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事业单位应交增值税会计处理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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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新政府会计制度的实践分析

行政事业单位新政府会计制度的实践分析

行政事业单位新政府会计制度的实践分析摘要:近几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的作用也在发生着变化,而作为支持政府政策制定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的会计体系也必然要发生相应的变化。

为此,如何贯彻执行新的政府会计制度,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它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与国家治理都有着深刻的影响。

文章根据自己的工作经历,对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新的政府会计制度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并对其实施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为今后在实际中进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合理分析提供了一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新政府;会计制度;实践应用引言新的政府会计制度是一项重大的改革措施,它能有效地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保证企业的会计信息及时、有效地进行。

新的政府会计制度自推行以来,对行政事业单位产生了诸多的正面效应,促进了其可持续发展,但是,在新的时期,新的政府会计制度将对其会计工作提出新的要求,这就导致了新的政府会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因此,目前必须根据问题,制订出一套科学的应对措施,才能更好地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水平。

1行政事业单位新政府会计制度的实践意义1.1完善财务报表体制随着新的政府会计系统的实施,财务报表系统中的会计体系使用说明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同时还将财政补助收支表加入到原来的系统中,对科目名称和科目内容做了相应的调整,使会计科目的设置更为标准化,保证了会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从无形资产的视角来看,新的政府会计准则对摊销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进行了规定。

在此背景下,通过研究机关资产的运用,可以更好地确定企业资产损失的具体数额。

1.2强化预算管理水平行政事业单位是一种社会组织,它的首要目标是满足社会文化、卫生和教育的需要,它有一些公益的特征,它不以营利为目标,它的运作方式主要是通过政府的拨款来进行的。

经过调研,我们发现,人事费用在机关财务管理项目中所占比重很大。

过去,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会计管理时,把重点放在了会计报告和会计信息的处理上,而忽视了对人员支出预算的重视,从而引起了会计管理问题的频繁发生,最后得出的预算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若干问题探讨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若干问题探讨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若干问题探讨摘要: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管理的优化,对确保事业单位履行职能过程中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实现事业单位的事业发展目标有着重大影响。

通过分析当前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管理的现状、问题,对如何加强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管理提出了一些意见。

关键词: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管理中图分类号:f81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6-0091-02一、事业单位会计对象事业单位会计对象是指事业单位会计所要反映和监督的内容。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事业单位是执行国民经济计划的基层单位,担负着培养各类人才、进行科学研究和文化活动、增进社会福利、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以及为生产服务而进行的勘察、设计、计量和情报等重要任务。

为了完成这些任务,事业单位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房屋、建筑物、车辆、办公用品以及用于日常开支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作为开展业务活动,完成事业计划的物质基础。

这些财产物资的货币表现就是事业单位的资金。

事业单位资金主要是事业单位按照事业计划向财政门或上级单位领取的经费、接受其他单位投资、向金融机构借入以及自身积累等渠道形成的。

事业单位借助已有的物质条件开展科技产品开发、医疗卫生保健以及教育、文化、社会福利等活动来改善和提高人民物质文化水平,按照资金规定的用途和开支标准,以货币资金支付人员工资与福利费、人民助学金、公务费、设备购置费、房屋修缮费、业务费等各项费用,同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取得一定的业务收入。

事业单位会计的一般对象就是上述能够用货币表现的经济活动或称资金运动。

二、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特点1.会计要素的变更。

原制度将会计对象分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三大会计要素。

这次事业单位会计改革借鉴了企业会计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国际惯例,并结合事业单位的实际,将会计对象划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五大会计要素。

2.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逐渐向企业单位会计制度过度。

逐步与国际会计接轨的过程中,仍然部分保留了原制度的规定。

财税[2016]47号文实务解读: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后的政策(老会计人的经验)

财税[2016]47号文实务解读: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后的政策(老会计人的经验)

财税[2016]47号文实务解读: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后的政策(老会计人的经验)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劳务派遣服务政策规定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4.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政策实务解读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1)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为6%,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劳务派遣服务适用的税率6%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老会计经验】标准仓单升贴水应计入期货损益

【老会计经验】标准仓单升贴水应计入期货损益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标准仓单升贴水应计入期货损益
本期坐堂专家:谭光荣,副教授、博士、湖南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生导师、注册会计师,著有《税务稽查》、《税务会计学》、《企业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等。

案例: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直是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的会员。

公司常做有关农产品的期货买卖业务,听说最近出台了有关期货交易的税收法规,为慎重起见,我特就以下问题向专家咨询,恳请解答:1.标准仓单在交易过程价格的上下波动是否与升贴水有关?这种交易中升降价是否要缴纳增值税?2.如何根据期货交易的最新税收法规对标准仓单的升贴水交易进行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请举例说明。

河南省某农产品加工公司王唯专家把脉:国家税务总局11月发布了《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60号,下称《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通知》主要是为合理解决期货交易升贴水有关税款征收与专用发票开具问题,将会使标准仓单升贴水税收管理日趋完善。

1.标准仓单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交货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发给货主的实物提货凭证。

标准仓单在交易过程中价格的上下波动与其升贴水无直接联系,而与同类仓单的供求、现货市场的价格相关。

以买方为例,现货的价格升高,人们就会放弃期货而购买现货,这样,期货的供求量就会减少,价格就会升高,反之亦然。

根据《通知》规定,标准仓单的升水是指按照规定的期货交易规。

【老会计经验】关于存货跌价准备的财税处理

【老会计经验】关于存货跌价准备的财税处理

【老会计经验】关于存货跌价准备的财税处理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在其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一、存货减值的所得税会计处理1.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企业存货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2.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所得税处理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起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均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所述,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方面的不同,而导致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会计核算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二、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12月31日A产品的账面成本为100万元,A产品的预计可变现净值为80万元,2003年12月31日A产品的预计可变现净值为70万元。

2004年1月6日甲公司将A产品售出,A产品售价为70万元,货物已发出,货款已收到,以上售价均不含增值税。

依据《准则》的规定,2002年12月31日甲公司A产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成本20万元,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账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200000贷:存货跌价准备200000.《通知》规定不得税前扣除,故2002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以到岸价(CIF)结算的出口退税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以到岸价(CIF)结算的出口退税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以到岸价(CIF)结算的出⼝退税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从业⼆⼗年的⽼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持,谢谢!以到岸价(CIF)结算的出⼝退税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现⾏增值税规定,⽣产企业出⼝货物的销售收⼊,以离岸价(FOB价)为计税依据计算“免、抵、退”税,⽆论出⼝货物采⽤何种价格成交的,均按实际成交价做出⼝收⼊。

如果双⽅以到岸价(CIF)结算的,销售⽅应按实际⽀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佣⾦冲减出⼝货物销售收⼊,同时冲减“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收⼊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不包括为第三⽅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如增值税、代收利息等,代收的款项,⼀⽅⾯增加企业的资产,⼀⽅⾯增加企业的负债,因此不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不属于本企业的经济利益,不能作为本企业的收⼊。

在会计实务中,出⼝业务中的运费和保险费也是通过银⾏将外汇转给相应的企业,因此销售⽅应冲销这两笔收⼊。

会计处理为:按CIF价确认收⼊,借记“应收账款”科⽬,贷记“主营业务收⼊”科⽬,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ClF价×(征税率-退税率)]科⽬,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CIF价×(征税率-退税率)]科⽬。

⽀付运保费时,借记“主营业务收⼊(红字)”科⽬,贷记“银⾏存款”科⽬等,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运保费×(征税率-退税率)](红字或负数)科⽬,贷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转出”[运保费×(征税率-退税率)]科⽬。

例:某企业出⼝货物的税率为17%,出⼝退税率为11%.3⽉成交价(到岸价格)为10000元,其中运保费为1000元。

如果实际⽀付运保费是在4⽉,会计处理为:1.3⽉份确认收⼊借:应收账款 10000贷:主营业务收⼊ 10000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002.4⽉份⽀付运保费借:主营业务收⼊(运保费冲收⼊) 1000贷:银⾏存款 1000。

【老会计经验】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老会计经验】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一、事业单位无形资产增加(购建)的处理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和结余。

无形资产在企业会计制度中体现了一种投资范畴的资金动向,特别是在企业的现金流量表中,购建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时是在投资范畴中反映。

因此,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与固定资产一样,应该界定这部分净资产的属性。

如果和固定资产一样,称为无形资产基金,又不太合适。

因为大部分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不多而且也不规范,假如与固定基金合并,也不妥当。

笔者认为,应该将其放在事业基金投资基金中核算比较合适,这样处理不仅能与国际会计进一步接轨,而且能在会计处理时比原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

[例1]某科研单位(不试行内部成本核算)2001年3月用财政拨入的农村农技推广经费55.8万元购人海南某县10亩南繁试验田,使用期50年。

合同签署,汇款付讫。

则会计分录为:借:事业支出农村农技推广经费(某项目)558000贷:银行存款558000同时,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海南某县)558000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558000(注:试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单位用财政专款购建无形资产的分录同上)[例2]某事业单位试行内部成本核算,于2001年10月用自有资金购入某项专利10万元,已通过银行付款。

则会计分录为:借:无形资产某专利100000贷:银行存款100000同时,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100000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100000(注:不试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单位用自有资金购建无形资产的分录同上,其他途径增加的无形资产其方法与上述相似)上述例子对事业单位用财政拨入的专项经费购置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使原有制度的不足得到弥补。

而用非财政资金增加(购建)的无形资产,其核算比原有制度更规范。

同时还可以看出无论是否试行内部成本核算都不影响增加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无形资产摊销的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老会计经验】企业税收返还的财税处理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
【老会计经验】企业税收返还的财税处理
一、流转税返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减免、返还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74号)规定:对企业减免及返还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下同)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对直接减免或即征即退的,应并入当年利润;对先征后退或先征后返还的,应并入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利润。

二、税收返还的会计处理
(一)税收返还会计处理的原则
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与《规定》中关于流转税返还会计处理的规定精神基本相同:
1.企业收到退税、税款返还等款项,记帐原则是“从哪即来,还回到哪里去”,比如收到的营业税、所得税,以及生产企业的收到先征返还的消费税,均应记回原计税时所在的损益科目,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收到退税时,也应记入计税时挂帐的应收项目。

【老会计经验】关税的会计处理--应纳税额计算(二)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地税开展史无前例税收清理风暴:营改增后就没机会了(老会计人的经验)

地税开展史无前例税收清理风暴:营改增后就没机会了(老会计人的经验)中国的地税部门正在自发掀起一场史无前例的税收清理“风暴”,即将暂别历史舞台的营业税,是这场清税“风暴”的核心。

营业税清理“风暴”来袭房地产、建筑业首当其冲中国的地税部门正在自发掀起一场史无前例的税收清理“风暴”,即将暂别历史舞台的营业税,是这场清税“风暴”的核心。

经济观察报获悉,此次各地清理营业税涉及到的行业,主要是房地产业、建筑业和生活性服务业,一些地区也将金融业列入清理范围,时间跨度大多是从2015年往前回溯三年至2012年。

一位熟悉情况的地税局人士说,清理过程中,如果查明有偷税行为或其他重大问题的,时间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比如遇到重大问题、金额较大者可以追溯五年;而对于偷税则是无限期追缴”。

其中,房地产和建筑业的应缴未缴税款是清理重点,特别是涉及到房地产企业以不动产抵减各类款项和费用,以及收取定金、诚意金、违约金等款项的行为;对于建筑业,则主要是加强对重点项目的营业税清理;生活服务业则主要针对学历教育机构的教育劳务费。

这场营业税清理“风暴”预计持续至今年5月1日。

届时,中国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改革将全面扩围至房地产、建筑业、生活服务业和金融业,这四个行业有接近1190万户纳税人,每年贡献近1.9万亿营业税收入,以往均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

5月1日改征增值税后,除须委托地税部门征收的二手房交易相关税收外,其他税种的征管权限都将移交国税部门。

上述地税局人士说,营改增后地税对这四个行业即将失去征管权,以后再清理应缴未缴税款时,企业可能不会很配合,这是最后的时机。

为此,一些地方专门下发了清理营业税的文件,没有发文的地方也开始展开专项行动,由于房地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在地方税收中占了大头,这些文件多将这两者列为清理重点。

该人士预计,3月和4月这两个月,各地营业税的收入额度会有一个比较大的提升。

大清理在中部某省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财务总监王峰看来,税务部门的检查清理,已经成为一个习惯性的工作,特别是每次实施营改增改革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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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事业单位应交增值税会计处理浅析一、事业单位增值税纳税人的认定增值税纳税人根据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5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2)个人;(3)非企业性单位;(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根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116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但是,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未超过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因此,无论事业单位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有多大,会计核算多么健全,其非企业单位的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只能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事业单位购销货物的会计处理《事业单位会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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