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8条详解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立刻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立刻解除摘要: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内容概述二、第三十八条适用情况及案例分析三、劳动者如何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四、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五、总结正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介绍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以及如何依据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内容概述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第三十八条适用情况及案例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劳动者可以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很多。
例如,某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备,导致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员工可以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
再如,某公司长期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可以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如何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想要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
例如,可以提供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证据,如未发放防护用品、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等。
在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后,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四、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根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乘以每工作一年应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务合同法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用人单位未按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这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工作效率。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求的重要保障。
3.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以维护自身权益。
4.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损害劳动者权益: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且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5. 劳动合同无效: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劳动合同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劳动者有权解除。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除了上述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还可能规定其他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7. 用人单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者劳动:如果用人单位采用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8. 用人单位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如果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也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务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它明确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公平正义。
同时,这一条款也提醒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依法行使权利: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法进行,遵循法定程序。
2. 保留证据: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应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内容1 劳动合同法第38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职工年休假应当按时休息,不得变更或者压缩。
一、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为雇主,一方为职工。
雇主应当履行劳动合同以及给予对应的权益,职工应当持有劳动合同并遵守劳动合同规定,履行劳动义务。
二、给予职工年休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雇主应当给予职工具有一定时间的年休假。
每位职工每年有义务休息的工作日数应当按职工的工作年限分别有正常的赔偿,当职工工作一年的时间在10天以上时,应当休息1天;工作10周之后,每隔2周应当休息1天,即每月还可以休5天;1年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每隔10周应当休息1天。
三、休息时长职工年休假时间,6个月以下按一天计算,6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按三天计算,超过一年以上按五天计算。
四、变更和压缩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雇主变更或者压缩职工年休假须经职工同意;如职工不同意,不得强制变更或者压缩职工的年休假时间。
五、违法行为的处罚金若雇主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变更或者压缩职工年休假,将由劳动部门追究;若职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给雇主和其他职工造成损失的,由工会或者劳动部门根据成果处以警告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口头警告等处理,也可以罚款,但不得超过该职工当月薪酬的500元。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针对职工年休假提出了规定,雇主应当妥善安排职工的休息时间,不得违反规定做出变更和压缩。
对于雇主违法未遵守规定的行为将受到劳动部门处罚,职工违反劳动合同规定,也将受到当地工会或劳动部门的处分。
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及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
其中,第三十八条(以下简称“第38条”)是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内容概述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具体来说,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措施或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
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能按时支付工资或者支付的工资低于合同约定的金额,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如果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5.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在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采取了欺诈、胁迫等不当手段,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除了上述情形外,如果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允许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也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劳动者在依据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 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意向,通常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
- 说明解除原因:劳动者在通知用人单位时,需要明确指出解除合同的具体原因,以便用人单位了解情况。
- 办理相关手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交接、经济补偿等。
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者依据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后,可能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合同后,可能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立刻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立刻解除摘要: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概述1.法律依据2.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二、立刻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1.确认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2.通知用人单位3.办理离职手续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补偿标准2.补偿计算方法四、注意事项1.保存相关证据2.合法维权正文: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概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立刻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1.确认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应首先了解自己所在单位是否符合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如确认满足条件,可以着手解除劳动合同。
2.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应提前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
在通知时,劳动者应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依据。
3.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包括工作交接、工资结算、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补偿标准: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补偿计算方法: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四、注意事项1.保存相关证据: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保存好相关证据,如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工资支付记录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释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释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释义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和不需事先告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欺诈,是指为使劳动者发生错误认识,用人单位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
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并不存在的情况;隐瞒真相,是指将必须说明的情况隐瞒不说。
胁迫,是指用人单位以现实或者将来的危害威胁劳动者。
乘人之危,是指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处于危难之中急需订立劳动合同的弱势地位。
以上三种行为,其结果都须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出现上述情况,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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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立刻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立刻解除摘要: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内容概述二、第三十八条适用情况及案例分析三、劳动者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与注意事项正文: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内容概述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第三十八条适用情况及案例分析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合理的劳动强度等方面。
例如,某化工厂未向员工提供防护口罩和防护服,导致员工因长期接触有毒物质而患职业病,员工可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加班费、奖金等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例如,某公司长期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可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例如,某企业未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员工在生病时无法享受医保待遇,员工可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例如,某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员工可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包括: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立刻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立刻解除【最新版】目录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概述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三、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要求四、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方式五、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六、失业保险金的申请问题正文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概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是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根据该条款,劳动者在遇到一定情形时,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要求劳动者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违法情形。
例如,可以提供书面通知、工资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证据。
四、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方式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通知用人单位:1.通过邮局快递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单位人事部负责人或者老板;2.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设置发回已读回执)给单位人事部负责人或者老板;3.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给单位人事部负责人或者老板。
五、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乘以月工资。
六、失业保险金的申请问题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后,如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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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8条详解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
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劳动合同 [1]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详解2《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的即时解除权,即劳动者根据该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项的规定,可以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该条规定在实际适用过程中仍存在许多有待明晰的问题,兹分析如下:1.劳动者拒绝调岗时,能否主张适用第38条?题述事项涉及劳动者权利的救济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行使的关系,即若承认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那么也应相应地赋予劳动者平等对抗的权利,不应使劳动者处于被动救济的状态(指劳动者仅能在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主张违法解除)。
因此,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便在于划定两者关系的界线,而界线的划定只需确立一方权利行使的边界即可。
那么在调整工作岗位上,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行使的边界在哪里呢?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以下简称“广东劳动争议会议纪要”)第22条规定的如下标准,将之作为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行使的边界。
(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综上,对于题述事项,劳动者拒绝调岗时,可以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能否获得支持取决于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时是否越界。
【相关地方性司法文件规定】①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佛山劳动争议指导意见”)2011年2月25日发布,第30条;②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以下简称“中山劳动争议参考意见”)2011年11月1日发布,第9.2条;③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试行)》(以下简称“惠州劳动争议会议纪要”)2012年6月20日发布,第32条;④《广东劳动争议会议纪要》,2012年7月23日发布,第22条;⑤《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2015年9月1日发布,第5条;)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者能否主张适用第38条?对此,持否定主张者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将劳动报酬和加班费并列的表述,加班工资并不是劳动报酬,二者不是同一个概念。
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适用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不适用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5条虽然将劳动报酬和加班费进行了并列的表述,但均属于《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的劳动报酬,且该条款适用的情形是支付赔偿金;同时在笔者检索到的案例中绝大多数持肯定主张。
退一步讲,即使否定的主张成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时,依然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1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肯定主张案例】①庆马鞍山建材有限公司与吴树梅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580号;②朱学新与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5)烟民一终字第29号;③深圳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与王小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5号;④深圳奥特风科技有限公司与谢喜利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6)粤03民终6773号;⑤广州市开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如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6)粤01民终9033号;⑥上诉人孙相滨与被上诉人南京东部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6)苏01民终532号)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与第38条的分段适用2001年4月30日施行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15条就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规定,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相比,两者在关于劳动报酬事项的规定上并非完全重合,由此便产生了两者的分段适用(见下表)。
在进行分段适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规则的不同: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15条主张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金时,满1年的,1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主张2008年1月1日之后的经济补偿金时,实施后满1年的,1个月;满6个月不满1年,按1年计;不满6个月的,0.5个月。
(2)加班工资请求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经济补偿金判定: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需要证明:用人单位有拖欠加班工资的行为、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或明确表示拒绝支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只需证明用人单位有拖欠、克扣加班工资的行为即可,不需证明存在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行为。
4.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足时,劳动者能否主张适用第38条?《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如何理解“未依法缴纳”呢?“未依法缴纳”,若依通常理解,应包括未缴、漏缴、少缴。
未缴既包括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包括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中某一险种从未缴纳。
漏缴既包括入职日至个人社会保险账户开设日期间的空白漏缴,也包括社会保险缴纳期间的某一阶段的继裂漏缴。
少缴是指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的不足额。
但在实务中,基于社会保险缴纳普遍不规范情形的存在,许多地方的司法实践对“未依法缴纳”进行了限缩解释。
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以下简称“广东劳动争议指导意见”)第24条将“未依法缴纳”限缩解释为“五险从未缴纳及某一险种的从未缴纳”,而不包括“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9条则从主观意图的角度对“未依法缴纳”进行了限缩解释,即用人单位若能证明其并非主观恶意未依法缴纳即可免责。
因此,劳动者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通常不会被支持。
而在未缴以及漏缴的情形下提出前述主张时,通常可以得到支持。
5.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能否主张适用第38条?对于该情形,既有地方性司法文件认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2014年4月14日发布)(以下简称“浙江劳动争议问题解答二”)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予支持”;又有裁判案例认为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10项、《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的第6项规定的情形。
【相关支持适用的裁判案例】①湖北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郑怡乔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6)鄂01民终5542号;②天松物资运输有限公司与洪贵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6)川15民终894号;③贵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温远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5)筑民四终字第238号;④丹阳奇烨科技有限公司与张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5)镇民终字第1137号;⑤赵天满与四川邦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5)德民一终字第145号)笔者赞同肯定的观点。
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属于强制性规定;另一方面,承认劳动者享有主动解除权利,亦是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享有终止合同的权利形成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