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年度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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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分公司

2018员工年度培训计划

序言

一、政策分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颁布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局令20号)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26号)的相关法规文件,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局令20号)中单列“人员与培训”一个章节,对需要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的形式、培训档案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26号)第六条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法律规范

二、企业分析:

过去的2016年,可以说是不平常的一年,国家相关政策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飞行检查、交叉检查轮番来袭,不合格企业被查封、GSP证件被吊销、现金处罚等——药品经营乱象慢慢被杜绝,药品规范化管理势在必行——行业规范化、专业化管理

三、人员分析:

通过对本企业店员情况的统计,以下现象存在普遍:

1、整体文化素质偏低,大多数店员只具有初中或高中文化。

2、店员现有的药品法律法规和药品专业知识不能适应顾客日益增长的合理、安全、有效用药需求。

3、零售药店店员,往往不能把药店营业员作为自己的终生职业,店员流动性大。

4、部分店员认为药店工作单调乏味,缺乏学习的动力和激情,失去了进一步提升的兴趣。——人员专业化

针对上述情况,每年度对管理者及店员进行年度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必要的,也是药店发展的必然趋势。

培训目的:让相关从业人员更加专业化、规范化,提高工作质量,更好的服务广大消费者,让消费者买到合格的药,吃上放心的药!

XXX分公司

2018员工年度培训计划

XXX分公司

20181月1日

1月份培训资料(药品的养护)

1、从事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坚持以“预防为主,消除隐患”的原则,开展在库药品养护工作,防止药品变质失效,确保储存药品质量的安全有效。

3、计算机管理系统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和养护管理制度,对库存药品按期自动生成养护工作计划,提示养护人员对库存药品进行有序、合理养护。

4、养护人员根据场所条件、外部环境、药品质量特性等对药品进行养

(1)指导和督促保管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与作业。

(2)检查并改善储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

(3)指导保管员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有效监测、调控。

(4)按照养护计划对库存药品的外观、包装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养护记录;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或者有效期短的品种应重点养护。

(5)发现有问题的药品应当及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和记录,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6)经质量管理员审批、确定重点养护品种,建立重点品种的养护档案,结合经营品种的动态情况,及时调整重点养护品种的目录,不断总结经验,为药品储存、养护提供科学依据。

(7)按照药品温、湿度储存条件的要求,设置储存药品的相应库房,常温库温度在10-30℃之间,阴凉库温度20℃以下,冷藏库温度在2℃-10℃之间,相对湿度在35%-75%之间。

1月份试题

姓名:联系电话: .

1、如何根据按照药品温、湿度储存条件的要求对药品进行养护?

答:

2、如何进行重点养护药品的养护工作?

答:

3、药品养护的事项有哪些?

答:

2月份培训资料(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管理法律法规学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60号,2012年09月04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卫生厅(局):

近年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被违法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骗购,从正常药用渠道流失被用于制毒的问题屡禁不止,影响社会安定和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并造成不良的国际影响。为此,药品监管、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先后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管,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近一段时期以来,制毒犯罪分子又采取雇佣人员多次购买

的方式,向部分地区药品零售企业骗购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造成不同程度的药品流失,同时少数药品零售企业片面追逐利益,存在违规销售行为。因此,必须对这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坚决遏制这一违法犯罪行为的蔓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单位剂量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大于30mg(不含30mg)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管理。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开具处方。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上述药品。

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每个最小包装规格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口服固体制剂不得超过720mg,口服液体制剂不得超过800mg。

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2013年2月28日前完成上述药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的修改工作,未完成的2013年3月1日后不得销售。2013年2月28日前上市的药品,按原销售方式售完为止。

二、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并对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予以登记。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ﻫ 药品零售企业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三、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企业应当切实加强销售管理,严格管控产品销售渠道,确保所生产的药品在药用渠道流通。

凡发现多次流失或流失数量较大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其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消减其生产企业相关品种的麻黄碱类原料药购用审批量,削减幅度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审批量的50%。各省(区、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公安部《关于生产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所需麻黄碱类原料药购用审批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安〔2009〕417号)的规定,继续做好审批前的协助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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