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纠纷案例
物业服务合同违约金纠纷案例

物业服务合同违约金纠纷案例咱就说啊,有这么一个小区,叫阳光花园。
这小区的物业呢,是一家叫安心物业的公司。
小区业主和物业签的物业服务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的,物业得保证小区的卫生清洁,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正常运行,还有安全管理啥的。
业主呢,就按时交物业费。
可有段时间啊,小区里的垃圾就像小山一样堆在垃圾桶旁边,那味儿啊,熏得人都不敢开窗。
还有啊,电梯也老是出故障,今天卡在这层,明天又在那层“罢工”。
业主们就不乐意了,这物业咋回事啊?这不是违反合同了嘛。
于是呢,很多业主就商量着,这个月的物业费咱先不交了,等物业把这些问题解决好了再说。
物业这边呢,就开始催物业费,还说业主们要是再不交,就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里的规定,收取违约金。
这下业主们可炸锅了。
一位李大爷就站出来说:“你们物业自己没做好工作,还好意思要违约金?我们这是行使自己的权利,你们先把垃圾清理干净,把电梯修好再说。
”物业也觉得委屈啊,他们说,前段时间是因为有几个清洁工人突然辞职,新的工人还没完全到位,电梯呢,是有个零件坏了,正在等厂家发货,这都不是他们故意的。
可是业主们不听啊,觉得这就是物业的管理问题。
双方就这么僵持着,最后物业把几个带头不交物业费的业主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支付物业费并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在法庭上啊,业主们就把小区里的那些照片啊,电梯维修记录啥的都拿出来了,说物业没有履行好合同义务,这违约金他们不该付。
物业呢,也拿出了自己的证据,证明他们已经在积极解决问题了,而且合同里确实写了业主逾期不交物业费要付违约金。
法官看了看两边的证据,觉得这件事情啊,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
物业虽然有客观原因,但是确实没有很好地履行合同,给业主带来了不便。
业主呢,也不应该直接就拒绝交物业费,可以先和物业协商。
最后呢,法官判决业主们支付物业费,但是不用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物业尽快解决小区里的卫生和电梯问题。
这事儿啊,就像一阵小风波,在阳光花园里闹了一阵。
不过通过这个事儿呢,物业也意识到自己的管理漏洞,后来改进了不少,小区又慢慢恢复了平静。
物业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物业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物业费到底该不该交?老张住在一个小区里,这个小区的物业管理那叫一个乱。
小区的垃圾经常好几天才清理一次,楼道里的灯坏了也没人修,绿化更是一塌糊涂,杂草长得比花还高。
老张心里就很不爽,觉得这物业啥都没干好,凭啥交物业费呢?于是就这么拖着没交。
物业可不愿意了,就把老张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老张就一股脑儿地把物业的这些问题都倒了出来。
物业呢,却拿出了合同,说合同里可没写垃圾必须一天一清,楼道灯坏了要多快修好之类的具体时间,绿化也只是说要维护,但没说达到啥标准。
最后法官判老张还是得交物业费,不过因为物业确实有些服务没到位,酌情减少了一部分费用。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业主觉得物业不好的时候,不能直接就拒交物业费,得先看看合同咋规定的;而物业呢,虽然合同里没写那么细,但基本的服务水平还是得保证的。
案例二:公共区域收益归谁?小李的小区有一块很大的公共区域,物业把它租给了一家广告公司做广告牌。
这广告公司每年给物业交不少钱呢。
小李和其他业主就觉得奇怪了,这公共区域是大家的,这钱怎么就进了物业的口袋呢?于是业主们就找物业理论。
物业说这是他们运营管理的成果,钱就该归他们。
业主们可不干了,这就引发了纠纷。
后来闹到了法院,法院查看了物业合同,发现合同里根本没提到公共区域收益的归属问题。
法院最后判决,公共区域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只是受业主委托管理小区,不能私自占有这部分收益。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物业合同里一定要写清楚公共区域收益的归属,不然就容易产生这种扯皮的事儿。
案例三:停车费引发的大战。
小王所在的小区停车位紧张得很。
物业呢,就把小区里一些公共道路划成了停车位,还开始收停车费。
小王觉得不合理啊,这公共道路是大家的,怎么能随便划成停车位收钱呢?而且停车费还收得特别贵。
小王和其他业主就联合起来跟物业对抗,拒绝交停车费。
物业就把车给锁了,这下可把业主们惹毛了。
双方闹得不可开交,最后也走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发现,物业在改变公共区域用途(把道路变成停车位)的时候,没有按照物业合同里约定的程序征求业主意见。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经典案例案例一:合同纠纷之未按时提供物业服务甲方是某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乙方是小区业主,双方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提供小区的保安、清洁、维修等物业服务,乙方支付相应的物业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经常延迟或未按时提供物业服务,导致小区环境脏乱差,安全隐患增加,维修修缮工作拖延等问题。
乙方一方面多次向甲方提出书面投诉,要求其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面也拒绝支付相应的物业费。
乙方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未按时提供物业服务导致的损失。
法院在审查证据和调查取证后认定,甲方确实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提供物业服务。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有义务按时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确保小区的正常运作。
最终,法院判决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未按时提供物业服务导致的损失,并要求甲方尽快履行合同义务。
案例二:合同纠纷之服务质量不合格甲方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乙方是一家商场经营者,双方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负责商场的保洁、安保、设备维修等物业服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多次发现甲方提供的保洁服务不合格,导致商场环境脏乱差,影响了其经营。
乙方多次与甲方沟通,要求其改善保洁服务质量,但甲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仍然没有改善。
乙方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保洁服务不合格导致的经济损失。
法院在审查证据和调查取证后认定,甲方的保洁服务确实不合格,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要求。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有义务提供合格的保洁服务,维护商场的正常运营。
最终,法院判决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保洁服务不合格导致的经济损失,并要求甲方立即改善保洁服务质量。
物业服务合同违约金纠纷案例

物业服务合同违约金纠纷案例在一个看似平常的小区里,发生了这么一件事儿。
咱们先说说这个小区的物业公司,叫安心物业。
他们和小区业主们签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里就规定了好多事儿,像小区卫生得打扫干净,保安得好好站岗巡逻,公共设施得定期维护啥的。
也提到了如果哪一方违约,得给对方交违约金。
小区里有个业主叫李大爷。
李大爷可是个细心人儿,对小区的事儿可上心了。
有一段时间呢,他就发现小区的垃圾经常是堆得满满的,好几天都没人来清理。
这可把李大爷气坏了,他就想啊,这物业公司不是在合同里承诺了要保持小区卫生嘛。
于是,李大爷就去找安心物业理论。
物业那边呢,一开始还找各种借口,什么清洁工人家里有事啦,垃圾车坏了之类的。
但是李大爷可不吃这一套,他就拿出物业服务合同,指着上面的条款说:“你们这就是违约了,按照合同,得给我们业主一个说法,得交违约金。
”这时候,安心物业就有点慌了。
他们觉得这事儿虽然是自己没做好,但是交违约金也太亏了。
他们就想了个办法,说:“李大爷,我们马上改进,您看这违约金就算了吧。
我们也不容易,最近资金紧张呢。
”李大爷可没那么好糊弄,他说:“不行,合同可不是闹着玩的。
今天你们能因为这个原因违约,明天不知道还会出什么岔子呢。
”双方就这么僵持不下。
李大爷联合了小区里其他一些业主,大家一起向相关部门反映这个情况。
相关部门介入后,就查看了物业服务合同,发现安心物业确实存在违约行为。
经过协商,安心物业最终还是按照合同规定,向业主们支付了违约金。
这事儿也给安心物业敲响了警钟,他们后来就加强了管理,再也不敢轻易违约了。
还有一个案例呢,是关于小区的停车位管理。
这个小区的物业公司是顺意物业。
合同里写着要保障业主有足够的停车位使用。
有个年轻业主小赵,他每天下班回家都为找停车位发愁。
为啥呢?原来啊,顺意物业为了多赚钱,偷偷把一些业主的停车位租给了外面来的车辆。
小赵有一次下班特别晚,转了好几圈都找不到停车位,最后只能把车停在小区外面的马路上,结果第二天还被交警贴了罚单。
物管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物管服务合同纠纷案例一、案例背景。
咱就说有这么一个小区,叫阳光小区。
这个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呢,叫安心物业。
业主们和安心物业签了一份物管服务合同,合同里规定了好多事儿,像小区的卫生打扫啊、安保巡逻啊、公共设施维护啥的。
二、纠纷起因。
1. 卫生问题。
小区里有几栋楼的楼道总是脏兮兮的。
业主们就不乐意了,按照合同,安心物业得保证楼道干净整洁啊。
可是呢,业主们经常看到楼道里有垃圾,有时候好几天都没人打扫。
有个业主王大妈,她每天下楼接送小孙子上下学,那楼道里的垃圾味儿熏得她直皱眉头。
她就找物业理论,说:“你们这是咋回事儿啊?合同上写得明明白白的,卫生得搞好,这楼道脏成这样,我都没法儿走路了。
”物业那边呢,解释说保洁员人手不够,而且最近有几个保洁员生病请假了。
但是业主们可不管这些,他们觉得这是物业的管理问题,又不是一天两天的事儿了。
2. 安保漏洞。
这小区还发生了好几起盗窃事件。
有个业主李先生,他放在楼下自行车棚里的新自行车就被偷了。
李先生就很生气,他说:“我交了物业费,你们物业得保证我们小区的安全啊。
这自行车棚就在保安亭旁边,咋还能被偷呢?”物业查了监控,发现那天晚上保安巡逻的时候有个小疏忽,没注意到那个自行车棚的角落。
而且保安亭的保安当时在打瞌睡,没发现可疑人员。
这可让业主们炸开了锅,他们觉得物业的安保工作太不靠谱了。
三、纠纷升级。
1. 业主拒交物业费。
因为这些事儿,好多业主就开始拒交物业费了。
他们觉得,物业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那他们也没必要交钱。
有个业主赵先生还写了个声明,说:“安心物业,你们什么时候把卫生和安保搞好了,我什么时候再交物业费。
”这一下,安心物业可着急了,毕竟物业费是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啊。
2. 物业停止部分服务。
安心物业呢,看到业主们拒交物业费,也采取了一些不太明智的措施。
他们开始减少一些公共区域的照明,还暂停了小区花园里的花草修剪工作。
这可让业主们更生气了,觉得物业这是在故意报复。
四、解决过程。
物业管理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案由:物业管理纠纷二、事实与理由(一)事实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于2010年,由小区业主选举产生。
物业管理公司自2009年起开始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
2019年,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包括环境卫生、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维修等方面。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了纠纷。
1. 纠纷一: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环境卫生保洁义务。
业主委员会反映,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对小区进行定期保洁,导致小区环境卫生状况恶化。
2. 纠纷二: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业主委员会反映,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小区的安全巡逻,导致小区发生多起盗窃案件。
3. 纠纷三: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设施设备维修义务。
业主委员会反映,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导致部分设施设备损坏。
(二)理由1. 关于纠纷一,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环境卫生保洁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合同一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环境卫生保洁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履行该项义务,已构成违约。
2. 关于纠纷二,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合同一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履行该项义务,已构成违约。
3. 关于纠纷三,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设施设备维修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合同一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设施设备维修义务。
四川省物业合同纠纷案例
四川省物业合同纠纷案例一、物业费引发的“战争”在四川的一个普通小区里,发生了这么一件事儿。
业主老王觉得物业的服务那叫一个糟糕透顶。
小区里垃圾有时候好几天都不清理,楼道的灯坏了几个月也没人来修,保安呢,就像个摆设,陌生人进出都不怎么管。
于是,老王就拒绝交物业费。
物业可不干了,直接把老王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老王是满腹委屈,一条条地数落物业的不是,还拿出了自己拍的那些垃圾堆积如山的照片作为证据。
物业呢,却辩称他们一直在努力改善,只是人手不够,而且最近已经在着手处理这些问题了。
最后法官判定,虽然物业确实存在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但老王不能完全拒交物业费,而是根据物业的服务缺失程度,适当减免了一部分物业费。
这个判决让老王觉得还算公道,而物业也意识到自己得好好改进了。
二、停车位之争。
还有一个小区,停车位那叫一个紧张。
物业为了多赚钱,把小区里的一些公共绿地改成了停车位。
业主们可就炸锅了,尤其是业主小李。
小李觉得,公共绿地是大家休闲散步的地方,怎么能说改就改呢?这可侵犯了业主们的权益。
小李就联合其他业主跟物业谈判,要求物业把绿地恢复原样,还说要是不解决,就集体不交物业费。
物业觉得自己也是为了解决业主停车难的问题,双方僵持不下。
业主们把物业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后认为,物业私自改造公共绿地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侵害了业主的共同权益。
物业不得不把绿地恢复原样,还被责令向业主们公开道歉。
这事儿啊,也给其他物业提了个醒,不能为了赚钱就随便动小区的公共区域。
三、维修基金的秘密。
在四川的另一个较大型的小区里,物业想动用维修基金来维修小区的外墙。
按照规定,动用维修基金得经过业主们的同意。
物业呢,就搞了个所谓的“业主同意签名表”,可是很多业主都反映自己根本就没签过这个字。
有个细心的业主小赵发现了这个猫腻,他向其他业主一打听,发现很多人都不知情。
小赵就带着几个业主代表去跟物业对质。
物业开始还支支吾吾的,后来干脆就耍赖,说反正外墙需要修,用维修基金也是为了大家好。
物业服务费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市XX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某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案由:物业服务费纠纷二、案件背景某市XX小区自2008年交付使用以来,由被告某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物业管理。
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需按月缴纳物业服务费。
然而,从2015年开始,部分业主以物业服务不到位、物业费标准过高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
随着时间的推移,拒绝缴纳物业费的业主越来越多,导致物业公司无法正常运营。
为此,原告某市XX小区业主委员会向被告某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催缴通知,但被告未能收到显著成效。
无奈之下,原告于2018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业主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是否合法?2. 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3. 物业服务费的标准是否合理?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约束关系,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
以下为法院判决的主要内容:1. 业主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行为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损害了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认定业主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行为不合法。
2. 关于物业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虽然部分业主对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异议,但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已尽到合理的服务义务,且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未对服务内容做出过于苛刻的要求。
3. 关于物业服务费的标准是否合理的问题,法院认为,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应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并结合小区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基本符合政府规定,且已得到业主大会的审议通过,因此,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合理。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某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胜诉,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
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案例
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案例
案例1:租客与物业公司的合同纠纷
租客小王在一家物业公司租了一套公寓,并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了物业公司要提供维修、保洁、安全等服务。
然而,租客在入住后发现物业公司并未按照合同提供服务,公共区域经常脏乱,维修工作也一直未得到及时解决。
小王多次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但问题并未得到解决。
小王认为物业公司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致使他的居住环境严重受影响,因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小王的损失,并要求物业公司改善服务质量。
案例2: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合同纠纷
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一家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约定了物业公司需要负责小区的维修、保洁、安保等服务。
然而,业主们发现物业公司的管理水平较低,维修质量不过关,公共设施的保养也不到位。
业主们进行了多次交涉,要求物业公司改善服务质量,但物业公司置之不理。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物业公司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严重损害了业主的权益。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事实确凿,判决物业公司违约,并要求物业
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改善服务质量,确保居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这两个案例都涉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租客或业主作为合同的一方认为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导致他们的权益受损。
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并判决物业公司违约,保护了租客或业主的权益,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改善服务质量。
物业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物业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在一个看似普通的居民小区里,发生了一场物业和业主之间轰轰烈烈的“战争”,而这一切的导火索就是停车费。
这个小区的物业,咱们就叫它阳光物业吧。
阳光物业觉得,随着小区车辆越来越多,管理成本也在不断增加,于是决定提高停车费的收费标准。
按照他们的新规定,地下停车位的月租从原来的300元一下子涨到了500元。
业主们可就不乐意了。
其中有位业主王大哥,那可是个直性子。
他站出来说:“这涨得也太离谱了吧!我们的工资可没涨得这么快。
”其他业主也纷纷响应。
业主们觉得,物业在提高停车费之前,根本就没有跟他们好好商量。
按照之前的物业合同,虽然提到了停车费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也得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啊。
可是这阳光物业呢,就自己拍脑袋做决定了。
这时候,业主委员会也行动起来了。
他们找到物业,要求物业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和详细的成本核算。
物业那边呢,拿出了一沓文件,说什么设备维护费增加了,保安巡逻的成本也高了之类的。
但是业主委员会仔细一看,发现这里面很多费用根本就不合理。
比如说,保安巡逻成本增加,但是保安人数并没有增加,怎么就突然多了这么多费用呢?于是,业主们决定不再交这个不合理的停车费。
这可把阳光物业急坏了,他们开始对没有交停车费的车辆采取“限制措施”,不让这些车进出小区。
这一下,小区门口可就乱套了。
王大哥早上要去上班,车被拦在门口,他气得脸通红,对物业的保安说:“你们这是非法限制我的自由!我又不是不交钱,是你们这个钱不合理。
”保安也很无奈,他们只是按照物业的指示办事。
这样僵持了几天,小区里怨声载道。
业主委员会决定把阳光物业告上法庭,要求物业按照原来的合同收费标准执行,并且解除对业主车辆的限制。
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阳光物业强调自己的成本增加,提高收费是合理的。
业主委员会则拿出证据,指出物业在成本核算上的漏洞,并且强调物业违反了合同约定,没有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就擅自提价。
法官经过仔细审查证据,最后判定阳光物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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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29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李海荣。
委托代理人张虎平。
委托代理人李海波,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荣达。
委托代理人陆基洪。
委托代理人吴燕华,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绿城公司)与被告上海佳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辰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印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绿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海波,被告佳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基洪、吴燕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绿城公司诉称,原、被告就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松兰路198弄春江美庐项目签订了《春江美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前期合同),该合同就物业费的缴纳标准、缴费时间进行了约定,另约定纳入物业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被告全额负担。
2012年10月1日,被告将涉案物业全部交付原告管理并由原告提供服务。
原告提供服务后,被告至今拒绝向原告缴纳物业费。
经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人民币2,019,072.03元(计算至2013年12月31日)及滞纳金1,082,880.27元(以每3个月的第1个月的15日开始起算)。
被告佳辰公司辩称,首先,关于物业费总金额,对于原告按照公寓房、别墅、商业用房及车库的个数(单元号)、建筑面积、缴费日期及物业费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所得的总金额2,019,072.03元无异议,然三户别墅多计算物业费计7,096.74元及三户公寓房多计算物业费计586.86元及上述多计算物业费的滞纳金均应相应扣除。
同时,依照双方补充签订的《春江美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已经支付的前期介入费40万元已涵盖了前期合同第十五条所列明的“自通知交付之次月起至实际交付之次月止的物业服务费”,而存在交付时间差的房屋有60套,该60套房屋在该时间差范围内的物业费已涵盖在40万元内,属重复计算,应予以扣除。
同时,南区车位实际均由原告在经营管理,经营管理中原告向作为所有权人的被告收取的停车费共计3,900元,亦应予以扣除。
其次,根据小区实际入住和原告提供物业管理的实际状况,除公寓房入住率高,对该部分物业费标准无异议外,其余物业考虑到原告没有提供约定的服务、实际服务人员不到位、实际在收取停车费等因素,物业管理费标准应予以降低或不得收取物业费。
再次,关于滞纳金,原告从未向被告主张过,不予认可。
即便需要支付滞纳金,应扣减物业费的滞纳金也应相应扣除,且滞纳金标准过高于实际损失,要求进行调整。
经审理查明,2010年前后,浙江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11年5月该公司名称变更为本案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前期合同,主要约定,甲方聘用乙方为春江美庐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交付时间:2011年12月31日前。
该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包括: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3、物业共用部位、道路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4、业主共有的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5、车辆停放管理;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8、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合同第五条约定,乙方提供的上述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三)。
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方式,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前期物业服务费,并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及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服务。
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没有建筑面积的,按个数交纳。
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3.98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2.27元/月/平方米:商业用房:6.00元/月/平方米;地下车位:60.00元/月/个。
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管理费用;9、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前期物业服务费自本物业交付之日或甲方发出的交付通知指定的交付日期之次月计收,前期物业服务费由业主缴纳。
如果甲方与相关业主因房屋质量等问题对交付日期另行达成书面协议的(以下简称“实际交付”),实际交付之次月起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缴纳。
交付当月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由甲方全额支付。
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纳入物业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甲方全额交纳;对于甲方已交付使用,但业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和使用人全额缴纳。
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物业服务费每3个月预缴一次,缴纳费用时间为每3个月的第1个月上旬,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约定交费的时间按时交费。
合同第二十条约定,业主共有的车库车位的经营管理,使用人应按照物业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上述停车费扣除必要的支出成本外,其余收益归全体物业买受人共有,专项用于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配套设施经营亏损的除外。
归全体业主共有的该部分收入由乙方代管。
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甲方所有的车库车位的经营管理,在物业交付前三个月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定。
甲方所有的停车场地的车库车位,不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自行使用、保留、空置或自行出租,均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标准向乙方支付物业服务费。
合同第三十七条约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的,乙方有权要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并按应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该合同附件三对综合管理服务标准、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标准、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及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进行了列明并就有关项目、内容、服务要求等做出详细约定。
嗣后,浙江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11年5月该公司名称变更为本案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二条约定,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乙方提供交付前3个月的前期介入服务工作,前期介入费为40万元,由甲方于物业交付前3个月支付给乙方。
该前期服务费已涵盖《春江美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五条所列明的“自通知交付之次月起至实际交付之次月止的物业服务费”。
协议第六条约定,项目为一次性交付,交付时间暂定为2011年12月31日。
协议第七条约定,乙方已经详细的测算并承诺该物业服务费能够满足春江美庐日常运营,甲方不需要贴补额外费用以维持物业收支平衡。
上述合同签订后,2012年9月底,被告将春江美庐物业移交给原告。
嗣后,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物业费。
2012年12月份开始,原告以工作联系单方式向被告发函索要物业费。
2013年10月23日,原告另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依约在七日内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如未能支付,则按照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嗣后,被告未支付物业费,故涉讼。
审理中,原告提供一份关于物业费的计算清单,该清单载明:1、别墅未售房物业费为1,041,337.95元(共117户);2、公寓未售房物业费为110,739.68元(共90户);3、商业用房物业费为421,794.4元(共17户);4、车位物业管理费为445,200元,其中公寓车位物业费为220,740元;别墅车位物业费为203,760元;别墅访客车位物业费为20,700元。
对该清单,被告质证认为,对上述清单中列明的别墅、公寓房、商业用房的单元号、建筑面积及按前期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物业费金额没有异议,但提出如下异议:1、公寓房物业费缴纳标准无异议,但对应扣除物业费同答辩意见;2、别墅入住率低,物业费标准应调低,且部分物业费已经计入到前期介入费中,不应再缴纳;3、商业用房仅有一套房屋在使用,物业费标准应调低;4、关于清单上每个月售出后余下的车位个数无异议,然提出如下异议:1、关于北区车位,位于商业用房区,处于封闭状态,物业费不应缴纳;2、关于南区别墅车位、公寓车位、访客车位,由于原告在经营管理且收取停车费,该部分物业费不予认可。
审理中,为证明原告物业服务状况,被告提供如下证据:1、春江美庐物业管理投标文件、实际人员配备情况,主要证明原告承诺配置67人,而实际配置49人;2、北区车库照片,证明北区车库封闭未使用;3、小区物业管理状况的照片,证明小区到处是垃圾,原告管理不尽职;4、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证明双方曾就物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及部分居民反映对物业管理的不满。
对上述证据,原告质证认为:1、真实性不予认可,与本案无关,且实际人数多于49人;2、真实性无法确认;3、真实性不予认可,2012年10月份是装修的高峰期,不能证明原告没有尽到保洁责任;4、会议纪要仅能证明原告向被告主张过物业费,会议记录真实性不予认可。
审理中,关于停车位经营管理及停车费收取情况,被告提交照片、情况说明、停车费发票及机动车辆进出凭证、电话录音,以证明南区地下车库由原告进行经营管理,并对外收取停车费,且向被告收取被告所有的未出售停车位的停车费,而依据前期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被告所有的停车场地的车库车位,不委托原告经营管理的才收取物业服务费。
现原、被告双方未对车位经营管理、费用的分配等达成一致意见前,原告要求支付未出售部分停车位的物业费,缺乏依据。
同时,被告主张就已向被告收取的停车费3,900元在本案中予以抵扣。
对上述证据,原告质证认为,与本案无关,不得扣减,如扣减应另案起诉,也不足以证明未出售的车位由原告方在经营管理。
另,关于前期合同第二十一条的实际履行情况,被告表示,在物业整体交付之前,双方曾口头约定小区所有的地下车位由原告进行停车收费,但对于停车位的物业费,双方没有协商达成一致。
原告则表示,双方没有协商过停车位经营管理的问题,不存在被告委托原告经营管理的关系。
审理中,关于被告提出的60套房屋物业费与前期介入费重复应予扣除的问题,被告表示,补充协议中第二条约定的通知交付时间是指被告与业主所签预售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时间。
原告则表示,对该条款的内容不清楚。
审理中,原告表示,同意对被告提出的别墅3户、公寓房3户多计算的管理费共计7,683.6元及相应的滞纳金予以扣减。
以上事实,有前期合同、补充协议、照片、工作联系单、律师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有关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