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法主体与国际环境治理

国际环境法主体与国际环境治理
国际环境法主体与国际环境治理

?国际法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国内法

?国际法依然是法

?国际法和人类道德伦理以及国际政治密切相关

?国际法有着自身独立的法理基础、渊源体系和实施手段

?传统法学及法律中强调私权至上,对于环境问题一般通过“侵权法”加以治理

?环境问题的核心在于环境损害而非环境侵害,环境侵害是通过环境要素来对人实施的侵害,而环境损害是对环境要素本身的侵害

?环境问题给法学提出的两大难题:第一,如何有效界定经济发展和环境成本之间的权利界限;第二,谁来代表环境,成为对于环境损害寻求法律救济的主体。

?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于1990年、1992年、1995年、1997年多次调整和修正,简称《蒙特利尔议定书》)

?首次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消费和生产作出限制,从而对臭氧层的保护赋予实质性的内容

?风险预防原则的确立

?环境问题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存在纯粹的国内环境问题,所有环境问题都是国际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的全球性与各国主权管辖范围的区域性和分割性之间的矛盾是国际环境治理所要面对的主要矛盾,也是国际环境法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

?国际环境法律问题往往是多元博弈格局

?法律从来都不是孤岛,它是和相邻领域紧密相连的

?但是没有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如同国际环境法这样,和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有着如此紧密的关联

?在国际环境治理的进程中,法律只是间接手段

?国际法是法,但是与国内法有很多不同之处

?环境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及其核心理念与传统公法和私法都有所不同

?所有的环境法都是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在“私权至上”理念、主权原则、法学纯粹性三个方面对传统法学提出了挑战

斯德哥尔摩宣言的主要

?前言出发点:人既是环境的产物,同时也是环境的塑造者;对于人的幸福和充分享受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本身而言,自然事务和人创造的事务都是必不可少的。保护和改善环境对于人的幸福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7原则,核心,宣布地球的自由资源不仅包括石油和矿物,也包括空气、水、动植物以及自然生态系统中的代表性样本,应为今人和后代的利益保护这些资源。

?8-25原则,关于环境保护的实施。

?21-26原则,关于国际合作。

?第21条:对于国际环境法习惯法规则的基本表述,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根据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各国也有义务使其管辖范围内或控制下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和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区造成损害。

里约会议的主要成就五项文件

?两个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

?一个宣言:《关于管理、养护和可持续发展各种森林的全球共识的无法律约束力的权威性原则声明》

?两个文件:《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和《二十一世纪议程》

?包括27条原则。核心概念是可持续发展。将发展与环境保护统一起来。以人类为中心。

?三组政策:第一组,对发展的关注;第二组,世界经济秩序;第三组,公共参与。

?里约会议的主要特点两个特征:赞助者和NGO

?南北分歧:对自然资源的主权、经济代价、公平的责任分担、基金和多边机构的作用、技术转让、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和森林采伐。

?重要贡献:非政府组织在促使召开联合国环境会议的谈判中起到了前所未有的参与程度。

?里约会议的意义意义:标志了国际环境法体系的形成。

?三个因素

与1972斯德哥尔摩宣言不同,主要以义务性语言表达

在协商同意基础上达成的一揽子协议

反映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对于确实需要统一的国际环境保护规范的真正共识

?标志着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法的制定中作为真正具有实质影响的力量的兴起?里约宣言在性质上明显是人类中心主义的

?1992年以后的发展重新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国际法律制度在主要环境部门的发展

1、海洋环境保护

2、淡水保护

3、大气和气候保护

4、自然和野生动物保护

5、土壤保护

?国家以外的参与者的作用在加强

?国际环境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其直接成因是全球范围内的环境危机?国际环境法形成的标志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强调环境对于人类的重要意义,建立了国际环境法的基本框架体系。

?国际环境法成熟的标志是1992年人类环境与发展会议,确立了可持续发展思想,强调国际合作的重要。

?国际环境法的目的:实现在法律上保护环境

?国际环境法的理想:最合适的法律手段是赋予环境以相当于法律人格的法律地位。

?国际环境法是指以保护人类共同利益为终极目的,各种国际法主体在管理、保护并善意利用环境资源过程中形成的规范相关国际关系、实现公众环境权、确认普遍环境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环境法的性质:保护环境这一人类共同利益

?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我国国内法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条约

??司法解释是不是我国法律渊源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条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条约主要特点

1、大多以框架条约的形式出现。

2、条约内容极其丰富。

3、条约的具体规定越来越注意保障条约义务的实施。

4、发展速度快并且及时修订。

5、不断借鉴其他国际法律文件。

国际环境“软法”非传统渊源:全球环境治理中表现的特征:无约束力,由一般规范或原则而非由规则,不能通过争端解决机制直接强制执行

?软法的形式:行为守则、建议、指南、决议、原则宣言、标准

?实例:哥本哈根气候会议达成的无法律约束力协议

?最具代表性观点:软法规范提供了一种必要的灵活性,使得国际社会能跟上并处理那些新的与国际合作有关的问题。(Alexander Kiss ,2000)

发展方向:(1)以具有约束力的形式被批准,或者说进入条约规定之中;(2)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被通过;(3)成为合作的框架和更为具体的规则制定过程中的一部分;(4)成为习惯法。

自然资源和共同空间的法律地位

1、共享自然资源

?不完全属于一国排他控制范围,也不是所有国家的共同财产

?地理临近国家群体共享资源权利:国际水道、区域大气和迁移物种

?受跨境合作和公平利用的义务的制约,确保各国利益平衡

2、共同财产

?国家管辖范围外的财产,公海及公海上空空间是最重要的共同财产的实例。

?扩展到共同空间的大部分生物资源

?沿海国对鱼类资源排他性管辖权的扩大与远海国的公海自由

3、共同继承遗产

?1979《月球公约》

?1982UNCLOS:国际海底管理局(ISBA)

?仅指非生物资源

区域内资源不能归属于任何一国排他性管辖,而必须为全人类利益无歧视的进行养

4、共同关注事项

?里约宣言使用“共同关注事项”来指称那些涉及全球责任的环境问题。

?气候变化以及生物多样性分别被明确指称为“人类共同关注事项”

?一国对其内部环境的管理,也可以成为“共同事项”

?野生动物保护、世界遗址、危险废物处置、人权问题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具体内容

?为发展中国家设置的标准更少,使标准的实施依赖于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友好援助。

?对发达国家明确的设置了更高的行为标准

?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团结互助的援助:提供新的和额外的基金以及转让环境有益技术或替代方法。

?发展中国家履行某些公约的义务“将取决于”发达国家对其提供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的有效执行。

?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环境风险:核安全、船源污染、规制海洋倾倒

?《长距离跨界大气污染公约》将大气污染定义为:“人类把本质上具有有害作用的物

质或能量直接或间接引入大气,以致危害人类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损坏物质财产、减损或妨碍环境优美以及环境的其他正当用途,大气污染物一词引申为同样的含义。”

?主要因素:能源和工业使用矿物燃料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大气污染的两大特点

?大气只是过渡地带:气体或颗粒物只是暂时在空气中存在

?大气中:污染物传播最快,蔓延距离最远

?会对其他环境要素造成影响

大气污染的法律应对

一般原则:

?特雷尔冶炼厂案:禁止损害他国环境原则

?1968欧洲理事会《治理大气污染原则宣言》,建议三种方法:许可证,标准,城市和工业规划——协调国内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减少来自大气的海洋污染,应制定属其国籍的船舶或飞机的法律和规章。

区域制度

?《长距离跨界大气污染公约》:欧洲国家和美国、加拿大

?框架公约,纲领性文件

?缔约国一般义务:制定控制大气污染的政策和战略

?缔约国合作义务:自然科学领域&经济、社会和生态评价、教育和培训

?“在欧洲监测和评价大气污染物长距离运输的共同规划”(EMEP)

?重申预防原则

臭氧层的法律保护

1985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

是针对臭氧层破坏问题的第一个国际间协议

?一般义务: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之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采取预防性措施:《公约》第2条第2款规定,各缔约国应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从事合作,协调适当的政策以便在发现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某些人类活动已经或可能由于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而造成不利影响时,对这些活动加以控制、限制、消减或禁止。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1987年9月16日,由于在南极上空发现了臭氧层空洞而迅速拟定。

?实施细则

?确定了减少和/或消除一系列物质生产的时间表和目标,由缔约国自由选择实现这些目标的方式

首次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消费和生产作出限制,从而对臭氧层的保护赋予实质性的内容?风险预防的原则

?对受控物质的产品规定了具体而不同的削减和淘汰时间表

?对发展中国家做出特别安排

?控制缔约国与非缔约国的有关受控产品和物质的贸易

?缔约方必须提交每年一次的数据报告

?对缔约国的监督实施机制

?1985-1987:政府间气候变化专家组

?1992年5月9日:《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997年:《京都议定书》

?2007年:“巴厘路线图”

?2009年:哥本哈根协议

?2010年:坎昆会议决议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一个全球性的应对气候变化特别是气候变暖问题的国际公约

?针对是由于直接或间接的人类活动改变了地球大气的组成而造成的气候变化

?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

?“源”、“汇”的清单

《京都议定书》历史意义和主要特点

?第一个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来减轻全球气候变化的国际公约

?第一个将全球市场的弹性用作处理全球环境问题的手段的国际公约

?对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总量控制(或称量化限制)。

?承认“汇”和“库”的作用,并将它们纳入到目标中。

?排放贸易制度

清洁发展机制

排放贸易制度

?《议定书》第6条允许附件一中的缔约方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向其他附件一中的缔约方转让或从它们那里获得排放减少单位。附件一中的缔约方还可以授权法人实体,在该缔约方的负责下参加排放贸易。这种贸易应导致贸易双方减排份额的改变,即转让出去的排放减少单位应从转让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减去,获得的排放减少单位应加入受让方的分配数量中去。此外,如果附件一中的缔约方在一个承诺期内的排放与依《议定书》第3条确定的分配数量相比有富余,可以要求将这部分余额记入以后承诺期的分配数量。根据《议定书》第17条,附件B所列缔约方也可以参与排放贸易。但是无论如何,任何排放贸易应是为实现量化限制和排放承诺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充。

清洁发展机制

?附件一所列的缔约方可以利用经过认证的减少排放来部分履行其量化限制和减排承诺。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也可以从中获益。清洁发展机制建立在《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即《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权力和指导下,受清洁发展机制的执行理事会监督,私有和/或公有的实体都可以参与这一机制。对每一项活动所减少的排放量,由缔约方会议所指定的经营实体根据《议定书》的要求进行举证。如有必要,清洁发展机制还应安排经证明的项目的筹资。

?巴厘路线图

?国际合作

?把美国纳入进来,《公约》的所有发达国家缔约方都要履行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温室气体减排责任,美国也不例外。

?适应气候变化问题、技术开发和转让问题以及资金问题。

?为下一步落实《公约》设定了时间表。“巴厘路线图”要求有关的特别工作组在2009年完成工作

?哥本哈根协议(无法律约束力的软法)

?

坎昆两项决议的主要内容

?决议对棘手问题“《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采用了较为模糊的措辞:《议定书》特设工作组应“及时确保第一承诺期与第二承诺期之间不会出现空当”。这一说法虽然认可存在第二承诺期,但并未给出落实第二承诺期的时间表。决议还敦促《议定书》“附件一国家”(包括大部分发达国家)提高减排决心。

决议认为,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适应”和“减缓”同处于优先解决地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各缔约方应该合作,促使全球和各自的温室气体排放尽快达到峰值。决议认可发展中国家达到峰值的时间稍长,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减贫是发展中国家最重要的优先事务?决议还认为,发达国家根据自己的历史责任必须带头应对气候变化及其负面影响,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长期、可预测的资金、技术以及能力建设支持。决议还决定设立绿色气候基金,帮助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

?决议坚持了《公约》、《议定书》和“巴厘路线图”,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原则,确保了明年的谈判继续按照“巴厘路线图”确定的双轨方式进行。不过,坎昆大会未能完成“巴厘路线图”的谈判。这意味着,明年的谈判任务将十分艰巨。外层空间的界定

?外层空间是地球大气层以外的整个空间。

?外层空间作为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泛指国家主权范围以外的整个高层空间。

?“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共同利益原则”

?“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

从《哥本哈根协议》到中国坚持“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

从《哥本哈根协议》到中国坚持“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 前言:我并不是一个理性的法律人。国际环境法的课堂中,我更多地思考总是停留在批判中国的环境问题和环境政策上,未能以法律的角度分析问题把握问题。这次作论文的契机,让我有足够的空间和时间去探索“中国环境到底怎么了”,浅薄见识,略表一二。 2009年12月7日至1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第五次大会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经过马拉松式的艰难谈判,大会达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笔者在当时连续追踪了几十篇的新闻报道,无一例外的,媒体们都在用悲观和愤慨宣泄着情绪。这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地位颇显尴尬的文件,该怎么承担起后《京都议定书》时期的重任,不容乐观。 不去赘述《哥本哈根协议》达成过程中的艰辛与波折,单就该协议所表达的理念来看:《哥本哈根协议》仍旧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虽然在谈判过程中,一度被披露存在发达国家间的“西方密约”,但会议终究因为发展中国家的强烈抗议而走回正轨。这是一场实力悬殊的博弈,两方之间的矛盾在短时间内难以协调,一边是拥有雄厚经济基础且对环境问题有所实践的发达国家,一边是重视发展国民经济而在利益衡量面前轻视环境问题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不是唯一的原因却是最直接和最重要的原因,发展中国家对于解决问题起步较晚且无相对经验,更因为需要努力发展国民经济而无法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减排,这些国家确实需要“实实在在”的财政援助,这就在面对全球环境问题上出现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全人类共同的利益是联系两方的纽带,妥协的结果便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哥本哈根协议》在一定意义上是个妥协的产物,使得其在强化了“共同责任”的同时弱化了“区别责任”,一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究竟能走多远?中国在保障国民经济平稳有速发展的同时该如何应对全球环境问题?确实发人深思。 一、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简要分析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的是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

国际环境法概述1

第四编国际环境法基础 一、国际环境法发展史简介 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与世界工业的发展、人类环境意识、资源意识的发展有密切关系。纵观国际环境法发展的历史,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即从本世纪2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前;从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到1982年内罗毕会议;内罗毕会议后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 1.从本世纪2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是国际环境法的萌芽期。这25年中,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登记,签订环境资源的国际公约仅有3件,其中最早出现的是1921年日内瓦签订的关于油漆中使用无铅的公约。 2.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前是国际环境法的初步成长期。在这25年里国际环境法得到初步的发展,环境资源的国际公约共56件。 3.从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到1982年内罗毕会议是国际环境法的蓬勃发展期。1972年6月5日到16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以前,人们往往把环境问题看成孤立的局部的问题,通过这次会议,树立了全球一体、保护生物圈的整体观念。《人类环境宣言》与《世界环境行动计划》一起,被113个与会国一致通过,并得到1972年联合国大会的确认。会后的十年,签订国际公约共40件。可以说,人类环境会议标志着原则性的全球环境法的诞生,是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第一个里程碑。 4.内罗毕会议后到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是国际环境法的成熟期,为了纪念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十周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82年5月10日至18日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了特别会议,参加者有105个国家和49个国际组织的代表3000多人,会议总结了人类环境会议以来的工作,规划了以后十年的工作,会后发表了内罗毕宣言。这次会议对国际环境法的进展起到了加油站的作用。在这十年中,签订了40多件国际公约、协定,与我们关系比较大的有:《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关于消耗臭氧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1986),《核成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1986),《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1989)等等,更重要的是,出现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高潮。 5.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又名地球首脑会议(The Earth Summit),于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全世界180多个国家和地区、60多个国际组织的代表,1.5万人参加了大会。12日至13日举行了首脑会议,118个国家的领导人参加了大会。这是有史来空前的盛会。大会在国际环境法方面取得的进展,突出的是:(1)通过和签署了5个文件,其中4个文件,即《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生物多样性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另一件是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主权,是一个比较好的文件。(2)《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已经生效,是强行法,具有现行国际法最强的法律约束力。 二、概述 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国际社会关系的有约束力的规范的总称。其渊源主要是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和国际习惯。各国所普遍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也是国际环境法的渊源之一。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通过的一些决议、宣言、宪章、行动计划等,虽然对各国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但对各国合作保护全球环境起着"软法"的作用。 国际环境法由大量的多边、双边和区域性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条约、议定书、协议等组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试题答案(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试题答案(二) 一、单项选择题(2分×10=20分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括号内) 1、我国在()首次提出排污收费。 A、1978年《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 B、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 C、1982年《排污收费暂行办法》 D、2003年《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依据组成环境的物质与人类活动的关系,环境可以分为() A、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B、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 C、天然环境(自然环境)与人为环境(人工环境) D、室内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 3、地方环境标准的制定机关是() 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B、省级人民政府 C、地方各级环保机构 D、省级环保机构 4、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审批之前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能少于() A、5日 B、10日 C、15日 D、20日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是() A、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B、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 C、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D、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说明 6、《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是() A、蓝色、黄色、橙色、黑色 B、黑色、红色、黄色、蓝色 C、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D、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7、环境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检查或采取制裁措施的依据是() A、环境行政处理 B、环境行政处罚 C、环境行政许可 D、环境行政强制执行 8、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9、在控制固体废物转移入境的有关法律规定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B、国家限制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C、国家禁止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D、国家并不禁止进口未列入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的固体废物 10、下列关于我国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关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B、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如属于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则仍适用我国国内法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C、国内环境法的效力优于国际环境条约; D、国际环境条约在我国境内直接适用,不需要国内立法机关将它转换为国内法 二、多项选择题(4分×5=20分备选项中有2—4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全部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1、清洁生产的“清洁”主要表现在() A、清洁的技术标准 B、清洁的能源 C、清洁的生产过程 D、清洁的产品 2、关于我国环境监测机构的论述正确的是() A、全国环境监测机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置 B、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设置三级监测站,即国家级、省级、市级监测站 C、各级环境监测站受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领导,并在业务上接受其指导

环境保护法教学大纲

《环境及资源保护法》教学大纲 英文名称: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conservation law 授课专业:法学学时:51学分:3.0 开课学期:第5学期 适用对象:法学专业本科生 一、课程性质及任务 1.性质:环境及资源保护法学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同时也是法学专业本科的专业核心课程。 2.任务:开设本课程,旨在使学生全面系统地了解环境法学研究的基础和前沿领域,了解环境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了解环境法学的研究领域,了解环境法学思维的特点、方法和一般模式;熟悉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及生态保护法以及国际环境法规范,了解各类规范之间的相互联系,提高运用环境法规范维护合法环境权益和处理环境及资源纠纷的能力;掌握环境法学的基本概念和一般理论,掌握环境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精神及主要内容,提高学生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培养学生运用环境法的基本理论并结合环境法律的规定分析和解决环境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使学生了解环境资源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使学生了解环境权的基本理论;使学生掌握具体的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使学生掌握自然保护法、污染防治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内容。 三、课程教学内容 第一章环境问题及环境保护(2学时) 第二章环境法概述(2学时) 第三章环境法的主要制度(2学时) 第四章环境法治(2学时)

第五章环境侵权及环境民事责任(3学时) 第六章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3学时) 第七章大气污染防治法(3学时) 第八章水污染防治法(3学时) 第九章海洋环境保护法(3学时) 第十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3学时) 第十一章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治法(3学时) 第十二章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2学时) 第十三章生物资源保护法(3学时) 第十四章非生物资源保护法(3学时) 第十五章特定区域环境保护法(3学时) 第十六章能源法(3学时) 第十七章国际环境法概述(2学时) 第十八章国际环境法的渊源(1学时) 第十九章国际环境法中的国际组织(1学时) 第二十章国际环境责任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2学时) 第二十一章国际贸易及环境(2学时) 四、教学重点、难点 1.教学重点:本课程的重点在于“概述”、“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以及环境污染防治法及自然资源保护法的一般理论,而对于其他部分可根据授课对象接受程度而加以取舍。 2.教学难点:在于如何指导学生建立理性地分析环境及资源问题,建议讲课中运用其他学科知识,如环境及资源经济学、环境伦理学的知识及成果。 五、教学时数分配 教学时数51学时,其中理论讲授51学时,实践教学0学时。(具体安排见附表) 六、教学方式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在尼加拉瓜境内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 【案情简介】 从1984年2月开始,在美国的资助和直接参与下,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组织在尼加拉瓜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这严重威胁到尼加拉瓜的安全和航行,并造成了重大事故和损失。美国还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攻击尼加拉瓜港口、石油设施等。为此,尼加拉瓜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请,控告美国在其港口布雷、出动飞机袭击尼加拉瓜石油设施和港口以及进行其他军事和准军事活动。 尼加拉瓜请求法院宣布美国的行为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其内政和侵犯其主权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及对其本身和其国民所受损害予以赔偿,并指示临时保全措施。 美国则认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为尼加拉瓜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并未发生法律效力。而且,1984年4月6日美国政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对于1946年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在两年内不适用于“与任何中美洲国家的争端或由中美洲发生的事件引起或同中美洲事件有关的争端”,该通知立即生效,这也排除了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判决】 1984年5月,法院指示了临时保全措施。11月,法院作出初步判决,否定了美国的初步反对意见。法院认为尼加拉瓜1929年发表的接受国际常设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依《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具有法律效力。至于美国1984年的声明,应受其1946年声明中的“6个月后生效”的约束,这是依据诚意原则的结果。因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1985年,美国宣布退出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并中止1956年《美国和尼加拉瓜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美国对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接受。法院认为美国的这些行为均发生在法院作出初步判决之后,其管辖权不受影响。根据规约第53条有关当事国一方不出庭的规定,法院决定继续审理此案。 1986年6月,法院对本案的实质问题作出了判决。法院以绝大多数票判决:美国在尼加拉瓜境内的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对尼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美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是对尼内政的干涉,明显违反了不干涉原则;美国对尼加拉瓜的行动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美国鼓励了尼反政府武装从事违反人道法原则的行为,美国在尼港口布雷造成第三国船舶及其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也构成了对人道法原则的违反;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不再采取任何上述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并对违反行为所

论国外和国内环境法的发展特点和趋势

论国外和国内环境法的发展特点和趋势 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指出,法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从某种意义上讲,一页法的历史相当于一卷法理学书籍。只有掌握环境法的发展过程,才能从总体上掌握并深刻理解环境法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一、国外环境法的发展特点和趋势 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渐进的历史过程,是与环境资源问题的严重性和普遍性、人们对环境资源问题认识的深化和环境保护活动的强化的历史过程相联系的。自从人类社会出现以来,人类就无时无刻地与环境资源打交道,环境法就是随着人类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资源活动的发展而逐步兴起的。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环境资源状况各异,环境法的发展因此也很不平衡——迄今有的国家已经初步形成比较完整的环境法体系,有的国家的环境法的发展则比较缓慢。 从历史的发展角度来看,人类的环境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古代环境法;近代环境法;现代环境法。这里主要谈一谈现代环境法。 国外的现代环境法,是从本世纪六十年代起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而迅速崛起的。经过30多年的发展,环境法在许多国家已形成一个复杂的环境法体系,并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首先,环境保护已成为许多国家宪法的重要内容。例如希腊于1975年、葡萄牙和印度于1976年、加拿大和菲律宾于1987年、波兰于1989年、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于1991年也都修改宪法,增加了保护环境的内容。 其次,许多国家制定和颁布了环境保护基本法,对环境保护进行全面综合的法律调整。环境保护基本法是一个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牵头的法律,它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基本环境政策、原则和制度,其作用是能够对环境保护法律关系进行全面综合的调整。卢森堡在1965年制定了《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日本于1967年通过了《公害对策基本法》,1972年又通过了《自然环境保全法》,并与1993年颁布了全新的《环境基本法》。目前,其它国家还在陆续制定和颁布这种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其三,各国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单行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随着各国对环境管理的不断强化,环境立法越来越全面具体,因而便颁布了大量的各方面的单行环境法律、法规。比如日本,在1970年第64届国会上,一次就通过了《废弃物处理和清扫法》、《海洋污染防治法》等六部环境法律,并对《公害对策基本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八部法律进行修改。此后又陆续颁布了《恶臭防止法》、《特殊鸟类转让法》、《关于公害损害健康补偿法》、《公害纠纷处理法》等一系列单行环境法律,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环境法体系。 另外,各国还有大量的地方性环境法规。 环境立法的健全和完善,为各国环境的保护起到了促进和保证作用,使这些国家的环境得到较大改善。 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世界各国围绕持续发展问题都在制定本国的发展战略,与此相适应,各国的环境法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环境立法的系统化和协调化。 二是环境法的法典化。许多法律部门都经历了一个由分散立法到集中性的法典化过程。现代环境法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后,在数量上已经达到相当多的程度,在

第四章 国际环境法的内国法化

第四章国际环境法的内国法化 一、前言 环境保护规范之对象不限于人民,只要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之行为者,无论公权力机关还是私人机构,皆得为规制之对象。因此,环境保护不限于对私人行为的直接控制或间接诱导措施,进一步而言,国家必须透过对环境政策之落实来实践环境保护之作为,这些政策包括中央政府层级及地方政府层面。然而,在台湾宪法体制中上不存在一个广泛而完整之环境宪法的概念。因此,在论及环境基本权之概念时,一方面涉及环境污染者基本权利保障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涉及因环境污染而受侵害者的基本权利保障。 行政院永续会所一定通过之行动计书中要求“配合国际环保公约,推动配套法令制度”也就是国际环境法内国法化的要求。台湾在外交局限的状况下,无法直接参与国际环境相关公约、协定、条约、议定书等的制定,亦无法直接签字、批准、加入这些国际文件,所以在法制层面上唯有借国际环境法内国法化的作为,引进国际社会中主流环境规范。台湾既为一法制地区,且有性质属大陆法系的法律体制(包含行政法的层面),故在进行国际环境法内国法化之过程中,亦必须照顾到本身的法律体制。 本研究系站在国家作为环境保护主体之地位,来观察研析国际环境法内国法化的课题。本章将探讨国内环境法律体系内涵的基本要素、国家在法律上之作为、与国家基于给付行政之作用所为的环境保护义务,并由法制明年与环境政策面提出落实环境保护之法制作为建议。 二、国内环境法律体系内涵的基本要素 国际环境法内国法化之目的其实包含两个层面,一为引进国际社会环境法制之主流思维,以强化国内的环境保护。二为减少国家作为一个环境主体所造成对国际环境的侵害,而使国家不会成为国际社会中的“过街老鼠”。换言之,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国家其实有责任与义务加强国内环境的保护与控制,并减少跨越国家管线范围界限的环境破坏,譬如对跨境之空气污染、水或海洋环境污染及越境有毒、物质之传输的减少与控制。 再者,国内环境法律体所规范之对象不仅是一般自然人或私人企、法人体的环境行为,亦 三、国际环境文件内国法化的途径 台湾由于国际情势之现实,无法参与大多数国际环境组织或会议,相对地,也就减低了台湾参与制定、签署、批准或加入国际环境文件(international instruments on environment)的机会。因此,在国际与国内环境规范的互相关系上,便很少有机会透过诸如国会决议的内国法化程序加以探讨和研析,并凸显国际法与国内法间的相互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体系间的关系有一元论与二元论之分。一元论者对“法律”采单一之认知,并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形成同一法律秩序的两个部分;而二元论这则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且相互独立的法律系统或法律秩序。此外,国际法之一般规则是“一个国家不能以其国内法之规则或不足对以国家法为基础的主张加以抗辩”,反映在1969年5月23日制定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则为“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换言之,国际法是认为,国家不能诉诸于其国内法或程序来作为不遵守国际义务之理由。 国家被要求诚信的履行其国际义务,但他们同时可以自由的决定在其国内法律体系下此种义务的行使方式。同理,作为国家的一般责任(a general duty),国家应使其国内法与其再国际法之下的义务相一致。但是,国家法将达成这一结果的方法留给国家的国内管辖权,这些方法即一般用以描述国际法内国法化的各种用语,譬如,纳入(incorporation)、采认(adopotion)转化(transfermation)或吸纳(reception)。国家有自由决定如何最佳的将其国际义务转化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定义: 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拘束力,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它与强制法不同。强制法是: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不许损益,且仅由今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一般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础,可以引申出来的一般规则。强制法是某一领域的。强制法主要适用各国之间的条约关系,即便呢原则适用于国家的一切行为,国际法各个部门。强制法规则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决发展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写在文件里。 国际法一出现就有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但二战后这一概念才强化。联合国宪章第二条包括了基本原则,1970年《国际法基本原则宣言》,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也强调了这一点。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也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内容: 1、国家主权平等: 主权:国家最基本、最主要的属性,国家对内对外的基本权利,对内对高管辖权,对外独立权、自卫权。13-14世纪出现主权概念,想以此反对宗教色彩浓厚的神圣罗马帝国,但没有太大影响。1577年布丹提出主权概念。1614年黎塞留提出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主权停留在国王这个层次,叫君主主权。1625年格劳秀斯提出主权平等说,提出国际法意义上的主权。18世纪卢梭提出人民主权。 二战后主权进一步被强调,被认为是国家基本属性,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绝对权利。现在进入全球化,我们应该说主权是相对的。现在发达国家在弱化主权,提出主权过时论,新干涉主义等。落后国家强调主权,不加任何限制的主权。 1992年联合国安理会首脑会议,加利说:绝对的、排他的主权时代已经过去,它的理论从来就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安南:国家主权就其最基本的意义而言正在重新定位。现在国家普遍被认为服务于人民的工具,主权的概念更多的被加入了人权的概念。只要自主让与的权利,就不是损害主权。 2、不干涉内政: 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已任何借口和方式直接、间接干预本质上属于任何一国国内管辖之事物。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她过接受自己的意志、制度和意识形态。内政不是地理上的概念,一国境内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对其他国家的内政干预;行为发生在国外,也可能是本国事务。这是主权平等原则的延伸。(以下内容见《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https://www.360docs.net/doc/bd5415907.html,/chinese/documents/decl-con/chrondec.htm,此处从略)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各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与他国之间的国际争端。1920年国际常设法院开创了以司法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先河,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规定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位一向普遍性国际义务。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再次规定。(以下内容见《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https://www.360docs.net/doc/bd5415907.html,/chinese/documents/decl-con/chrondec.htm,此处从略) 4、国际合作原则 各国不论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都有义务互相协助。一战后,国际联盟第一次建立了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组织,提出了增进国际合作并保证其和平与安全。二战后,国际合作成为普遍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已经写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也是国家的重要目的,和平时期国家更需要合作,成为所有国家参加包括所有领域固定、长期的合作,更

全国2016年4月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6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28)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6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我国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环境”的定义中心增加的环境要素是(B ) A、人文遗迹 B、湿地 C、野生生物 D、乡村 解析:考新法,课本没有。见15年《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复习中要注意新法的内容也会考。近两年的新法还有《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税法》 2、我国历史上,对主管官员失职导致资源破坏,土地荒芜以及提防失修,或者侵占田间街道种植作物、随意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毁坏树木庄稼的行为规定了详细的处罚条文的文献是( C ) A、《伐崇令》 B、《秦律十八种》 C、《唐律》 D、《全上古代秦汉三国六朝文》 解析:见课本57页。上述四个文件的主要内容都要掌握。其中A和D项也已经考过。 3、根据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共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包括( A ) A、公民个人 B、有关组织 C、法律规定的机关 D、环境保护团体 4、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目标是(D ) A、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B、为环境保护优先论提供理论依据 C、为经济发展优先论提供理论依据 D、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解析:见课本103页协调发展原则的内涵。另外,内涵中的第二点系统调发展的实质是2013年10月的单选。 5、2003年,国家发改委规划在怒江干流上建设2库13级的水电站,此举引起了重大争议。一些环保学者认为,怒江水电开发可能给怒江流域沿岸的生态环境带来灾难性的影响,在把这些重大不利环境影响讨论清楚之前,怒江的开发应当慎之又慎,上述观点体现了环境法的(C ) A、公众参与原则 B、受益者负担原则 C、预防原则 D、可持续发展能源则 解析:本题源于教材的案例题,具体见107页案例3.2,主要体现的是预防原则和协调发展原则。而选项中只有预防原则是符合要求的。 6、下列环境法律制度中,属于我国首创、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B制度的是() A、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B、“三同时”制度 C、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D、排污收费制度 解析:见教材109页第二段。 7、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排污者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或者免缴排污费的情形是( D ) A、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B、因国际经济形势变化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C、因经营不善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D、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解析:见教材133页倒数第五段。 8、为了杜绝地方各级政府在决定严重污染企业治理方面的不作为现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限期治理的决定权赋予(A )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 D、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9、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规定的是(B )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国际环境法 10.1 复习笔记 一、国际环境法概说 1.国际环境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环境法,是指各国及其他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彼此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作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新的分支,国际环境法在整个国际法律秩序中具有若干区别于国际法其他部门的特殊性。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国际环境法是一个主要以国际书面文件为表现形式的国际法分支。 (2)国际环境法是一个“软法”现象较多的国际法分支。 (3)国际环境法学是一个交叉性很强的国际法分支学科。 2.国际环境法的简史 (1)在联合国成立之前,有关国家签署了一些有关环境方面的条约,还出现了一些对国际环境法形成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国际仲裁判例。 (2)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到20世纪70年代初,国际环境保护方面的发展有如下几个特点:首先,联合国的成立为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奠定了组织基础。第二,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明显增多,特别是产生了一些重要的全球性公约和区域性条约。第三,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领域相对集中。

(3)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环境法进入了全面、系统发展的新阶段。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和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为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的两个里程碑。 ①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 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行动计划》和《关于机构和资金安排的决议》等重要文件,对于推动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a.《人类环境宣言》表达了各国对人类环境问题的共同认识和共同信念。 b.《人类环境宣言》宣示的一系列人类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有的是对习惯国际法的确认,有的预示着国际环境法及其原则发展的方向。 c.会议通过的《行动计划》为协调各国环境政策和加强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提供了一个框架性的工作方案。 d.会议促成在联合国系统内增设专门性国际环境合作组织。 ②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 会议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并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开放供各国签署。这次会议及其通过的文件对于人类环境的国际保护及其法律秩序的进一步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a.会议标志着各国对于人类环境问题的共识在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基础上又有了更高的突破性认识。 b.会议及其成果标志着国际环境法作为一个新的国际法分支日趋成熟。 c.会议通过为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一个空前宏大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行动规划,为21世纪国际环境法的发展确定了主要目标和重点领域。 (4)2002年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及之后的发展,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之后,

知识点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国际环境法的实施是指国际环境法

知识点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一、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是指国际环境法主体行使国际环境权利、履行国际环境义务的活动。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与国家责任直接联系在一起。 国际环境法实施的实质和关键,是它的习惯法和条约如何转化为国内法,在国内得到实施的问题。 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途径 (一)国内实施 (二)国际执行 三、国际环境管制手段 是指国际社会采用的、由国际环境法规定的、调整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各种具体措施。 (一)直接管制手段 (二)间接管制手段 四、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和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 (一)国际环境损害责任 是指国际法主体因违背国际环境义务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1.国家环境损害责任 2.国际环境损害民事责任 (二)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 1.外交解决方式 2.法律解决方式:仲裁、司法解决——(1)联合国国际法院(2)国际海洋法庭(3)欧洲法院 五、我国加入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 (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濒危物种贸易公约〉),于1973年3月在华盛顿通过,1975年7月生效。该公约于19时4月8日对我国生效。公约的宗旨在于设计一种进出口许可证制度,通过控制国际贸易,防止过度开发,以保护某些濒危物种。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1982年12月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通过的,我国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并于1996年6月7日批准加入该公约。 (三)《南极条约》 《南极条约》是1959年12月1日在华盛顿签订的。它的适用范围为南纬60度以南的地区,包括该地区所有冰架。它的规定主要有: (1)宣布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南极从事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活动,如建立军事基地、建筑要塞、进行军事演习和任何类型武器的试验; (2)促进在南极科学调查方面的国际合作; (3)“冻结”任何国家对南极地区的领土主权权利或领土的要求,既不承认已有的对南极地区的权利或领土的要求.又禁止对该地区提出新的主权权利或领土要求 (4)禁止在南极远行任何核爆炸和在该区域处置放射性尘埃; (5)设立协商国观察员制度以监督条约的执行; (6)建立缔约国协商会议以审议公约的执行和通过对公约的修正等事项,其中包括关于南极生物资源的保护与保存措施。 (四)《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 《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是联合国教笠文组织于1972年7月通过的。《世界遗产公约》承认国家领土内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传与后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公约所建立的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制度是一个旨在支持公约缔约国保存和确定这类遗产的努力的国际合作和援助系统。 (五)《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年3月22日在维也纳通过,1988年9月22日开始生效,我国于1989年9月11日加入该公约。该公约由序言、正文21条和2个附件构成。该公约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首次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全球性的大气保护公约。 (六)《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是于1969年由国际海事组织主持缔结的解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二)特点: 1国际社会公认: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特征和要件之一 2具有普遍约束力:对国家和国际法主体都具有约束力 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对国际法的各个部门都具有指导作用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国际法的具体规则和规范都是从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派生和引申出来的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 (一)强行法 强行法,亦称绝对法,是指必须绝对遵守和执行的法律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构成要件:(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 (2)公认为不许损抑; (3)仅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原则是得更改之。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异同 1.相同之处:

他们都是全体国家或绝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和接受的,它们的法律拘束力都是优于其它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它们也都与国际公共秩序的概念联系在一起。 2.区别: (1)强行法主要适用于各国之间的条约关系,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并不限于国与国的条约关系。 (2)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发展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 《条约法公约》53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 第二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一、17世纪~18世纪:倡导传播时期:国家主权观念盛行。 二、一战以后:逐步发展时期: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出现,国际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三、二战以后:深入发展时期:《联合国宪章》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影响:确立了一系列国际法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2条:1)会员国主权平等 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不使用武力 5)集体协作

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

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 班级:10环境工程4班姓名:文锐昕学号:3110007795 【摘要】: 境法发展的内在驱动力,不仅取决于生产力的推动作用,与法制发展的风格、特色有关,而且源于人类对于环境问题的认识活动。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的通过标志着国际环境法的成熟。该宣言几乎涵盖了国际环境法领域中的所有基本原则。我国现有的环境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中,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该部法律尚存在一些明显的局限性。因此,本文分别对照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风险预防原则以及国际合作原则,提出了修改及完善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一些设想和建议。在健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制度背后所蕴含的价值理念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中外比较修改完善 一中外环境法发展沿革 对中外环境法发展沿革进行考察,不可回避的是对历史分期问题的看法。马克思的历史分期法以“社会形态”概念为中心人类社会历史划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五个阶段。但这并不是关于历史分期的唯一观点。法制发展的固有规律出发,不同时期法制的风格和特色得到了特别关心。 1、国外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是国外环境法产生的时期。由于科技革命极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工业活动影响的区域越来越广泛,人们享受工业文明成果的同时,排放的污染物迅速猛增。英、美、日、法等一些工业发展较快的国家,开始深刻认识所出现的环境资源问题,疾声呼吁提高生活质量,遏制环境污染。20世纪初至60年代末,是国外环境法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人类深化了对于环境问题的认识,把矛头指向了人类久已习惯的“征服自然”的观念。各国纷纷采取综合性环境立法的形式,环境基本法的形成成为显著特点。20世纪70年代至今,是国外环境法不断完善的时期。 2、我国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古代就出现了保护环境与资源的法令,但这并不是近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新中国成立到1973我国环境法孕育的时期。1973 至1978我国环境法产生的时期。1978年至1992年,是我国环境法发展的时期。到198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颁布。单行法层面,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单行法律法规用于污染防治、保护自然资源与环境。1992年至今,是我国环境法开始完善的时期。 二中外环境法发展的异同性比较

国际环境法属性探讨

国际环境法属性探讨 直面燃眉的各种世界性环境危机,环境保护已然成为国际立法的必然 趋势和首要任务。伴随着人类自身环保意识的增强、自发性的环保运 动的展开,尤其是在20世纪70年代之初国际组织的介入,拉开了 “环境新时代”的序幕。1972年6月5日,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 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环境保护的世界会议———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开创了人类历史新纪元。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催生了一个因应 现实的新的法律部门———国际环境法。不过,因为国际环境法是一 个年轻的法律部门,所以有人认为,“国际环境法”这个概念并非名 副其实,极力否定国际环境法是“已经形成体系的独立法律部门”。 国际环境法的属性究竟是什么呢?本文试以此为主线展开分析,阐述观 点并加以论证。 一、国际环境法的价值取向 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不是偶然的,她是伴随着人类环境保护意识 的提升,对人与自然关系准确掌握的基础上,为应对世界性环境危机 而建立起来的规则体系。我们只有明晰了环境问题的实质以及环境保 护的终极目的,才能对国际环境法形成准确的理解和理解。其一,要 尊重自然的生存权。必须看到,自然不是机械、沉寂的,而是充满活力、与人类同呼吸共命运的统一体。实际上,物质的统一性表明,人 类仅仅大自然中平等的一员,大自然不但对人类有工具价值,也有自 身的价值,人和自然都要尊重客观法则。学界也正是在研究了人类与 自然关系中的客观法则后,建立起环境伦理观点的。进言之,自然也 有其生存权,不可随意地加以否定,这便是环境的伦理基础。人类将 道德关怀扩展到其他生物和整个生态系统,实际上就是注重自身存有 的利益、幸福和命运,是人类最有意义的尝试。当人类能以反映人与 自然的准确的伦理关系来指导其道德生活时,人类将会获得更大的自由。而且,伦理不但是一种观点,同时也是一种现实的力量。通过秉 承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以代内、代际公平及人与自然的和谐为 核心,在当代和未来世界中,借助一定的社会结构,能够对既有的环

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

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 析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 摘要:随着环境危机的加剧,环境法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国外的现代环境法,是从本世纪六十年代起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而迅速崛起的。我国则是分新中国成立以前的环境法和新中国成立以后60多年来由缓慢发展到蓬勃发展的环境法。本文分别简述了国内与国外环境法的发展、现状和趋势,以此对比分析出国内外环境法的共同点以及不同点。有助于我们在客观、务实的前提下,更为合理有效地借鉴国外环境立法的先进经验。 关键词:环境法国内环境法分析国外环境法分析比较分析 一、前言 法的目的是法所要达到的境地或所要得到的结果,是对法所要追求的价值最直接最明确的表述。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历来人们都在为能够获取更多的生存资源和改善生存条件的资源而奋斗,而各种资源是相对固定的,由此就必然会导致各类社会主体在争取利益资源的过程中产生矛盾与冲突,进而导致已有环境秩序的破坏和环境危机的加剧。环境的不断恶化促使人类重新思考其自身与地球的关系,通过加强环境立法借助法律手段保护环境。环境法的功能作用不仅越来越受到立法者的重视,而且越来越受到国民的关注。当然,人类文明史中的任何时代和任何地方,都关注法律所实现的应有状态,但因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度,法律制度设计肯定有明显不同,法律也各有特色。 二、国内环境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中央环境立法(包括环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发展,地方环境立法(包括地方环境法规和地方环境行政规章)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我国地方环境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是指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构成国际法的重大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规范体系中最核心的部分。 2、特征:公认性、普遍性、基础性、约束性 1)、公认性:对所有(绝大多数)国家都有约束力的原则 形成:自下而上 各国公认= 一致认可,而是绝大多数 达到公认程度的情形: A、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的规则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 1945年联合国宪章 B、一项原则最初被少数国家提出,后在实践中逐渐被各国承认和接受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 C、国际组织的重要决议,特别是联合国大会的重要决议的规则。 ** 联合国大会决议:内部效应 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外部效应 2)、普遍性 A 、由法律原则的本质属性决定 B、不是仅在个别领域中运用的具体原则或个别原则,应是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 3)、基础性 A、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 B、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豁免原则 国家主权豁免: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行为和财产没有管辖权 主权原则——国家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 如:在别国经营的公司,要交两份税款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领事裁判权:在一个国家内,对于外国人在当地的犯罪,不接受东道国的法律审判,而由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领事馆外交官自行处理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附属国(对外主权减等) 西方:保护国 欧洲小国,如圣马尼诺自愿让渡部分主权外 C、判断其他国际法规则效力的标准 4)、约束性 来源于公认性 来源于基础性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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