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派遣人员管理规定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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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派遣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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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公司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本公司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指劳务派遣人员,是我公司因工作需要,由公司统一派遣、用人单位同意接受、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3条首次接受公司派遣的人员,均实行一个月试用期制度。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派遣、使用及条件

第4条劳务派遣人员由公司按照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数量、岗位要求和聘用条件等统一派遣,由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5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按照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进行。

第6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7条公司要将用人单位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的事实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并与劳务派遣人员本人签订《劳务人员输出协议书》。第8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等行为。

(2)诚实守信,踏实肯干,爱岗敬业。

(3)年龄在满18周岁以上,男工不超过55周岁,女工不超过50周岁。

(4)从事管理及技术岗位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他岗位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本人身体健康证明(县、区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6)持有本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书等。

(7)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须持有效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程序

第9条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程序

(1)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我公司提出用人需求申请,

(2)公司按照用人单位提出用工数量、岗位要求及聘用条件,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议、派遣。

(3)凡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的劳务人员,需填写《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登记表》。

第10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务输出人员协议》。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务输出人员协议》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工作岗位、派遣期限等情况。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11条劳务派遣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

第12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日常管理、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增强其服务技能,积极引导其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劳务派遣关系的解除

第13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退回公司: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秩序的。(3)违反工作规程,损坏公共财务,造成经济损失的。

(4)服务态度恶劣,影响用人单位形象的。

(5)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1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后,可以解除劳务派遣关系: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务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务派遣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15条劳动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因违规违纪需要退回劳动派遣公司的,用人单位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辞退意见书面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公司。

第16条因用人单位工作变化需裁减劳务派遣人员的,应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和公司。

第17条劳务派遣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提前解除派遣关系的,应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并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方可解除派遣关系。

第18条劳务派遣关系在《劳务派遣协议》届满时即终止,由于工作需要,在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双方同意条件下,可续签协议,并应提前1个月办理续签协议手续。

第六章工资、社会保险及管理费

第19条新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工资为合同约定工资的80%。试用期满后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工资金额发放。

第20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按公司与用人单位协商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第21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实行考勤制度和月工资日计算的办法。用人单位可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考勤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考勤记录。

第22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

第23条劳务派遣人员自签订劳务协议生效之日起,按照协议用人单位向劳务派遣公司一次性缴纳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费,交纳的标准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具体规定

第24条劳务派遣人员从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再由劳务派遣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统一向社保缴纳保险费。

第25条劳务派遣人员五种保险费用按照长沙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单位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数按月核拨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转缴社保经办机构。劳务派遣人员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劳务派遣公司委托用人单位代扣,与单位应缴纳的部分合并核发至劳务派遣公司。

第26条公司未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为劳务派遣人员足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而引起的劳资纠纷或其他后果,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并全额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27条用人单位未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为劳务派遣人员足额支付工资,核发社会保险费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全额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28条用人单位不负担劳务派遣人员的医疗费用,意外伤害事故由本人承担。工伤事故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工伤保险办法》的规定处理,用人单位给予配合。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29条劳务派遣人员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和公司同意,单方面解除劳务派遣关系,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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