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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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期末试题

一、填空题

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3.《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这是对未成年学生(隐私)权的保护。

4.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5.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6.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包括:(国籍要求、思想道德要求、业务要求、学历要求或资格考试要求)

7.学生申诉制度的程序包括(提出申诉、申诉受理和申诉处理)三个环节。8.教育法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9.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我国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教育法的基本理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三个层面。

10.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可以将其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三种规范。其中,授权性规范是指授权人们在法定条件下,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11.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件和单行条例、规章几种。

12.教育权包括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四种教育权。其中,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育活动的权利。

13.受教育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14.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5.教育法律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它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行为权、要求权、请求权。

16.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

17.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教育立法程序可分为法律方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分布四个步骤。

18.学校教育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具体规定着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19.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20.我国学校目前实行的内部领导体制主要有: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21.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包括:国籍要求、思想道德要求、业务要求、学历要求或资格考试要求。

22.教师职务制度是指国家对教师岗位的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23.学生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注册并由其记录学业档案的受教育者。

24.我国《教育法》中对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努力学习的义务;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

25.归责是对法律责任的归结,它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责任时必须依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这就是归责原则。根据各国立法现实状况,一般采取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26.法律责任的类型是指承担法律责任方式的类别。根据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可将其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

27.法律救济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半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28.申诉制度可以分为两种。其中,诉讼上的申诉制度是指当事人或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诉。

二、名词解释

1.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同样也由三个要素构成,即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2.教育法律救济: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活动中的纠纷,维护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其法律上的补救,是法律救济在教育活动中的具体体现。3.学校教育制度:我国教育制度的主体,是接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规律而系统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总称。它包括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相互间的衔接和关系等,也可以称为学制。

4.教育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法源,从不同的意义出发,对法的渊源有不同的理解。通常情况下,人们从形式意义来使用法的渊源这一概念,它指的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不同效力和地位的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教育法的渊源则是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5.教育法规的适用: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法律适用于具体人和组织的专门活动。

6.教育法律监督:指对已制定的教育法律条款正确适用和遵守执行的过程。三、简答题

1.简述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

《教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据此,教师资格取得要件包括:

(1)国籍要求.必须是中国公民,这是成为教师的先决条件。

(2)思想道德要求。良好的政治思想水平和道德修养是取得教师资格的重要条件。

(3)业务要求。要具有教育教学能力,这是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必备条件。

(4)学历要求或资格考试要求。要达到规定的学历标准或通过教师资格考试。2.学校应承担的义务

3.教师的义务有哪些?

4.学生申诉的范围主要有哪些?

A学生对学校给与的处分不服;B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C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D中学或教师对学生的评价不公正;E学生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5.简述《教育法》中所规定的学生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2)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3)努力学习的义务。 (4)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

6.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1)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必须有合格的教师;(3)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四、论述题

(一)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中规定的学校义务的理解和认识。

《教育法》在规定学校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7.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二)教师的权利有哪些?

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教师的权利包括以下6项:

A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并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即“教育教学权利”;

B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即“学术研究权”;

C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德及学业成绩,即“学生管理权”;

D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即“报酬待遇权”;

E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即“参与管理权”;

F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即“进修培训权”;

以上是教师的主要权利,教师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这些权利。(三)学生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学生除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还享有教育法规中规定的基本权利。

A学生的受教育权B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可称为“参与活动权”C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可称为“获得学金权”D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可称为“公正评价权”E对学生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可称为“申诉起诉权”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可称为“其他权”,

(四)应如何认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仍然是指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教师对学生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教师对于学生应尽的义务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学生对教师具有直接作用权利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权利。(适当结合我们东台的学校情况举例说明)

(五)结合实际,谈谈学生申诉制度的现实意义。

教育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制度,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个体及教育行政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相应的国家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我国的教育申诉制度主要有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教师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

学生申诉的范围主要有:

(1)对学校作出的各种处分的不服;

(2)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如体罚或变相体罚、限制其人身自由权等,可以提出申诉;

(3)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如非法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非法没收其财物,强迫其购买非必需教学物品或无必需物品等,可以申诉。

现实意义:

(1)是保障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申诉权利在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

(2)是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需要;

(3)是保证教师依法从教、学校依法治教的需要;

(4)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

五、案例分析

(一)学校停电造成学生拥挤死伤案

某镇实行限电减负荷,规定每晚8时停电一周,并已通知该镇的一所初中。这所学校学生人数严重超标,每班超出标准30人。就在停电期间的某晚8时以后,学校下晚自习,学生从教室蜂拥而出。因没有电,楼道也没有备用灯,而整栋教学楼的楼梯结构为一楼到二楼只有一个楼梯通道,到二楼后又分为两个楼梯通道,到三楼后又合成一个楼梯通道。当众多学生都挤到一楼的时候,一名学生恶作剧地喊了一声“地震了”。结果造成学生严重拥挤,有些学生被挤倒,受到踩压。而学校也没专人负责及时疏通。这次事故造成3人死亡,8人重伤。

试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1.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

2.本案是一起由于学校管理疏忽而导致的重大恶性事故。

(1)本案中的学校应当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①学校负有行政责任.首先,学校在接到镇政府停电的行政通知后,并没有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其次,学校教学楼内没有备用灯,这就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再有,当学生挤到一楼时,如果能有人及时进行管理疏通,也不会造成如此重大的事故。正是由于学校的不作为导致了这场事故的发生,这种不作为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事故伤害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此,其行政主管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②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负有刑事责任。这起事故造成了3人死亡、8人重伤,是一起由于学校的过错致使学生死伤的重大恶性事故,根据《刑法》的规定,有关责任人已经触犯了《刑法》,可以构成渎职罪.

③学校负有民亭责任。学校是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有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人身损害的责任和义务。本案中,由于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恶性事故的发生,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本案中,喊“地震了”的学生也应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这个学生不喊“地震丁”,就不会造成其他学生的恐慌,这场恶性事故就可能不会发生。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学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学校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3.本案对我们的启示有:

(1)学校要加强对教育设施的管理,应尤其注意到通道和楼道的路面是否平整、照明设施是否齐备、正常。学校领导应当有隐患意识,提前排除可能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各种隐患,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2)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自救能力。学生也应增强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能力。

(二)大学生因作弊受学校处分案

某大学女学生严某考试时在试卷下面放有写着公式的纸条,被监考老师发现并予没收。后学校认为严某考试作弊,态度恶劣,于是对其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严某对处分决定不服,向校方提出申诉,但校方至今未给予任何书面答复。

试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6分)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7分)

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7分)

答:1. 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

2. 本案是一起学校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案。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本案中,严某因违反了考试纪律,学校应根据其违纪程度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2)《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据此,学校对严某的纪律处分应当适宜,而不应随意剥夺严某作为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严某。

(3)《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四)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为此,严某向学校提出申诉是合法的,学校应及时受理学生的申述。

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学生应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诚实守信,自律自爱,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与考试纪律,坚决抵制考试作弊行为。

(2)学校应积极维护考场纪律,依法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进行相应惩处。

(3)学校应正当行使自身的权利,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证据确凿,恰如其分,依法进行,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相关责任人应对自身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4)当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5)学校应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及时受理学生的申诉。

(三)学生被老师殴打罚站回家后喝下农药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生张鹏及其家长、教师张思文、学校。

2.本案是一则由教师体罚学生引发的学生伤害事件,侵犯了学生张鹏的人身权和受教育权。

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中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本案中,教师张思文违反了《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不仅对张鹏进行体罚,还不让其继续上学,使其在绝望中喝下了农药,严重侵犯了张鹏的人身权和受教育权。

3.(1)《教师法》中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由此可知,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教师张思文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本案中,学生张鹏不堪忍受教师的殴打、歧视、体罚,直至喝下农药,为此,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可向教师张思文追偿。

4.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

(1)教师应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应正确行使教育权,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应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随意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更不能体罚、殴打、谩骂学生。

(2)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和管理力度,使其关心、爱互每一个学生,真正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避免类型事件的发生。

(3)学生应当努力学习,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按时完成作业,尊敬教师。当自身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因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而不应消极被动地挨打,更不能轻生。

(四)学校为啥拒收学生

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校、学生王聪及其家长李女士。

2. 本案是一起由学校拒收因车祸而休学学生所引发的法律纠纷,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1)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中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本案中,学生王聪已基本痊愈出院,只是眼睛还没好利索,但其已能在家靠请来的家教维持学业了。而该校的做法违反了《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王聪的受教育权。

(2)《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本案中,王聪因车祸住院治疗而忘记办理休学手续,是违反了学校的管理制度,但其家长多次要求补办休学手续,而学校却执意不肯,则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3.《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据此,该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尽快让学生王聪返校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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