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垄断的危害性1
浅论对行政垄断的新理解(一)

浅论对行政垄断的新理解(一)论文关键词:行政垄断;形成原因论文提要: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那些滋生于体制的、观念的以及意识上的病垢,仍然制约着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而行政垄断就是其中一个顽强的阻力。
本文对行政垄断的定义、形成原因进行说明,并阐述自己对行政垄断的新理解。
一、对行政垄断的不同定义和界定有人认为行政型垄断为“某些个别的经济行政机关及其工职人员以履行政府职能为形式,运用行政权力对社会资源、生产要素和市场运行的独占或者垄断,并凭借这种独占或者垄断谋求同政府的目标和职权的本意相悖的行为。
”(李中圣《行政型垄断的几个问题》,《政法论丛》1992年第2期);也有学者将行政型垄断概括为“市场管理部门滥用其手中的管理权”。
(历永《我国行政型垄断与世贸组织国民待遇冲突探析及启示》,《国际贸易问题》2001年第2期)这一类定义对于行政型垄断的主体认识不一。
有学者曾对有关行政型垄断的主体界定的研究进行过整理。
“关于行政垄断的主体,在诸定义中出现过的主要有:政府;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或部门;行政机关(包括享有行政权的组织);国家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国务院除外);国家经济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行政机关以及带有行政职权的企业;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政府的所属部门、一些中央或地方的经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行政公司;经济行政机关及其工职人员”。
二、行政垄断成因分析行政性垄断产生的原因是复杂和多方面的,既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一般普遍原因,更有我国体制转轨、生产力水平等特殊条件下的特殊原因。
1、普遍原因。
从不同国家的历史和不同类型的国家经历来看,行政垄断在中国出现形成不可避免。
行政垄断是公权力在经济生活、市场活动中的体现,没有公权力就谈不上行政垄断。
只要国家存在,公权力就必然存在。
只要公权力存在,作为对经济生活干预的一种形式和经济职能的一种表现的行政垄断就必然存在,国家不可能也不会对市场活动完全放任自流。
行政性垄断的危害及对策研究

行政性垄断的危害及对策研究----157e889e-7164-11ec-832e-7cb59b590d7d【摘要】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被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社会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文章剖析了行政性垄断的成因、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危害,并且对于解决和改善行政性垄断相关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性垄断;成因;危害;对策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21)07-129-01 一、行政-性垄断的成因(一)垄断者追求超额利润的最大化垄断者之所以要垄断的最根本目的在于获得超额利润。
获得政府的保护和支持对于市场主体来说无疑是获得超额利润最有效的方法。
一方面,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为追求自身利益,不惜利用手中权利限制竞争;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迫切想要通过这种手段把地方的经济搞上去,即为了所谓的政绩工程、面子工程。
(二)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时期行政性垄断在我国盛行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目前仍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渡阶段。
新旧体制之间的转轨还没有完全结束,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不彻底,其影响依旧存在。
此外,财政体制、干部任命体制也是行政性垄断形成的众多因素之一。
(三)现行法律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不足法律对行政性垄断规制的不足也是其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
随着行政性垄断问题的日益突出,目前已经出台了不少规制行政性垄断的法律、法规,但由于缺乏系统性和具体性,造成了实际操作中的困难。
(四)中国传统文化中全能政府的消极影响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使得封建文化对中国的影响可以触及到生活的各个角落。
特别是全能政府的文化深入人心,这也是当下我国行政性垄断产生的历史原因。
二、行政性垄断的危害(一)行政性垄断严重阻碍统一市场的形成行政性垄断大多只着眼于某一地区或部门的利益,过于强调地方性、区域性、封闭性,人为地将统一市场分割为不同的区域。
以行政权力强制性干预取代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排除、限制竞争,抑制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使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市场无法形成。
试论行政垄断的特征、危害及消除

试论行政垄断的特征、危害及消除摘要:我国大量存在的行政垄断已严重阻碍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成为目前改革的”重中之重”。
本文通过揭示其表现特征和现实危害,并思索消除行政垄断的对策选择。
关键词:行政垄断;特征;危害;对策我国的行政垄断萌发于改革开放的前15年,发展和显现于90年代,尤其到90年代中后期,行政垄断达到了高峰。
近几年,因中央三令五申的强调和全社会反垄断呼声的强烈,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迫使垄断行业加大改革力度,迫使各地方开放市场,行政垄断在某些方面有所削减和收敛。
但是,从总体上看,行政垄断依然是当今我国垄断的最主要形式,它仍然严重地阻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干扰着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成为目前改革的”重中之重”。
一、行政垄断的特征我国行政垄断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利益集团性。
行政权力同行业企业间一旦同盟形成垄断后,不论这种垄断是哪个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业的过渡干预或保护,还是地方政府保护本地企业,都是同盟双方(或各方)之间形成一个较为稳定的共同利益集团。
它们之间所以能够形成共同利益集团,是因为:一方面,政府是经济人、政治人和道德人的复合体,其利益具有复杂的多元性,它同行业企业的同盟正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其多元利益的需求。
另一方面,各行业、各企业以追求最大经济利益为核心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在新旧体制交替期,它们必然谋求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支持,占有更多的资源并利用政府的行政权力排斥其它行业企业与之竞争,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
目前,我国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部门仍然存在着大量的行政垄断,例如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等领域都形成了一个又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
这些集团又具有明显的分利性,它们借助行政权利并以国家和人民的名义占有和瓜分经济资源。
尽管垄断行业的从业人员在总人口中的比重很小,但占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却非常巨大,如电力系统累计投资额达8000-12000亿元,但仅有200万从业人员,每年仅象征性地向国家上缴利润70多亿元。
浅析行政垄断的危害及其解决措施

浅析行政垄断的危害及其解决措施作者:刘慧来源:《商业文化》2012年第03期摘要:通过分析我国国有企业垄断的类型,得出我国国企垄断的特殊性就是行政垄断,它是中国独有的一种垄断方式,也是目前主要应该关注和解决的一种垄断方式,本文重点在于阐明行政垄断的危害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行政垄断;放开准入;立法推动;政府垄断中图分类号:DF4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3-0041-02判断一家企业是否垄断,根据中国国际信息战略研究中心理事万平国所述要素划分,一是市场份额是否达到2/3,二是有无价格歧视,三是看其有无针对性的打击竞争对手。
通过这种判断方式可以发现,中国的垄断行业有很多,比如石油业、金融、电信、电力、矿山、铁路之类的行业,垄断早就是一个常态。
一、我国国有企业垄断的特殊性——行政垄断一般来说,垄断有三种情况:一个是自然垄断,通常是由于规模经济导致一家企业的平均成本最低导致的其他企业进入困难的垄断方式。
二是厂商合谋行为导致的行业垄断。
第三是行政垄断,即政府职能部门利用权利搞地区封锁或强制交易,让消费者买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是政府给予一家企业排他性地生产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权利。
应该说在我国这三种意义上的垄断都是存在的,最近大家都在谈要反垄断,但是部分关于垄断的讨论有偏于私有化的倾向,这是背离我们的经济制度和发展方向的。
反垄断不能一刀切,应该是一个逐步治理的过程,对一些存在规模效应或者需要投入大量的基础设施的自然垄断企业,比如像电力、铁路等行业的基础设施的建设,其垄断是必须的、经济的、效率的,对这类企业应该着力加强改革和管理,完善国家和社会的监督。
但是对一些因滥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势力,非法排除合理竞争而导致的无效率垄断行为要坚决制止。
也就是说,治理垄断应该是循序渐进的,首先应该治理的是中国特有的行政垄断,其次可以通过立法来规范或限制其他类型的发展方向。
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这个词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因为很多法学界的学者感觉中国的垄断有别于西方国家的经济垄断,因此开始使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将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或强制交易、政府专有交易看作是行政垄断。
论行政垄断的社会危害及其对策 刘阳

论行政垄断的社会危害及其对策刘阳[内容提要]行政垄断限制竞争,扭曲价值规律,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的进程,阻碍了统一、自由、竞争有序的市场的形成。
本文论述了行政垄断的定义及其本质、构成要件、指出了行政垄断的社会危害性,并阐释了规制行政垄断对反垄断立法的特殊需求。
作者认为,发展中国家和经济体制转轨国家也亟需制定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与规模经营没有矛盾,规模经营和效率只能在有效的竞争中才能实现。
[关键词]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的本质,行政垄断构成要件,行政垄断的社会危害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和高度国有化,在主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部门形成的行政垄断,已经产生了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其突出特征就是借助政治资源来进行经济资源的占有和分配,排斥其他利益集团参与竞争,妨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寻求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全社会财富或人民福利最大化。
不仅如此,行政垄断还极容易成为孳生腐败的温床。
目前,行政垄断已经成为中国经济长期高速增长的制度性瓶颈。
不消除行政垄断,就不可能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经济也无法得到健康的发展环境。
因此,有必要对行政垄断及其对策进行研究,消除行政垄断。
一、行政垄断的定义及其本质1、行政垄断的定义学者大都都有自己关于行政垄断的定义,但笔者认为行政性垄断是基于行政权力形成的垄断,实际上是行政权力对行业的过度干预和保护,包括贸易保护(实行高关税、进口配额制)、投资保护(提高进入门槛、审批制)、政治保护(官商一体化、副部级、正部级待遇)等,形成政企同盟。
2、行政垄断的本质行政性垄断首先也是一种经济垄断——经济上的、经济领域的、以经济为内容和目的的垄断,而不是以行政权力垄断为目的。
只是这种经济上的垄断实现的原因是行使权力的结果,而不是或主要不是企业所能直接做到的。
行政垄断的实质,是行政权力超出其权限范围而运用于市场关系中,从而实现行为主体利益的最大化。
它是一种追求利益的行为,因此,行政垄断本质同样是经济垄断,行政权的介人是垄断力力的来源。
中国行政垄断的巨大危害

中国行政垄断的巨大危害中国行政垄断的危害:1.导致企业经营管理的低效率问题。
2.限制垄断性产业的投资和技术进步。
在行政垄断的情况下,政府往往成为垄断性产业的主要投资者。
而政府受财政支出限制,无力维持对垄断性产业的大规模投资,以适应其发展需要,结果必然使垄断性产业的供给与需求存在很大缺口,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3.滋生寻租和腐败现象。
行政垄断是来自行政权力的垄断,如果缺乏对权力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就会使行政人员借行业利益、部门利益将公共权力私权化和个人化,产生寻租和腐败问题。
测算表明,中国行政垄断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已成为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重要组成部分,远远超过政府官员贪污受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成为当前最严重的腐败形式(过勇、胡鞍钢,2003)。
4.加大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平。
中国垄断性产业职工的平均收入大多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高收入的合理性应该说,垄断行业高收入有一定合理的成分。
第一,垄断带来的“天然”利润。
从经济学角度看,任何企业只要处于垄断地位,都不可避免会享有一定的垄断利润。
第二,垄断行业的劳动付出。
我国的垄断性行业通常和国计民生密切相关,垄断行业中企业通常承担着关系到经济命脉甚至影响到国家安全的重大责任。
第三,垄断行业人才的吸纳。
较高的薪酬有助于为行业吸纳和保留核心人才,提高企业人才的能力素质,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实现企业的持续的高速发展。
高收入的负面影响垄断行业高收入的不合理必然导致很多负面影响。
首先,垄断行业企业由于行政垄断的限制很难进入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其运作模式被完全扭曲了,资源配置效率非常低下,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其次,由于垄断行业企业凭借国家赋予的特权无偿占有了国家的资源,并把因此而获得的利润装进了自己的腰包,并且当整个行业出现亏损局面时,他们的工资依然在上涨,这种现象必然引起社会的失衡,如果任其发展下去有可能引发社会的信任危机。
最后,因为诱人的高收入,大量的人才不顾自身的优势都挤进垄断行业,这一方面造成了大量人才的浪费,另一方面也加重了全社会的行业歧视,使原本相对落后的农林牧渔业更加丧失人力资本。
论我国的行政垄断弊端及其立法完善

权 力的行为 ,三是该行政垄 断行为对相关市场 竞争造成 了损
害 后果 。
( 3 ) 社会危害, 当行政垄断对政治和经济造成危害的时候 , 肯定也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行政垄断使市场竞争受到限制 , 竞 争机制的作用无法正常发挥 , 相关行业 的经济效益难 以提高 ,
2我 国行政垄断的主要表现
( 1 ) 限制交易, 指拥有行政权力 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 限 消 费 者 的 利 益 也受 到损 害 ,消 费 者 的利 益 关 系 着 民生 问题 也 制或者变相 限制单位或者个人经 营购买、使用其指定 的经营 关系着老百姓 的切身利益, 当老百姓 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 ,
营者提供商 围。
( 2 ) 地 区 限制 , 指 的是 行 政 主 体滥 用 行 政 权 力 设立 地 区经 对简单, 只在第 7 条和第 3 0 条 中作 了相关规定。2 0 0 7 年《 反
济 屏障, 妨碍商 品的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或者排斥 、 限制外地 垄断法》 出台, 对 行政垄断作 了较详细的规 定: 第一章总则部
中 图 分 类号 : D9 2 2 . 2 9 1 行 政 垄 断 概 念
立法缺 陷 完善解决
文 献标 识 码 : A
垄断行为看起来使 受保护 的企业得到优 惠,但这只是短期的
我 国并没有哪一条具体法律法规 明确“ 行政垄断” 的定义, 经济利益, 从 长 远来 看 , 由于 缺 乏 竞 争 所 带来 的压 力 和 动 力 , 从法学界学者对 “ 行政垄 断” 的概念 分析 中可 以看 出, 其构成 企 业 的生 产 效率 往 往 是 低 下 的 。 会 导致 企 业 缺 乏 创 新 的活 力 , 要 素大体相 同, 一般都认为有三个基本构成要件 : 一是行政垄 不思进取, 企业经营管理模式落后, 跟不上现代企业的管理制
行政垄断具有什么样的危害

行政垄断具有什么样的危害在我国特有的政治、经济体制影响下,我国行政垄断问题严重,而行政垄断对我国社会也有一定的危害。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垄断的危害,希望能帮到你们。
行政垄断的危害一、行政垄断严重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行政垄断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干预竞争、排斥竞争,形成人为的市场壁垒,是其他企业难以进入该地区或行业市场,其最直接的危害是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
尤其是在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情况下,那些企业会不顾及供求规律,使市场竞争进入无序的状态,使竞争机制不能发挥作用。
二、行政垄断制约了整体社会福利的提高1、行政垄断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行政垄断的存在完全打破了这些规律,行政垄断企业凭借优势地位,控制着商品的价格和数量,使消费者无法选择,只能以更高的价格购买这些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接受不合理条件。
由此可见,行政垄断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2、行政垄断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和经济效率的低下,阻碍了社会整体福利提高的可能性。
行政垄断限制了平等竞争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发挥作用的范围,剥夺了其他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
行政垄断企业内部组织管理效率低下,缺乏活力,资源利用率低,使社会资源严重浪费。
3、行政垄断是现阶段社会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
行政垄断行业凭借其垄断优势为其本行业企业及其员工获取高工资和福利。
他们凭借行政权力获得商品的定价权,通过垄断高价获得巨大经济利益,然后在垄断行业或部门内部对经济利益进行瓜分和占有,最终使本行业、本部门及其成员的利益实现最大化。
三、行政垄断是对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的严重破坏经济民主是经济民主化的产物。
行政垄断与经济民主思想背道而驰,行政垄断意味着,由于行政权力的介入,行政垄断行业获得了充足的资金和资源,它们垄断着市场准入机会。
在行政垄断条件下,为了排斥、限制和妨碍竞争,往往用行政命令的方式限制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或者强迫市场主体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交易,剥夺了市场主体的独立人格和经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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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行政垄断[摘要]本文从理解行政垄断的含义、形成要件来分析我国的行政垄断现象及其形成原因,通过分析行政垄断的危害性及其解决行政垄断问题的必要性从而梳理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促使我国的行政垄断合法合理合情。
[关键词] 垄断市场化公平竞争一般来说,垄断总是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和多种低效率,因而一直为大多数经济学家和消费者所诟病。
垄断的产生和维持通常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少数厂商拥有特殊的知识、技术和投入品;一些产业的生产函数在有效产出范围内具有成本的次可加性;厂商间的策略性行为;政府对新厂商的进入设置壁垒。
近年来,随着可竞争市场理论为经济学人所普遍接受,行政垄断倍受关注。
首先,我们先比较分析目前人们经常在哪些意义上使用并描述“行政垄断”的。
一、对“行政垄断”的不同描述、认识和定义(1)行政性垄断是政府公权力干预所形成的垄断,可以表现为政府作为直接主体的行政垄断,也可以表现为政府作为间接主体,企业和其他组织作为直接主体的垄断,政府作为直接主体的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运用禁令直接参与限制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要有地方行政垄断、强制联合限制竞争、行政强制经营行为,政府作为间接主体的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授予某类企业以垄断经营权或指定某种产品只能由某类企业经营,政府不直接参与,而由经营主体行使垄断经营的行为。
主要有:行政性公司垄断、国家指定专营、行业垄断。
(《中外行政性垄断与反垄断立法比较研究》姜彦君《政法论坛》2002-6第3期)(2)行政性垄断是基于行政权力形成的垄断,实际上是行政权力对行业的过度干预和保护,包括贸易保护(实行高关税、进口配额制)、投资保护(提高进入门槛、审批制)、政治保护(官商一体化、副部级、正部级待遇)等,形成政企同盟。
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和高度国有化,在那些主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部门形成的行政性垄断,已经造就了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反行政垄断也是反腐败》胡鞍钢《经济参考报》2001-7-11)(3)行政垄断是“政府凭借公共权力来排除或限制竞争”,行政垄断包括合法的行政垄断和非法的行政垄断。
(《关于行政垄断的若干思考》张瑞萍载于《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王晓晔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4)行政垄断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使某些企业得以处于垄断地位和限制竞争,而滥用行政权力干涉、限制或排除其他企业合法竞争的行为。
(《试论我国反垄断立法所应规制的垄断》王庆湘载于《法学》1999年第11期)在我看来,行政垄断或行政性垄断与经济垄断、国家垄断、合法垄断、不法垄断等,是不可等同或区分的。
譬如我国的铁路客运垄断,就既是行政垄断、经济垄断、国家垄断,又是合法垄断,同时又要防范其滥用优势地位搞不法垄断。
国家的合法经济垄断和诸多公用事业经特许在一定范围内的垄断,都需要以行政权来实施并加以保障,这种行政权实施的合法或非法,不可能以法律形式事无巨细地事先予以明定,已为行政和行政权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使然。
任何主体在法律和行政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市场垄断、特许垄断经营、价格垄断、限制性行为和干预行为等,应属合法、正当的行政垄断;而有关行政垄断是否在合法授权范围之内及其是否对竞争构成损害,则需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其次,“行政垄断”的另一潜台词是“行政”行为的特殊性。
对这种垄断与一般市场主体的垄断不应一视同仁,其结果就造成了在竞争和竞争法面前的不平等,这和市场经济首先是竞争经济的本质相违背。
国家垄断和特许的公用事业的垄断必须要有有效的法律依据,否则都是非法的,这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而行政垄断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非法垄断。
在我国的宪政体制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可以就行政垄断是否具有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并对行政垄断是否合法做出判断,但是不能对法律依据本身的合法、适当性做出认定,必须提请有权机关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认定。
提出“行政垄断”这个概念是因为行政非法限制竞争的现象在我国比较普遍和突出。
二、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这里的违法只要是指行政权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或违反法律依据。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权是法定的,行政权力的行使要有法律依据。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市场竞争也在逐步成熟。
但是,由于长期的历史原因,原有体制中的行政化、官本位权力机制,也在变异中开始寻求新的环境土壤。
加之由于中国尚处于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的探索时期,相关的法律规制还很不完善。
于是,原有的行政垄断权力依托极不健全的市场机制,寻找到了新的生存机会和条件。
综合起来,造成行政性垄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中国的政企分离还不够彻底。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的政府与企业长期联系在一起,政府管企业、企业同时依赖政府这种落后的模式是中国过去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产物。
进入市场经济以来,中国推行了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其主要内容之一便是实行政企分离制度。
但是,在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的时期,中国的政企分离是不够彻底的。
企业经营机制及经营观念尚未彻底改变,部分企业热衷于对政府的依赖,习惯于听从政府的指挥和安排,遇到问题不是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自己处理,而是找政府,这无疑给政府滥用权力找到了适当的借口。
而且,在改革中,虽然政府开始转变职能,但政府职权的重新界定和政府部门间的权限分工一时还难以让人准确把握,这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相互脱节或相互冲突,也给行政权力的滥用造成了可乘之机。
2、现有的财政政策造成了地区、部门利益的强化。
任何扭曲的社会现象都是和经济利益相关联的。
改革开放后,地区、部门利益日趋突出,尤其在实行财政分灶吃饭后,本地、本部门企业的经营好坏,直接影响到财政收入的高低,而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状况,直接与本地管理者的经济收入相关。
这种企业效益与财政收入高低的关连性,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成为政府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实践中,当企业在竞争中缺乏竞争力、经济效益受到威胁,政府、部门往往不是帮助企业通过正确的市场决策增强竞争能力,尽快适应市场,而是直接用行政命令的方式限制、排斥或阻碍外地同类企业或外部门企业参与竞争。
为达到较好的地方财政状况而追求地方、部门利益的欲望,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内在动力,是行政性垄断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3、产业结构不合理。
原有的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计划经济体制带来的不合理的产业结构所造成的影响依然存在,加之改革开放后曾经出现经济过热现象,国家宏观调控一时又无法跟上,从而导致重复布局、重复生产,使各地的产业结构呈现出较为严重的趋同现象。
经济结构不合理导致原材料、成品的供需矛盾趋向尖锐,竞相抬价、竞相压价、竞相抢购的现象时常发生。
在此过程中,为了保护地方、部门利益,政府或政府部门通过行政命令或制定地方政策等手段,保护本地的原材料、产成品,保护本地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经济利益,最终形成地方封锁或部门封锁。
所以,这也是造成行政性垄断的一个重要原因。
4、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各个方面得法律制度趋于健全和完善。
但是,不应忽视的是,中国现行的法律对政府的约束力是非常有限的。
还有,中国缺乏对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
在诸多已颁布的法律中,政府都不是行为的主体。
现行法律对政府的行为模式、法律责任的规范严重不足,对于政府滥用职权、发布垄断命令等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惩治措施。
一些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往往要求别人严格守法,而自己却不能起到守法的模范作用。
民主法制化程度不高、现行法律规范不足为政府部门凌驾于法律之上,实施行政性垄断提供了客观上的条件。
从行为作用上看行政垄断表现在三个方面:(1)排除,即在一定交易领域里,使某些对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包括现实的排除和有发生排除后果的可能;(2)支配,指对商事主体加以制约,直接或间接地剥夺该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自主做出决定的权利;(3)妨碍,即公平竞争的妨碍性,指存在着给公平竞争秩序带来不良影响的危险性,而不必是已经发生了结果。
行政垄断是由来自于市场以外的、与市场要素及市场运行的自然法则没有直接联系的力量引起的在一定市场上的垄断。
对特定市场上的企业来说,它们既不能无视行政垄断的存在,也不能逃避或抗拒行政垄断的强制力量,否则,它们就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1]鉴于行政垄断的强制性,所以非法的行政垄断的危害性是巨大的,其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进程。
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市场的统一、全面开发为基本前提,然而,行政垄断凭借行政强制力,以某一地区或某一部门的区域利益为出发点,分割市场,垄断经营,形成横向的地区经济封锁和纵向的部门垄断,直接阻碍和破坏全国性统一和开放市场的形成,造成社会各种资源的浪费和重复建设,从根本上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持续发展,以改善国家经济发展的质量问题。
2、阻碍公平竞争秩序的形成。
行政垄断以行政权为后盾,在现今行政权日益膨胀,其影响无孔不入的当今社会,实施行政垄断的部门,行业无疑占有了先天的优势,再通过地区性歧视待遇和部门性差别待遇等行政手段,直接阻碍企业之间,公民之间的自由和公平的竞争,与市场经济的竞争精神相悖,从而在一定的商品服务等交易领域限制甚至排除竞争,对公平竞争秩序造成了破坏性的恶劣影响。
正如学者陈志成所说:“行政垄断是一种‘圈地式’的,排他性的特殊经营,在其垄断领域实施了市场禁入,通过种种排他性控制,阻止竞争对于(含潜在对手)的进入,妨碍了要素的自由流动,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
[2]3、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
行政垄断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一定部门或一定地区的利益,它实施的负面影响之一便在于限制或排除竞争,扶植企业的依赖性,使企业不再把精力放在如何通过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以提高生产效率或服务质量以进行正当、合法的竞争,而是将大量的时间、精力、费用用于游说和行贿,以一定的代价希冀得到行政主体的庇护和倾向性的政策,维护本企业在低水平下发展,这就必然产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既损害了行政主体应有的权威性和廉政形象,也使社会上群起效仿,败坏良好的社会风气。
4、行政垄断严重侵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
行政垄断的典型表现为:凭借行政强制力,人为控制产品生产和供给数量,固定相应的服务供应商,制造有利于自己“卖方市场”状态,维持大大高于竞争性市场的产品和服务垄断性价格,攫取超额垄断利润,衍生一定的“特权阶层”。
以损害“全社会”绝大部分人的利益来维持少数人的“特利”。
凭借强制性的成本转移和不公平的价格损害公众消费者利益。
此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具有知情权,选择性和平等交易权,但在行政垄断面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被限定,丧失了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个人消费自由被剥夺,人们往往迫于形势只能选择“唯一”的“选择”,这侵害了公众的人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