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校复习材料-公共行政法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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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行政处罚(上)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行政处罚(上)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行政处罚(上)1、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特征主要有:①其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②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③其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为。

2、行政处罚与有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系统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

两者虽然都是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制裁行为,但仍有较大的区别:①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有所不同。

处罚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决定;处分则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作出。

②制裁的对象不同。

受处罚的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受处分的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

③采取的形式不同。

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处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6种形式。

④行为性质不同。

处罚属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而处分属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⑤两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⑥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获得救济;而对处分不服,只能向有关机关或部门申诉。

(2)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法上的义务的相对人依法采取各种手段,以迫使履行义务或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①性质不同。

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事后制裁;而强制执行不是制裁,本质上属执行行为。

②目的不同。

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惩戒与预防行政违法行为;而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

③实施的机关不尽相同。

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执行除由行政机关实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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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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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4
变化:
• 这一时期行政法律制度建设发生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变化:第一,法治观念逐步强化。 改革开放以来,在反思传统人治观念的基础上,我国行政法逐步确立起核心的法治观念, 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又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并且上升为宪法原则。 第二,行政法的权力结构从重权力、轻权利向权力和权利并重转变。第三,政府职能从 全能型政府向有限政府、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随着对政府与市场关系认识 的不断深化,政府开始逐步转变职能,将部分职能让渡于社会。第四,行政法机制从单 纯的制约机制转变为制约和激励兼顾。第五,行政行为方式从纯粹的命令-服从模式发 展成为强制与非强制手段并用的多样化局面。第六,在程序与实体的关系上,从重实体、 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发展到实体和程序并重,结果和过程并重。第七,在对行政 的监督上,从单纯的权力监督,发展到权利救济和权力监督并重。
• 1966年5月,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开始,中国社会进入十年浩劫时期。在这场动 乱中,检察制度发展中断,机构被撤销,人员被遣散,检察业务实际上被取消。
• 中国的法治系统遭到破坏、人民的权利无法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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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治快速发展阶段
• 行政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这一时期我国行政领域的立法处于高潮,大量有关行政管 理的法律法规出台,如:《集会游行示威法》、《环境保护法》、《城市规划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监察条例》(后上升为《行政监察法》)、《烟草 专卖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城市绿化条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家赔偿法》、《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人民警察法》、《行政复议条例》(后上升为《行政复议法》)、《国家公务 员暂行条例》和《行政处罚法》等等。

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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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考试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权的概念、内容、特点P11行政法研究的核心行政权(一)、概念:一般认为,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

关于该概念,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权;第二,行政权来自于国家法律的赋予或认可。

(P11)(二)、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规范制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指导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执行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权等权利。

(P12)(三八特点:1、执行性2、法律性3、强制性4、优益性5、不可处分性(P12)二、行政法的特点:P17-181、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庞大、形式多样;2、内容上的特点:③、行政法涉及领域广泛,内容十分丰富;④、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⑤、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

三、行政法的渊源P19-21 (着重记黑体字部分,非黑体字了解应该即可)(一)宪法:是行政法最根本的渊源,也是行政活动的基本依据。

(二)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规范的基本形式;其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

(三)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表现为“条例”、“规定”、“办法”。

其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

前提: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五)行政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六)法律解释:有权机关对法律法规所做的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篇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篇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篇————————————————————————————————作者: ————————————————————————————————日期:一、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休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益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1.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相对方行政相对方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采取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3.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

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不能放弃和违反,否则会引起相应违法责任的追究。

三、行政行为概述1.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行政行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2.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

四、抽象行政行为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分类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其对象具有普遍性。

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和行为规则。

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机关除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公共行政学相关知识点

公共行政学相关知识点

公共行政学相关知识点绪论公共行政:国家行政机构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活动。

1、活动主体是国家行政机构,而非立法、司法机构2、活动客体是社会公共事务,而非私人事务3、依法(相对于政治的从属性、执行性)有效(有效性/合法性基础、效率)公共行政的原则、主要功能及其变化1、公共行政原则:(1)法制原则(依法行政)A有法可依、执法必严B在法律框架内,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C 司法独立(2)服务原则A纳税人意识、顾客至上意识B委托人和代理人关系C政府的反应和质量(3)效率原则A有效性(合法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B成本效益(4)责任原则A对社会大众负责B对自身行为负责2、公共行政主要功能及其发展变化(1)主要功能A管制功能:权威性和强制性B服务功能:输出公共产品C维护功能:维稳、环境保护、医疗保健D扶助功能:促进经济发展、帮助弱势群体(2)功能变化A消极运作到积极运作:政府管理事务的复杂化、专业化导致行政系统权力的集中和加强B直接运作到间接运作:让私人企业、社会组织承担部分职能,但政府不放弃所负责任C集权运作到分权运作:行政系统内部的变化,体现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西方公共行政理论学派及其特征1、古典学派▲威尔逊的政治-行政两分法对行政学独立成为一门学科及西方文官制度建立的意义古立克的组织管理七功能说:POSDCORB(1)法约尔:管理的五职能(计划、组织、协调、指挥、控制);14项原则(劳动分工、权利与责任、纪律、统一指挥、统一领导、公利先于私利、报酬、集权、等级制、秩序、公平、人员的稳定、首创精神、人员的团结);法约尔跳板(等级制的组织结构中,两个横向部门之间发生问题先自行协商解决,只有在解决不了的情况下才向上报告,再由上级协调,旨在迅速及时解决一般事务,让上级专注于重大问题)(2)韦伯:建立在理性权威基础上的官僚制组织理论(等级制,专业分工,行政管理档案系统原则,明确的程序、规章和制度,专业培训,固定薪酬及按资历、政绩晋升)(3)泰勒(科学管理之父):劳动方法的标准化与作业方式的科学化、差别计件工资制度、科学培训工人、管理职能专业化、劳资双方合作▲特点:注重管理的科学性、精确性、法理性和纪律性(非人格化),把管理对象看作是被动的受支配者和经济理性人、机器的附属物,较少关注人的全面特性及其对管理的影响。

行政法知识点及考点归纳

行政法知识点及考点归纳

行政法知识点及考点归纳
1. 行政权力及其限制:
行政权力:概念及种类;行政权力的来源和性质;行政权力的行使方式和程序。

行政权力的限制:法律原则、人权保障、程序保障、监督制约、公共利益原则。

2. 行政机关及其职权:
行政机关:概念和种类;行政机关的设立和组织;行政机关的职能和职权。

行政职权: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种类;行政行为的要件和效力;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变更。

3. 行政程序及其保障:
行政程序:概念和种类;行政程序的要求和步骤;行政程序的违法和救济。

行政保障:行政救济、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执行。

4. 行政法律关系及其解决:
行政法律关系:概念和种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和终止。

行政争议的解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调解;行政争议的特殊解决方式。

5. 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
公共服务:概念和种类;公共服务的实施和评价;公共服务的保障措施。

社会管理:概念和种类;社会管理的法律框架;社会管理的实践与创新。

6. 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能源管理:
环境保护:概念和内容;环境保护的法律框架;环境保护的实践与创新。

资源利用:概念和内容;资源利用的法律框架;资源利用的实践与创新。

能源管理:概念和内容;能源管理的法律框架;能源管理的实践与创新。

行政法复习材料

1.行政指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人、企业、社会团体等,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者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2.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需遵循的方式、步骤、空间、时限。

3.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赔偿损失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

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5.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6.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i.是指依法定的方式和法定的程序任用并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7.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无义务的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依法由国家给予的补偿。

8.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为了正确及时地解决行政争议,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而形成的相互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9.行政优益权,行政优先权和受益权统称优益权,指国家为确保行政机关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机关享有的各种职务上和物质上的特权。

10.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律规范已经规定得非常具体,行政主体在处理行政事项作出裁断时,只能因循规定,而毫无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

11.一事不再罚原则(1)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处罚。

行政法复习重点

⾏政法复习重点第⼀章⼀、名词解释(1)⾏政:国家通过⼀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或社会职能⽽进⾏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2)⾏政法:是有关⾏政以及与⾏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政关系:指⾏政主体因从事⾏政管理活动⽽与⾏政相对⼈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形成或因之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4)⾏政法律关系:指⾏政关系经⾏政法规范调整后形成的⾏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政法的特征(1)国内公法;(2)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的统⼀法;(2)既是控制法⼜是保障法。

(3)具有多元性;(4)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5)⾏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

三、⾏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特征和变动。

(1)主体①概念:指⾏政法律关系的实际参加者,即在种种具体的⾏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或者⾏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或多⽅当事⼈。

②分类;⾏政主体、⾏政相对⼈、⾏政第三⼈(2)客体:指⾏政法律关系主体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特征①意思表⽰上的单⽅意志性;②形态上的多样性;③主体上的恒定性与不可⾃由选择性;④内容上的法定性、不对等性、统⼀性与不可⾃由处分性。

(4)变动:⾏政法律关系的产⽣、⾏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第⼆章⼀、⾏政法基本原则概念:指指导⾏政法的制定、执⾏、遵守以及解决⾏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政⽴法、⾏政执法、⾏政司法和⾏政法制监督等各个环节。

体系;依法⾏政原则、⾏政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效便民原则和监督与救济原则⼆、依法⾏政原则概念:⼜称⾏政法治,指⾏政机关和其他⾏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使⾏政权或者从事⾏政管理活动。

内容:职权法定、法律有限、法律保留三、⾏政合理性原则概念:指⾏政法律关系当事⼈的⾏为,特别是⾏政机关的⾏为,不仅要合法⽽且要合理,也就是⾏政机关的⾃由裁量⾏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内容:(1)⽐例原则。

⽐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必要性和衡量性三个特性(2)平等对待四、程序正当原则(1)程序公正:任何⼈不得做⾃⼰案件的法官;任何⼈在受到不利对待时应当给予其陈述和辩护的机会。

行政法复习资料

年行政法复习资料————————————————————————————————作者:————————————————————————————————日期:2012年民刑先修班行政法授课提纲(黄韦博主讲)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国家公行政(行政机关)公共行政行政社会公行政(法定授权组织)私行政1.行政法是规范公共行政活动、调整行政关系的法2.行政权的性质(立法制定规则、行政执行规则、司法运用规则裁决争议)二、行政法的体系(一)行政组织法行政组织法是用于调整行政组织的组建和分权法律规范,包括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公务员法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均属于行政组织法;(二)行政行为法行政行为法是用于调整行政组织行政职权行为的法律规范,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治安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立法法、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均属于行政行为法;(三)行政监督法行政监督法则是对行政权予以监督、对行政权违法或不当予以纠正的法律规范,包括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是规范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是规范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是规范国家机关违法予以赔偿的问题。

三、行政法的法源1.宪法(基本原则性规范)2.法律(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条例、规定、办法)4.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分为:(1)省会城市(2)经济特区市(深圳、珠海、厦门、汕头)(3)国务院确定的18个较大市(苏唐郸、无青鞍、包淄本、吉齐抚、连淮洛、徐同宁=酥糖甘、无氰胺、包治本、极其抚、连怀络、徐痛宁)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报请所在省人大常委会批准5.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人大)(1)效力。

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至少相当于地方性法规效力,对法律作变通规定的具有优于普通法律的效力。

行政法复习指导资料整理.doc

一、行政法概论•(一)行政法的特点(书P12)1. 内容上:1)行政法内涵丰富、范围广泛、技术性较强2)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命令、服从性3)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易于变动2. 形式上:1)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表现形式多样,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往往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之中•(二)行政法的适用规则(书23)高位阶法优于低位阶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发优于心法;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行为地法优于人地法;不动产法优于非不动产法;条约优于国内。

扩展:行政法的原则1. 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无法律无行政)2. 合理性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考虑相关性因素原则;比例原则即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3.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回避原则)4. 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原则;便利当事人原则)5. 城市守信原则(行政信息真实原则;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吴鹏行政法9)1. 行政合理性原则其核心含义,是行政裁虽决定应当具冇理性基础,禁止武断专横和随意。

其属于实质行政的内容。

2. 合理行政原则其内容包括以下三个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即同等对待原则。

行政机关耍合理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2)考虑相关性原则,即正当考虑原则。

行政机关行使H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3)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具体措施,应当符合三项要求,一是合冃的性,所采取的的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二是适当性,措施应当为法律所必须;三是损害最小,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3. 合理行政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H由裁量权的存在延伸:行政机关的行为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合法、合理;二是不合法、不合理;三是合法,不合理。

二、行政法主体•(一)行政主体的认定和分类认定:(名、权、责)1)是一种国家机关或社会纟R织2)参加行政法律关系3)拥有行政职权4)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5)独立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牛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分类:1 )外部: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刃'事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被授权组织内部:行政机关、领导机关、办公机关、内部事务管理机构2)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3)职权、授权4)地域性、公务性•(二)行政相对人、行政利害关系人的认定行政相对人的认定1)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必须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实践或行为2)行政相对人是具备法定资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3)行政相对人是对取得行政法律关系资格的公民、法人和具他组织进行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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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法常识第〇课行政法渊源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7.规范性的法律文件。

下一级不能违反上一级。

第一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部分概述一、立法背景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特点1.调整范围全面违法行为共四大类151种。

(1)社会治安出现许多新问题、新情况: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29-1。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75-1。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57-1。

拉客招嫖,66-2。

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35-2。

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41-1。

(2)与刑法相衔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25-2。

在紧急状态下抗拒执行决定、命令,50-1。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扣押、查封、冻结的财务,60-1。

2.完善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1)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限期出境等。

(2)罚款的幅度:200元以下;200元~500元,500元以下;500元~1000元,1000元以下;500元~2000元,2000元以下;500元~3000元,3000元以下;1000元~5000元,5000元以下。

(3)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行政拘留的三个档次:5日、5~10日、10~15日。

3.设定了处罚的程序告知共6处:第9、78、82、94、96、98条。

通知的情形:第83、84、85、97条。

申请回避的权力:第81条。

4.规范了处罚相关的措施(1)责令管教:不满14周岁。

(2)责令看管、治疗:精神病人。

(3)约束:醉酒者。

(4)责令改正:娱乐场所等违反安全规定。

(5)扣押。

(6)没收(保证金):每日200元保证金。

(7)收缴、追缴: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8)责令不得进入特定场所:参照外国处理足球流氓做法。

(9)强制带离现场。

(10)强制性教育措施:劳动教养。

(11)检查:场所。

(12)取缔。

5.尊重和保障人权适当照顾残疾人;保护弱势群体;对醉酒人的约束是保护性的约束措施。

6.保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1)规定在总则中。

(2)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保留治安调解制度。

7.与其他法律相协调8.其他(1)增加了执法监督。

(2)略三、法律适用《行政处罚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优于《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部门规章;《指导意见》;《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部分治安管理处罚处罚主体: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

一、处罚的种类与适用1.警告:包括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最轻)。

(1)单独适用:第58条,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生活。

第75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生活。

(2)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选择适用。

(3)警告或5日以下拘留选择适用。

→第41条、第45条。

2.罚款:财产罚款,针对个人合法财产。

要考虑支付能力;有延期、分期缴纳或减免;有处罚决定书+收据;具体适用,设有单独适用、选择适用。

→第49条。

3.行政拘留:具有不可恢复性,最严厉。

可申请行政复议,延缓执行。

(1)行政拘留的设立权: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

(2)行政拘留的裁决权:县(处)级以上公安机关裁决。

(3)县(处)级以上人大代表行政拘留的,做决定前应当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的许可。

(4)行政拘留的时间计算:执行行政拘留的时间,自被拘留人入拘留所时开始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

以日为单位→第103条。

(5)行政拘留的拆抵:刑事案件转为治安案件的可来用拆抵;刑事拘留、逮捕,可拆抵;处罚决定前,因同一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抵拆,仅限刑事拘留和逮捕。

(6)不执行行政拘留情形:→第21条,四类人适用但不执行。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资格处罚。

可提起听证程序,县(处)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5.限制出境、驱逐出境: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县(处)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二、数过并罚一人有两种以上的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合并执行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0日;呈请县(处)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典型-行为类型继续行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携带管制刀具;行为中了时算(责任年龄)。

想象竞合:一个行为触犯数个行为名称,按重的行为名称处罚。

法条竞合:一个行为触犯数个法条。

连续行为:略。

牵连行为:行为人实施两个以上,性质不同的违法行为,之间有牵连,按处罚重的行为处罚。

吸收行为:前一个是后一个的必经阶段,后一个是前一个的必然结果。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三、追究时效6个月→第22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治安管理处罚具体应用从轻、减轻、从重或不予处罚。

(1)不予处罚情形: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已过追究时效。

(2)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情节特别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处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盲人或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减轻、不予处罚。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5)从重处罚情形→第20条。

五、处罚救济双轨制→《刑法》第102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法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类;妨碍公共安全类;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利类;妨碍社会管理类。

一、扰乱公共秩序类1.扰乱单位秩序:主体:年满14周岁且具有责任能力。

主观:故意,分为直接和间接。

客体: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客观:扰乱,致使其不能正常工作,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主体:首要分子。

处罚: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注意:行为竞合问题。

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区别:主体:首要分子——其他积极参加的程度:无法进行和造成严重损失。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

3.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客体:各类公共场所秩序。

客观:扰乱且尚未造成严重损失。

4.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处罚:同上。

注意: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区别。

不听劝阻、制止、教育情节的取证;违法形式的多样性;处罚依据,如何处理黑车招揽行为,如何处理带客进站行为。

5.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客体:正常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客观:扰乱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6.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处罚:同上。

情节如下:(1)在旅客列车上无正当理由拒绝安全检查,教育后仍坚持拒绝检查的。

(2)霸座、卖座,不听劝阻、制止、教育的。

(3)未经铁路主管部门许可,在旅客列车上以盈利为目的的招揽生意;兜售、出租物品、捡拾、演艺不听不听劝阻、制止、教育的。

7.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客观:非法拦截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强登扒乘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8.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1款第4项。

处罚同上。

聚众:三人以上为众。

9.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主观、主竞。

客观:散布谣言,谎报疫情、险情、警情或其他方法。

注意:谎报案情行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第25条第1项。

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10.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物质: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传染病原体。

客观:放置、丢弃等方式将虚假的危险物质放于公众前,扰乱公共秩序,未造成严重后果。

11.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处罚:→第25条。

客观:公然声称自己要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但并未真正实施。

12.寻衅滋事:处罚:→第26条。

主观:寻求不正常的精神刺激下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

客观: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务;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二、妨害公共安全类1.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危险物质: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原体。

处罚: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仅拘留,无罚款)。

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枪支、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1)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小口径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3)其他枪支:道具枪、仿真枪、发令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消防灭火枪等。

(4)具有攻击性各类器械:械具、警棍、催泪器、电击器、防卫器、弓、弩等。

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刀尖角度小于60°,刀身长度超过150mm各类;刀角度大于60°,刀身长度超过200mm各类。

处罚:第32条。

3.盗窃、毁损、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第35条第1款。

(1)盗窃、毁损铁路钢轨、夹板、扣件等。

(2)擅自关闭折角塞门、提拉车钩。

(3)擅自开启道口栏杆。

(4)擅自开启道口运行中车门。

(5)擅自开启、拉动火车制动阀。

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4.在铁路线上防止障碍物→第35条第2项。

处罚:同上条。

5.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第35条第2项。

处罚:同上。

6.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第35条第3项。

处罚:同上。

7.在铁路口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第35条第10项。

罚款:同上。

8.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第36条。

处罚:同上。

9.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火车来临时)→第36条。

处罚:200元以下罚款。

火车未来临时不处罚,可以制止。

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第43条。

客体:他人生命健康。

主观:故意。

客观:实施了殴打他人或伤害他人的行为。

处罚: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微,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结伙斗殴,伤害他人。

(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或60周岁一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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