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现象分析
人肉搜索

论文摘要:新媒体的发展带动了整个社会的发展,但是也诞生了一些新兴的问题,以人肉搜索为寄托,可以以小见大,分析出整个环境中的网络的作用,人肉搜索的影响也可以映射出整个网络所带来的便利和产生的问题,也提醒我们需规范自身,提高道德。
因为人肉搜索对政治、经济、社会、人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人肉搜索政治经济社会人道德伦理认同缺失法律正文: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媒体也快速发展。
传统的媒体是报纸、广播、电视、杂志。
而新媒体则是以网络为主的新兴的媒体。
最常见的新媒体有手机、网络、移动电视、触屏媒体、数字电影、3D电影、数字杂志、数字广播等等。
而网络又是这其中最为普遍的新媒体,人们可以从网络上获得信息包括搜索引擎等等。
而人肉搜索又是这其中派生出来的产物。
要研究人肉搜索的影响,不仅会运用一种辩证的思维方式来看待人肉搜索,它不应仅仅局限于辩证的积极和消极的影响。
更多的,应该运用一种联系的观点来看问题,联系是具有普遍性的,客观性的,在网络这种大环境下,我们能看到的也不仅仅只是文化这一种层面上的东西。
在现代社会,信息的高速发展,使人们普遍都会运用网络来获取信息。
所以人肉搜索也是会被广泛运用的。
而在谈及人肉搜索的同时,我认为首先应看到它的基本属性,是网络引擎搜索上的一种,而这又属于的文化的范畴。
所以谈及其影响,我认为应该考虑到的是它对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的影响。
因为文化与政治、经济、社会,也是有一种辩证关系的。
经济是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文化是经济,政治的反映。
一定的经济政治决定一定的文化,一定的文化又反作用于一定的政治与经济,并给与重大影响。
详细的说:任何社会都是经济、政治和文化的有机结合,文化历来是社会生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所以人肉搜索作为文化中的一种也在现代社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具体来分析,先进的、健康的文化会促进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
所以人肉搜索具有的积极作用就有政治上反腐等等。
而同时畸形的、极端的文化,又会对我们的生活社会造成不好的影响,如会产生网络暴力等等。
人肉搜索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现象,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人肉搜索是指在网络上通过公开或半公开的渠道,对特定人物或事件进行搜索和调查,以达到揭露真相、监督社会、娱乐大众等目的。
然而,人肉搜索在追求真相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人肉搜索的法律案例入手,分析其法律性质、法律责任以及法律规制,以期为人肉搜索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二、人肉搜索的法律性质1. 人肉搜索的法律性质之争关于人肉搜索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存在以下几种观点:(1)侵犯隐私权说:认为人肉搜索涉及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2)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说:认为人肉搜索行为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言论自由说:认为人肉搜索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体现,具有监督社会、揭露真相的作用。
2. 本文观点本文认为,人肉搜索的法律性质较为复杂,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一种法律关系。
一方面,人肉搜索涉及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具有侵权行为的特征;另一方面,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言论自由,具有监督社会的功能。
因此,在处理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时,应综合考虑其法律性质,进行合理规制。
三、人肉搜索的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1)隐私权侵权:人肉搜索过程中,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
对此,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名誉权侵权:人肉搜索过程中,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损害他人名誉。
对此,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人肉搜索过程中,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他人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诽谤罪:人肉搜索过程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
3. 行政责任(1)网络安全法:人肉搜索过程中,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如未采取技术措施保护他人个人信息等,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人肉搜索的法律适用(2篇)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加强自律,对涉嫌侵权的行为进行审查,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
四、结论
人肉搜索事件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对其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在法律层面,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网络监管,强化网民自律,提高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意识,共同维护网络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人肉搜索行为若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人肉搜索的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
人肉搜索行为若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可以对违反网络安全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人肉搜索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3. 刑事责任
在严重的人肉搜索案件中,如涉及诽谤、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刑事诉讼,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四、结语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网络现象,在揭露真相的同时,也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在法律适用方面,我国已对侵犯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人肉搜索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规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网络用户也应提高法律意识,自觉抵制人肉搜索,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
第2篇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肉搜索现象日益普遍,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本文旨在分析人肉搜索的法律适用,探讨其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一、引言
人肉搜索,即通过网络平台,利用网民的力量,对特定人物或事件进行搜索、追踪、曝光等行为。近年来,人肉搜索事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在法律层面,人肉搜索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如侵犯隐私权、名誉权、人格权等。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人肉搜索的法律适用,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人肉搜索”的社会学研究的开题报告

“人肉搜索”的社会学研究的开题报告1. 研究背景和意义“人肉搜索”作为一种互联网现象,已经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这一现象经常出现在社会事件的发生和公众人物的曝光中,如本土化运动中对外国公司的调查、网络欺凌事件、红十字会事件等。
但是,“人肉搜索”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侵犯个人隐私、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混乱等。
社会学作为一门研究社会现象的学科,对“人肉搜索”的研究和探讨有着很大的意义。
通过深入分析“人肉搜索”的现象和特点,可以揭示出人们在互联网上形成的一种集体力量,同时也可以同时也可以探讨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2. 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通过社会学的视角来研究“人肉搜索”的社会现象和现象背后的社会、文化、政治等因素。
具体研究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探究“人肉搜索”的流程和特点,了解人们在进行“人肉搜索”时的精神状态、行为方式和社交环境等情况。
(2)研究“人肉搜索”的社会影响,分析它在网民、公众人物、企业等方面的影响,同时也探讨其对社会公共性、法律和政治制度等方面的影响。
(3)分析“人肉搜索”的价值取向,了解网民在进行“人肉搜索”时的意图和价值观。
3. 研究内容和方法(1)研究内容:本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人肉搜索”的现象与特点分析。
②“人肉搜索”的价值取向分析。
③“人肉搜索”对社会的影响分析。
(2)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研究法、问卷调查法和深度访谈法相结合,以全面、准确地了解“人肉搜索”的社会现象和影响。
文献资料法:通过查阅相关专业书刊、网络媒体报道和官方资料,了解“人肉搜索”现象的发展历程和相关背景信息。
案例研究法:通过选取更具代表性的案例,对这些案例进行深入分析,通过事实的丰富性使研究更鲜活生动。
问卷调查法:通过发放问卷,了解网民在进行“人肉搜索”时的动机和行为方式等信息。
深度访谈法:通过对主要参与者和受害者进行深度访谈,了解“人肉搜索”在情感、认知和价值上的内涵和外延。
“人肉搜索”侵权现象及其法律控制

zhigong falv tiandi
“人肉搜索”侵权现象及其法律控制
肖秉文 娄晓阳
(401320 重庆市巴南区法院 重庆)
摘 要:近年来,人们在各行各业的岗位上,不乏会接触 到时下最新鲜的网络暴力“人肉搜索”,2015 年“成都别车女 司机被当街殴打”一事成为全国人民的舆论焦点,女司机卢某 的大量个人信息亦遭网友披露。那么,在当今法治社会的大背 景下,我们该如何正确认识“人肉搜索”、如何规避其负面影响, 发挥它作为智能人工引擎的价值,而不再侵犯他人隐私等人格 权利呢?笔者将在本文详细分析。
是在事后的惩罚和弥补上做文章。此外,一些其他机构,譬如 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以及公安局网络监督管 理处等,都由于自身的缺陷而不能胜任对“人肉搜索”等网络 侵权行为的规制任务:电信管理机构的管制主体是针对网络供 应商和网络服务商的,而不是针对普通网民的;依据《计算机 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国务院信息化 领导小组的任务更多的是“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工作 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 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负 责对国际联网工作的检查监督”;而公安局网络监督管理处(俗 称“网络警察”)设置的目的主要是打击犯罪、防止黑客病毒 入侵以及处理其他重大的网络灾害等,鉴于其功能和能力有限, 公安局网监处很难去处理“人肉搜索”这样的影响范围大、覆 盖范围广的案件。
关键词:人肉搜索;法律控制;网络实名制
一、“人肉搜索”现象的概念 多数情况下,“人肉搜索”充当了道德监督者的角色:当 民众质疑某件事情时,“人肉搜索”可以以一种其他正规形式 无法企及的方式去发现事件的真相,从而对其进行道德规范和 舆论制约。但介于其独特的搜索性质,在“人肉搜索”的过程, 侵犯个人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很普遍,其目的的正当性 并不能掩盖其行为的非法性。 二、“人肉搜索”现象的司法审视 我们仔细研究“人肉搜索”的运行规律及运行原理我们可 以看出,“人肉搜索”中的可能侵害相关被搜索者的直接权利 是人格权。人格权中,最为重要的就是隐私权。一般而言,“隐 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 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在一些“人肉搜索”侵害当事人隐私权的案件中,由于侵 权行为是发生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在侵权的方式和渠道上同 传统现实中的侵害隐私权有所不同。与此同时,在“人肉搜索” 中,由于网络本身的不确定性和无约束性,对公民的隐私的保 护更应比传统的隐私权范围要大,这样才能保护公民在上网时, 可以让一个最起码的对个人信息自由自愿保护的权利得以维持, 例如年龄、性别、身高等。这些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并不能算做 隐私的,但是笔者认为,这些均应得到保护:无保护的自由算 不上自由。 三、“人肉搜索”泛滥化的成因分析 (一)制度供给严重不足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尚无一部甚至是一款专门针对隐 私权的全国性立法文件;目前仅有零散的一些原则性条款或者 是一些学者的建议稿中有所研究涉及。 其次,我国对“人肉搜索”这一新兴的社会现象虽然有足 够的重视,但是至今为止,仍然没有一部相应的专门立法(如 一段时间网民在网上热议的“人肉搜索法”)来规制“人肉搜索”。 最后,虽然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法律对隐私权及 网络中的侵权行为进行保护(如广东、徐州等地的《计算机信 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开始考虑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但只 禁止对普通市民进行的“人肉搜索”),但这些法律规定因为 其地域局限性以及其本身立法层次有限,不能辐射更大更广的 区域;尤其是对于“人肉搜索”这样的覆盖面大、影响范围广、 侵权区域无法确定的新兴行为,这些立法仍旧显得捉襟见肘。 (二)监管不力 尽管我国已颁布几部涉及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但并未 对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监督部门进行具体的规划。譬如,公安机 关的职责更多的应该是在源头上对其进行监控,而不能仅仅只
“人肉搜索”之利弊分析

“人肉搜索”之利弊分析绪论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传播方式也发生的很大的变化。
第四媒体的异军突起,使得网络传播逐渐进入千家万户。
而人肉搜索作为一种信息搜索工具显示了其强大的作用,使得个性化新闻能够顺转流畅。
当然,“人肉搜索”只是一种工具,但当人的主观意识介入时,工具的用途也出现了岔路口,一条指向正常的信息需求,另一条则成为基于道德层面的某种诉求,甚至又恶的倾向。
目前,一些研究把目光聚集在“人肉搜索”的新闻事件和网络暴力事件之上,并且以达到相当的深度,基于这些不断成熟的网络传播理论,本文从人肉搜索的产生、发展再到其典型案例,分析存在的法律问题,以此来说明“人肉搜索”这种信息搜索工具出现的利与弊。
一、人肉搜索概述(一)、人肉搜索的定义与起源从一般意义上来说,人肉搜索就是在一个网站里面提出一个问题,由人工参与解答,而不是由计算机自动地回答你的问题。
换句话说就是通过广聚五湖四海的网友力量,每个遇到困难的人提出问题,而有这方面知识或者线索的人就对其解答、分析,可以说是一种问答式搜索。
如果有人想进行人肉搜索,可以通过百度知道、新浪爱问、雅虎知识堂等网站进行撒网式提问;也可以通过天涯论坛、猫扑论坛、百度贴吧等大型网络论坛上发帖进行提问。
对于一些八卦搜索特别是哪些没有唯一答案的多选结果的搜索,人肉搜索往往能够得到更有价值和吸引力的结果。
人肉搜索是“猫扑论坛”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1,与许多论坛一样,猫扑上有很多网友会经常问各种各样的问题,提问者为了感谢提供问题答案的网页会以一种名为Mp币的猫扑虚拟货币作为回报。
虽然Mp币没有任何的价值,但是却激发了一些网友的好奇并醉心于Mp币的收集,这些惯于通过回答别人问题挣取货币的网友一般被称呼为“赏金猎人”。
于是在猫扑论坛上常常出现这样一种现象:某人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就在猫扑网站上发帖并许诺一定Mp币作为酬谢,很快就有赏金猎人发现这个帖子并用搜索引擎等方式来寻找问题的答案,然后争先恐后地将答案回复在帖子里以获取网友悬赏的Mp币。
人肉搜索的道德与法律分析

人肉搜索的道德与法律分析摘要“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实现知情权的重大途径,运用得当可以扬善惩恶。
如果滥用言论自由侵犯他人隐私,就属于违法的侵权行为。
我们应该在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权之间、道德与法律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是我们处理“人肉搜索”及其他网络问题的基本原则。
关键字人肉搜索道德法律一人肉搜索的概念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呼百应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通过提问者在网络上发起某一搜索对象,各个分散的网络用户汇聚起来对目标对象展开搜索追查,而后采取人工方式对所搜集的信息进行甄别、整理的一种网络现象。
二人肉搜索的特点(一)从行为主体及方式来看。
人肉搜索的行为主体是信息的发布者再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网站。
广大网民通过网络平台对被搜索对象在网上进行评论、攻击、谩骂,在这整个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商也不可避免的参与其中,只不过它是通过向广大网民提供服务而被动参与的,网站的法律地位取决于它所提供的服务性质。
我国民法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法律保护个人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不受非法侵犯,网络上的个人隐私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行使自己言论自由权利必须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为前提,避免因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的不良后。
(二)从行为后果来看。
人肉搜索中的群体非理性容易触及道德和法律底线,形成“网络暴力”,后果非常严重。
在提问者发起搜索对象后,单个网民迅速融入寻找“共同敌人”的群体,不自觉地形成一种集体心理,共同对不良的社会现象或丑陋的个人行为肆无忌惮地进行批判大众强烈的道德愤慨在相互煽动、刺激之中变得越来越偏激和凶暴,最后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
其后果往往导受害者同时面临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的侵害和打击。
三、人肉搜索的社会功能对道德的影响(一)方便舆论监督,净化社会风气。
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使人类进入自由表达的“民主时代”。
互联网时代的民意表达机制——对“人肉搜索”现象的法理分析

互联网时代的民意表达机制——对“人肉搜索”现象的法理分析摘要:“人肉搜索”是近年来的网络新生现象,引起了法学界诸多学者的关注。
从法理学的视角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认为它是公众朴素正义观的一种民间表达,是在互联网时代网民寻求权利救济的方式之一,在多数情况下表现为网民自发的道德审判。
它是把双刃剑,对其的规制措施至关重要。
通过网络行为规范和网络实名制的建立来加强网络舆论的内部规制,通过法律规则、判例和司法解释来形成对网络舆论的外部规范,对充分且合理合法地运用互联网技术支持下的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表达平台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人肉搜索”;正义观;权利救济;道德审判一、问题的提出现象一:“人肉搜索”第一案。
2007年12月29日,女白领姜某从24层楼跳楼身亡。
她生前写下的“死亡博客”中,将原因归咎为丈夫王某的不忠,并贴出丈夫和第三者的照片。
网友将她的故事发到天涯并对王某展开“人肉搜索”,将其及第三者的电话、地址、公司等信息公诸网络。
王某在网上被通缉、追杀、恐吓,其所就职的公司迫于网民压力将其辞退。
2008年3月,王某将涉事网站告上法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判决原告王某胜诉,涉事网站侵犯了原告王某的名誉权及隐私权,判网站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王某精神抚慰金。
这一诉讼首次将“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推向了司法领域,催生出“反网络暴力”中国第一案[1]。
现象二:徐州立法叫停“人肉搜索”。
2009年1月18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不得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违法行为人,最高可罚款5 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一些违法的单位,还可能面临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联网资格的处罚[2]。
该条款被绝大多数网友视为对“人肉搜索”的禁令,而社会各界对此禁令是否合理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这两则现象分别从司法和立法方面反映了一定区域内公众和司法机关对“人肉搜索”现象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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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现象分析——从新闻学角度谈我国现阶段网络信息传播的新特点农业频道记者:鄢然新闻传播的时效性决定了传播媒介的多元化,这是信息技术革命的必然结果。
目前,我国新闻传播的媒介主要有报纸、广播、电视、手机、互联网等。
互联网是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与通讯技术融合的产物,它把单一的个人带到世界媒体面前,实现了个人新闻的世界化和世界新闻的个人化。
互联网传播信息的功能是独特的,是传统三大媒体无法比拟的。
网络传播中的“人肉搜索引擎”其实就是一位网友在网上提出一个问题,广大网友对其进行回答的整个过程的统称。
2007年6月,“人肉搜索”一词最早在华讯互联网旗下的网趣上产生。
近几年,“人肉搜索引擎”不断发展和普及,但是“人肉搜索”到目前为止只是一个概念,它并不是网络诞生的产品。
一、什么是网络信息传播中的“人肉搜索”。
互联网的出现使得麦克鲁汉在30多年前提出的“地球村”的概念正由理想变成现实。
网络新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球化新闻,它有着非常突出的特征:个性化、互动性、信息共享化和资源无限性。
在百度百科上给了“人肉搜索”这样的定义 :人肉搜索,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与知识搜索的概念差不多,只是更强调搜索过程的互动而已。
搜索引擎也有可能对一些问题不能进行解答,当用户的疑问在搜索引擎中不能得到解答时,就会试图通过其他几种渠道来找到答案,或者通过人与人的沟通交流寻求答案。
二、“人肉搜索”现象形成的主要因素。
(一)由于对外开放的政策。
1978年,我国政府决定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
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实行对外开放,是符合当今时代特征和世界经济技术发展规律,是加快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
改革开放30年,新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也包括新闻传播领域的伟大变革。
中国引入互联网技术,新闻传播媒介不在拘泥于传统的电话、报刊、广播等,传播范围也由国内延伸到国际,中国新闻逐步与世界接轨。
互联网的引入不但使公民享有高度的言论自由,还有了一个发表自由言论的舞台。
经过半甲子的努力,我国的信息传播做到了真正意义上的“全球化”和“平民化”。
一则热点新闻,往往发人深思,不仅能够引发大范围的讨论,还能或多或少的引发新闻的后续性发展。
舆论压力甚至能改变新闻事件本身的发展。
如:2011年发生的“局长佩戴劳力士手表事件”。
网友将贵阳市息烽县煤炭管理局局长杨沛雄佩戴劳力士手表的照片传到网上,短短数天便在全国掀起轩然大波。
一边是舆论的压力,一边是检查机关的认真调查,杨沛雄对其罪行供认不悔。
最终,南明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杨沛雄有期徒刑10年,赃物劳力士手表一块、赃款人民币3万元予以没收。
通过网友的力量解开贪污腐败的内幕的案子数不胜数,在事件的调查和审理过程中舆论的力量是功不可没的。
正是改革开放引入了互联网,才让公众方便快捷参与到对国家机关和企业的监督中来,最大程度地实施了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国策。
(二)、互联网技术的普及。
回顾了人类传播的发展史,我们经过了语言传播、书写传播、印刷传播、电讯传播、互动传播五个阶段。
传播载体也由声音、文字、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电视发展到今天的计算机。
互动传播主要指以网络为主体的信息传播方式,它标志着伟大的信息全球化时代的来临。
因此,信息技术的发展对网络新闻传播起着历史性杠杆作用。
在网络技术高速发达的今天,网络市场不断扩大,参与到网络活动当中来的人越来越多。
网络信息传播的速度十分迅速,人们足不出户便可将天下大事尽收眼底。
不同身份,不同年龄的网友可以在虚拟的世界里自由地发表言论。
网友可以通过图片、文字、音频、视频等多种多样的表达方式参与到事件中来。
信息量的充沛和内容的多元化促使越来越多的网友参与进来。
例如:2007年7月16日,张庾玄是第一位成为网趣网友搜索的热门人物。
短短时间内,无数网友蜂拥而上,使得事件主人公迅速蹿红网络。
又如2009年,我的工作单位——四川乐山电视台举办了“感动乐山,道德模范评选活动”。
活动一经启动就得到了广大群众的积极响应,先后共有数十万人参与网上投票,并有大批网名匿名推荐道德模范。
广大群众把身边的好人好事公布在网络上,全市掀起了一股“寻找道德模范,争做好人”的浪潮。
网民的参与为组委会评选真正的道德模范做出了十分有价值的参考,最后活动举办得非常成功,并在我市产生了积极轰动的效应。
由此可见,互联网提供的这种全方位互动交流的形式为“人肉搜索”的信息传播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原因。
(三)、人们生活的日益提高。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每年GDP迅猛的增长,人们的日常生活也提升了一个新的台阶。
广大群众生活逐渐变得轻松悠闲,他们有能力丰富业余的精神生活,也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参与到社会的焦点新闻中来。
广大网友的生活得到较高的保障后,他们需要寻求精神上的自我价值的实现,他们迫切地需要一个平台,用以发表自已的看法和主张。
或者说他们需要释放自身的能量和正义感,以一个主导者的身份参与到事件中来,最终实现个人价值。
网络传播中的“人肉搜索”恰好就是这样一个平台,正好满足了网友的心理需求。
因此。
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也是导致“人肉搜索”现象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现阶段“人肉搜索”的出现和存在的因素。
总的说来,“人肉搜索”对社会和老百姓造成的影响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是,积极有利的影响;二是,消极不利的影响。
首先,“人肉搜索”的积极影响有以下几方面:(一)、传播速度快,参与人数多。
比如:在2008年发生的“辽宁女大骂四川人事件”。
视频已经播出,就被很多网友转载,短短一天之内,就有数十万网友关注此事,并将素质低下的“辽宁女”公之于众。
这充分体现了“人肉搜索”人多力量大的特点,其速度之快是其他手段不能比拟的。
两天之后,辽宁女就此事做出回应,她承认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接受法律和舆论的制裁。
事件的结果应该是比较令人满意的,这就必须归功于“人肉搜索引擎”的高效、快速、便捷。
(二)、从某些方面弥补了法律的漏洞。
很多时候,“被人肉者”并没有触及法律的底线,他们只是在道德上出现了偏差。
这些在法律上不能准确认定的事件常常又会引起群众强烈的关注,这时,人们只能以道德为准绳来解决问题。
当法律无法顾及的时候,我们只能用社会舆论的力量来唤起人们的良知和责任感。
此时“人肉搜索”的优势和作用便显现出来。
比如,在汶川地震中出现的“范跑跑”。
在地震发生时,身为老师的他没有顾及学生的生命安全,独自跑掉了。
在危难关头,他本应该带领学生一起逃跑,但他没有这样做。
人在身死关头,求生是人的本能反应,保护自己是人的本能。
这种合理却不和情的做法,不在法律管辖的范围之内,但是他却违背了为人师表应有的道德,他应该接受社会舆论的谴责。
其实像“范跑跑”这样的例子在“人肉搜索”发展的历程中屡见不鲜,人们正在通过一种崭新的便捷的方式唤起心中的良知和社会意识。
在这一点上,“人肉搜索”的优势被极大地显现出来。
(三)、对参与者的各个方面要求低。
1.对参与者的文化素质要求偏低。
网络时代的新闻传播者不再局限于专业的新闻从业人员,新闻的传播者在向更平民化的方面发展。
网络是一个群众性的舞台,不需要太多的文化知识,只需要网友具备一些浅显的网络技术知识便可以参与到“人肉搜索”中来。
2.对参与者的经济要求低。
在信息传播高速发展的今天,普通百姓可以用多种方式像公众表达自己的意愿,如:报纸、电视、广播等。
这些方式的往往需要参与者支付较高的费用,相对而言“人肉搜索”,这一在网络上进行的活动显得更加简单实惠,但最终达到的目的却是一样的。
3.对参与者的时间要求低。
在很多时候,网友要做成一件事情都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才能搜集到各方信息,才能将自己的意愿有效地表达出来,而“人肉搜索”只需要在闲暇之余,将网页上的信息浏览一遍即可。
真正能够实现“足不出户,参与全球热点事件。
”“人肉搜索”是一个“低门槛,高效率”的信息传播平台,人们可以通过它简单,便捷地达成目的。
“人肉搜索”造成的负面影响:(一)侵犯被搜索对象的合法权利。
1.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众所周知,在对任何一个人发动“人肉搜索”时,他的照片都会被传到网上,随后便被网友快速地转载。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
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
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2.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
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007年发生的:“死亡博客”事件,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
2007年12月29日,女白领姜岩跳楼身亡。
在自杀之前,和维护“人肉搜索引擎”时,仅仅依靠舆论的力量,仅仅靠劝说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国家必须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来遏制“人肉搜索”出现的不良的东西。
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发起人和被搜索人的合法权益是同等重要的。
只有对不正当的“人肉搜索”加以惩处,以法律的强制性来维护网络传播的安全性和真实性,才能充分展示“人肉搜索”的优势,最终才能够保证整个网络环境的稳定。
(三),推行网络传播实名制度。
网络新闻传播的真实性和严肃性是需要法律来维护的。
以真实的身份来参与“人肉搜索”的全过程,负责任地对事件进行传播,客观公正地阐述自己的观点也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这里提到的实名制是相对的实名,不是所有人绝对的毫无保留的呈现。
如:许多国家重要机关的工作人员,企业的重要部门人员等由于工作身份的问题不可能在参与搜索的过程中把自己全方位地展现出来。
因此、这里的“实名制”只能是相对的。
无论如何,在网络新闻的传播过程中,“人肉搜索引擎”是必不可少的,它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它始终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我们应该用理性的思维来看待它。
在运用的过程中,尽可能地发挥他的优势,避免它有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
总之,只有适度合理地运用“人肉搜索引擎”才能建立良好的网络环境,才能推动社会文明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