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合集附带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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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案情简介:

王某(1948年出生)于2010年起到某印刷厂的传达室看大门,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协议,王某工资为每月1000元。2013年9月因印刷厂经营困难,王某被解雇。当年11月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认为印刷厂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王某不解,随后来到蓬莱市148指挥中心咨询相关法律事宜。

解析:王某到印刷厂工作时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所规定的劳动者(男职工16周岁到60周岁),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务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所产生的争议不受《劳动法》的调整。

对应法条:《劳动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2、劳动合同的订立

关键词:事实劳动关系、书面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7年2月4日,张某通过劳动中介公司在一家公司找到工作,并与该公司口头商定:张某的试用期为1个月,月工资为1600元钱。试用期满后,张某多次向该公司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一直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3月4日,因为交通不便,本人年龄已大,张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结清当月的工资,公司提出张某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结清当月工资。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解析:不合法。

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已经产生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发生争议时已经满一年,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作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应该向张某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对应法条:《劳动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案情简介:

张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有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张某

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个人收入则主要是销售提成。尽管张某对保险推销工作满怀热情,不辞辛苦,但头一个季度下来,所签保险单寥寥无几,远远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定额。公司销售主管提醒张某说,若第二季度仍完不成任务,他就将面临被解聘的可能。为了保住工作,张某更加努力,甚至发动了所有的亲戚朋友,第二季度的销售业绩比头一季度有所提高,但比公司的定额还是差了不少,于是他担心的事情出现了:公司销售主管口头通知他说,鉴于他连续半年都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保险销售工作,因此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请他在3天内办好离职手续。

张某万般请求,希望公司能再给他一次机会,被拒绝后,张某又提出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销售主管以解除合同是因为张某自己不能胜任工作,且事先又提醒过他为由,拒绝了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双方遂发生争议。

解析:

一是没有对张谋进行调岗或培训;

二是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

三是没有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应法条:《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合同。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4、休息休假与工资

案情简介:肖某于2013年2月16日至同年12月30日在甲公司任销售部经理,双方签订了自2013年2月16日始至2016年2月17日止的劳动合同。2013年12月30日,肖某以家庭原因需要休息时间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肖某的社保查询记录显示其参加工作日期为1992年11月,截止2012年末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14年11个月。2014年4月24日,肖某申诉至仲裁委员会,要求甲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3768元。当事人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显示肖某在甲公司期间已休带薪年休假。根据肖某的累计工龄,其在甲公司工作期间应按照每年10天的标准享有带薪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折算后,肖某在甲公司应享有带薪年休假8天,根据其工资标堆,肖某诉请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不高于法定标准,法院予以支持。

解析:肖某的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2个月,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当无法确定具体的累计工作时间时,用人单位通常以社保缴费记录来判断具体的工作时间。

相关法条: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天数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

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入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而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方法:(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拓展: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

(1)平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等同于加班时间;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一

般不安排补休。

5、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案例简介:

马某与一煤矿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在合同期间发生意外事故,不论什么原因,煤矿概不负责。两个月后,矿井大面积倒塌,马某受重伤。马某家属要求煤矿支付医疗费,但煤矿以合同规定为由,拒不支付医疗费。马某及其家属诉诸法院,法院裁定该合同有关意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概不负责的约定是违法的,其协议无效,煤矿应当支付马某的全部医疗费并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费,建议劳动管理部门对煤矿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督促整改。

解析:

劳动者具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该合同中不承担工伤事故责任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

煤矿应当支付马某的全部医疗费并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费

相关法条:

《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十八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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