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三角:土地制度创新研究
率先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创新

近期改 革 目标 : 快 由市 委 市 政 府 正 式 出 台 尽
“ 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与管理的政策意见 ” , 从政策上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 以直接进人工
业 用地市 场 。 即对 已经 规 划 为 工业 园 区 内 的农 村
集体土地进行 市场化改革, 不再 实行 国家先征用、
再 出让 的办法 , 而是在依 法 办理农 用 土地 转 为建 设
长期改革 目标: 创造条件实现农村集体土地与 国有 土 地 “ 同地 、 同权 、 同价 ” 建立 统 一 、 放 、 , 开 竞 争、 有序的城 乡一体化土地市场, 使农村集体非农
建设用 地流转 方式与 国有 土地 一样 , 以按 同等条 可
地利 用效 率 , 加土地 有效供 给 。 增 从成 都市 土地资源 现状 来看 , 全市 农 村集 体 建
会委 员 。
维普资讯
《 策咨询通讯) 0 7年 ・ 6期 决 20 第
业, 以农村集 体建设 用地 作价 入股 的方式 发展 农 产 品加工 业 、 农产 品 物 流业 等二 三 产业 , 过 支持 农 通
四、 制定优 惠政 策吸 引社会 资金投 入 土地整 理
进 程。
关键词 : 成都 ; 城乡统筹 ; 集体建设用地 ; 市场化
成都市被批准成 为全国统筹城 乡综 合配套 改革
试验 区( 以下 简称 “ 试验 区” , 方 面是 国家对 近年 )一
策框架 约束下 产生 的 打 “ 边球 ” 擦 方式 的土 地制 度
改革 , 有典 型 的 非规 范 性 特征 , 乏 有 效 的法 律 具 缺 和政策 支持 , 在着一 定 的政 策 风 险 , 存 因此 , 必须 继 续 在如 下方 面进一步 深化改 革 :
“珠三角”地区经济增长与土地制度变革的理论分析

景观特征评估对珠三角乡村规划的辅助途径思考

碎化
施的《美丽乡村建设指南》,从村庄规划、建设、
现行的乡村规划模式在日益活跃的城镇化与现 生态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共服务、长效管理等36
小
代化发展中是略显低效和滞后的,同时编制经费和 方面予以了相关建议;二是由地方发起,覆盖率高、
城 镇
技术力量也导致了村庄规划覆盖率低和上位规划衔 执行方向一致的规划指引,如广东省所实施的《关
景观特征评估(Landscape Character Assessment, LCA),是英国乡村保护协会制定乡村发展策略和 报告中采用的重要方法之一,也是英国乃至欧洲较 为成熟和流行的乡村景观评估工具 [9]。其主要提供
了一个框架,系统地描述一个区域和它周围区域相 区别的景观特点 [10],可以用于区别景观特征和体现 场所感,其流程与方法如下(见图 3)。
1 珠三角乡村规划现状与典型问题分析
的规划机制 [1];周游等曾评价城市化度较高区域的
快速城市化驱动下的珠三角地区乡村规划在 现阶段提供了宏观、中观和微观的基础方法。在乡
乡村规划实质上是保护和挖掘乡村生态、休闲、历 史文化价值的保护规划 [2],这类研究主要从村庄资
村规划编制策略的宏观层面,叶红等认为新时期珠 源角度,对发展战略、宏观布局、开发策略进行指
提意见
村民
规划初步方案 意见征询
提意见
村民
村民大会 方案审议
表决
村民
图 2《广东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引(试行)》中有关村民参与的部分及流程图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参考文献 [6] 自绘。
规划方案 批前公示
表决
村民
国土空间规划
与及后续乡村发展的控制上都有可提升的空间,可 尝试引入一种合理的方法以辅助。
珠三角半城市化地区土地利用困境与策略——基于佛山市南海区、深

依赖和低成本陷阱,难以解决根本问题 佛山市南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区 、 深圳 市 创新才在 出土地整备,提 供了两种新的思路 基于新制度经济
学视角下对珠三角 半城市化地区土地利用困境的认知和对 既 有政策路 径分析 ,提出以综合整备思路破解珠 三角 半城市化地
区土地利用因珑,为国内其他地区提供 参考 。
[ 关键词 ] 珠三角;半城市化地区;城乡二元土地制度 ; 土地 整 备
半城市 化地 区本质是城市 化进程中的阶段性 产物,是城乡 二 元土地制度的重要表现 。 国家和集 体 二元 土地所有制的设立以及对集体土地开发权 的限制,是形成珠 三 角半城市化地区土地利用困境 的根本原因 。
根据科斯第 一定 理 : 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无论 前期产权如何界定,通过市场交易都可以达到资源 的最佳配置,若交易成本为正,不同产权的配置将 产生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 ,从而 影响整个社会福 利 [ 6 ]。 国有土 地和 集 体 土 地的 二元 设定,是权属空 间和物质 空 间双 重破碎 的根 源 。 国有土 地 所有权 主体相对单一,但源于 2 0 世纪 5 0 年代农村合作化 和人民公社时期的“ 三 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土 地所有权,则 因行政 村组 建 制规 模 小以 及历史变动 逐步细碎 化 。 零碎土 地难以 整合,既不利于工农业 规模化生产,也不利于公共配套设施落地, 影 响经 济社会发展效率和质量 。
中国经济特区的政策创新及效果评估

中国经济特区的政策创新及效果评估中国经济特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中国经济特区以创新的政策为支撑,通过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和试验,开创了中国经济特色发展之路。
一、中国经济特区政策创新中国经济特区的出现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经济特区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科学合理的探索和实践。
而政策创新也是经济特区的成功之一。
在中国经济特区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大量创新的政策,对于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1. 财政管制创新经济特区财政体制是开放中国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财政创新和财政政策的创新是经济特区成功的推动和推进力量。
经济特区的财政创新包括了资金来源的创新、财政预算的创新、财税政策的创新以及财政体制的创新等方面。
其中,进出口创汇和合同签约制度的创新是推动经济特区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
2. 土地制度创新土地资源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其在经济特区中的作用也十分明显。
在经济特区建设中,对于土地资源的管理采用了创新性的方法,其中包括了对土地资源的流转、合理利用以及安置等方面的政策。
通过对土地制度的创新和革新,为经济特区提供了坚实的发展基础。
3. 台湾资本的引入经济特区的创制还包括了对台湾资本的引入。
在经济特区中运用新的管理模式和创建新的企业,为台湾资本在大陆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经济特区的政策吸引了众多台湾企业的来此投资和发展。
这些台湾企业不仅给经济特区带来了资本,还带来了先进的技术、新的管理模式和人才。
二、中国经济特区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经济特区的出现极大的推动了全国经济的发展,对于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也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这一结论可以从经济发展模式、产业结构优化、人口流动、就业创业等方面得出。
1. 经济发展模式中国经济特区具有明显地区特色和发展模式:经济析出、扶优去劣、三步走等。
这种区域式增长推动了加快了中国经济的发展速度,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发展基础。
土地使用制度和管理制度改革历程回顾与前景展望

doi:10.3969/j.issn.2095-1329.2019.04.001土地使用制度和管理制度改革历程回顾与前景展望黄小虎(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北京 100035)摘 要:1998年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历史背景,一是耕地保护压力大,二是地方财政普遍困难。
新法实施以后,解困了地方财政,但又产生新矛盾、新问题。
进入21世纪,中央每年都提出要改革征地制度,要探索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地方广泛开展有关改革试验。
但在国家层面始终没有取得根本性突破。
问题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得到彻底破解。
十九大以后进行政府机构改革,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有了组织、制度保证,新职能、新任务正在落实当中。
也还有遗留问题,需要继续探索。
关键词:土地政策;土地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历程;回顾与展望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1329(2019)04-0001-07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对土地的定义是,一切可以被垄断性占有的自然资源。
为什么这么说?我理解,地球上所有自然资源,都依附于地球,但依附程度不同。
空气、微生物、流动迁徙性强的候鸟和某些陆地动物,并不是固定在某一个地方不动,因而很难被人类垄断性占有。
除此之外的绝大多数自然资源,都固定于地球的地上或地下,这些坐标位置固定的自然资源,就与地球的表面一样,可以被人类垄断性占有。
因此,马克思把地球表面及固定于其上或其下的自然资源,统称为土地。
对土地的垄断性占有意味着,所有权或占有权主体,可以凭借对土地的权利,参与社会总产品或总利润的分配,获取地租(农业地租、矿山地租、建筑地租、垄断地租)。
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属于社会分配范畴,地价则是地租的资本化,同样是在社会分配领域形成的,并不像要素价值论或效用价值论主张的那样,是由于土地等自然资源本身具有价值。
但土地一旦有了价格,就能够像其他商品一样进入市场交换。
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是基础性制度。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与创新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与创新宋辉姜会明土地是农业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过程,这使得农村经济逐步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解放了农村劳动生产力,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积极性,使农村与农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
但已有各项改革的预期效果并未完全呈现,集中表现在农业规模化经营和农民收入增长约束上,农村经济发展仍面临着挑战,需要进行制度创新。
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改革开放的重大决定,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的土地制度变革为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和家庭承包经营相结合的土地制度。
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制度,曾经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巨大的动力和成效,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这一制度的缺陷也开始日益暴露,农民收入难以提高,农业发展增长缓慢,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成为当前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的一大制度障碍。
1.农地产权主体模糊,所有权权能欠缺,使用权不稳定。
我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具体归哪一级集体所有则又是模糊的,法律规定也是含糊的,产权模糊就使农民本来应该得到的利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证或落实不下去,这种所有制是一种人人有份,共同占有的形式,但具体到每个人却又没有明确而又量化的规定,所以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是一种间接的、名义的,而非实际的权利,这种制度下农民已不是土地真正的主人;所有权权能具有不完全性,如处分权欠缺,集体无权买卖生地,集体土地只有经国家征用后才能出让、转让,法律不允许集体间相互买卖土地,所以集体所有权是一种由国家控制,但是由集体来承受其控制结果的一种中国农村特有的制度安排[1],它只是名义上的所有权而已,真正拥有支配权的是国家[2];农民的使用权是不稳定的,农民的土地长期使用权是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赋予的,因人口的变动而进行土地调整,这在农村是司空见惯的事,也是为农民所接受的事,这种频繁的土地调整使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缺乏安全感,难以形成有效的农业投入和积累机制,影响土地的可持续发展,类似因素还有许多,这都成为农民土地使用权无法有效抑制各方随意性行政干预而无法保证收益权的根源。
土地要素高效配置利用的佛山经验

土地要素高效配置利用的佛山经验一、进展与成效(一)探索六大改造模式,破解村级工业园升级难题分类推进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探索形成“企业长租自管、政府统租统管、直接征收开发、政府挂账收储、企业自主改造、生态复垦复绿”六种改造模式。
佛山通过村级工业园改造六种新模式,有效解决了村级工业园改造中遇到的土地权属复杂、改造路径单一、各方利益难以平衡、改造成本过高、社会资本投入意愿不足等难题。
佛山市顺德区6种村级工业园改造新模式和成功案例介绍1、企业长租自管模式通过政府引导,预先对改造园区进行产业定位分析,经过园区所在村集体表决通过后,公开引入社会资本(企业)长期租用该园区土地,并由该租地企业对园区进行土地整理、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及招商等,但土地的流转年限不能超出国家政策、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
典型代表项目是乐从镇上华工业区项目,该项目面积248.8亩的集体性质建设用地,由乐从镇政府进行引导,村集体通过表决公开流转土地年限30年的形式,引入美的地产公司等共同开发建设,在流转期满后,土地及第三物业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保障村集体经济收益,实现村居、企业、政府三方共赢。
该项目未来定位为上华智造园,以高端智能装备制造、机器人产业为发展方向,拟建成高端现代化厂房,投资预计超过8亿元。
2、政府统租统管模式该模式适用于社会资本介入园区土地改造意愿不强、村集体难以选定合作方且园区确有改造必要的情况。
由政府引导、国资介入,经过村集体表决通过后,土地以流转的形式交由国资独家开发建设,由国资提前支付一定数额的土地租金给园区所在的村集体,再逐年支付剩余租金。
典型代表项目是乐从镇沙边堤内工业区项目,规划面积345亩的集体建设用地,改造用于工业开发。
该土地在经过该村集体股东表決通过后,由乐从镇政府引导,沙边股份合作社与镇属国资公司签订租赁协议,镇属国资公司向合作社支付租金,承租及流转年限为40年。
预计投资超10亿元建设新园区,瞄准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数字创意与设计服务等高端产业,建成后年总产值可达100亿元,年税收超30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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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土地制度创新研究
珠三角:土地制度创新研究
2001-08-22
近年来土地制度变革的实践和产权经济学的理论研究都表明,过去那种基于强调土地所有权归谁,强调生产资料的归属决定生产关系性质的立场上探讨土地制度变革的主张,已经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为主要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创新,无疑为我们进行土地制度的变革提供了新的思维方式。
一、制度创新的动因与方式
经过整个80年代的发展,珠江三角洲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最快,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一个地区。
农村工业化与城市化的迅速进程,使原来隐藏在以“均包制”为特征的土地制度背后的一系列现实问题,在珠江三角洲变得异常突出。
第一,随着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珠江三角洲普遍出现了半自给性小规模土地经营基础的农户兼业化。
农户的抛荒,土地的分散使用,经营规模的狭小在资源配置上造成了巨大的效率损失。
由此,按照效益原则配置土地资源,改变现有分散的、狭小的、低效率的土地使用格局,造就土地集中机制,从而实行规模经营,使土地流转制度的创立提到了议事日程。
第二,随着农村城市化的快速推进,珠江三角洲每年都有大最的农地转为工业用地,地价及土地资本收益也随之提高。
尤其是1992年4月广东省粮价放开,取消合同定购任务,过去隐含在粮食平议差价中的“暗税”随之取消,农户的土地使用权得以强化,加之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土地的机会利润大幅度上涨,从而进一步刺激了土地价格的倍增。
农户原来视土地为不可或缺的福利保障,现在却进一步视土地为增殖手段。
在此情形下,土地的集中与流转对土地的管理使用制度提出了重新调整的要求。
第三,由于土地资源增值收益的直线上扬,如何合理地分配列益,处理好政府与农民、农民与社区集体的关系,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也直接涉及到土地制度的产权安排问题。
第四,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角度而言,在产权所包含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中,转让权是最重要的。
从产权界定是为了促成交易的角度说,对转让权的不当限制乃至禁上就会导致产权界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
首先,在转让权受不当限制的条件下,资源不时能流向对其评价最高的地方,资源配置效率不能不受到损害,其次转让权受不当限制必然导致有效竞争的缺乏。
若产权主体相互间的冲突不能通过竞争性的转让(即“你不合适,再找别人”)的方式解决,而只能“吊死在一棵树上”,就是容忍低效率的存在成者陷入无休
止的“内耗”。
最后,转让权受不当限制以会导致收益权受限制。
应该说,家庭承包制的产权残缺,尤以转让权受限制(这种限制既来源于产权界定上的原因,因为农户出卖土地是违法的,也起因于土地的福利保障功能)所导致的后果最为严重。
基于上述背景,珠江三角洲沿着“农地集中--使用权流转——规模经营”的线索,拉开了土地制度创新活动的序幕,进而推动了整个广东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在广东农村,尽管土地制度创新活动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基本的思路是:将土地所有权以宪法规定为基准,置其于集体所有制的框架,并在此基础上强化并规范农户的土地经营权(使用权)以及与之相应的收益权利转让权,进而对平均地权(均田问承包)的资源配置低效率格局进行修正,从而以产权制度建设为中心,培育土地流转的集中小机制,逐步推动土地的规模化与企业化经营。
从1993年开始,顺德市、南海市、番禺市、龙岗区、宝安区等地尝试土地使用权入股进而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其中尤以南海市最为典型,南海市作为全国农村土地制度建设试验区之一,在这方面的变化利制度安排格外值得注意。
二、制度创新的价值
1、制度安排与环境的相容性。
南海市在土地制长和社区产权构造出现的变化,至少满足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克服土地的细碎化与分散经营,从而使土地集中与规模经营成为可能;二是既促导了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又充分保障了土地的福利功能:三是为农业的企业化经营创造了条件。
2、产权运作成本的节约。
从产权界定成本来看,南海的土地用权入股,使产权的界定与调整由实物对象转为价值形态,不仅降低了技术难度,而已操作相对简单。
第一,使原来的实物形态上无法确立的排他性产权能够在价值形态上顺利得以确立;第二,农户使用权入股,社队所有权折价,使集体与农户的产权关系异常明了,从而界定费用大大降低;第三,价值形态上分散的独立产权可以在实物方面合并起来,从而提高了规模经济与资源配置效率。
3、节省内部管理成本。
南海市的土地使用权入股,也使其内部管理费用大为节约:第一,单个农户的经营决策转为董事会决策,决策成本降低;第二,减少了农户之间在土地利用方式的摩擦,降低了均包制条件下农户转包发生的交易费用;第三,土地的集中招标与投标,避免了集体与多个农户承包合同的反复签订;第四,集体由对众多分散农户的组织管理转为对专业化农业公司的监督,也大大降低了管理运作费用。
三、制度涵义及启示
珠江三角洲的土地制度和社区经济产权构造的新变化,对于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制,推动农村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的制度涵义与启迪意义。
第一,产权的可分解性造就了产权结构的多样性,从而使得人们可以根据
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选择出交易费用最小,运行效率最高的产权制度形式。
产权经济学的研究结果表明,不管产权属于何方,只要产权界定清晰,人们就可以通过自愿交换的合约行为来达到资源配置的满意效果。
这表明,过去那种单纯地强调土地归谁所有或改变土地所有者的变革主张已经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因此,从土地所有制改革转向土地产权形式的选择安排,为我们进行土地制度的变革提供了新的思维方式。
珠江三角洲的土地使用权入股的实践表明,土地制度进一步变革和新的激励机制的培育,并不意味着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家庭经营权的基本界定格局要重新选择。
相反,在此基础上强化农户经营权并进而对平均分配的资源配置低效率进行修正,促进土地产权流转市场的发育,恐怕是土地制度变革最为现实而有效的选择。
第二,土地使用权入股形式的土地集中机制与投资激励机制,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关系的调整提供了新的线索。
应该说农户在耕种其占有的承包地时,其土地产权是相对(但绝不是充分的)明确的,但当土地需要转包时,产权的不确定性就表现出来了。
首先,原承包者转出承包地所获地租具有不稳定性,而且面临着与新承包者可能是高昂的谈判费用:其次,由于没有新的福利手段替代作为福利均包的土地,退包土地使农户面临着机会收益的损失和风险成本的增加;最后,出让土地使原承包者在土地投入的资本和分动未必能得到合理的补偿(因缺乏规则保障)。
由于这些原因,出让土地将是农户产权的严重侵蚀。
正因为如此,我们就不难理解农户宁肯将土地抛荒也不转包或退包的现象普遍存在。
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化,既为农户提供了福利保障,也保证了对土地经营和增值收益的获取。
更为重要的是,珠江三角洲的土地使用权入股,既不同于农户之间利用土地使用权市场转让土地,更是与前些时候一些地方的社区集体强行收回农户土地位用权有着原则区别,而是由集体出面以入股方式集中使用权,使农户稳定地分享一块地租,从而有效地集中土地,实行规模化经营。
另一方面,把集中起来的土地分片投标承包,从而在平等竞争中有效地保证土地产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增加了集体收入,使农村承包利更具积累功能和激励功能。
第三,珠江三角洲土地股份制的试验,有着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一是区域经济高度发达,二是农业劳动力大幅度转向第二、三产业,三是地价的上升促导了土地要素的重新配置。
那么对于经济发展尚处于一般水平的地区,有何借鉴意义呢?我们认为采用土地使用权入股仍是一条有效的路子。
具体操作办法与南海市基本相同,差别主要表现在(1)农民是将部分承包地还是将全部承包地入股。
入股土地是肥沃地还是贫瘠地以及入股的时间选择等,完全取决于农民的自主选择;(2)股份按不同类型的用地折算为标准面积单位,一个标准单位一股;(3)根据土地集中的情况分类划片采取招标发包的方式进行专业化的租赁经营。
其他方面则完全可以采用南海市的做法。
第四,改革以来农村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主要标志着以乡镇企业为主体的非农产业的高速扩张。
伴随着农村工业化,农村的城镇化进程也得到
了相应的推动,由此工业开发及城镇扩大在土地问题上必定引发一系列的利益冲突,珠江三角洲的实践或许在某种程度上找到了答案。
其一,土地的占有必定影响到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发展,而通过使用权入股来集中土地,使得土地的统一划与征用成为可能,既能做到保护耕地、合理用地,也有利于将来的城乡一体化。
其二,将股份制引入社区经济的资产构造之中,能够较为有效地解决在要素流动情况下(劳动力转移,土地集中与转为非农用地)土地产权的界定、运行和增值收益的分配问题,这不仅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利益,也促进了农民身份的彻底转换,从而对农村要素市场的培育与完善具有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