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缓刑知识点小结(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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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缓刑而言,大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适用条件:《修正案八》作了重大修改
1.适用对象: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减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荆、死缓(主刑只要没死的都可以)。
假释:有期、无期、死缓(拘役不适用假释)。
监外执行: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仅限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2.可以适用缓刑的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形: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4.禁止适用缓刑的情形: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缓刑的考验期(1251):
拘役:原判刑罚以上1年以下,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原判刑罚以上5年以下,不得少于1年。
三、撤销的条件:
(一)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的:新罪、漏罪、违法违规、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期满后发现的: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缓刑考验期满后如果只是发现判决以前有漏罪没有处理的话:不撤销缓刑,单独追究漏罪(漏罪不撤新罪撤)。
(11年)10.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
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再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且不得再次宣告缓刑
B.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C.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减刑(重点掌握减刑的限度)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4.其他死缓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
(一)死缓的处理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原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标准,执行死刑。
(二)对死缓减刑的限制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人民法院依照上述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根据有关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因而涉及相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请回答第92—93题。
(11年)92.关于犯罪分子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案件,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BCD)
A.绑架案件B.抢劫案件C.爆炸案件D.有组织的暴力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