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离休老干部抚恤金标准
离休干部遗孀待遇标准

离休干部遗孀待遇标准离休干部是指年满60周岁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退休人员。
离休干部遗孀是指离休干部去世后,其配偶仍然在世的女性。
对于离休干部遗孀的待遇标准,国家有相关政策规定,以下是对离休干部遗孀待遇标准的详细解释。
首先,离休干部遗孀享有基本养老金待遇。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离休干部遗孀可以领取离休干部的基本养老金,其标准和领取方式与离休干部本人相同。
这意味着离休干部遗孀可以在丈夫去世后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离休干部遗孀享有丧葬补助和抚恤金待遇。
在离休干部去世后,其遗孀可以申请领取一定的丧葬补助,用于支付丈夫的丧葬费用。
此外,离休干部遗孀还可以根据丈夫的离休干部身份,领取一定的抚恤金,用于补贴生活开支。
另外,离休干部遗孀还享有医疗保障待遇。
根据国家规定,离休干部遗孀可以继续享受丈夫在离休期间的医疗保障待遇,包括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
这意味着离休干部遗孀可以在丈夫去世后,依然享受医疗保障,保障其身体健康。
此外,离休干部遗孀还可以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补助等,具体标准和政策根据地区和单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总的来说,国家对离休干部遗孀的待遇标准是比较完善的,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抚恤金、医疗保障等方面。
这些待遇的颁发是为了保障离休干部遗孀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能够安度晚年。
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离休干部及其家属的关心和关怀。
希望各地方政府和单位能够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妥善处理离休干部遗孀的相关待遇,确保其权益不受侵犯,让他们能够安享晚年生活。
同时,也希望离休干部遗孀能够珍惜这些待遇,合理利用,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时间:2013-07-19 |郑冰珊|浏览:28567(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民发[2007]64号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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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1-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其中: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

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基本政策原则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
(中发[1982]13号)政治待遇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
(中发[1982]13号)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等,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
(劳人老[1982]10号)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原则上按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阅读机要文件、听重要报告、看必要的学习材料以及参加重要的政治活动和会议。
对因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在不违背保密制度的原则下,老干部部门指定专人赴离休干部住地送阅重要文件或口头传达重要会议精神。
(国办发[1983]39号)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据各地经验,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
(劳人老[1983]18号)离退休费待遇■1983年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退休、退职职工,自1983年8月起,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元。
过去已经退休和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自1983年8月起,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劳人险[1983]60号)■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除按国发[1982]62号文件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的待遇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外,从1985年5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给17元生活补贴费。
企业单位根据自己的负担能力,对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12-17元的生活补贴费。
(国发[1985]6号)■1989年在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问题的同时,相应解决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项目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1.04.28•【文号】民优发[1991]12号•【施行日期】1991.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项目的通知(1991年4月28日民优发(199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工资待遇调整的有关文件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构成有了变化,现将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的项目通知如下:一、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前批准离休、退休的军队干部死亡后,按以下项目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军队离休干部包括:(一)离休时的工资;(二)按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发给的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三)按总参、总政、总后[1990]后联字3号文件规定发给的每人每月23元生活补贴费(即将原来中央军委[1985]8号文件规定的30元生活补贴费减发7元);(四)按总政、总后[1988]政传字第6号通知规定,随在职干部工资结构调整而增加的工资待遇即团职以下(含团职)30元,师职35元,军职以上(含军职)40元;(五)按总参、总政、总后(1990)后联字第3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和军龄薪金。
军队退休干部包括:(一)退休时全额工资;(二)按国发[1979]245号文件发给的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三)按中央军委[1985]8号文件规定发给的每人每月17元生活补贴费;(四)按总参、总政、总后[1990]后联字第3号文件规定增加的退休费和军龄薪金。
二、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前批准离休退休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包括:(一)离休时的工资或退休时的全额工资;(二)按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发给的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三)按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发给的每人每月17元生活补贴费;(四)按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
公职人员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公职人员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公职人员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1、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2、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3、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参照机关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执行。
科级干部丧葬费和抚恤金的标准

公务员死亡抚恤金标准是一般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再加上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
丧葬补助费标准是两个月本人工资。
但是也是需要根据死亡的原因来进行确定的,如果是因公殉职的,将会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来确定。
一、公务员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是什么?公务员退休死亡后丧葬费一般情况下是两个月的本人的工资,抚恤金是40个月的本人工资。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参照机关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执行。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执行。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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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离休老干部抚恤金标准
解放前离休老干部抚恤金标准
在我国,解放前离休老干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退休的、享
受国家抚恤的老干部。
他们在国家的革命斗争、建立国家、扩大生产
中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享有国家特殊的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解放前离休老干部抚恤金标准逐年提高。
2002年时,离休老干部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70元,2003年提高为每人每月300元,2004年提高为每人每月350元,2005年提高为每人每月400元,2008年提高为每人每月435元,2012年提高为每人每月500元。
从以上变化可以看出,解放前离休老干部抚恤金标准一直在不断提高,这也表明着国家对于老干部的尊重和关心。
除了抚恤金标准的提高,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保障老干部的生活。
例如,老干部医疗保障制度,对离休老干部实行医疗保障,包括
门诊、住院、基本药物等费用。
此外,还有老干部子女寄宿制度,老
干部子女在学校享有特殊待遇,包括免费住宿、学费减免等。
总之,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保障着解放前离休老干部的生活,让他们老有所依、老有所为。
国家对于老干部的关心和尊重,也表明着党和国家一直在尊重老干部贡献、关心老干部生活,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在道德方面的传统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