人、企业等私人主体跨境关系的法律。
4.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国际法有一些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平等原则、禁止武力威胁和使用原则、睦邻友好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为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和平提供了法律保障。
5.国际法的法律源泉:国际法的法律源泉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普通法原则和一般原则。
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法律文件,也是各国家之间共同订立的约定。
6.国际法的争端解决:国际法对于国家间的争端解决提供了一系列的途径,包括谈判、调停、仲裁和国际法院等。
通过这些途径,国家可以和平解决争端,维护国家的权益。
7.国际法的实施和执法:国际法的实施和执法由各国自主决定。
国际社会通过国际组织和国内法律体系来实施国际法,并通过国际法庭等机构来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进行惩治和制裁。
8.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国际人权法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和各种国际人权公约等。
9.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是规范武装冲突中保护战争受害者和人道主义行为的国际法规。
国际人道法包括《日内瓦公约》和《海牙公约》等。
10.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规范国家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
国际经济法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
11.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适用于国内法。
不同国家在国内法领域内的国际法适用方法可能会有所不同。
以上是大一国际法的一些基本知识点。
随着学习的深入,还可以涉及到更多具体的国际法领域,如国际环境法、国际海洋法、国际刑事法等。
国际法知识点

国际法知识点关键信息项:1、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2、国际法的主体3、国际法的渊源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5、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6、国际人权法7、国际海洋法8、国际空间法9、国际环境法10、国际争端解决机制11 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其范围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主权、领土争端、外交关系、国际贸易、国际人权保护等方面。
111 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具有普遍性、平等性、自愿性和约束性等特征。
普遍性意味着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平等性体现为各国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自愿性表示国家自愿遵守国际法;约束性则指国际法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
112 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等不同阶段。
在古代,已有一些关于国家间交往的规则和惯例。
近代国际法随着欧洲国家体系的形成而逐渐发展起来,现代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推动下不断丰富和完善。
12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直接享有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实体。
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具有独立的主权和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被视为国际法主体。
121 国家的构成要素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要素,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122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国际组织依据其组织章程享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能够在国际法律关系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不同类型的国际组织具有不同的职权和法律地位。
13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强行法的概念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和二元论、转化与并入)第二章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的四大基本权利自卫权行使的基本条件国家管辖权的主要类型及其相互关系国家主权豁免第三章国家责任国家责任的概念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国家责任的归责的一般原则国家责任的归责的具体情形国家责任的免除情形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第四章国家领土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领土的主要取得和变更方式保持占有原则南极条约体系的主要精神第五章国际海洋法领海基线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无害通过权平行开发制领海的法律地位以及沿海国和其它国家的权利与义务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以及沿海国和其它国家的权利与义务大陆架的法律地位以及沿海国和其它国家的权利与义务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异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概念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居民国籍国籍的主要取得和丧失方式中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外国人的待遇的主要类型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引渡庇护国际引渡实践的主要原则双重审查制第七章人权的国际保护人权的基本分类国际人权宪章的组成部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各自特点国际人权条约的监督与实施机制的主要类型及其特点欧洲人权保护机制的主要特点第八章国际条约法条约的概念及基本特征条约的保留(概念及相关制度)1969年《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则与原则1969年《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无效的情形情势变更原则第九章国际组织法国际组织内部机关的主要类型国际组织的决策制度的主要类型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联合国的主要机关联合国大会的职权安理会的表决程序大国一致原则第十章国际争端解决法国际争端解决方法的分类联合国三大机关(联大、安理会、秘书处)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和职权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1国际法的概念
1.1.1定义: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法主体间的国际关系、以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为其主要表现形式、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和而成的特殊法律体系。
1.1.2 特征:
(1)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2)国际法是各国同意共同制订的;(3)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
(4)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法主体间的国际关系;
(5)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自身或通过国家的行动来实现。
1.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主要区别
(1)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除国家外,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如民族解放组织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是国际法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2)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来制定的,而国际法只能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制定,其中的国际习惯法也是由各国在国际实践中反复适用、为各国承认为法律而确立的;
(3)国内法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间及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
(4)国内法是国内社会的行为规范,是国家之内的法律,而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行为规范,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5)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加以维护,如法庭等,并保证其实施,而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国际上没有超越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来实施国际法。
1.3国际法的分类
(1)按照法律规范适用的广泛性程度:普遍国际法(适用于普遍性国际关系)和特殊国际法(仅适用于某些地区或特殊国际关系);
(2)按照法律渊源的不同:协定国际法(以国际条约为渊源)和习惯国际法(以国际习惯为渊源);
(3)按照法律规范效力的强弱程度:任择性国际法(国际法主体不必绝对服从和遵守的国际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和强行国际法(国际法主体必须绝对服从和遵守的国际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4)其他:“时际国际法”与“现行国际法”、“传统国际法”与“现代国际法”、“现有国际法”与“应有国际法”、“实然国际法”与“应然国际法”。
2.国际法的社会基础与法律性质
2.1国际法的社会基础
2.1.1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前提: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
国际法知识综述及其运用
- 3 -
社会基础: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和彼此进行交往而形成的各种国际关系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存在。
2.1.2国际法社会基础的形成
国际社会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最早形成“国际社会”的欧洲国家只承认欧洲基督教文明各国为欧洲国家团体(Family of nations)的成员而适用国际法,后来“国际团体”的概念逐步运用到欧洲之外,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两次海牙和会后,“国际团体”一词才逐渐扩大为“国际社会”(Society of nations)。
1916年美洲国际法学会发表的《国家之权利与义务宣言》开始用“国际社会”代替“国际团体”一语。
2.1.3国际法产生的内在动因
国际法律秩序的建立是世界各国进行往来的一种内在需求,国际法是以一定的社会目的为根据而形成和发展的——为了协调各国间的某些共同的“国家利益”和为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而存在的。
各国间某些共同的“国家利益”是形成国际关系的重要纽带,国际法是协调各种重要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2.1.4国际法与及社会基础的相互关系
(1)国际社会不断推动着国际法的演变,全球化进程和国际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
(2)平等互利的国际关系有助于国际法的成长,而国家社会强权政治与霸权主义的出现又有可能扼杀国际法的生机;
(3)国际法受国际关系,特别是国际政治关系的制约,现代国际法需要适应一种复杂的世界格局;
(4)国际法又反过来影响着各种国家间的关系,国际社会的存在也需要一个国际法体系来进行有效的协调。
2.2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2.2.1无法律约束力的国际道德与国际礼让国际道德:是指主要通过国际社会舆论形成的,依靠人们内在的信念及道义力量来维持的一种不太确定的规范。
国际礼让:是国家交往之中的礼貌、便利和善意的规则,如外交官的关税豁免做法等。
(注:在国际道德和国际礼让遭到抵制与破坏时,构成不道德行为或不友好行为,但并不引起国际法律责任,因为它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 2.2.2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
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各国也是遵守的。
国际法的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各国常通过其议会和政府宣示愿意遵守作为国家行为规则的国际法,甚至,在其宪法中明文确认国际法的效力;
(2)各国在其缔结的各种条约中不仅接受权利而且承担义务;
(3)各国在违反国际法时,往往设法证明其行为具有合法性,钻国际法的空子或寻找其他依据;
(4)在实践中,国际法为各国所遵守,遭破坏只是少数情况;
(5)国际法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以对违法者实行某种制裁为保证的。
2.2.3国际法的特殊性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法,它所建立的不是以统治权为基础的法律秩序,而是一种以国际社会的主权者“平等协作”为条件的法律体系,是一种国家间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国际法知识综述及其运用
- 4 -
(1)国际法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
从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上看,是广义的国际关系;从国际法的主体看,国家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有时也可以是民族解放组织或国际组织);国际法制订者是国家,同时国际法又为国家规定了一整套处理其对外关系的行为规则,为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2)国际法是平等者间的法律;
(3)国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
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方式,但归根结底仍然是强制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