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课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②船舶为机动船和非机动驳船。
课税对象
不论何种车船,只要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 就是车船税的课税对象。对依法不需在车船管理部 门登记的车船则不属车船税的课税对象。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而 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依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这样 的车船仍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2)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 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 税。
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 其中,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未缴纳车船税的,前次缴
税年度设定为2006年。 (2)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
的,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往年补缴=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 其中,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应
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的计算
从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 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有欠缴车船税的, 保险机构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应纳税款。
(1)对于2007年1月1Leabharlann Baidu前购置的车辆或者曾经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保单中 “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纳税月份数为车辆登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 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应纳税月份数为购置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 份数。 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 年度-1)。
扣缴义务人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 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征税范围和征税对象
征收范围: 指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
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 船。 分车辆和船舶两大类:
①车辆为机动车,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 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 专用机械车;
对于除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外交车辆、 省级政府规定免税的公交车辆以及农村客运车船和农民自 由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如果没有缴税,应当在购 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 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情况下车船税的计算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
4、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 计算征收车船税。
5、自重,是指机动车的整备质量。对于无法准确获得自 重数值或自重数值明显不合理的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 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由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车辆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辆核定计税依据。对能够 获得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和核定 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车辆的自重;无法获得核定载质量的专 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确定自 重。
(3)即使是非机动车船,只要是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在 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也属于车船税的课税对象, 但其属于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不缴纳车船税。
税目、税率
税目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采用定额税率 (1)对应税车辆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即对各类 车辆分别规定一个最低到最高限度的年税额,同 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 额幅度内,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同一计税标 准的车辆,具体确定适用税额。 (2)对船舶税额采取分类分级、全国统一的固定税 额。采取这种办法,是考虑到船舶流动性大、行 程较长的特点。
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计税依据的确定 车船税分别以车船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为
计税依据。具体规定如下: 1、车船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
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 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 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 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 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 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车船税
车船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 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开征时间:
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 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 用税暂行条例》进行合并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 施行。
纳税人
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 为: 应纳税额=
特殊情况下车船税应纳税款的计算
(1)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 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
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 “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 日期当月的月份数。 (2)税务机关已批准减免税的车辆 对于税务机关已批准减税的机动车,“当年应缴”项目应根据减 税前的应纳税额扣除依据减税证明中注明的减税幅度计算的减税 额确定,计算公式为: 减税车辆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 对于已向税务机关缴税或税务机关已经批准免税的车辆,“当年 应缴”项目应为0。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 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 车船税。
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 有权的单位。
单位包括所有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 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 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 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 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 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3、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 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 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 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