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罚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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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增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增强广大职工的纪律观念,做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奖惩分明,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应范围

集团所属各单位

3.管理职责

本制度的贯彻执行,以集团人力系统为主,由工会、管理部等部门组成检查小组,进行不定期检查。凡各职能部门对员工的奖惩要报人力系统备案,以便进行相应的待遇兑现。4.奖励

4.1.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4.1.1.服从分配,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不计报酬,出满勤干满点,一贯坚守工作岗位,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成绩显著者。

4.1.2.严格执行质量责任制和工作质量标准,不发生质量事故,完成本岗位质量指标,能得到用户和下道工序普遍认同,并为改进、提高生产质量和工作质量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4.1.3.在节约企业资材和能源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或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修旧利废,节约费用成绩显著者。

4.1.4.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与优化、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定并通过实施,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者。

4.1.

5.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技能降耗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企业贡献较大者。

4.1.6.保护公共财产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企业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者。

4.1.7.敢于同影响企业形象、扰乱正常生产秩序的行为作斗争,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成效显著者。

4.1.8.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4.1.9.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者。

4.1.10其他应给予奖励者。

4.2.奖励等级

4.2.1.对职工奖励等级分为:记功、记大功、通报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标兵、劳动模范(功臣)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可发给一次性奖金或物质奖励。

4.2.2.凡是不够奖励等级的,可发给50-100元的一次性奖金或物质奖励。

4.3.审批记奖办法

4.3.1.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由分厂(部门)提出建议,各单位工会审查,并召开评委会进行评比,然后报单位负责人批准。授予劳动模范称号,需由集团审批。

4.3.2.对员工给予奖励,需由所在部门群众讨论或评比,并按照4.3.1.项规定的权限办理。员工获得的奖励,由公司有关部门记入本人档案。

4.3.3.对员工中的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4.1.4.项规定的,按照有关制度给予奖励。

5.处分:

5.1.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5.1.1.迟到15分钟以内者罚款10元,15分钟以上者罚款不低于30元,迟到2小时以上者当日按旷工论处;早退者当日按旷工处理。

5.1.2.连续旷工5天、累计旷工10 天以内,根据本人态度,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旷工连续5-10天根据本人态度,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或内部下岗;旷工连续10-14天给予开除厂籍留厂察看一年处分;连续旷工15天或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予以除名,情节严重者,按自动离职论处。

5.1.3.工作时间打扑克、看书、看报、下棋、脱岗、睡岗、干私活等,消极怠工者,均以当日旷工论处,并兑现责任价值-50元,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事故者,按事故规定处理,屡教不改者,酌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辞退。

5.1.4.工作时间喝酒或带酒意上岗者除按当日旷工论处外,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予以辞退。

5.1.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影响企业对外形象,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停止其工作,并责令其作出检查,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下岗或辞退处理。

5.1.

6.在厂内无理取闹、聚众滋事、打架斗殴、打人骂人者,视情节轻重,除赔偿造成的损失外,当日以旷工论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5.1.7.凡是本公司员工,擅自到自由市场做买卖或从事第二职业的,予以辞退。

5.1.8.凡在厂区内吸烟者,一经发现即予以辞退。

5.1.9.凡不遵守打卡规定,代别人打卡者,除没收工卡外,打卡人和被代打卡人当天以旷工论处,并兑现责任价值-50元/人。

5.1.10.玩忽职守,违章指挥,忽视安全规章制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一次性罚款、内部下岗、辞退等处理,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5.1.11.违章冒险操作,造成人身伤亡或使企业财产遭受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一次性罚款,并按照《劳动保护》有关规定处理。

5.1.12.违反消防和危险品管理制度,造成火灾或其他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一次性罚款、内部下岗、辞退等处理,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5.1.13.因违反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停工、停产10分钟以内者,按停产损失的5%进行罚款;10分钟以上者按停产损失的10%罚款。

5.1.14.违反工艺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产品质量下降或使企业遭受严重浪费者,按损失价值的5-30%罚款。

5.1.15.发生医疗、食物中毒等其他责任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内部下岗、辞退等处理。

5.1.1

6.出现次品损坏设备和工具者,按损失价值的5-30%的罚款。

5.1.17.浪费原材料(包括:因采购不当,购进物资不能用的,超计划多购进造成积压的,保管不当,发生霉烂的,变质的,丢失的),按损失价值的5-30%进行罚款。

5.1.18.由于工艺、设计、施工以及提供资料等发生错误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一次性罚款。

5.1.19.报出的一切计划、总结、报表等出现较严重的差错,造成不良影响者,一次性罚款10-50元,并视情况另行处理。

5.1.20.浪费能源的长明灯、长流水、跑、冒、滴、漏等。每发现一次扣罚10-50元,造成煤、油浪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一次性罚款,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5.1.21.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企业资材,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

5.1.22.盗窃企业资材者,除全部赔偿,并按所盗物资的价值罚款3-10倍外,视情节轻重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5.1.23.贪污、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者,除追回赃款物外,视情节轻重,从严给予罚款和必要的行政处分。

5.1.24.滋事生非,制造矛盾,影响团结或造成停产的,先令其停职检查,澄清事实,并根据检查情况给以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厂籍。

5.1.25.犯有其它严重错误者。

5.1.2

6.以上条款,除罚款和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再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5.2.对员工的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察看、开除等,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的罚款。

5.2.1.对员工给予开除处分,由各部门提出建议,报经公司领导审定,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本单位人力部门备案。

5.2.2.对员工给予留厂查看处分,查看期为1—2年,留用查看期间停发工资,签定试用合同,按湘潭市规定只发给最低生活费,留厂查看期间,表现突出好的或做出重大贡献的,可提前恢复为正式员工,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5.2.3.对于受到撤职处理的员工,按“三工”转换规定相应下转。

5.2.4.罚款在100元以下的,由部门决定,罚款100元以上的和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发生人身责任事故的,由部门提出意见,报各单位分管领导决定。

5.2.5.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职代会讨论后慎重决定。

5.2.

6.从审批职工处分,证实职工错误到做出处理决定要在一月内完成,对开除、除名、辞退等人员档案须在15日内送其户口所在地的劳动服务公司,否则,追究拖延者的责任。职工受到行政处分,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5.2.7.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10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5.2.8.职工被开除或除名以后,落户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3.离退休、退养职工在外不得有损坏企业利益的行为;不得在其它单位从事与我企业生产、经营等相关的活动和工作,否则,将停发退养工资和取消一切待遇,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除名。

5.4..符合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办理工伤假、长病、长产假等的职工,在外不得从事第二职业、第二收入和从事有损害企业利益事情,一经发现,将取消一切待遇并按自动离职处理。

5.5.对于上述所有条款中损害企业利益行为情节严重者,将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按法律程序处理。

5.6.职工违犯规定或出现错误后不能立即检查和认识错误的,可令其停职检查,停职检查期间按旷工论处,根据检查情况再做另行处理。

5.7.其它

5.7.1.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员工,半年不享受岗位工资,每月发放生活费元,满半年以后,考核合格,在工资待遇方面,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它员工同样对待。

5.7.2.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半年内不享受各类奖励(包括各种奖励、奖金),不能受聘及应聘,满半年后,在各方面,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员工同样对待。

5.7.3.受到留厂察看的职工,在察看期间,从事正常生产工作每月发生活费320元,不享受各种奖励,察看期考核合格被批准为正式职工后,工资等方面待遇,应当按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5.7.4.凡是受行政处分的职工,一年内不享受企业好人好事及各种福利待遇。

5.7.5.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参照国家和企业规定处理。

6.复审

6.1.对于弄虚作假的责任部门、责任人,按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罚款和行政处分,对隐瞒错误

不报的加倍处罚。

6.2.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打击报复或对应受处分的职工包庇的人员,应当予以罚款和行政行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6.3.各单位制定的其它处分和奖励方面的规定、文件必须经本单位人力部门审核,单位领导批准报集团人力中心备案后,方可实施,如效果明显,集团人力资源部可予以规范,并在集团范围内推广实施,未经规定程序批准备案的的不准实施,如实施将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理。

6.4.员工奖惩须填写《奖惩员工审批表》批准后予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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