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渎职罪出现首个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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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研究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研究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研究作者:袁映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7期摘要“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增设,是此次刑法修正案的亮点之一,有助于遏制当前愈演愈烈的食品安全问题,凸显了刑事立法过程中保护民生理念的重视和贯彻。

本文拟通过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立法意义和存在问题的探讨,发表相关见解。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渎职渎职犯罪作者简介:袁映,南昌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159-01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案中的一个亮点,即是在《刑法》第408条后增加一条,单独列出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

条款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近年来,食品安全监管者失职造成的恶性事件频频被媒体曝光,从“地沟油”到“毒大米”,从“阜阳劣质奶粉”到“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从“双汇健美猪”到近日的“华联染色馒头”,波及面越来越大,引发了人民群众对于食品安全监管者的严重信任危机。

实践中,食品安全监管者的渎职行为往往表现为不移交刑事案件、食品商检不到位、放纵假冒伪劣食品、行业标准把握不到位、产品许可证随意下发、没有必要的预警制度以及缺陷产品召回问题等。

此次刑法修正案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行为入罪,具有积极的现实和法律意义,但司法实践中罪名运用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也值得我们深思。

以人为本,保护民生,业已成为当前刑事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理念。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进步意义,笔者归纳为如下几点:首先、明确了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行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渎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渎职判处案例

渎职判处案例

渎职判处案例【篇一:渎职判处案例】1中国江苏网8月16日讯日前,我省首例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扬州宣判。

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姚某疏于监管,导致3000多斤“地沟油”流入市场,案发后,姚某及该站站长周某投案自首。

江都区法院近日已对此案作出判决——因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周某被免于刑事处罚。

去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其中新增了食品监管渎职罪。

据介绍,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渎职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3根据刑法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情节严重或者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法律咨询:我是刚从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调入低保科2个月的工作人员,在核查低保户的时候由于单位人手不足,我和副科长一组,没有按照省里文件要求100%走访,单位也没有要求100%走到位,但是后来村书记把低保款平分给村民了,检察院要以渎职罪起诉我和副科长。

请问:1,单位并没有要求100%走到位,因为人员不足,所以省里的文件只是一纸空文。

食品监管渎职罪出现首个判例

食品监管渎职罪出现首个判例

食品监管渎职罪出现首个判例《中国青年报》( 2012年10月10日07 版)为有效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建立健全监管责任体系,2011年,最高立法机关修改了刑法,随后司法机关确立了一项新罪名:“食品监管渎职罪”,所针对的打击对象为卫生、农业、质量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加强对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违法失职人员的责任追究,督促监管机制发挥最大作用。

案例一: 2011年11月下旬,深圳市出现了广东省首例以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批捕的案件。

据介绍,侦查发现,公明海发酱料厂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先后于2009年和2010年到期,但其后该厂一直无证生产酱油、醋、料酒等食品。

其间,政府部门并非没有监管。

2010年12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曾对公明海发酱料厂立案调查,并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酱油、陈醋等产成品和假冒商标,同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1年6月,该局监管三科再次接到举报前去检查,发现该厂流水线上正在生产假冒山西名优陈醋,现场还堆放了大量酱油成品。

监管三科再次对公明海发酱料厂以涉嫌生产假冒产品立案调查,对该厂处以责令停产、没收陈醋和罚款的处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的两次执法,在明知公明海发酱料厂是无证无照企业、产品为食品的情况下,没有按相关规定以查封等具备强制力的方式迫使该厂停止生产,也没有查封、扣押、没收已发现的生产工具、原材料,未对该厂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的取得时间、合格与否、用量大小和现场余量调查取证,也不调查销售情况。

而且,涉案的5名市场监管人员中有3人收受了该厂经营者的财物。

因此,这5人都被深圳市检察院以食品监管渎职罪立案侦查,并被以该罪名公诉至法院。

刘夏称,该案件已于8月下旬开庭审理,现正等待法院判决。

案例二:而在河南省罗山县3名罗山县卫生监督执法所工作人员被判犯食品监管渎职罪。

事情的缘起是,2012年5月8日,罗山新都国际大酒店的一个婚宴上发生了79人食物中毒的事件,症状重的需住院治疗,轻的也需门诊观察。

食品安全渎职罪拟纳入刑法最高可获十年刑期

食品安全渎职罪拟纳入刑法最高可获十年刑期

食品安全渎职罪拟纳入刑法最高可获十年刑期
徐兴利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
【年(卷),期】2011(000)002
【摘要】@@ 2010年12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会议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等.rn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作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提到,二审稿增加了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限制条件,作出了对部分罪行严重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限制减刑、不得假释的规定,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等.其中,草案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
【总页数】2页(P36-37)
【作者】徐兴利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上海食品安全举报奖金提高:最高可获30万奖励 [J],
2.江西省食品安全举报最高可获3万元奖励 [J],
3.民生上海食品安全举报奖金提高:最高可获30万奖励 [J],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通
知 [J],
5.食品安全渎职罪拟纳入刑法最高可处10年徒刑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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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监管渎职罪

论食品监管渎职罪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2年第l期(总第n5期)J埘期al0f t I IPPany Sch ool0f C Pc孙e啤hou M unj“palCo咖i t tee N o.1,2012(sum,115)法学研究论食品监管渎职罪徐志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北京100038)摘要: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并对此罪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专门打击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

对该罪立法背景、犯罪构成和司法认定中主要问题进行准确理解,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也具有重要的司法指导价值。

关键词:食品监管渎职罪;犯罪构成;司法适用;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 F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70l(2012)01—0069一03《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在刑法第40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408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对此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以专门打击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

一、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法背景1.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形势严峻。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恶性案件层出,如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四川彭州毒泡菜事件”、“北京福寿螺致病事件”、“浙江金华火腿肠事件”、“河北三鹿三聚氰胺超标奶粉事件”以及“双汇冷鲜肉瘦肉精事件”等等。

这些食品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害,严重降低了民众对基本生活安全的信心,也使得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力的缺陷再一次暴露在公众视野中。

2.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刑事立法滞后。

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与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有很大的关系。

2009年,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查处食品安全事故71924起,对1505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食品监管渎职罪解析

食品监管渎职罪解析

食品监管渎职罪解析李江贞;李麦娣【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针对食品安全监管漏洞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用于督促和惩治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渎职行为.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关键在于把握其构成要件和法条竞合时的适用原则这两方面,然而英罪名和法定刑仍须完善.【期刊名称】《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27)004【总页数】3页(P97-99)【关键词】食品监管渎职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构成【作者】李江贞;李麦娣【作者单位】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太原030012;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太原03001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637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对该罪的构成特征,应结合立法规范和相关法理予以解析。

一、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构成(一)犯罪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其渎职行为可分为“滥用职权”行为和“玩忽职守”行为两种类型。

“徇私舞弊”中的“徇私”属于犯罪动机,《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规定,“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因而,“徇私舞弊”是作为本罪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而不是基本罪状的内容,在适用本罪“徇私舞弊”时不要把它当成构成要件要素。

并非有上述行为就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规定,本罪是结果犯,只有渎职行为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此罪。

同时,要特别注意食品监管渎职罪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食品安全监管环节多、涉及部门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都是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直接造成的,不是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直接造成。

检例第16号:赛某某、韩某某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

检例第16号:赛某某、韩某某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

检例第16号:赛某某、韩某某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文章属性•【案由】受贿罪,食品监管渎职罪(取消)•【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3.04.20裁判规则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

在渎职过程中受贿的,应当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正文检例第16号:赛某某、韩某某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基本案情】被告人赛某某,男,云南省人,1965年出生,原系云南省嵩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嵩明县质监局)局长。

被告人韩某某,男,云南省人,1963年出生,原系嵩明县质监局副局长。

2011年9月17日,根据群众举报称云南丰瑞粮油工业产业有限公司(位于云南省嵩明县杨林工业园区,以下简称杨林丰瑞公司)违法生产地沟油,时任嵩明县质监局局长、副局长的赛某某、韩某某等人到杨林丰瑞公司现场检查,查获该公司无生产许可证,其生产区域的配套的食用油加工设备以“调试设备”之名在生产,现场有生产用原料毛猪油2244.912吨,其中有的外包装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9月21日,被告人赛某某、韩某某没有计量核实毛猪油数量、来源,仅凭该公司人员陈述500吨,而对毛猪油591.4吨及生产用活性土30吨、无证生产的菜油100吨进行封存。

同年10月22日,韩某某以“杨林丰瑞公司采购的原料共59.143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建议立案查处,赛某某同意立案,并召开案审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杨林丰瑞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10月24日,嵩明县质监局作出对杨林丰瑞公司给予销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原材料和罚款1419432元的行政处罚告知,并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该公司。

之后,该公司申请从轻、减轻处罚。

同年12月9日,赛某某、韩某某以企业配合调查及经济困难为由,未经集体讨论,决定减轻对杨林丰瑞公司的行政处罚,嵩明县质监局于12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杨林丰瑞公司作出销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和罚款20万元的处罚,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杨林丰瑞公司于2011年12月27日前改正“采购的原料毛猪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浅析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

浅析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

浅析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浅析“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论文摘要:最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早在草案期时就广受期待,其中法律条文的增改许多倾向于国计民生,针对食品安全监管漏洞,新修正案增设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用于督促和惩治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本文将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期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能切实的发挥其效用,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利益。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法律适用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

修正案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新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且规定“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食品安全问题事关国计民生,但是近年来被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如“瘦肉精”、“三鹿奶粉”等事件。

从曝光的情况来看,这些事件是首要问题是企业缺乏诚信经营的理念,以及监管职能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管。

媒体频频曝光,而职能部门却后知后觉,这其中往往牵扯到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国家工作人员一些作为或不作为的渎职犯罪行为,甚至是贪污受贿行为。

我国刑法在渎职犯罪之下,单独设立渎职罪名,目的就是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针对某类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因此单列“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这一罪名,是从保护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出发,针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加大打击力度,期望增强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监管职责国家工作人员的威慑,从而促使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减少食品安全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实际上20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就设定了对地方政府以及直接负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主管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其辖区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的行政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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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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