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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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世界上很多国家民法中都有探视权的法律规定。我国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颁布实施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探视具有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通过探视权的行使,子女与探视的父亲或母亲之间能够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使子女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关爱,促进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同时使前去探视的一方增加与不由其直接抚养的子女之间的感情,形成对子女未来发展的关心,从而更加主动、自觉地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

一、问题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离异双方因探视孩子而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不仅影响社会安定,更给孩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实践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 直接扶养孩子一方对孩子实行单方垄断。一些当事人离婚以后,直接扶养孩子的一方往往不自觉地形成谁扶养孩子谁就有决定孩子

一切的错误想法,不准对方探视或者横加干涉,同时对另一方提出的正确建议不闻不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关于探视权的判决,对法官来说是一个两难的问题。一方面,如果在判决书中很简单地确定一方有探视权,在实际履行中当事人关于行使探视权的时间、地点、方式意见不一致,如是三两天一次还是一周一次?是带回去住还是到对方家,还是在子女所在学校探视?很容易发生纠纷,不利于请求方探视权的实现。若规定的过于详细,执行起来也很困难,因为实际生活中随时出现的诸多因素很可能导致无法丝毫不差按判决执行。

(三)“探视权”的执行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较大问题。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常常遭阻挠或对探视权进行滥用。我们在实践中曾遇到过这样两个案例。一例是,双方离婚孩子被判决由女方直接抚

养,男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女方不准其进入屋内,只是将家中的防盗门上的铁窗打开,让男方站在窗口看几眼孩子,男方无法忍受这种探视方式又提起诉讼。另一例是,双方离婚时达成协议,女方抚养其子一年后转由男方抚养,但两人常因探视发生纠纷,女方有时来探视在楼下就喊“儿子,妈妈来看你了。”闹得左邻右舍“鸡犬不宁”。新《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视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但该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如何“强制执行”,无法可依。

(四)法律规定,行使探视权的主体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而实践中具体行使探视权的不仅仅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还有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还有孩子姑、姨、叔、伯、舅等其他亲属,这时若不准他们探望,一方面不利于孩子成长,另一方面有悖于正常情理。

(五)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出现孩子明确表示不接受父或母一方探视的情形,这是法院调解或裁判时往往忽略或者无法预见的。探视受阻的父或母无奈又跑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二、原因

分析探视权在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新婚姻法的宣传力度不够,“探视权”对于不少离异双方还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有的甚至对此一无所知。当事人就探视问题发生纠纷时,不懂得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二)不少离异者的法律及文化素质低下。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

1、直接抚养的一方片面地理解既然法院把孩子判给了自己,就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完全与对方切断关系。对方探视孩子被认为是对其权利的侵犯,于是,想方设法阻碍对方行使其探视权。

2、封建传统思想严重,把孩子尤其是男孩,当作传宗接代的工具。如果男孩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探视孩子时,男方会认为女方想借机把孩子“抢”走。非常排斥女方接近孩子。

3、导致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原因,如果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过错造成的,那么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便把不让探视孩子当作报复、惩罚对方的武器,“谁叫他(她)和我离婚,偏不让他(她)看孩子。”

4、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进行错误的教育和引导,使孩子对不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感情淡漠或印象很坏,从而使孩子拒绝接受对方探视。

(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又重新组成新家庭的新成员,担心孩子会成为引起双方旧情复发的纽带,故意阻挠另一方探视孩子。

此外,实际生活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阻碍了探视权的执行。

三、建议

为较好地解决探视权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几方面的建议:

(一)对新《婚姻法》有关探视权的规定进行立法补充,一是增加探视一方对子女的知情权,即不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生活、学习、健康状况、思想等情况有知晓的权利;二是增加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即与对方就有关子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有共同决定的权利,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加大新《婚姻法》的宣传力度,使离婚当事人树立正确的权利观。镇、村以及街道办、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普及婚姻法的宣传,采取多

种形式讲解、宣传新的婚姻法知识,使新《婚姻法》家喻户晓。其次民政管理部门在男女双方登记结婚时,可以发给他们一本《婚姻法》。法院在审查离婚诉讼案件时,也可以有针对地交待当事人依法享有探视权,以便使当事人心中有数,根据自身意愿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一次性案结事了,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三)对于探视权行使时间、方式、地点问题,法官应从探视权的立法本意出发,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发,尽量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由父母双方就探视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对探视权行使的时间,笔者认为不易过于频繁,但应给予享有探视权的父或母充分的时间与孩子进行交流。比如可以每月一次或者间隔时间更长,每逢寒假、暑假孩子可以随不直接抚养的一方生活。避免无节制、无规律的探视影响孩子的生理、心理的健康发育,及对方正常的家庭生活。至于探视权行使的方式,笔者认为,凡是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方式都可采用。行使探视权的地点可以在孩子学校,也可以由直接享有探视权的父或母带回家。

(四)法院就探视权问题进行判决时,应充分考虑个案情况,因案而异,不应搞“一刀切”。首先,离婚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孩子之间各种因素千差万别,判决时不应过于笼统,否则无法执行,也不应过于细致,否则执行中稍有出入,很容易引发矛盾。同时,应本着对未成年子女本人利益的保护的原则判决,除考虑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情

况,对于子女年岁稍大些的,法官应该听取一下子女自己的意愿。另外,对于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同意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时,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判决,可以在判决书中增加对拒不执行者处以罚款,或者限期履行否则变更或取消监护权的内容,以督促执行。

(五)探视权行使的主体范围不应仅限于不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应当适当扩大到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笔者认为,允许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视自己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这是人之常情,也符合中国的传统风俗习惯。但是,祖父母、外祖父母行使探视权应符合下列几个条件:1、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2、经与未成年子女直接生活在一起的父亲或母亲的同意。3、不得滥用探视权。

(六)如果孩子坚决不同意让不与其直接生活的父或母探视,应视情节对待,如果孩子在十岁以上,此时可以根据其申请由法院裁定终止探视权的行使;如果孩子未满十周岁,可以要求直接与孩子在一起生活的父或母对孩子加以引导教育,为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创造条件。

(七)探视权的正确行使有赖于双方当事人的配合。孩子是无辜的,笔者呼吁,作为离婚父母都应正确理解探视权这一法律规定权利的立法本意,为孩子多一些考虑,正确处理探视权问题。同时还应设身处地为对方想一下,双方多一份理解,少一点“意气用事”,通过共同努力让孩子拥有一份完整的父爱和母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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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赡养费标准最低是多少

老人赡养费标准最低是多少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be8873415.html,/info/hy/shouyangfa/shanyang/syfbz/作者:找法网 导读: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公民的义务。赡养老人有很多种方式,其中支付赡养费就是一个主要的赡养方式,那么老人的赡养费咋算?赡养费计算时注意些什么问题。 一、确定赡养费标准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二、在赡养费计算中,应当包括哪些方面的费用? 要知道,老人的赡养费咋算,就得首先知道,支付的赡养费都包括哪些费用。法定赡养费的给付内容主要有: 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发生的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 2、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老年人为赡养纠纷起诉至法院时,人民法院对其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将来必需支出的相对确定的药费,应当作为给付内容确定由赡养人承担。而对今后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其发生金额、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一般不能判决支持老年人将来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的请求。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减轻老年人讼累角度考虑,此法可行。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义务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亲为时,他人或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子女支付。 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赡养人有义务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无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无自住房的,则应将合理房租费用一并计算在赡养费内。 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对老人精神赡养已成为不争的法律原则,但理论界及审判实务中对能否判决精神赡养以及如果判决如何执行一直存疑。笔者认为,精神慰藉的作为义务固然难以判决执行,但对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线电视、收音机、书报等费用是完全可以作为赡养费给付内容确定由义务人承担。 6、必要的保险金费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医疗等保险金的支出亦应为赡养费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次数如何规定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次数如何规定 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方式离婚后,如果小孩,则必然在离婚时未得到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对孩子探视权的问题,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次数作出了相关规定。探视的方式应先由双方共同协定,未达成合意的再有人民法院判决。 一、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二、探望权次数 探望权是一项立法权利。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这种权利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亲权的一种体现。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望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这种权利不需要确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张只是探望方式、时间等。 由于探望权的行使,涉及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及子女的利益。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确定探望权的行使问题上,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与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 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探望权的行使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协议可在法庭外进行,也可在人民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协议的内容应记载在离婚调解书上。之所以由当事人协议,是因为当事人双方对自己和子女生活实际状况有更加深刻的了解,使达成的协议不致脱离实际情况,同时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容易执行。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即有探视权。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次数,也应尊重被探视人的意愿。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探视权的形式问题确定了当事人协议和有人民法院判决的问题,并优先适用“当事人协议”。

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关系的调查报告

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关系的调查报告 8班成员:张译、杨添怿、洪佩珊、文雅、陈枫、王祎萱 社会在发展,父母们的工作也越来越忙,他们似乎有做不完的事情,每天回到家里都十分疲惫。我们是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只有周末才能回到家,在家里呆短短的一天又踏上回学校的路途。 “可是就算是短短的一天,父母还是会经常问三问四的。”经常听到身边的朋友这样说,“上次我回去的时候,发现我的日记本居然有被翻过的痕迹,这让我很气愤。”还有的同学说:“我现在都不敢把那些关于我隐私的东西放在家里了,太不安全了。其实也不是我愿意这样,只是他们这样不信任我,我也没办法啊。” 听到这些,让我们想到其实生活中也或多或少的有过这样的事情发生,只是有的时候,就当作不知道,让它过去了。也没有特意去关注过这个问题。可是当身边的同学不断地发出这样的抱怨时,让我们不禁想到这或许并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个别现象,而有可能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于是这就引发了我们对于这个课题的调查。 一、调查问卷 1.你的父母有没有侵犯过你的隐私,如偷看你的信件、日记、手机信息、通话记录等? A. 经常 B. 有过 C. 几乎没有 D. 从来没有 2.你对于家长这样的行为持何种态度? A.无所谓,反正也没有什么可看的 B.可以理解,但是不赞同 C.认为这完全不可以接受 3.当你发现家长侵犯你隐私的时候,你会... A. 大吵一架,认为这真是太过分了 B.装作不知道,以后小心点就好了 C.和父母好好谈谈这个问题,以达成共识 4.自己在成长中的烦恼、心事会不会和父母交流? A. 常常,认为这样对两方都好 B. 有时候吧,看有没有时间啰 C. 几乎没有,但问起的时候会说 D. 完全不会,说了他们也不会懂 5.你是否希望和父母交流自己的烦恼,或者说隐私? A.当然,这样可以增进了解 B. 无所谓,怎样都好 C.不希望,说了他们也不懂 6.父母是否信任你? A.很信任 B.还比较信任 C.表面而已,实际常常旁敲侧击地提起 D.完全不信任

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宪法》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离婚协议书(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探望权说明非常详细)

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协议人: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协议人: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某某、某某双方于××年×月×日在××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决定协议离婚。现双方就协议离婚一事达成如下条款: 一、某某与某某自愿离婚。 二、子女由一方抚养,另外一方每个月支付600元的抚养费。 1、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用等。如果子女抚养期间产生一次性大额支出的,双方再协商解决; 2、抚养费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一方不能够按时支付的,每天加收3%的赔偿金。4、抚养费支付到子女年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以后,确实由必要支付抚养费时,双方协商确定数额和支付时间; 5、离婚后一年内子女户口迁到一方,另一

方应协助办理,如果不协助,则赔偿损失元人民币。 6、离婚后另一方户口一年内迁出,如果超过该时间的,按日支付补偿金元。 7、离婚后,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子女的姓氏,擅自改变的,应及时恢复原来的姓氏,并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元。 三、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如下: 1、房屋,分割办法; 2、存款,分割办法; 3、家具电器,分割办法; 4、股票、基金,分割办法; 5、汽车,分割办法; 6、其他投资、财产,分割办法。 四、夫妻共同债权及债务: 1、双方共同债权,分割办法; 2、双方共同债务,分割承担办法。 五、探望权行使办法: 1、探望子女的时间; 2、探望子女的方式; 3、探望子女的地点; 4、爷爷、奶奶探望权的行使;

六、其他问题约定: 六、本离婚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为人父母已做了大半辈子的工作,大多数人都在为生活养家糊口、结婚生子、孝敬父母、奉献社会,为了这样那样的关系在维系着其中的亲戚朋友。如果我们仔细回想人生无外乎就经历这几个阶段,但在这几个阶段中人们大多数做的最多的就是工作一身都是在为子女操劳,也许有的人会认为,我是为我自己、为家人、为子女,那么就这样一句话来分析,这里面存在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你本身就是在撒谎,二是你是一个没有责任感的人。 既然子女和父母的关系如此重要,那么现在已身为父母的我们真正能给予孩子多少,每天有多少隐形的行为是在时刻影响着孩子,你对孩子的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是正大于负还是负大于正。结合我对这一话题做得调查与生活中的亲身经历在此与大家分享: 首先我们要明白我们希望孩子成为什么样的人,然后我们才可能说到要成为这样的人父母对孩子的影响究竟有多大。可能很多人都会说,孩子只要高兴将来成为什么样的人都随便他,做父母的不过多的干涉,难道这真的是在为自己的孩子着想,为孩子好吗? 孩子长大能成为什么样的人 1、心存感恩,有孝心的人

2、了不起的企业家 3、被人尊重的人 4、一个平常的人 我们要善于发现孩子的长处,不要太在意外在的问题,如果你发现自己没有在意的时候,往往会收获很多的惊喜。信任与自主 第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一种稳定关系能创造一种情感上的安全感。当所有人都不能信任是父母是一个值得信赖永远站在背后支持 你的人,从心理学角度来讲这被称为家“安全感的依赖”。父母亲的支持“带给了孩子内在的安全感,”这便反映在孩子的能力以及他们更愿意探究周围的未知世界等很多的方面。” 第二,和孩子之间相互信任的这种关系能使孩子感受到你对她的信任。当你夸奖、告诉孩子她很棒或明显的表现出你对孩子很信任时,这样的鼓励和信任会使她更加相信你。父母给予孩子的关怀和帮助是发自内心的,如果在孩子心中你得到了信任那么你也可以和孩子讨论学习和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 第三,现在得孩子都希望父母给予自己一种权利,就是“自主权”有了这种权利孩子就会更开放、更诚实地告诉 她正在做什么、想什么,并有可能向你袒露她内心的情

赡养老人法律规定概述

赡养老人法律规定概述 根据老人权益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老人赡养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健全,规定越来越清晰。作为赡养义务人,赡养老人是指是女对父母的供养,其主要指在物质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那么在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小编将以赡养老人法律规定概述为主题在下文作出详细说明,请进行相关了解。 ▲一、赡养老人法律规定概述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 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

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二、如何追究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律责任? 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

最新含探视权离婚协议书范本【标准版】

最新含探视权离婚协议书范本【标准版】 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那么,正规的含探视权离婚协议书应该如何书写,在签订含探视权的离婚协议书的过程中又有哪些风险和注意事项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民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籍地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民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籍地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方与女方于________年______月认识,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风险告知: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合法有效性做了相关规定,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法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得剥夺或者限制其中一方合

对赡养父母的法律规定

对赡养父母的法律规定 核心内容:赡养父母的法律规定从目前国家法律规定来看主要体现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还有在《婚姻法》里,在这些法律里面都有规定关于老年人赡养法律的一些问题。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赡养父母的法律规定。 一、赡养父母的法律规定 赡养父母的法律规定从目前国家法律规定来看主要体现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还有在《婚姻法》里。在这些法律里面都有规定关于老年人赡养法律的一些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比较典型的是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明确单独有一章规定了关于老年人赡养的一些法律问题。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法律规定来看,子女对自己的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经济上的供养、经济上的慰藉。现实生活中很多子女以为只要给老人钱,让老人生活就可以了,但这里边应该还包含另外一个义务是精神上的慰藉,应该经常给老人打电话,时常回家看看等等。 还有子女应该对老年人的医药费应当给予支持、支付,还应当保证自己父母居住的一些权利。应当保证自己父母所应有的承包的土地不应该抛荒、耕种,耕种获得的收益应该归属于老人。等等一切都表明我们国家从法律上来看子女为自己的老人有赡养的义务,如果违反都应该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或者是民事责任。 二、如果成年子女丧失了对父母的赡养能力怎么办? 根据我们国家赡养父母的法律规定,如果成年子女丧失了对父母的赡养能力,他们如果有孙子女或者是外孙子女,而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又有赡养能力,这种情况下可以由孙子女或者是外孙子女进行赡养义务。如果没有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或者说孙子女、外孙子女又没有赡养能力,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们有弟妹,而这些弟妹在少年的时候曾经接受过自己哥哥或者姐姐的抚养,弟妹在哥哥晚年的时候也有义务赡养,弟弟、妹妹对哥哥、姐姐赡养义务的前提下是在他们小的时候哥哥、姐姐对他们进行抚养,在哥哥、姐姐年老的时候对他们进行赡养。

放弃抚养权和探视权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 男方,姓名:民族:,联系电话: 住址:,身份证号码: 女方,姓名:民族:,联系电话: 住址:,身份证号码: 男、女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子女,姓名:,性别:。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自愿签订离婚协议。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1 、子女由(男/女)抚养,随同(男/女)生活,其抚养权归(男/女),其间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 2、抚养费:(男/女)不负责任何费用,所有费用由(男/女)一人承担(直至满十八岁周岁)。 3、(男/女)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探望孩子,自愿放弃抚养权以及探望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 1 、存款:男、女双方共同所有的银行存款由双方协商分配。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归各自所有。 2 、房屋:男、女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房产。 3 、汽车:男、女双方确认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汽车。 4 、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饰品归各自所有。 四、夫妻债权债务约定: 1 、男、女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外借债务。

2 、男、女双方任何一方如对外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离婚后,一方不得干预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违约金万元(大写元)。 六、男女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形式,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应付违约金元(大写:元)给对方。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构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女方: 年月日年月日

关于赡养老人的法律问题

关于赡养老人的法律问题 兰军我国是一个具有传统美德的国家,历来以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互相帮助等为美德,其中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在物质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我国关于赡养老人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善,其中有如下具体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是遗弃罪的具体规定。

从以上法律法规不难看出赡养老人,如何让老人安度晚年,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义务,更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管是儿子或是女儿都有同样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否则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具体到某个案例。例如:农村某老人年过九旬,有子女六人,老人长期与长子生活,并在以往日常生活中对长子的帮扶较大,具体表现为农活的耕作,及对长子子女的照顾等等农村常见的生活起居方面事宜。长媳早已亡故,现长子已经去世,就如何赡养老人及赡养方式上五子女发生争议。 本案中,老人在长子去世前选择帮扶长子与长子共同生活,是老人的权利,也符合长期以来农村的风俗习惯及老人的传统思想,其他子女无权干涉,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赡养老人。在与长子共同生活中,其他子女仍对老人负有赡养义务,且不能免除。 该老人长子去世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之规定,包括长子子

离婚协议书(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探望权详细说明非常详细)

离婚协议书 男方:,民族:,出生日期:年月日,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号码: 女方:,民族:,出生日期:年月日,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号码: 双方于年月日在登记结婚,结婚证号:,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儿子,名为。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离婚之事由男方提出,男女双方经协商自愿离婚。 二、儿子抚养权、抚养费、户口归属及探望权如下: 二/1 抚养权: 儿子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 二/2 抚养费的支付期、细节组成数据、调整及支付方式说明如下: 二/2/1/ 抚养费支付期: 抚养费支付到儿子具备个人生活能力。 二/2/2/ 抚养费细节组成数据: 抚养费组成数据是指生活费用、保险费、教育经费及医疗费组成。具体处理如下: 二/2/2/1/ 协商儿子活费用每月金额为元人民币(大写:)。二/2/2/2/ 协商保险费、教育经费及医疗费由双方各出50%。

经协商保险费、教育经费应于收费单位限定实际交款日期前天男方存到女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如果男方不能够按时支付的,应按当时发生费用为基数及收费单位限定实际交款日期为起始日期,每天加收3%的补偿金给女方。二/2/2/3/ 医疗费分以下两种情况: 1)普通门诊:其所产生的费用由女方先垫付,治疗后男方应于每月指定日期将医疗费一并存入女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在发生此费用时女方没能力垫付男方的50%费用,男方应即时到收费单位自行支付。 2)须住院及重大疫病:其所产生的费用应于收费单位限定实际交款日期前 天男方存到女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或直接支付给收费单位。如果一方不能够按时支付的,应按当时发生费用为基数及收费单位限定实际交款日期为起始日期,每天加收3%的补偿金给另方。 医疗费不及时支付时,造成延误治疗,因该方付费不及时的原因造成恶果,由该方成担后果。 二/2/3/ 抚养费调整 因特殊情况需要有重大支出,除紧急其概况外,女方应提前通知男方,由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比例。 当原定抚养费不足维持儿子实际生活水平、患病、上学,及有其他正当理的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抚养费数额的。抚养费可以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生活消费水平的变化作适当的调整,但不能低于前次金额。具体调整数额,有双方另行协商。 二/2/4/ 抚养支付方式 收取方式是男方将抚养费用存到女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上。

我国赡养制度的立法完善

我国赡养制度的立法完善 内容摘要:在物质生活日益丰富的今天,关注老年人的精神状态,加强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已变得刻不容缓。当前,我国老年人的吃饱穿暖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随之而来的是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精神需求问题日益突出,这就向全社会提出了一个紧迫的课题,在物质生活日益丰富、保障逐步完善的今天关注老年人的精神状态、加强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十分重要。 关键词:中外、精神赡养、借鉴 联合国规定,65岁以上老年人人口占社会总人口的7%,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即进入老龄化社会。21世纪是人口老龄化的时代。目前,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许多发展中国家正在或即将进入老龄社会。1999年,中国也进入了老龄社会,是较早进入老龄社会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中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占全球老年人口总量的五分之一。中国的人口老龄化不仅是中国自身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全球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备受世界关注。据国家统计局2008年2月28日发布的《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7年全国总人口132129万人,60岁及以上15340万人,占总人口的11.6%,比2006年提高0.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10636万人,占8.1%,比2006年提高0.2个百分点。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17%。到2023年,老年人口数量将增加到2.7亿,与0-14岁少儿人口数量相等。到2050年,老年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老龄化水平推进到30%以上。2051年,中国老年人口规模将达到峰值4.37亿,约为少儿人口数量的2倍。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物质赡养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老年人的物质需求得到了满足,高层次的需要、精神需求就会凸现。全国老龄办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中指出,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其中老年人精神缺少慰藉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益的保护正在成为日趋严重的问题,如果不解决或解决得不好,不仅影响到亿万老年人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所谓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在对被赡养人履行物质赡养的同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需求和精神需求,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使被赡养人在感情和心理上得到精神的慰藉,能够愉悦地安享晚年,享受家庭特有的天伦之乐。在现阶段,我国老年人的赡养仍然主要依靠家庭。子女赡养父母是宪法明文规定的,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目前相当多的子女习惯把养老理解为物质与生活的照料,认为赡养老人就是让老人不愁吃不愁穿就算孝顺到家了,忽视了老年人的精神赡养,甚至出现了老年人的精神赡养被侵害的现象。本文借鉴我国古代、外国有关制度的有益经验,结合目前的实际国情,就完善我国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制度谈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中国古代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规定 孝是中华民族的一种传统美德,是儒家所提倡的做人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孝包含养老和敬老两个方面,精神赡养就是敬老的表现。中国古代孝文化中精神权益保障的世代延续,除了依靠大量的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潜移默化力量以外,更多地取决于政府对家庭精神赡养做出了很多法律上的强制规定。

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关系的调查报告

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关系的调查报告

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关系的调查报告 8班成员:张译、杨添怿、洪佩珊、文雅、陈枫、王祎萱社会在发展,父母们的工作也越来越忙,她们似乎有做不完的事情,每天回到家里都十分疲惫。我们是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只有周末才能回到家,在家里呆短短的一天又踏上回学校的路途。 “可是就算是短短的一天,父母还是会经常问三问四的。”经常听到身边的朋友这样说,“上次我回去的时候,发现我的日记本居然有被翻过的痕迹,这让我很气愤。”还有的同学说:“我现在都不敢把那些关于我隐私的东西放在家里了,太不安全了。其实也不是我愿意这样,只是她们这样不信任我,我也没办法啊。” 听到这些,让我们想到其实生活中也或多或少的有过这样的事情发生,只是有的时候,就当作不知道,让它过去了。也没有特意去关注过这个问题。可是当身边的同学不断地发出这样的抱怨时,让我们不禁想到这或许并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个别现象,而有可能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于是这就引发了我们对于这个课题的调查。 一、调查问卷 1.你的父母有没有侵犯过你的隐私,如偷看你的信件、日记、手机信息、通话记录等?

A. 经常 B. 有过 C. 几乎没有 D. 从来没有 2.你对于家长这样的行为持何种态度? A.无所谓,反正也没有什么可看的 B.能够理解,可是不赞同 C.认为这完全不能够接受 3.当你发现家长侵犯你隐私的时候,你会... A. 大吵一架,认为这真是太过分了 B.装作不知道,以后小心点就好了 C.和父母好好谈谈这个问题,以达成共识 4.自己在成长中的烦恼、心事会不会和父母交流? A. 常常,认为这样对两方都好 B. 有时候吧,看有没有时间啰 C. 几乎没有,但问起的时候会说 D. 完全不会,说了她们也不会懂 5.你是否希望和父母交流自己的烦恼,或者说隐私? A.当然,这样能够增进了解 B. 无所谓,怎样都好 C.不希望,说了她们也不懂 6.父母是否信任你?

赡养老人子女法律规定

赡养老人子女法律规定 我国是一个非常重视伦理道德的国家,自古以来,父母养育儿女,儿女孝敬父母,是一个非常符合人伦道德的事情。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对这一点体现得淋漓尽致。 一、抚养与赡养: 1.不管是出于对于优秀传统的尊重,还是对于整个社会稳定的考量,对于赡养和抚养问题,我国法律都是比较重视的。在婚姻法当中明确规定了父母对于子女有着抚养的义务,要抚养到子女18岁成年之日,才可以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 2.当然,当子女成年之后,要对父母有一定的赡养义务,在赡养的过程当中,需要照顾生活上的日常起居,当然还有精神上的慰藉。 二、赡养的义务: 1.子女对于父母是有着赡养的义务于扶助的义务,如果子女不履行这个义务的话,那么就会造成年迈父母的生活困难,此时就必须要给与一定的赡养费,让父母的晚年能够安度。 2.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来讲,子女应当限定为已经成年的,并且有抚养能力的子女。未成年子女由于自己还没有养活自己的能力,所以要求赡养老人也是不太现实的。在子女独立,有了自己的经济来源之后,如果父母年迈需要照顾的话,此时子女是应当尽赡养老人的义务的。 3.在之前的社会当中,一对夫妻通常会生育很多个子女。对于这

些子女来讲,赡养老人的义务应当是平等的。不过众多子女之间可能会出现生活条件和照顾的方便程度上有差异,此时就可以由子女来协定,由其中一人照顾老人,其他人支付赡养费或者是轮流照顾老人等等。如果商议不成的话,也可以由法院进行判决。 三、特殊情况: 1.另外一种情况,已经出嫁的女儿到底有没有赡养的义务呢?在法律上当然是有的。虽然女儿已经出嫁,但是在嫁过去之后,自己仍有劳动的能力,其丈夫也有劳动的能力,所获得的收入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当然也可以把自己的一部分来支配出来,作为对于老人的赡养费。 2.虽然法律规定子女必须要赡养老人,但是我国还有一句话叫做父慈子孝,如果父母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或者是做出了严重伤害子女身心健康行为的时候,此时也是可以不尽这个义务的。例如,父母有了杀害子女的举动,或者是虐待,遗弃子女等等,这些情况都是比较恶劣的,通常情况下是可以免除子女这个义务。 在我国,孝敬老人不仅是法律的一项明文规定,也是5000年下来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每一个家庭当中,这都是从小到大耳濡目染出来的,所以遵守这一法律规定,对于大多数人来讲都不会太过困难。 不过如果真的出现了不肖子孙不赡养老人的话,老人是可以拿起知自己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要求儿女进行照顾,或者是直接要求儿女给予赡养费,这都是可以

与父母的关系和与子女的关系

与父母的关系和与子女的关系 同辈朋友们聚在一起的时候,与父母的关系和与子女的关系是常有的话题;与晚辈朋友聊天的时候,他们与父母的关系也几乎是必有的内容。作为交流与关系研究者、咨询师,我看到很多人陷于亲子关系的怨恨、冲突、苦恼、纠结、折磨中;身为父母的女儿和女儿的母亲,亲子关系中的问题令我更多一层的感同身受与同情的理解,对于如何解决亲子关系中的心理创伤问题着力思考,也屡屡有写作的冲动,终于把冲动落实为行动,乃是突然灵光闪现,觉得在理论上找到了出路。这个理论就是南非转型后,为解决种族隔离时代的人权问题而采取的“真相与和解”模式,以及受害方体现的宽恕精神。 以我的浅见,我们的文化对亲子关系没有太多的关注,很多人处理亲子关系的方式源自父母,有意识的思考和作为不多,尤其是不少的父亲,要么缺位、淡漠,要么专制、粗暴,面对亲子关系的问题无可奈何,束手无策,家庭幸福与快乐水平也因此打折扣。

帝王专制两千多年间,占据中国文化主导地位的儒家规定“父为子纲”,子女附属于父母,甚至不掌握自己的生命权,所谓“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跟谁结婚、生活一辈子的大事也与子女本人无关,要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那个时候当父母要容易多了,不会存在今天意义上的亲子关系冲突,或者子女“妄议”父母,或者公开挑战、指责父母养育自己的方式不当并因此要为其成年后的心理问题、社会适应问题承担责任之类。 如果说我们的社会在百年来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迁,那么,亲子关系、亲子权力地位的变迁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我们的父母程度不同地延续着传统的亲子关系观念,生育目的是“传宗接代”、“养儿防老”;教育手段是“黄荆条子出好人”。那个年代,能够吃饱、穿暖,就算得上是幸福的童年,精神、心理的关照不在议事日程上。 处于传统向现代过度的我们这代人已经萌发了个人权利意识,我们了解但已开始超越传统的亲子关系规定,由此也同持传统亲子关系观念的父母有了代沟和冲突。我们很多人年过半百,只要父母还在,仍然还要被当成孩子、接受父

赡养老人,遵守孝道

继承美德,孝敬父母 中国有句古话,叫百善孝为先,而古人们孝敬长辈,孝敬父母,甚至不惜奉献自己的生命,为我们留下了许多脍炙人口的故事.亲尝汤药的汉文帝,卧冰求鲤的王祥,百里负米的仲由,扼虎救父的杨香.......他们用实际行动向我们证明了对父母诚挚的爱,用汗水和生命浇筑了一个又一个不倒的孝子丰碑. 而现在呢,居然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用法律规定赡养老人太缺乏人情味,这本该是我们做子女的天职却成为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实在让人唏嘘不已。而这背后的是当下许多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有些人自己宁愿和朋友聚会,出去旅游和女友约会却没空回家看看父母。使许多老人老无所依,成了空巢老人。 每当我在学校篮球场上打篮球时,都会看到有些白发苍苍的老爷爷老奶奶拿着一个大袋子在篮球场那来回走动,当然了,他们并不是在锻炼身体,而是为了能捡到一个瓶子,这些都是我们喝过的,对我们来说这些都是垃圾,但对那些老爷爷老奶奶们来说,那些两个只能买一毛钱的的瓶子几乎是他们生活收入的主要来源,他们没有儿女赡养他们,每天只能靠拣些垃圾去卖,来维持他们的生活。看他们身上穿的衣服,破破旧旧的,还能看见一些补了再补的补丁。有些老奶奶累得都弯下了腰,可是为了生活,还是每天都得到那里去捡垃圾去

卖,这样才能勉强维持他们的生活。他们并不是没有儿女,而是他们的儿女们都不愿意赡养他们,有的老人甚至有五六个儿女,而且那五六个儿女的生活都过得还不赖,但就是觉得老人麻烦,不愿意花这个钱和这些时间,把老人像足球那样提来踢去,一个都不愿意赡养老人,那些老人可是他们的父母啊!因为觉得父母没有用了,就都不愿赡养他们。这些老人多可怜啊!用了这么多的心血养大的儿女们都不愿意赡养自己,真是白养了。 还有一些年逾花甲的老人为了生计,还要在建筑工地上满头大汗的辛勤劳作,为的就是能够填饱肚子.而他的子女们呢,往往因为当初老人财产分配不公,或老人还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或者是自己的手头紧为由拒绝赡养老人.因而使本应享受天伦之乐的老人们还朝九晚五的为生活而奔波. 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体力、精力逐渐出现衰退,成为社会人群的相对弱者。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加快,传统的孝道伦理,要求子女赡养年老父母的观念逐渐在弱化,几代同堂的家庭更是越来越少。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转移,使得子女与父母分开,破坏了老年人传统上可以依赖终生的照顾网络。随着个人主义和“西方”价值观的影响,孝道伦理本身也在经历变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就显得非常必要。 就拿我来说吧,其实我的家庭并不宽裕,是一个典型的农村家庭,以种地为生。虽然家庭生活十分拮据,但我的父母仍然坚持给我创造良好的环境,积极鼓励我求学上进。他们认为:“再苦也不能苦孩子,

(完整版)如何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孩子抚养及户口问题作出约定

如何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孩子抚养及户口问 题作出约定 一、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十八岁,或独立生活为止。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时,父母就没有义务再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支付,但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我们认为,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父母的约定。比如,父母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用。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特别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的这种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情况往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不损害他人权益。 也就是说,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很难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二、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我们婚姻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视权往往这样书写: 双方婚生女/子(年月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X 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女儿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女儿。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 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十周岁以上了,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三、关于户口的约定处理: 离婚后,户口迁移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比如,离婚了,女方的户口仍在男方为产权的房子里。而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女方应该在办理完毕离婚协议手续的一段时间后将户口迁出,而女方拒不迁出,给男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或麻

父母与子女的真正关系

各位好,我们现在要讲一件事情,这件事情做父母的一定要把它弄得很清楚,因为它很重要,所以我们把它写下来。这是个事实,子女从哪里来?其实是父母把他们生下来,我们常常讲这四个字,叫做父精母血,子女在妈妈的子宫里面,他利用父精母血,然后才制造自己,把自己创造出来,所以子女是父母所生,没有人会反对,但是,下面这句话很重要,不为父母所有,他不是父母所有,我们没有所有权,没有。所以很多人说,这小孩是我的,为什么是你的?他怎么是你的?他是国家的,哪天国家叫他做什么,他乖乖地听话了,他不一定听父母的话,他非服从国家的法律不可,再说,子女也不一定是国家的,子女是谁的?是老天爷的,老天爷叫他走,他就走了,他最听老天爷的话了,老天爷要他活60岁,他就乖乖活60岁,老天爷只要活15岁,他15岁就走了,父母一点办法没有。我们没有所有权。 很多人有所谓权的观念,这是不对的,我们只有一种权叫教养权,孩子是上天的,上天把这个孩子托付给这一对父母,就是要你们好好把他教养成人,至于怎么教养,每个家庭不一样,我不相信两个家庭会完全一样。你看,夫妇为什么会吵架?就是来自两个不同的家庭,看法不一样,态度不一样,你就没有办法了。可见教养的方法是不可能统一的。我倒请问各位,为什么不能统一?如果我们用模式,用统一的方式来教养小孩,结果怎么样?结果教出整个社会的人都一样的话这个社会是要毁灭的。社会要多元,人类的生活要多彩多姿,所以我们需要各色各样的人,不可能每个人都一样。 你看,如果每个人都喜欢红花就惨了所有花都不见了,只剩下红花,我们就是有人喜欢绿的,有人喜欢蓝的,才会有各种颜色的存在。你看如果我们所有人都喜欢吃山东鲁菜,川菜就不见了,粤菜就不见了,糟糕了。我们就是每个人胃口不一样,你喜欢吃鲁菜,我就喜欢吃海鲜,他又喜欢吃烤羊腿,这个社会才会热闹,老天希望我们每个人都不一样。所以你的儿女不要同别人比,不但无法比,而且不需要比,有什么好比的?这样就对了,我们常常很喜欢比,为什么人家做得到你做不到,人家是人家,你是你,你为什么跟他比?我们中国人主张人是要比的,不是不比的,跟自己比,不要跟别人比,你跟自己比,你一天比一天有进步就够了,你干嘛跟他比?你跟他无法比,你看一个人生出来,身高体重不一样,我问你,你怎么比?我们现在就强求他要跟别人一样,这个是做父母使自己很难过的一个原因,我们现在教育就是违反天性。照例说,连教科书应该男的有男的教科书,女的有女的教科书,我们现在男女一样的话最后就是男不男女不女。现在人越来越男不男女不女。跑过去说,先生,他说我什么先生?我是女士,先生。女士,女士,我看到你儿子来找你?我女儿,我儿子?你七看八错。现在根本那个性别的混淆,我不晓得在干什么,就是我们搞得男不男女不女这是人类自己造的麻烦。我们一定要解决。 父母一定要把他教养,男的就是男的,女的就是女的,不同就是不同,我们其实完全把他变成男的也很难,变成女的也很难,因为我们男性体内就有一些男性荷尔蒙,女儿体内就有一些男性荷尔蒙,如果男的完全是男的,女的完全是女的,人类就分裂了,就变成两种人类了,一种叫男性人类,一种叫女性人类,那也很惨,他自然会交叉,你放心。你看,女儿多半像爸爸,儿子多半像妈妈,老天这样安排,交叉,就是不会把男女分裂开,但是我们既然是男的就要尽量把他教成有男性气概,女的教成有女性修养,你看现在很多女的完全像男的,第一个找不到男朋友,除非找到同性恋,男性喜欢的女性是比较温柔的,不是很刚强的,一阵子很流行女强人,但是一阵子就没人敢讲女强人了,你不要害自己。女的就要像女的,男的就应该像男的,再说一遍这是性别的差异,不是性别的歧视,我们没有歧视,我们也很看得起男的也很看得起女的,所以我们要把他培养成一个很独特的人,但是男的是男的独特的人,女的是女的独特的人,这样就没有违法天理。 小孩子,他出生以后,他的资质跟别人不一样,他的身高、体重也跟别人不一样,他的兴趣还是跟别人不一样,你干嘛要勉强他?我们现在不是,做妈妈的非常热心,人家都学钢琴,为什么你不学?不学怎么样?不学又怎么样?那么多东西哪学得完?我是学工的,我学教育也学工,因为我们系叫工业教育,我那个车床始终搞不好,每次搞车床,人家很顺当,我就疙疙瘩瘩,所以一上车床课,老师一定在我旁边,他一在我旁边,我又慌张又疙疙瘩瘩,因为我那个机械操作能力很差,所以我很来才转管理,要不然我学就就学工,为什么转管理?就是我那个学不好,学不好。我有我学不好的地方,每个人有每个人学不好的地方,所以我们没有必要要求他们每个都记得,其实也不需要,没有必要,有的人一辈子不搞数学,他照样过的好日子,有的一生不画画,为什么不可以?为什么每个人都画画?我们不是,人家怎么样,你就要怎么样,你就把他当人家看待。每一个小孩,都是独一无二,都是不能取代,都是不必跟别人相同,要有这样的观念,因为这是事实,每个人里面的潜能不一样,有人很会说话,有人不会说话,有人很会做事情,有人就很会偷懒,有人很会做表面,有人就很实在。那我问你,这是习惯还是性格? 孔子讲得很清楚,如果是性格,他就很不容易改,如果是习惯,他就很容易改,我们所能改的是习惯不是性格,父母再了不起,不可能改变你的子女。老师再了不起,改变不了你的学生,有很多老师有这种错误的观念,我教了多少人,我改变他们,错了。听清楚,学生自己在改变,不是老师在改变他,除非学生自己改变,否则老师拿他一点办法都没有,除非你的子女自己在改变,否则你拿你的子女一点办法没有。这才是真理。想办法让你的子女自己改变,而不是去改变他,你改变不了他,谁改变得了你?我们有太多错误的观念,一直传承下来,认为是对的,人家说,老师你了不起啊,你把我改变了,那是奉承你,给你个面子,不要相信这种话,就像你教100个学生,只有两个变的,其他都不变,那是那两个要变,不是你改变他,搞清楚,你凭什么改变他?子女要成为什么样的人,不是父母决定,但是我们辅导他,给他参考,指引他方向,帮助他可以。要怎么样,他迟早是怎么样。你拿他没办法。 二、好,我们现在就了解了我们把他养大,是要尊重他的权利,只能启发他,不能管束他,不能把东西移植进去,你非听我的不可,不行,他不听就是不听,我们一方面顺应自然,二要提供他,因为小孩不了解自己,小孩真的不了解自己。我在读高中的时候,我的老师就跟我讲,你一定要考外交系,考法律系,因为我作文比赛永远是冠军,我演讲比赛永远是冠军,所以老师讲,你这个口才很好,作文很好,去考外交系,考法律系,考政治系,我回去很天真跟我爸爸讲,爸爸,老师都说我要考外交系,考经济系,我爸爸只跟我讲一句话,你要考这些系可以,报名费你自己去出,我不跟你出,我们那时候连报名费都没有,哪里还有报名费,因为中国社会没有打工的习惯,没有打工的机会,你想赚一毛钱,门都没有,不像西方,西方你不给,我自己赚,我想考哪个系,考哪个系,中国只要我爸爸讲不行,就是不行。但是我后来深深地感觉到真的是知子莫若父,我爸爸这样决定是正确的。一个人走上那种系,你就身不由己,你就很难凭良心讲话,很难。我爸爸规定我们家全家人只能干一行,其他行业你都不要管,哪一行?教书,我们全家人都教书。儿子教书,女儿教书,女婿教书,媳妇教书,我们现在都很怀念当初做的决定,很好。 所以有时候,你说父亲霸道一点,专治一点,有好处,没有坏处,我问你,小孩怎么会想?现在我句话,让小孩自由发展,让他天天玩泥巴最高兴,天天打弹珠最高兴,天才也没有用,你看那个小孩子,你拿一双鞋子给他,他就是左脚穿到右鞋上,右脚穿到左鞋上,很奇怪,如果每一个小孩一生下来就知道左右,什么都清楚,你根本不要教养了,他天生什么都的懂,他不懂,经常给你搞错,那才妙嘛。现代人说一切都是父母的错,子女没有错,我也不太相信这种话,我比较相信小孩子是天生的破坏者,你看一个家一个小时没有管他,他给给搞得一塌糊涂,我还没有看到说,父母不照顾他,小孩把家里整理得整整齐齐,那是妖怪,哪是人?小孩子会在沙发上蹦蹦蹦,你破了,他是天生的破坏者,他那个墙壁给你画得一塌糊涂,枕头丢到棉花都出来,这是事实。如果每个小孩都是可爱的,都是自己会长大的,你不要当父母,他自己就好了,。老实讲5分钟没有看到他,天翻地覆。我讲的是不是事实?各位都清楚。孩子是需要人家照顾,需要人家管教,他才会长大成人,那没有办法。 其实动物很多也是这样,你看我们现在看到牛很听话,其实野牛才不听话,我们经过多少代把牛驯成现在的牛,那是经过一番的努力,马听话才怪,驯了好久才听话,偶尔野性一发出来,照样把人甩下来。一切多多少少都有点叛逆性,你才需要去教导他,要不然就不需要教育了,一切生下来都是完美的话,世界上就没有教育这回事,没有。我们也要了解,父母对子女来讲也是不可取代的。你看这是两面的对不对?子女对父母来讲是不可取代的,所以我们两个交换子女谁也不干,谁也不愿意。我的儿子再笨也是我的儿子,我干什么跟你换?你换得了人,换不了心,你看为什么小孩从小给人家,总有一天,他会回来认亲生父母?什么道理?很简单啊,就是有一天他上课就听说父母跟子女会有很多相象的地方,他回家照镜子看不像,我跟妈妈不像,跟爸爸不像,他就想我是抱来的,他回去问妈妈,妈妈,我是你生的吗?你看他自然就会问这些问题,你不告诉他他自己有一些觉悟,这是天性。 我们为什么讲母子连心?就是母亲想什么,儿子会有感觉,儿子想什么,母亲会有感觉,尤其是长辈过世的时候,那更是有感应,我内人的父亲就是我的岳丈在台湾去世的时候,我内人的大哥在美国,眼睛出血,他觉得很奇怪,我眼睛怎么出血?那时候他正在开会,眼睛怎么会出血?打电话会来,家里发生什么事?父亲过世了。因为他心连心嘛,他磁场感应,这种案例全世界都有,不是只有中国。只不过中国很重视这个而已,所以这种情况下,我们要了解父母对子女是不可取代,子女对父母也是不可取代。是怎么样你都要接受,所以我们有一句话叫做什么?叫做女儿不嫌妈妈丑,女儿不可以嫌妈妈丑,妈妈你怎么这么丑?所以我生成这么丑,你看人家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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