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表彰奖励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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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7月3日人核培发〔1995〕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应当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应当予以奖励: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3.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6.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7.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8.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9.见义勇为,舍已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10.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11.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12.有其他功绩的。
第四条对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一般应当结合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
对在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随时给予奖励。
通知书之征求修改意见通知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书之征求修改意见通知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修改意见的通知【篇一: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共青团儋州市委员会文件团儋发11号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各基层团委、直属团(总)支部: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党的青年群众基础,切实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党对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领导,增强共青团组织和青年工作的生机与活力,培养造就青年人才,教育引导广大团员青年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实现建设海南西部中心城市的奋斗目标,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意见》(琼发10号)精神,结合我市共青团和青年工作实际,市委准备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的意见》,并指示由团市委代为起草进一步加强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文件。
按照市委罗副书记的批示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借鉴参考的基础上,《意见》形成讨论稿,为进一步修改完善,现进行意见征求,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团干部进行研读学习,并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于6月16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团市委办公室。
联系人:符中华;联系电话:__;传真:__;电子信箱:dztw5698@/doc/c4b11eb__fc700abb68a__fe91 0eafee.html共青团儋州市委员会2009年6月1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党的青年群众基础,团结和凝聚全市广大青年建设小康儋州、活力儋州、魅力儋州、平安儋州、和谐儋州,实现建设海南西部中心城市的奋斗目标,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意见》(琼发1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全市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新时期全市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1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培育“四有”新人的根本目标和任务,发挥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作用、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更好地团结、教育、引导、服务青年,全面提高青年的素质,动员组织广大青年为全面建设儋州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及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及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05.18•【文号】银发[2004]108号•【施行日期】2004.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及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5月18日银发[2004]108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先进评选表彰工作,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总行修订了《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及管理工作办法》(银发[1996]91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及管理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中国人民银行的实际出发,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紧紧围绕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任务开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先进称号包括:(一)中国人民银行先进集体;(二)中国人民银行先进工作者;(三)中国人民银行××专业先进集体;(四)中国人民银行××专业先进工作者;(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决定评选表彰的其他先进称号。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内设部门的处室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其内设部门,均可参加中国人民银行先进集体的评选;评选中国人民银行先进工作者,应面向基层,除有重大贡献外,司局级(含)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适用此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桂民发〔2016〕86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16〕86号全区各社会组织:为贯彻落实《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桂评组发〔2012〕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根据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会议要求,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2016年12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范围内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的下列评比表彰活动适用本办法:(一)以行业、学科或专业领域内的集体或个人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二)以产品、文艺作品、学术成果、服务、管理体系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三)其他面向社会公开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属于社会组织业务活动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社会组织内部考核评比,以及社会组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设立的奖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部门,在本级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民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05.2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民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慈善法,适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实际,按照国务院和民政部2016年立法计划,民政部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
为了更准确的反映社会服务机构的定位和属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表述相衔接,此次修订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改为“社会服务机构”,将现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名称改为《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形成了《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各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一)登陆民政部网站(网址http://),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民非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26日。
附件:《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民政部2016年5月26日附件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保障社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服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1.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已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将提交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二次审议,为了将该条例修改完善,现将法规草案全文在网站上公布,欢迎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建设,确保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平时的征兵工作。
战时的征兵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以及接(领)兵部队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
征集新兵,是加强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全省的征兵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民政、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同级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普通高等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兵役机关归口管理,普通高等学校主校区与分校区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兵役机关商普通高等学校确定。
第五条全省每年征集义务兵的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确定。
征集义务兵任务的分配,应当根据当地户籍人口和适龄公民数量、素质以及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本着统筹兼顾、平衡负担的原则确定。
青海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批准公布2022年度全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计划的通知
青海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批准公布2022年度全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青评组办函〔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批准公布2022年度全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计划的通知各市州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和《青海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经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会议研究审议,同意2022年度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69项(详见附件)。
其中,省级表彰活动5项、省级工作部门表彰活动20项、市州和县区级表彰活动44项。
现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青海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规范开展评选表彰活动,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的方法,按照制定方案、推荐、初审、复审、决定、备案的程序组织实施,严格实行“三公示”制度,公示时间均为5个工作日。
重点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名称、主办单位、奖项设置和表彰名额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变更调整;对擅自改变批准内容的,将依规严肃查处,该通报的通报,该撤销的撤销,该纠正的纠正。
二是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自下而上、民主推荐、集体研究的工作程序和“两审三公示”制度,在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集体研究产生推荐对象。
要坚决杜绝评选推荐工作中的一言堂、暗箱操作、领导优先、领导指定、领导干部与基层一线争抢先进模范或者轮流坐庄等现象,避免“带病推荐”和“带病表彰”等问题。
三是应当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表彰对象中基层和工作一线人员占比一般不得低于70%,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占比一般不得超过20%。
通知关于员工奖励及表扬制度调整通知
通知关于员工奖励及表扬制度调整通知尊敬的各位员工:为了更好地激励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公司决定对员工奖励及表扬制度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一、奖励制度调整1. 奖金设置公司将根据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和贡献,设立不同档次的奖金,以激励员工持续提升工作绩效。
奖金将根据个人或团队在项目中的表现、创新能力、团队合作等方面进行评定。
2. 奖励方式除了现金奖励外,公司还将增加其他形式的奖励,如实物奖品、旅游基金、学习培训机会等,以满足员工不同的需求和期待。
3. 奖励评选公司将设立专门的评选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对员工的表现进行公正、客观的评定,并及时公布评选结果。
二、表扬制度调整1. 表彰标准公司将建立更加明确的表彰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突出贡献、团队合作、创新能力、服务态度等方面。
对符合表彰标准的员工将给予公开表扬。
2. 表彰形式公司将举办定期的表彰大会,对获得表彰的员工进行集体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同时,在公司内部媒体上发布获奖名单,让更多人了解和认可优秀员工的贡献。
3. 表彰周期为了让员工更有动力和目标感,公司将适时举办各类表彰活动,不定期地对员工进行表扬和激励,让每位员工都有机会展示自己的价值和能力。
三、其他事项为了确保新制度的顺利实施,公司将加强对员工奖励及表扬制度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同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制度执行的公平公正。
希望各位员工能够理解并支持公司对员工奖励及表扬制度的调整。
相信通过这一系列改革措施,将进一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共同推动公司发展壮大。
特此通知。
公司管理部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在劳动保障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记功表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在劳动保障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记功表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8.12•【文号】•【施行日期】2002.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在劳动保障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记功表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8月12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深入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的两个文明建设,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激发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劳动保障事业与时俱进,更好地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劳动保障部决定,对近年来在劳动保障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记一等功表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一等功集体的评选范围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的所属单位和市(地)、县劳动保障局及其所属单位。
省级劳动保障厅局不参加评选表彰。
一等功个人的评选范围为各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人员。
厅局级干部一般不参加评选表彰。
评选表彰工作要面向基层,“三优文明窗口”单位和个人要占一定比例。
2000年底已获得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劳动保障部表彰的一等功集体和一等功个人,一般不列入本次评选表彰范围。
二、评选条件(一)一等功集体的条件。
1.认真贯彻“三个代表”要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勤政廉洁,主要负责同志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精神文明建设和行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2.切实按照全国和本地劳动保障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绩突出,在本地区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单位处于领先地位,受到群众好评。
3.干部职工团结协作,好学上进,有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强烈的敬业精神。
(完整)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奖励条例
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奖励条例(2007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表彰和奖励在我国工程咨询业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推动全国工程咨询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是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设置,对全国工程咨询行业的单位或个人为主完成的、在国内同类成果中具有先进水平的工程咨询成果授予的奖励。
第三条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是工程咨询行业的全国性奖项,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维护其严肃性,并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荣誉奖励。
第四条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按规定程序科学评审的原则;坚持重点奖励具有开拓性和创新性并对经济建设有重大绩优效果的工程咨询成果的原则;实行当事人回避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设立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学术委员会,负责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受理、评审、批准和颁发工作.该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咨询协会,石化分会,行业专业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咨询管理单位,为本地区、本行业申报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预审单位。
第二章奖励的设置第七条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设置一、二、三等奖,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每年组织评选一次。
一等奖应是按工程咨询成果分类评奖标准综合评价后,具有很高的咨询水平,具有突出的创新性和方法先进性,研究难度很大,对决策影响很大,社会反响很大,可操作性强,应用范围广,在国内同类成果中处于领先水平;二等奖应是按工程咨询成果分类评奖标准综合评价后,具有较高的咨询水平,具有较突出的创新性和方法先进性,研究难度较大,对决策有较大影响,社会反响较大,应用范围较广,具有可操作性,在国内同类成果中处于领先水平;三等奖应是按工程咨询成果分类评奖标准综合评价后,具有一定的咨询水平和创新,方法正确,具有一定的研究难度,对决策有一定影响,在省内或行业内具有应用性,有一定的社会反响,具有可操作性,在国内同类成果中具有先进水平;对于符合一等奖标准、工程已经投入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的工程咨询成果,如果实践证明工程质量优异,投资效益显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可临时决定设立特等奖,予以特别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