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铝股份:关于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批复的公告 201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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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措施遏制铝冶炼投资反弹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措施遏制铝冶炼投资反弹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措施遏制铝冶炼投资反弹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02•【文号】发改运行[2007]709号•【施行日期】2007.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措施遏制铝冶炼投资反弹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07〕7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建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工业办):针对铝冶炼投资盲目快速增长、产能急剧扩张等问题,国家采取了宏观调控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措施。

各地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铝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在建、拟建铝冶炼项目进行清理。

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及时实施,铝冶炼行业盲目投资势头得到遏制,2006年铝冶炼的投资增长幅度下降为9.6%。

同时,电解铝出口大幅度下降,自焙槽能力全部被淘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好转,利润明显增加;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大型预焙槽工艺的电解铝产量比重达到80%以上,加工材产品产量和质量提高;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节能减排效果初现。

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成效显著。

但是,随着电力供需紧张状况的缓解及资源性产品价格的上涨,一些地方集中投资电解铝、氧化铝生产能力的行为又开始反弹;铝土矿资源保障程度下降,进口价格大幅度上升;铝加工行业出现了集中投资热连轧生产线热潮,一些电解铝企业以向深加工延伸名义投资建设低端建筑型材生产能力。

今年以来,形势愈发严峻,1-2月份铝冶炼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124.2%,虽然增长与去年同期基数较低有关,但发展趋势不容忽视;铝冶炼产品产销率下降到90%以下,市场供过于求,电解铝价格持续下跌。

这些问题已引起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

证监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

证监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目录1.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5)2.关于业绩承诺及披露问题 (14)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如何理解? (16)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对“主要成员”的规定,是指投资者的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还是指投资者的董事中的主要成员、监事中的主要成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 17 5.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文化企业的,行政许可中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 (18)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对标的资产涉及的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批问题如何关注? (19)7.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 (20)8.《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219.上市公司拟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的,通常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23)10.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事项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因未取得上述批准文件,导致申请人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无法提交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 (24)11.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通常应当披露哪些资产评估信息? (25)12.上市公司或相关中介机构就并购重组事项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咨询有何要求? (27)1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 (28)1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 (29)1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 (30)1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8 号 (31)17.《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 (32)1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规定,对于“事实发生之日”怎么理解? (33)19.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的期限一般是几年? (34)2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怎么理解? (36)21.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37)2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哪些反垄断的要求? (38)2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 (40)24.证监会对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42)25.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时有何要求? (43)26.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 (44)27.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 (45)28.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46)29.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 (47)30.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48)31.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 (49)32.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50)33.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 (51)34.上市公司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53)35.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 (54)36.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注意什么? (55)37.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 (56)38.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需要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有何特殊要求? (57)39.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58)40.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59)41.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60)42.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61)43.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 (62)44.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及相关规定? (63)45.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64)46.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 (65)1.关于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资产股权激励认定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问题与解答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4年04月18日来源: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核中,如何认定标的资产进行了股权激励安排?应否按照会计准则将股份支付确认为费用?相应股份的公允价值如何计量?答:1.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参照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年171号)、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等有关规定判断标的资产发生的相关股权变动行为是否构成股权激励。

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共4篇)

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共4篇)

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共4篇)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一一、企业资质变化情况:企业名称为安全生产自查报告,厂址是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开发区,检验方式为自行检验,固态调味料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37010307092,新证正在办理中。

本厂证照齐全,经营范围是味精、鸡精调味料和固态调味料。

二、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本厂主要采购的原料为鸡肉精膏、麦芽糊精、柠檬黄、呈味核苷酸二钠、食盐、谷氨酸钠、淀粉、白砂糖、包装袋、纸箱等。

所有物品均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够仅仅,购进时索取了企业相关资质证明。

我厂生产的味精没有食品添加剂。

鸡精调味料和固态调味料的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严格遵照了gb2760的要求,并做了详细的相应记录。

食品添加剂还备有单独的进货台账。

四、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我厂配备了架盘天平、分析天平、电热干燥箱、水浴锅、旋光仪、分光光度计、ph计、超净工作台、台式培养箱、显微镜、蒸汽压力灭菌器等检验设备,具有检验辅助设备和化学试剂,实验室测量比对情况均符合相关规定。

检验人员经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具有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放的检验资格证书。

按照国家标准,对生产出的每个单元的每批产品进行检验,将检验的原始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留存备查,对出厂的每批产品留样,并进行登记。

五、不合格品的管理情况和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情况:我厂生产需要的各种原料均从合法、正规渠道购进,并索取相关的证件。

严格按照产品生产工艺及《食品卫生法》的要求组织生产,未遇到购买不合格原料和出现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六、食品标识标注情况:我厂生产的各个单元产品的包装上按照相关规定印有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识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产品的贮藏方式和保质期等相关信息。

七、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情况:我厂建立了食品的销售台账,记录了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销售日期、检验合格证号、生产批号以及购货者的相关信息,包括购货者的名字,地址、销货场所等。

中国铝业收购云铝股份案例解析

中国铝业收购云铝股份案例解析

中国铝业收购云铝股份案例解析中国铝业集团是中国领先的铝材生产企业,具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和丰富的行业经验。

最近,中国铝业收购云铝股份的案例备受关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这个案例进行解析,以了解背后的原因和影响。

首先,让我们看一下收购的背景和原因。

中国铝业收购云铝股份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其在铝业市场的份额,并为其提供更多的增长机会。

通过收购云铝股份,中国铝业可以获得更多的生产线和技术,进一步巩固其在铝材行业的领导地位。

其次,让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收购案例的影响。

对于中国铝业来说,收购云铝股份将带来多项好处。

首先,他们可以通过整合两家公司的资源和优势,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从而进一步扩大其市场份额。

其次,收购还可以为其提供更多的研发和创新机会,加快推动行业技术的进步。

最重要的是,这次收购将增强中国铝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使其更具规模和实力。

对于云铝股份来说,收购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利益。

首先,他们可以通过与中国铝业合作,在市场营销、供应链和企业管理方面获得更多的支持和资源。

其次,收购将提高云铝股份的业务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增强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最后,云铝股份的股东将通过出售股权获得收益,这可以为他们的个人和企业带来更多的机会和发展。

然而,收购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和挑战。

首先,整合两家公司的文化、系统和流程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这需要双方做好充分的准备和沟通。

其次,不同的经营策略和理念可能会导致一些冲突和争议,需要双方进行协商和妥协。

最后,市场竞争的不确定性和行业变化可能会对收购的效果产生影响,需要双方密切关注和应对。

总的来说,中国铝业收购云铝股份是一个战略性的举动,旨在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和增强全球竞争力。

通过整合两家公司的资源和优势,他们可以实现更多的增长机会和市场影响力。

然而,收购也需要克服一些困难和挑战,双方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和协商。

相信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这次收购将取得成功,为中国铝业和云铝股份带来更美好的未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
务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4.01
•【文号】证监许可[2010]398号
•【施行日期】2010.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398号)
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简易程序豁免对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 6 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豁免你公司因以现金认购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而增持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65,217,391股股份,导致合计持有该公司581 ,668 , 591股股份,约占该公司总股本的49 . 13%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你公司应当会同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一○年四月一日。

云铝股份:独立董事对《关于2019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云铝股份:独立董事对《关于2019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关于2019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2019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核查,对公司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独立董事宁平赵西卜鲍卉芳汪涛2020年3月23日《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1.公司制定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实施本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2.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同意将本预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宁平赵西卜鲍卉芳汪涛2020年3月23日《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对公司内部控制有关资料进行了核查,认真了解了公司实际内部控制情况,并就相关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了沟通,对《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整合融合

整合融合作者:暂无来源:《国企管理》 2019年第12期在本轮国有企业重组整合中,无论是中央企业,还是地方国企,都在探索新的方式、新的方法,这为2020 年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重组整合,提供了强大的助益。

新动向,央地重组此次重组中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央地重组。

2018 年5 月,中铝集团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达成协议,上市平台——和中铝将进行深度合作。

双方拟以中铝集团全资子公司中国铜业为平台,与云南省的三大冶金业上市公司云南铜业、云铝股份、驰宏锌锗进行合作,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增资、划转等。

根据合作安排,云南省国资委与中铝集团签署了《关于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过渡期管理协议》。

据云南铜业公告所述,合作完成后,最终中铝集团和云南省政府在中国铜业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分别为58%、42%。

驰宏锌锗和云铝股份公告则显示,如果上述合作事项顺利完成,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变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铝集团和云南此次千亿级战略合作是我国有色金属行业最重大的战略性重组整合,将对全球有色金属行业产生重大的格局变化。

2019 年 6 月2 日,安徽省国资委将向中国宝武钢铁无偿划转其持有的马钢集团51%股权。

划转完成后,马钢集团将由安徽省国资委的全资子公司“变身”为中国宝武钢铁的控股子公司。

同期,辽宁省与招商局集团围绕大连港重组事宜获得实质性进展;江中药业实控人变更为中国华润消息坐实,华润医药以42.78 亿元的资金总额,持有江中药业56.97 的股权。

这种中央企业和地方国企之间的重组,也引起了很大关注,有声音认为这是“地方国企的央企化”。

对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彭华岗在7 月16 日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是正常的市场化行为,不完全是一个单向的过程。

彭华岗指出,多年以来,央地企业的重组就一直在进行,“既有央企重组地方企业的,也有央企在结构调整过程当中和地方企业合作,把子企业重组到地方企业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炯)【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处罚日期】2021.11.30【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云南省【处罚对象】张炯【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0 15:57:2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张炯,原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长沙市岳麓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炯内幕交易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股份)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张炯的要求于2021年11月1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张炯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2020年5月20日,郑某刚召集李某华、高某、杨某、穆某光等人开会,会议确定由杉杉股份收购LG化学偏光片业务。

2020年5月21日,杉杉股份召开项目推进会,李某华、杨某、高某、庄某、穆某光、陈某等人参加会议,会议明确收购意向,商讨收购架构,安排相关人员负责具体业务对接,要求中介方进场开展工作等。

2020年5月21日,杉杉股份召开与BASF项目交流会议,李某华、张炯等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提及杉杉股份已经开始战略重组,购买LG化学偏光片业务。

2020年5月22日,杉杉股份召开会议,启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介方开始现场工作。

2020年5月26日,杉杉股份召开会议,确定重组方案、定增方案,商讨收购和协议条款。

2020年6月3日,杉杉股份总裁办公会审议本次收购事项并发出通知,将于6月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因故推迟至6月9日召开),审议事项包括:收购LG化学下属偏光片业务构成重组相关事宜、定向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定向可转债在并购重组支付中的应用

定向可转债在并购重组支付中的应用目录1. 内容综述 (2)1.1 研究背景 (2)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3)1.3 文章结构安排 (4)2. 定向可转债概述 (5)2.1 定向可转债的定义 (6)2.2 定向可转债的特点 (7)2.3 定向可转债与传统可转债的比较 (8)3. 并购重组支付方式分析 (10)3.1 并购重组支付方式概述 (12)3.2 现有支付方式存在的问题 (12)3.3 定向可转债在并购重组支付中的优势 (14)4. 定向可转债在并购重组支付中的应用 (15)4.1 应用场景分析 (16)4.1.1 并购方支付能力不足 (18)4.1.2 目标公司估值较高 (20)4.1.3 优化并购重组融资结构 (21)4.2 应用流程 (22)4.2.1 定向可转债发行与认购 (23)4.2.2 定向可转债转股与回购 (24)4.2.3 定向可转债到期处理 (26)5. 定向可转债在并购重组支付中的风险管理 (27)5.1 价格波动风险 (28)5.2 转股风险 (30)5.3 法律合规风险 (31)5.4 应对措施与建议 (33)6. 案例分析 (34)6.1 案例一 (35)6.2 案例二 (36)6.3 案例分析总结 (38)1. 内容综述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定向可转债作为一种兼具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特点的创新金融工具,在并购重组领域得到了广泛关注。

本文档旨在探讨定向可转债在并购重组支付中的应用及其优势。

首先,我们将概述定向可转债的基本概念、特点及其与传统并购支付方式的区别。

接着,详细分析定向可转债在并购重组中的具体应用场景,包括支付方式、融资成本、风险控制等方面。

此外,文档还将探讨定向可转债在并购重组过程中的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与挑战。

通过对比分析,总结定向可转债在并购重组支付中的优势与不足,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展望定向可转债在并购重组领域的未来发展趋势,以期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更多创新思路。

002711-欧浦钢网-补充法律意见书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2013年12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致: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原指派赖继红律师、仲文辉律师及许文晋律师作为经办律师,为发行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4月发出了进一步反馈意见(下称“反馈意见”),本所就反馈意见所涉及的相关事宜,于2012年4月22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下称“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因许文晋律师从本所离职,经与发行人协商,本所决定将经办律师变更为赖继红律师、仲文辉律师及冯成亮律师。

关于变更经办律师事宜,本所出具了《关于经办律师变更的说明》。

根据《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8号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变更后的经办律师在核查基础上,就发行人本次发行重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截至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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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07 证券简称:云铝股份 公告编号:2010-011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获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云铝股份”)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集团”)通知,冶金集团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398 号)(以下简称“《批复》”)。

《批复》同意核准豁免冶金集团因以现金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而增持本公司65,217,391股股份,从而合计持有本公司581,668,591股股份,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9.13%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特此公告。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4 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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