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医务管理制度(医务处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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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具有高等医学院校临床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我院试用期满一年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工作满五年的医务人员可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 医务人员经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由医务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法律法规、处方管理办法、三基三严、核心制度、安全目标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3 考核合格由医院根据工作需要,参考本人意见和科室推荐结果,确定专业。根据专业安排相应注册科目,并办理执业医师注册手续。

4 新调入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入院后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5 医师因工作需要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应及时到医务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6 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按规定办理完注册手续,并按《新进人员试工、定科的管理规定》完成定科人员,由本人写出申请处方权的书面报告,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医务处;新调入我院的工作人员,如已取得医师资格证,并在我院注册后,可由其所在科室提出申请处方权。医务处对其进行创伤急救、临床技能、病历书写、医患沟通、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考核,考核合格,经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取得处方权。

7 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到医务处申请医师印章,并在医务处、门

医务管理制度 编 号:YW[2017]YWGL001

颁布日期:2015.04.01

临床医师执业资格及处方权管理办法 修订日期:2017.06.01

页 码:第1页,共3页

诊部、信息中心、药学部、医保科、检验科等科室进行签字盖章留样备查。

8 取得处方权的医师根据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工作。

执业助理医师或者见习医师、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或者有执业医师证但未在我院注册的医师不得授予普通处方权,其开具的处方必须由我院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审核签字后生效。

9 麻醉处方、精神药品处方权必须经过医学会组织的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经考试和考核合格后,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获得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签署。

10 抗菌药物处方权

为了规范我院临床抗菌药物的使用,防止抗菌药物滥用,减少耐药菌产生,提高抗感染治疗效果,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我院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分级管理。

10.1 执业医师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

10.2 患者需要使用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

10.3 患者病情需要使用特殊抗菌药物的,应严格符合临床用药

指征或确凿依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需经具有高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签名或科主任签名。

10.4 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一天用量。

11 处方权取消

11.1 处方书写经常不规范,或经常出现严重的使用错误。

11.2 经查证有开具处方牟取私利行为的医师。

11.3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11.4 调离、辞职及退休后未被我院返聘的不能从事医疗工作的医务人员。

附件:石家庄市第一医院临床医师处方权申请审批表

附件:

石家庄市第一医院

临床医师处方权申请审批表

1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医师注册执业管理。

2 医务处严格审查医师资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者及未经医师执业注册者不得独立从事医疗工作。

3 严格遵守医师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与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严禁越级开展手术。

4 对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经医务处轮转定科后,由医务处为其办理注册手续,《执业医师证书》原件交医务处留档。

5 对新调入我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报到工作前先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签具意见后报医务处授予处方权后,方能独立执业。

6 新分配来院并取得了医师资格的研究生,须按程序进行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处方权。

7 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各项诊疗活动,不能独立执业。

8 医技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经科室考核合格后书面报送医务处,在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独立执业和出具相关检查报告。

9 进修医师不能独立开展任何诊疗活动,不按规定执行造成后果者追究本人、上级医师及科主任责任。

医务管理制度 编 号:YW[2017]YWGL002

颁布日期:2015.04.01

医师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管理制度 修订日期:2017.06.01

页 码:第1页,共2页

10 任何外聘人员、试用人员、进修医师和其他以各种身份来我院临时工作的医务人员,必须先经医务处验明执业资格并将有效证书复印备案,获得批准后方可上岗。

11 任何科室无权私自聘任或邀请外来人员在我院工作。否则将由所在科主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 医务处具体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和实施及日常工作事务,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试结果,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2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参加考核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索要或收受被考核医师财物。

3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考核人员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离(退)休返聘在临床执业的医师。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

4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由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试三部分组成。其中,工作成绩与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执业注册医疗机构负责。业务水平测试内容包括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能操作及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能力,其中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采用笔试及技能操作考核。

5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按简易程序进行考核。其它按一般程序进行考核。

6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中任 医务管理制度

编 号: YW[2017]YWGL003 颁布日期:2015.04.01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修订日期:2017.06.01

页 码:第1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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