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_1

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并非合同一定生效,成立的合同有有效、无效、未生效和可撤销失效之分。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时间有时不同。
合同生效指成立的合同符合一定条件而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有是否生效的问题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并非合同一定生效,成立的合同有有效、无效、未生效和可撤销失效之分。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时间有时不同。
合同生效指成立的合同符合一定条件而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有是否生效的问题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并非合同一定生效,成立的合同有“有效、无效、未生效和可撤销失效”之分。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时间有时不同。
合同生效指成立的合同符合一定条件而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有是否生效的问题。
合同未生效度是指成立的合同因不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生效条件,合同尚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无效合同是指违背了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等规定,而自始无效。
未生效合同未必一定无效,当某种条件成就时,未生效合同可以生效。
但无效合同自成立时即不具备法律效力,从而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合同失效是指已经生效或者当事人依法成立的合同因某种条件成就合同失去法律效力,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由于缺乏某些生效要件,法律赋予当事人可以申请予以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产生与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效果,但也存在根本的不同,效力可补正合同也是一种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若有权补正的一方依法补正了欠缺的有效要件,即为有效合同,如果不补正,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
效力可补正合同,可撤销合同有无效合同的某些特征,它们均是相对无效合同的在法律适用上应当正确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可补正合同,严格掌握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不同的合同作出相应的处理,以正确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其特征。
合同的生效与成立的案例

合同的生效与成立的案例案例一:水果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老张是个水果批发商,小李是个水果零售商。
有一天,小李到老张的摊位前,看到老张新进的一批苹果又大又红,就说:“老张啊,你这苹果看起来不错,我想订个50箱,每箱100块钱,下周五给我送到店里。
”老张一听,乐了,说:“行嘞,就这么定了。
”一、合同的成立。
1. 要约与承诺。
在这里,小李说要订50箱苹果,每箱100元,下周五送到店里,这就是一个要约。
小李明确地向老张表示了自己想要购买苹果的数量、价格和交货时间等关键要素。
老张说“行嘞,就这么定了”,这就是一个承诺。
老张对小李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这个时候,他们之间的合同就成立了。
就好比两个人拍手,“啪”的一声,达成了一致。
不需要什么复杂的书面形式,就这么简单的一来一往,双方的想法碰在一起,合同就像一个新生的小生命一样诞生了。
2. 主观意愿。
从主观上来说,小李是真的想要这批苹果来卖,老张也是真的愿意把苹果卖给小李。
他们都有建立这种买卖关系的真实想法,而不是在开玩笑或者随便说说。
如果小李是在开玩笑,说“我订50箱,哈哈”,然后老张也知道他是开玩笑,那就不存在合同成立的情况。
但在这个例子里,双方都是认真的,所以合同成立了。
二、合同的生效。
1. 一般生效要件。
这个水果买卖合同,没有违反什么法律法规。
买卖苹果是合法的商业活动,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小李和老张都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小李能够经营水果零售,老张能够批发水果,他们都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而且他们之间的约定内容很明确,50箱苹果,每箱100元,下周五交货,不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
所以这个合同在成立的同时就生效了。
就像火车已经启动,开始沿着既定的轨道运行,双方都得按照约定办事了。
如果说老张下周五没有把苹果送到小李店里,那小李就可以找老张理论,说:“老张啊,咱们可是说好了的,你这可不行啊。
”因为合同已经生效,双方都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高中政治3.2 订立合同有学问 教学名师公开课省级获奖课件(人教版选修5)

下列哪些情形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 )。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 害国家利益 ②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③以合法形 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④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 A.①②④ B.①③④ C.①②③④ D.②③④ 思路点拨 本题考查无效合同的情形。 ① ②③④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选C项。
3.合同的条款
合同的当事人将经过协商后达成一致的意 思写入合同中,即成为了合同条款。合同 条款规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 务,代表了合同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合 同条款主要有两类: 第一,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必须具备 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因合同的性质和 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主要条款有时是 法律直接规定的,有时也要由当事人约定。 第二,合同的普通条款,即合同中非主要 的其他条款。
第二框 订立合同有学问
[情景导入](教师用书独有)
合同的订立,马虎不得。订立合同,大有 学问。订立合同,须谨慎。有时一份合同 要经历反反复复的协商才能最终得以成立。 那么,合同的订立分为哪几个阶段?什么 是有效合同?什么是无效合同?请进入本 框学习。
[教材探究解读](教师用书独有)
1.如果开发商在广告中答应的条件是一个合 同条款,开发商就构成了违约;如果不是 合同条款,开发商不构成违约,遥嘉的请 求也得不到支持。你认为广告中的条件是 合同条款吗?遥嘉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提示:本案广告中的条件属于合同条款,购房人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因为 为什么? 该广告的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的条件,应当被当做开发商向买受人所作
3.(1)以上情景中描述的合同有效吗?为什么? (2)你还能举出其他无效合同的案例吗?与 大家交流一下。
提示:本探究活动旨在加强对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识别,加深对合同效力 的理解。 这三种情形均属于无效合同,第一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 的利益;第二种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三种情形违反了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经济法》考试题库及答案(六)

《经济法》考试题库及答案一、单选题1、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称为(D)。
A、经济行为B、法律事实C、法律事件D、法律行为2、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人之间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其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原则是(A)。
A、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B、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C、根据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贡献大小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D、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3、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
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
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
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B)。
A、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B、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C、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D、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4、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约定收货后一周内付款。
甲方在交货前发现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方(C)。
A、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C、可行使不安抗辩权D、可解除合同5、甲公司从乙农场购入10头种牛,乙农场违约,将部分带有传染病的种牛交付给甲公司,致使甲公司所饲养的其他奶牛大量患病造成财产损失。
在乙农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甲公司要求乙农场承担责任的方式是(D)。
A、只能要求乙农场承担违约责任B、只能要求乙农场承担侵权责任C、要求乙农场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侵权责任D、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一要求乙农场承担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B、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C、子公司与分公司均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们所产生的责任分别由母公司和总公司承担D、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7、甲、乙、丙分别按50%、40%、10%的比例以个人财产出资创办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后因经营不善,企业对外负债10万元,而企业全部资产仅5万元,现债权人丁要求偿还10万元,依照法律,此10万元债务应(C)。
合同法简答题

合同法简答题1、合同成立的要件:(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2、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3、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4、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5、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6、强制缔约的特点:(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7、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8、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9、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10、合同无效的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1、构成欺诈和胁迫的要件: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①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②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③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④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①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②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12、合同可以被撤销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①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②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③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④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②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③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②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③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13、表见代理的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4、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15、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目的: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16、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17、代位权的适用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18、代位权行使的规定:(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2)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19、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20、合同权利让与的构成要件:(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3)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4)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2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③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2)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③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22、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主要有: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23、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1)不可抗力;(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23、提存的适用条件: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4、法定抵销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故下列债务不得抵销:①根据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抵销;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得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债务;③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25、违约责任的内容: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2)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 26、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须注意到以下四个条件:(1)违法行为.要认定某人侵权,首先必须确认其具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该行为必须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加以禁止的,如果法无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可以构成侵权.(2)损害事实.侵权责任以权利受到损害为基础,要根据损害后果程度确认赔偿额或其他弥补损失的措施.如果一个行为虽然不合法,但是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也就没有受损害方,也就没有权利主体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3)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我国的法律规定多数的侵权责任须以当事人在行为时有无主观过错为前提条件,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国家对某些特殊的产业和特殊的产品实行无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即无论行为人有否主观过错均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符合前因后果的逻辑关系,这个原因必须是直接原因,一般要求没有其他行为参与的直接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才符合因果关系原则.27、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抗辩事由)在侵权责任法二十六条中规定了过错相抵原则,在法律适用上强调一点,必须是双方都有过错,并且过错相当.如果是过错不同,在侵权人故意和重大过错,而受害人仅为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如果行为人重大过失,受害人一般过失,行为人要承担全部责任.二十七条受害人故意造成、二十九条不可抗力造成、三十条正当防卫造成、三十一条紧急避险造成等五种情况是免责和有抗辩事由的.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28、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则,可分为哪三个层次.第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第二,交通事故的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9、高度危险责任一章中统一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在此之下,分为三个层次作出不同的规定:第一,最严格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是航空器和核设施,只有受害人具有故意的才能够免责.第二,较低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免责.第三,过错推定原则.高空、高压、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损害的,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上述三个层次的内容是清楚的,改变了对高度危险作业不问具体情况一律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的情形.30、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1、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32、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以上两条规定囊括了买卖合同的内容.33、赠与合同的特征:(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34、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包括:(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如果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是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是不能撤销的.(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对不须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的财产,由于所有权以交付为变动要件,一经交付,标的财产的所有权就从赠与人转移到受赠人,因此赠与人只能在标的财产交付以前予撤销,如果赠与财产的一部分已经交付,则仅得撤销未交付的部分.35、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36、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1)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2)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37、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所有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38、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①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②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③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④租赁合同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合同.⑤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⑥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39、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征:①房屋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②房屋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③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④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⑤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40、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41、承揽合同的特征: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外,还有以下特征:(1)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3)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4)承揽合同的履行需双方的协作.42、运输合同的特征:(1)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2)运输合同多是格式合同.(3)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并多为诺成性合同.43、保管合同的特征:①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②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的小件动产.③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④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44、仓储合同的特征:①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②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③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④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45、委托合同的特征:①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②诺成、非要式性.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④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⑤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⑥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46、行纪合同的特征:①行纪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行纪人所提供的服务是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②行纪合同调整范围的限定性.主体资格应依法批准;标的的范围特定,在我国,仅限于从事贸易的活动.③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④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47、居间合同的特征:①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②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③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非要式性.④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48、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哪几种缔约过失行为: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④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9、提存后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①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②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③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④提存物毁损意外灭失的风险转移债权人负担.⑤提存物领取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后归国家),5年为除斥期间.。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本文大纲: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联系和区别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结合合同探讨《民法通则》第54条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联系和区别一、联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逻辑前提。
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即其根本就不存在,那么也就谈不上“有效”或是“无效”。
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归宿,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因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就达不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本来目的,因而其成立从实质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
二、区别1、着眼点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定的客观存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着眼于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而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
2、判断标准或构成要件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一般以意思表示为必要条件;而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则主要包括民事能力规则、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原则、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即主要是关于意思表示品质的要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着眼于表意行为的事实构成,此类规则的判断不依赖于当事人后来的意志;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却着眼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此类规则在许多情况下为当事人效力自决留有余地。
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欠缺是无法补救的,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缺陷有时可以弥补。
《合同法》47、48条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3、4、发生的时间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自具备法定构成要素时即为成立,自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时生效。
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在时间上是一致的,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有效。
如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在少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不具有时间上的一致性,即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业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内容摘要:合同成立制度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
合同成立与生效又有着密切的联系。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而合同生效则是合同依法成立的结果。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1、合同的成立的要件。
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在这里,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依法”,说明合同的成立应当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
联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订立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方式及过程等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主体上的要求,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
合同通常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是,也有一些合同是三方或者三方以上的当事人订立的。
就合同的成立而言,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就可以了,至于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即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则在所不问,因为这些属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对合同的成立不产生影响。
二是内容上的要求,具备了合同的必要条款,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即可成立。
三是形式上的要求,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1、合同生效的要件所谓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
正如《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
这就意味着,“依法成立”是合同的有效条件,也即有效合同必须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而且其主体和内容都合乎法律的规定。
国际商法第四章公司法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 合同特殊的书面形式: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2条)
2、以确认书方式成立合同(《合同法》
第33条)
33
例:甲公司与一香港公司就购买一批文化用具进行磋商,
甲公司传真中言明如达成协议则以最终售货确认书为准。 香港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最后一份传真时认为双方已就该 笔买卖的价格、期限等主要问题达成一致,遂于2007年12 月20日向甲公司开出信用证,但甲公司以信用证上注明的 价格条件不能接受为由拒绝发货。依照法律,下列有关该 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发生、变更 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达成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协议。 2.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3.合同是各方当事人明确表示相互权利和义务 关系的协议。 4.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思考4-1
迈克尔即将去读大学。他的邻居、农场主约翰 与迈克尔签订了一个协议,每年资助迈克尔2000美 元的学费,直到迈克尔读完大学为止,作为对迈克 尔的一种奖励,因为以前迈克尔经常无偿地帮助他 做许多农活。你认为,该协议签订后,在迈克尔与 约翰之间,是否形成了一个合同?
36
(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要求订立合同的当 事人所发出的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一致。
怎么来判断是否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 法律从复杂的合同订立过程中抽取两个典 型的阶段,来确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 要约、承诺。
(二)合同有对价或约因
1.对价
对价,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一方当事人所得到
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而付出的具有法 律价值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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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答: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评价,产生了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
合同成立时合同生效的前提。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生效,产生约束力,从而实现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则合同等于一纸空文,当事人也就不能实现订约目的。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构成要件不同。
合同成立的标志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合同生效分为几类: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同时也生效。
二是除具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还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履行法定手续时生效。
三是合同虽然成立,但还必须具备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时或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期限届满时才能生效。
(二)发生时间不同。
合同生效的一定已经成立,而合同成立的未必生效。
即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如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批准和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须经过批准和登记才能生效。
(三)法律效力不同。
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要约人不得撤回要约,承诺人不得撤回承诺,但要约人与承诺人的权利义务仍未得到法律认可,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成立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那么它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双方当事人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合同生效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肯定评价,表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意志,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四)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成立主涉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问题,而不涉及国家意志,因此如果合同不成立,产生的法律责任只涉及如缔约过失责任、返还财产等民事责任而不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而无效合同因为在性质上根本违反国家意志,因此它不仅产生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会引起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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