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政府令185号)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项目申报企业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计划局)和具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委员会(经济贸易局)。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目录》中所列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总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应由具备甲级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85号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于幼军
二00六年一月十二日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投资体制改革,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企业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十七条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企业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晋国资发(2006)7号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2月30日)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所出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省属国有独资公司、省属国有控股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企业的下列投资活动:(一)固定资产投资;(二)产权收购;(三)股权投资;(四)其它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企业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企业投资活动和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省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经营业务。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国资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4]57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07.02【实施日期】2004.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5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七月二日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3〕27号),组建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不含地方金融类企业,含省直各部门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能(一)原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承担的全部职能。
(二)原省经贸委承担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职能。
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牵头组织企业集团的组建工作;研究指导国有企业的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参与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指导国有企业管理、扭亏脱困工作。
2、指导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研究提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政策和地方性法规,以及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3、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省企业兼并破产领导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4、负责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统一规划、指导和实施工作。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晋国资发(2006)7号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2月30日)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所出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省属国有独资公司、省属国有控股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企业的下列投资活动:(一)固定资产投资;(二)产权收购;(三)股权投资;(四)其它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企业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企业投资活动和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省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经营业务。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国资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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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5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省属企业:《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山西省人民政府直接投资或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代表省人民政府投资形成具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简称省级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包括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他省级企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省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省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08•【字号】晋政发[2004]47号•【施行日期】200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省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晋政发[2004]4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山西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
现将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第一批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对省属其他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安排。
(一)按省编办对省国资委监管省属企业(含省直各部门所属企业)国有资产明确的范围,省直各部门在2005年上半年前负责组织对其所属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改组改制,省国资委负责指导。
(二)省属各企业在改组改制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净资产核销,国有股权转让、变现要按程序报批;产权交易必须公开、公正;转让变现收入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省直主管部门不得抽逃企业资金。
具体办法由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等制定。
(三)省属各企业经清产核资和改组改制后,全部与省直有关部门脱钩。
有国有净资产的企业,视企业国有资产控股、参股情况,由省国资委或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并进行监管。
全部资产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纳入地方属地管理。
省直各部门今后不再新办或管理企业。
三、今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增加、减少及企业名称变更,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随时予以公布。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进行专项督察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进行专项督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06•【字号】晋国资函〔2016〕280号•【施行日期】2016.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关于对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进行专项督察的通知晋国资函〔2016〕280号各省属企业:截止2016年4月30日,省属32户国有企业集团(包括省国资委监管的22户,省财政厅监管的1户,省文化资产管理办公室监管的9户)完成了2016年第一季度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
从公开的情况看,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公开内容不完整,公开格式不规范,网页跳转次数过多,社会公众所关注的热点不够重视,二级企业没有全面公开,部分集团及二级企业没有独立的网站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推动阳光国企,阳光三晋,打造公开、透明、阳光、和谐的企业形象和良好的投资环境,对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进行专项督察。
督察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5月9日-15日,各企业集团进行自查及对所属二级以下企业的检查,完成自查整改,形成自查报告,主要内容是集团公司和二级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取得的成效、二级企业2016年一季度信息公开情况及2015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等。
自查报告于5月16日前报告各监管机构。
第二阶段:5月16日-30日,各监管机构组织所属企业集团对制度建设不完善、信息化成果不明显、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存在有重大错误的企业进行重点督察,方式有座谈汇报、现场核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
第三阶段:6月30日前,在各监管机构督察报告的基础上,结合民意调查,做好信息公开的成果运用,找出2—3个正反典型,进行剖析,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查找问题,分析原因,通过整改以深入推进此项工作,提升重大信息公开水平,形成我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阶段性进展工作报告。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

【发布单位】山西省【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33号【发布日期】2006-05-18【生效日期】2006-05-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山西省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省属大型企业:为了认真贯彻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决策,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步伐,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产权多元化改革为核心,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协调健康发展,针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省国资委等部门制定了《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申报审批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登记注册实施意见》、《关于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做好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这13个文件作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的配套文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二○○六年四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落实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发展壮大一批、转制搞活一批、关闭破产一批"的重大举措,为省属国有企业多渠道筹集改革成本,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步伐,设立“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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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