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清洗: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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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对外担保逐渐成为企业拓展市场和提高信誉的重要手段。

然而,对外担保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管理不善可能带来严重的财务风险甚至经营危机。

因此,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对于企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外担保管理的背景与意义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誉为基础,为他人或其他企业的债权人提供担保责任的行为。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建立旨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减少风险,并提升企业的信誉和竞争力。

1. 对外担保管理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需要通过担保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同时,金融机构对企业担保能力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合理管理对外担保成为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

2. 对外担保管理的意义(1)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对外担保可能会导致企业承担巨大的债务风险,通过建立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控制对外担保的规模和风险,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2)提高企业的信誉度:良好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可以增强企业的信誉度,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3)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可以避免企业过度依赖担保手段,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担保审批程序、担保额度管理、担保风险评估、担保管理责任及执行等内容。

1. 担保审批程序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应明确担保审批的程序与权限,确保担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担保审批程序包括担保申请、审批流程、审批权限等,以确保对外担保行为的合规性。

2. 担保额度管理担保额度管理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担保额度管理政策,明确担保额度的划分、核定和监管,以有效控制风险。

3. 担保风险评估企业在进行对外担保前,应进行担保风险评估,包括对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市场竞争状况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以确保对外担保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前言对外担保是指企业或个人对他人的借款偿还担保,担保财力不但涉及到担保人的个人资产,同时也和债务人的各种经济环境因素相关联。

因此,对外担保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加以管理。

本文拟就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进行探究,旨在为企业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提供参考,并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从而更好地管理对外担保,一方面避免风险,另一方面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概念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是指在企业贷款或为他人贷款担保时,企业应在制度上加以规范和限制,从而保证担保行为的有效性和合规性,减少风险和损失。

三、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内容1.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对外担保的管理应该具有以下原则:(1)审慎性原则。

在对外担保前,需要科学综合地考虑担保行为的风险性和预防措施,以避免因担保行为导致企业经营发生重大损失。

(2)稳健性原则。

企业在对外担保时,应当主动容许担保金额、期限等因素,制订担保策略,并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信任,确保担保的风险精准、有效管理。

(3)合规性原则。

对外担保管理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透明的担保交易。

2.担保资质审查在进行对外担保前,企业应严格对担保资质进行审查。

担保资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注册资本、经营情况、信誉度、担保范围、担保方式等。

通过综合性的审核,企业会对客户建立完整的担保档案以及收集相关法律文书。

3.确定担保额度对外担保企业应设定担保额度的上限,根据不同借款人的风险情况及进一步风险补偿条件,进行个性化的额度测定,最大限度的预防担保风险。

4.明确担保方式该项制度应规范担保方式选择,明确担保方式的种类、优劣势及适用范围,根据担保风险性等对不同类型的担保提供相应保障,例如保证担保、质押担保和抵押担保等。

5.压缩对外担保总额企业在向外部进行担保时,需要在总担保金额策略上研究其适应方向,并在各个环节实时进行调整,控制对外担保总额的规模,尽量减少外部共同担保金额的比例,规避风险。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证券股份有限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旳合法权益, 规范企业旳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防备企业对外担保风险, 保证企业资产安全, 根据《企业法》、《担保法》、《有关规范上市企业对外担保行为旳告知》、《有关规范上市企业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企业对外担保若干问题旳告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献以及《企业章程》旳有关规定, 结合企业旳实际状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为他人提供旳担保, 包括企业对控股子企业旳担保。

第三条企业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 非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 任何人无权以企业名义签订对外担保旳协议、协议或其他类似旳法律文献。

第四条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旳子企业旳对外担保, 视同企业行为, 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企业控股子企业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策后及时告知企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企业对外担保应当遵照合法、审慎、互利、安全旳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 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旳措施防备风险, 反担保旳提供方应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企业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汇报中, 对企业合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状况做出专题阐明, 并刊登独立意见。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旳审查企业可认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如下条件之一旳单位提供担保:(一)因企业业务需要旳互保单位;(二)与企业具有重要业务关系旳单位;(三)与企业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旳单位;(四)企业控股子企业及其他有控制关系旳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步具有较强旳偿债能力, 并符合本制度旳有关规定。

企业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六条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 但企业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旳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旳, 经企业董事会组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可认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企业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 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旳资信状况, 对该担保事项旳利益和风险进行充足分析。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_模板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_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他人在债务、交易等活动中提供的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担保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 审慎原则:公司应审慎评估担保风险,确保担保行为对公司资产安全的影响;3. 互利原则:担保行为应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4. 安全原则:确保担保资产的安全,降低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与决策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如下:1. 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2.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4.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如下:1. 担保申请:申请担保的部门或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交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 审核评估:公司董事会或授权机构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包括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3. 决策审批:经审核评估后,由公司董事会或授权机构作出决策,审批通过后签订担保合同;4. 信息披露: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信息。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1. 严格审查担保对象:确保担保对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信用和偿债能力;2. 评估担保风险:对担保对象进行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方面的评估,确定担保风险;3. 实施反担保措施:要求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降低担保风险;4. 定期监控:持续关注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及时调整担保措施;5. 法律救济:在担保债务到期时,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偿。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加强风险管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公司需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确保担保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确保担保对象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担保方式合理,担保金额适当。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审批,确保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和披露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或者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应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时,应充分了解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信息,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时,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股东出席,且出席会议的董事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发生后,应及时向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报告,并在公司公告中披露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信息。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担保对象的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采取适当的担保方式,确保担保行为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限制担保金额,确保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关注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及时调整担保金额和担保方式。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所有下属机构对外担保行为。

二、担保审批权限1. 担保限额: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 审批权限:单笔担保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超过该数额的,由公司管理层审批。

三、担保程序1. 申请:需要担保的部门或子公司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担保合同草案等相关资料。

2. 审查: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担保申请进行法律审查,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风险评估。

3. 决策:根据审批权限,由相应的决策机构进行决策。

4. 执行:担保决策通过后,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签署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担保风险管理1. 定期评估:公司应定期对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及时掌握担保风险。

2. 风险控制:对于风险较高的担保,公司应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要求提供反担保、设置担保期限等。

3. 信息披露: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

五、担保合同管理1. 合同审查:担保合同应由公司法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合同保管:担保合同一经签署,应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合同档案。

六、违规责任1.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担保的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担保风险发生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提供担保和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突出业务、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

其设立形式包括:(一)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二)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权,或者持股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监督制度。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方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第四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的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本制度规定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承担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对象第七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担保:(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四)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有合作关系的被担保方,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资信状况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第二章担保原则第四条本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担保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审慎原则:对担保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3. 互利原则:担保行为应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实现互惠互利。

4. 安全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额度,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第三章担保审批程序第五条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如下:1. 担保申请:由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风险评估:财务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3. 审查批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4. 信息披露:对批准的担保事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担保管理第六条公司设立对外担保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对外担保额度管理:1.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2.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的30%。

3. 对单一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第八条对外担保合同管理:1. 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范围、期限、金额、利率、违约责任等内容。

2. 担保合同签订前,应进行法律审查。

3. 担保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送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责任追究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担保对象的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十条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施:1. 对担保对象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包括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担保是指一个单位或个人为他人在经济活动中(通常是为企业同业或企事业单位)做出经济上的担保责任。

对外担保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一种普遍现象,可以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对外担保的管理制度至关重要,可以有效控制风险,保护各方的利益。

一、建立担保审批制度为了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首先需要建立担保审批制度。

该制度应该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条件和手续。

在企业进行对外担保时,必须按照制度进行审批和授权操作。

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审批机构,确保审批的公正、公平和及时性。

二、制定担保额度管理制度为了防止对外担保过多或超过企业承受能力,需要制定担保额度管理制度。

该制度需要根据企业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对外担保的额度限制。

企业在进行对外担保时,必须按照制度规定的额度进行操作,超过额度的担保必须得到高层管理者的批准。

三、建立担保风险管理制度为了预防和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需要建立担保风险管理制度。

该制度需要确定对外担保的控制要点和控制措施,明确责任和权力的划分。

担保风险管理制度应该包括对外担保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提醒和风险补偿等方面的内容,确保担保风险的有效管理。

四、完善担保合同管理制度担保合同是对外担保的法律依据,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需要完善担保合同管理制度。

担保合同管理制度需要明确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程序,确保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担保合同归档和备案制度,便于监督和管理。

五、建立担保信息管理制度为了及时获取和准确掌握对外担保信息,需要建立担保信息管理制度。

该制度需要明确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和分析流程,确保担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担保信息数据库,方便后续对担保风险的监测和评估。

六、加强对外担保的内外部监督为了确保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加强对外担保的内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担保审计制度和担保风险检查制度来实现。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XX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子公司以自有资产和/或信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信用额度担保、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互利、诚信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互相提供担保,也不得提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法违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失当、违反忠实义务或其他故意、过失而导致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八条公司因业务需要,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的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考察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破产、终止、注销等情形;(二)符合被担保对象的章程规定,已履行章程规定的所有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批准,且借款及资金来源、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三)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四)已经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过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影响偿债能力的案件、纠纷;(六)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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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其他独立法人单位提供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本制度所称“总资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

分公司无权对外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依法合规,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控制风险原则,公司董事会在决定对外担保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需掌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分析,并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章 被担保人的资格审查及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只为具有偿债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独立法人单位提供担保:
(一)公司的子公司。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双方互保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并且资信好、实力强的单位。

(四)公司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法人。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被担保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被担保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也可以是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 作为反担保的抵押或质押标的物评估价值必须大于公司为其担保的债务金额;提供保证的第三方必须具有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下列对外担保的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前款第(五)项担保,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均须经董事会审议,并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签署同意,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董事会审议完毕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是对外担保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担保条件,会同相关部门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查、评估和风险预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查该对外担保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

(二)评估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现有债务及担保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情况等。

(三)审查该对外担保事项的主合同、还款来源等。

(四)审查、评估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或保证人的资质。

涉及资产评估的,需要提供担保一方还需提供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签署的对外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载明反担保的资产或反担保人的情况,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提供财务报告与有关资料,及时报告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呈报的对外担保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对于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负责实施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对外担保及反担保抵押或质押的登记等手续、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被担保人的文件归档及反担保财产的管理等事项,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担保项目情况,督促被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并及时通报对外担保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外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现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偿债能力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要求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财务部应立即将有关情况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根据公司指示,采取必要措施控制风险。

第二十三条 发现主合同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公司财务部应立即将有关情况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根据公司指示及时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或法律诉讼程序。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需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如果公司履行了担保责任,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及时披露向债务人追偿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有关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保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公司损失的,负有责任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违规进行保证、抵押、质押的。

(二)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的。

(三)对担保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导致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或其他责任人没有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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