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海关工作人员的监管仓库和保税区

海关工作人员的监管仓库和保税区海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责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包括监管仓库和保税区的管理。
监管仓库和保税区是海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货物进出口的监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海关工作人员的监管仓库和保税区的功能以及管理方法。
一、监管仓库的功能和管理1. 监管仓库的功能监管仓库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临时存储和监管的场所。
其主要功能包括:- 货物入库、出库和存储:海关工作人员负责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入库、出库和存储操作,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 质量检验:海关工作人员可以对货物进行抽检或全检,确保货物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 监管记录:海关工作人员须要记录每一批进出口货物的相关信息,包括数量、品种、产地等。
2. 监管仓库的管理为了确保监管仓库的有效运营,海关工作人员需采取以下管理方法:-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海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工作,确保操作流程合规。
- 强化安全管理:监管仓库涉及大量货物价值,因此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海关工作人员应加强仓库内部的安全措施,防止货物丢失或损坏。
- 加强监管技术支持:海关工作人员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视频监控、电子标识等,提高监管效率和货物管理水平。
二、保税区的功能和管理1. 保税区的功能保税区是指国家对外开放的特定区域,允许进出口货物在其中进行加工、生产、存储、分拨等经营活动。
保税区的主要功能包括:- 货物仓储和加工:保税区允许进出口货物在其中进行仓储和加工,并享受相关政策的优惠。
- 进出口手续简化:在保税区内进行进出口活动,海关工作人员可以简化手续并提高通关效率。
- 促进贸易发展:保税区的建设对于促进贸易发展和吸引外资有着重要意义。
2. 保税区的管理为了保证保税区的顺利运营,海关工作人员需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制定规范管理制度:海关工作人员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确保保税区的正常运行。
- 加强监督和检查:海关工作人员需加强对保税区内企业和货物的监督和检查,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保税仓库人员进出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保税仓库的安全管理,确保仓库内人员和物资的安全,维护仓库的正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保税仓库内所有人员的进出管理,包括仓库员工、外来人员、供应商、客户、维修人员等。
三、管理制度1. 人员出入登记(1)所有进入保税仓库的人员必须主动接受门卫的检查,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个人信息。
(2)外来人员(供应商、客户、维修人员等)进入仓库时,需出示相关单位或个人的介绍信,并由接待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3)仓库员工需佩戴工牌,进出仓库时主动出示工牌,接受门卫检查。
2. 车辆出入管理(1)所有进入保税仓库的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服从门卫指挥。
(2)车辆进出仓库时,需出示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并由接待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3)外来车辆进入仓库,需办理临时车辆通行证,并遵守仓库内相关规定。
3. 特殊物品管理(1)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等特殊物品的人员,需提前向仓库管理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2)特殊物品进入仓库时,需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接受门卫的检查。
4. 紧急情况处理(1)发生火灾、盗窃等紧急情况时,人员应立即撤离现场,并报告相关部门。
(2)仓库管理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责任与奖惩1. 责任(1)门卫负责对进入仓库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登记,确保安全。
(2)仓库员工负责遵守本制度,维护仓库秩序。
(3)接待部门负责对外来人员、车辆进行审批、引导。
2. 奖惩(1)对遵守本制度、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解聘等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由保税仓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确保保税仓库内人员和物资的安全,提高仓库的管理水平,为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海关执法依据导引

海关执法依据导引展开全文海关应当执行哪些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海关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
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按照上述规定,《海关法》及含有进出境货物、物品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均为海关执法依据。
应当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定,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法规。
《海关法》规定行政法规为海关执法依据,从而排除了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这是由海关垂直管理体制决定的。
目前海关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外国在华常驻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海关采取联网监管、视频监控、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实施动态监管。第十九条海关对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形成完整真实的货物进、出、转、存电子数据,保证海关开展对有关业务数据的查询、统计、采集、交换和核查等监管工作。第二十条主管海关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物流中心实施远程监管。第二十一条《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办理延期审查申请手续。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办理延期审查申请需提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贴本年度通过年检标识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海关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准予延期3年。第二十二条物流中心需变更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第二十三条中心内企业需变更有关事项的,由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第二十四条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1年未开展业务的,视同撤回物流中心设立申请。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标牌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标牌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第二十五条中心内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其撤回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申请,由主管海关报直属海关办理注销并收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第二十六条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2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大连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6月)

事项名称
大连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22年6月)
子项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1 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大连海关(由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正)
2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大连海关(由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
5
过境动物、进境特定动植物 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大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
出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和 6 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
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7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 单位核准
8
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 批
9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
口岸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单 位卫生许可
口岸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
大连海关
大连海关 大连海关 各隶属海关 各隶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保税仓库申请书》和《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样式、填制说明、常见错误示范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书海关:我单位拟设立保税仓库,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接受海关监管,承担保税仓库的法定义务,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请予审查批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事项表申请单位(印章):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保税仓库申请书填制说明空格内依次填写:(1)主管海关名称;(2)拟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的名称及类型(如:××××××公共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3)申请单位(印章):加盖保税仓库申请单位的行政印章;(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保税仓库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5)年月日:填写正式递交保税仓库申请书的具体日期。
填写示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书宜昌海关:我单位拟设立××××公用型保税仓库,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接受海关监管,承担保税仓库的法定义务,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请予审查批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事项表申请单位(印章):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李××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事项表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填制说明(1)仓库名称:填写经营单位拟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的具体名称;(2)地址:填写拟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的具体地址;(3)面积/容积:填写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的具体面积,若申请的是液体保税库则填写容积;(4)仓库负责人:填写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填写可与企业负责人取得联系的电话号码);(5)主管业务员:填写拟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主管业务员姓名、联系电话(填写可与主管业务员取得联系的电话号码);(6)营业执照注册号:填写保税仓库经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码;(7)税务登记证编号:填写保税仓库经营单位税务登记证编号,包括国税及地税登记证号;(8)开户银行及帐号:填写保税仓库经营单位开户银行的具体名称及在该银行的开户帐号;(9)申请建库事由:条理清晰、简明扼要地阐述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原因及理由。
中外运保税仓库管理制度

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和消防第三章仓库标识第四章进库验收第五章储存保管第六章搬运、分检、包装第七章出库复核第八章单证管理和数据登录第九章结算和统计第十章事故报告制度第十一章设备与设施第十二章外来人员接待流程第十三章培训第十四章其他第一章总则1.为了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2.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管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3.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a.加工贸易进口货物;b.转口货物;c.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d.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部件;e.外商暂存货物;f.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g.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保税仓库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业务。
4.保税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
5.保税仓库应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积极维护海关对保税仓库实施计算机联网管理。
6.保税仓库应参照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与之相对应的货物进、出存台账管理系统。
7.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积)、所存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等事项的,应当经直属海关批准。
8.保税仓库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保税仓库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海关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海关监管规定,接受海关培训。
9.保税仓库应遵守直属海关的规定进行月度核销和年度审核。
10 .保税仓库设置单证信息管理,货物收发、货物复核、收费结算等岗位,并制订相关的岗位职责或岗位说明书。
仓库出入库管理制度规定范本(7篇)

仓库出入库管理制度规定范本(7篇)仓库出入库管理制度规定范本(7篇)仓库是由储藏物品的库房、运输传送设施(如吊车、电梯、滑梯等)、出入库房的输送管道和设备以及消防设施、管理用房等组成。
以下是小编准备的仓库出入库管理制度规定范本,欢迎借鉴参考。
仓库出入库管理制度规定范本【篇1】一、仓库日常管理1、仓库保管员必须合理设置各类物资和产品的明细账簿和台账。
原材料仓库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和各类原材料的性质、用途、类型分明别类建立相应的明细账、卡片;所有物料应按照类型及规格型号设立明细账、卡片;财务部门与仓库所建账簿及顺序编号必须互相统一,相互一致。
合格品、逾期品、失效品、废料、应分别建账反映。
2、必须严格按照仓库管理规程进行日常操作,仓库保管员对当日发生的业务必须及时逐笔登记台帐,做到日清日结,确保物料进出及结存数据的正确无误。
及时登记台帐,保证帐物一致。
3、做好各类物料和产品的日常核查工作,仓库保管员必须对各类库存物资定期进行检查盘点,并做到账、物、卡三者一致。
必须定期对每种材料的数量进行核对并记录,如有变动及时向领导反映,以便及时调整。
4、车间必须根椐计划及仓库库存情况合理确定采购数量,并严格控制各类物资的库存量;仓库保管员必须定期进行各类存货的分类整理,对存放期限较长,逾期失效等不良存货,要按月编制报表,报送部门经理及财务人员.二、入库管理1、物料进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凭送货单、检验合格单办理入库手续;拒绝不合格或手续不齐全的物资入库,杜绝只见发票不见实物或边办理入库边办理出库的现象。
2、入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查点物资的数量、规格型号、合格证件等项目,如发现物资数量、质量、单据等不齐全时,不得办理入库手续。
未经办理入库手续的物资一律作待检物资处理放在待检区域内,经检验不合格的物资一律退回,放在暂放区域,同时必须在短期内通知经办人员负责处理。
3、收料单的填写必须正确完整,供应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与送货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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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3.12.05•【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05号•【施行日期】2004.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11月19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198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88〕署货字第375号)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第三条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第四条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专用型保税仓库。
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是指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仓储规定的,专门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它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
备料保税仓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存储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保税仓库,所存保税货物仅限于供应本企业。
寄售维修保税仓库,是指专门存储为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零配件的保税仓库。
第五条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一)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二)转口货物;(三)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四)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五)外商暂存货物;(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七)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保税仓库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业务。
第六条保税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
第二章保税仓库的设立第七条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第八条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四)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五)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六)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七)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保税仓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四)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六)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七)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八)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九)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批,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备齐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
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1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由直属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验收。
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保税仓库验收不合格的,该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保税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投入运营。
第三章保税仓库的管理第十四条保税仓库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
第十五条海关对保税仓库实施计算机联网管理,并可以随时派员进入保税仓库检查货物的收、付、存情况及有关账册。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会同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双方共同对保税仓库加锁或者直接派员驻库监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为海关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十六条海关对保税仓库实行分类管理及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保税仓库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海关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海关监管规定,接受海关培训。
第十八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账册,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仓库月度收、付、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以计算机电子数据和书面形式报送主管海关。
第十九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事项、事由和变更时间;变更后,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其进行重新审核。
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积)、所存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等事项的,应当经直属海关批准。
直属海关应当将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及保税仓库的变更情况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二十条保税仓库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终止保税仓储业务。
经营企业未申请的,海关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保税仓库不参加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海关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保税仓库因其他事由终止保税仓储业务的,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后,交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第二十一条保税仓储货物入库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报关入库手续,海关根据核定的保税仓库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对报关入库货物的品种、数量、金额进行审核,并对入库货物进行核注登记。
入库货物的进境口岸不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的,经海关批准,按照海关转关的规定或者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保税仓储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二十三条下列保税仓储货物出库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一)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二)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三)国家规定免税的其他货物。
第二十四条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
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形的保税仓储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出库手续,海关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管理和验放:(一)运往境外的;(二)运往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者调拨到其他保税仓库继续实施保税监管的;(三)转为加工贸易进口的;(四)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五)海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保税仓储货物出库运往境内其他地方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
从异地提取保税仓储货物出库的,可以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报关,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出库保税仓储货物批量少、批次频繁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报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保税仓储货物出库复运往境外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出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
出境货物出境口岸不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保税仓储货物在保税仓库内存储期满,未及时向海关申请延期或者延长期限届满后既不复运出境也不转为进口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海关在保税仓库设立、变更、注销后,发现原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应当责令经营企业限期补正,发现企业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违法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一)未经海关批准,在保税仓库擅自存放非保税货物的;(二)私自设立保税仓库分库的;(三)保税货物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的;(四)经营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第十九条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198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