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03•【字号】合政〔2017〕111号•【施行日期】2017.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合政〔2017〕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优化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活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现发布《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本目录所称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发展和改革部门。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除外),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以及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接国家和省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08•【字号】合政秘〔2016〕24号•【施行日期】2016.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的通知合政秘〔2016〕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已经2016年3月31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8日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规范政策引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2016年新引进(含2015年下半年新引进并在2016年上半年实质性开工或投入运营)的外来投资工业大项目、现代服务业大项目和农业大项目。
第三条本导则所称工业大项目是指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智能制造、语音技术、公共安全、新能源汽车、住宅产业化、电子信息、重大车辆装备、太阳能光伏、生物制药、节能环保等产业,符合下列条件且实质性开工的项目。
(一)四大开发区。
1.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
2.主导项目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15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二)四城区。
1.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
2.主导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且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多个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5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三)五县(市)。
1.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
2.主导项目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8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3.主导项目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且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多个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8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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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开竣工管理(一)用地单位须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期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开工报告,开工情况应核实备案;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应在到期之日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因。
(二)用地单位须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结构封顶)期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竣工(结构封顶)报告,竣工(结构封顶)情况应核实备案,并作为联合竣工验收依据;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结构封顶)的,应在到期之日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因。
(三)土地出让合同须约定项目的开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
出让合同签订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抄送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四)实施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开竣工保证金。
按期开工的返还保证金总额的50%,按时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
未按期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二、加强规划管理(一)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修改。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2日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和拨付管理,加强投资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建设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市年度大建设计划,由市级承担全部或部分投资资金的项目。
主要包括:市政工程项目、公路项目、铁路项目、轨道交通项目、水利项目、园林绿化项目、环境改善项目、公共停车场项目、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投资支出,禁止发生概算外支出,不得将非法收费、摊派以及与项目无关的费用纳入项目支出。
第四条大建设项目应当履行项目投资审批、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和竣工决算审计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政府监督制等制度。
第二章建设资金申报第五条对纳入市级投资的大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建投集团。
第六条已列入下年度大建设计划中的续建和新建项目,以及已完工但尚需支付工程尾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于每年11月底前提交。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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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00八年一月十八日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项目建设与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在执行《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5〕120号)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和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市政府指定的其它公益性设施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另行规定)。
第三条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制”,市发改委应在项目立项批复中予以明确。
因特殊原因不实行代建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公益性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中的职责:(一)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配合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确定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二)在立项批复确定的投资额内,对项目建设内容、具体功能、建设标准等提出意见。
(三)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协助代建单位办理环评、规划许可、建设许可、消防许可等开工前的法定建设手续。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08.16•【字号】合财建[2004]224号•【施行日期】2004.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建[2004]224号)各县(区)经贸委、财政局、各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市直有关部门、有关项目单位: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促进加大工业投资,优化我市工业结构,促进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
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促进加大工业投资,优化我市工业结构,支持我市工业结构,支持我市支柱产业进一步做大做强,促进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从市级“企业挖革改”支出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工业投资的资金。
专项资金总量根据市级财力增长情况,逐年保持相应增长。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预算总量控制。
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市级财力情况,合理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编制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经贸委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建立“合肥市工业项目库”,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审核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执行,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开展绩效评价。
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站高新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站高新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12.10•【字号】合新管〔2016〕105号•【施行日期】2016.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新站高新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新管〔2016〕105号机关各部门,各社区,平台公司:《新站高新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区管委会2016年第20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2016年12月10日新站高新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1号)和《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合政[2012]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区管委会批准的年度政府性投资建设计划或调整计划的项目。
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市政路桥、水利、园林、环卫、污水、垃圾处理、地下管廊、房建和公共设施建设等。
第三条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工程进度进行投资支出,禁止发生概算外支出,不得将非法收费、摊派以及与项目无关的费用纳入项目支出。
第四条本办法中建设项目应履行项目的投资审批手续、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和竣工决算审计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政府监督制等制度。
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
第二章职能职责第五条区管委会对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进行统一决策、统筹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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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7日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关于规范政府投资的交通和园林绿化等建设项目变更管理问题协调会纪要》(市政府2013年第29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路桥和水环境建设项目、文教体卫公益性建设项目、轨道交通项目以及交通、水利、园林绿化和环境改善项目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市重点局、市轨道公司、市公路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省巢管局等单位。
本规定所称牵头审查单位是指负责牵头组织变更审查的市城乡建委、市发改委、市轨道办、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省巢管局等单位。
市发改委、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市重点局、市审计局、市招管局、市建投集团等单位按照工程性质和各自职能,参加变更审查。
第四条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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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范围是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管理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依法批准的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储备的
重要依据。
有关部门应以此指导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和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七条市发展计划部门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协调。
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工程财务决算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
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概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市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实施监督。
市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建筑业管理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依法保障政府以外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凡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家、省相关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政府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和确定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审批开工报告。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按规定需要上报国家、省审批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初审后上报。
第十条拟申请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的初步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和还贷的初步方案;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境影响、交通、文物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第十二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建议书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征求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
对本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报市政府前应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对市政府审定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规划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其他所需的附件材料。
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