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终止营业部审批-CSRC

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终止营业部审批-CSRC
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终止营业部审批-CSRC

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终止营业部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审批

【依据】

一、《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批准:(三)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

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期货营业部设立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1号)。

【条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期货营业部设立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正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限期整改或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监管措施,最近1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二)申请日前3个月及申请审核期间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模拟计算新设营业部后的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的标准;

(三)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申请日前3个月及申请审核期间,期货公司未因自身原因发生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重大预警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期货保证金安全的情形;

(四)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C类C级;

(五)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规定并有效执行;

(六)拟任营业部负责人具备任职资格条件,拟任用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七)拟设营业部的业务岗位职责明确、分工合理,与营业部的经营计划相适应;

(八)拟设营业部的营业场所和设施符合期货业务需要;

(九)符合反洗钱相关规定;

(十)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程序】

(一)期货公司应当向拟设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拟设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期货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在做出决定前,拟设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就期货公司是否符合营业部设立条件向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征求意见。

(二)期货公司在获准设立营业部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开业准备,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期货公司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开业准备和工商登记手续的,可以向拟设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延期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期限届满未完成开业准备或者工商登记手续的,营业部设立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三)期货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部《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和设立批复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领取《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前,营业部不得对外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四)期货公司应当自领取《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申请材料】

(一)设立营业部申请书,后附《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表》、期货公司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该申请书是期货公司的正式文件,须有文件文号,格式见附件1。《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表》为申请书的附件,格式见附件2。

(二)拟设立营业部的决议文件。做出该决议的日期与期货公司上报申请材料之日相隔不得超过6个月。

(三)营业部的设立方案,包括拟任营业部负责人、拟任用业务岗位工作人员、拟设营业部的业务岗位和营业场所、设施等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说明。

(四)营业部的管理制度文本。

(五)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六)申请日前连续3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及模拟计算新设营业部后的风险监管报表。

(七)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出具的合规意见书。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基本要求】

(一)申请材料中未特别注明的,均应提供原件。凡注明可以提供复印件的,应同时准备原件以备查验。

(二)每一项申请材料首页,均须加盖期货公司公章,注明日期。

(三)所有申请材料须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排列,制作申请材料目录,与申请材料整齐装订为一册;目录上加盖期货公司公章,并注明日期;每册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四)申请材料使用A4纸张。

【行政许可事项】

期货公司终止营业部审批

【依据】

一、《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批准:(三)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

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期货公司营业部终止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理该营业部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结清期货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

【条件】

妥善处理该营业部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结清期货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

【程序】

(一)期货公司董事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机构做出终止营业部的决议后,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期货公司住所地和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期货公司在结清该营业部的期货业务之前,应当向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处理客户保证金、持仓和资产的方案,终止营业部的计划,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处置预案。

(三)期货公司在该营业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到该营业部停止运营,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一次。

(四)期货公司在结清该营业部的期货业务后,向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五)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六)期货公司应当及时上缴《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办理终止该营业部的工商登记手续,并自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申请材料】

(一)终止营业部申请书。该申请书是期货公司的正式文件,须有文件文号,格式见附件3。

(二)拟终止营业部的决议文件。

(三)关于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结清期货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的证明,在营业部营业场所张贴公告的证明。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基本要求】

(一)申请材料中未特别注明的,均应提供原件。凡注明可以提供复印件的,应同时准备原件以备查验。

(二)每一项申请材料首页,均须加盖期货公司公章,注明日期。

(三)所有申请材料须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排列,制作申请材料目录,与申请材料整齐装订为一册;目录上加盖期货公司公章,并注明日期;每册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四)申请材料使用A4纸张。

附件1:

期货公司关于设立营业部的申请

中国证监会××监管局(营业部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年××月××日做出决议,拟在××(地)设立营业部。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期货营业部设立有关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向你局申请设立××营业部,请予审核。

我公司确认从申请材料的制作日到正式提交申请材料期间未发生可能影响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的重大事项(或者已经对这些事项进行了报告)。在营业部开业之前,我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与申请材料有关事项的报告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我公司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申请设立营业部期间,公司将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营业部设立的相关条件,合规、审慎经营,不在拟设营业部所在地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附件:《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表》

××期货公司公章

年月日

抄报:中国证监会××监管局(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附件2:

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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