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第一案评析
“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浅析

“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浅析摘要】近段时间,网络“人肉搜索”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人肉搜索”在我国法律领域还是一个全新的事物,现行立法还没有对其进行规范,但其造成的巨大社会影响却提醒我们必须及时在法律框架内如何对其进行规范,这是因为“人肉搜索”已影响了人们的生活,甚至引发了法律诉讼,本文针对“人肉搜索”这种网络现象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人肉搜索隐私权肖像权【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08)12-0042-022008 年4 月17 日,随着号称国内反“人肉搜索”第一案的王菲诉张乐奕(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北京凌云互动信息)、天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三网站侵犯名誉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开庭,在互联网上愈演愈烈的“人肉搜索”达到了高潮。
对于网络“人肉搜索”,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也不少。
但是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现象,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的分析还较少,现行法律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针对性规定,因此有必要对“人肉搜索”现象进行法律上的讨论。
“人肉搜索”这个引发巨大争议的行为是否已触犯法律底线?应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对这一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一、“人肉搜索”的界定广义上来说“人肉搜索”属于搜索工具的一种,类似我们现在常用的百度和谷歌。
与传统的搜索工具的区别在于百度和谷歌是程序在控制,用户输入一些关键字,程序在很多服务器以及海量存储中搜索比对这些关键字。
而“人肉搜索”不是靠程序比对关键字,是“靠成百上千的人来提供信息。
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
[1]简单来说,人肉搜索就是在一个网络虚拟社区里面提出一个问题,由网友人工参与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算法获得结果的搜索机制。
是通过广聚五湖四海的网友力量,每个遇到困难的人提出问题,而有这方面知识或者线索的人甚至是道听途说的人对其解答、分析,可以说是一种问答式搜索。
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由“人肉搜索”第一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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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1年1 ( ) 口口 月 上 来自论 网络 内容 服务提供者 的侵权责任
由“ 肉搜 索" 人 第一案 引发 的法律 思考
张 娟
摘 要
关键 词
网 内容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络 是伴随着 网 络时代发展而产生的现代侵权法的一种特殊法律责任。 网 在 络时代
要 承担 相应 的 制止 、 除和 避 免进一 步扩 散 的义 务 。 删 笔者 主 张对 法 院的 审查 。 ( ) 三 赔偿 损 失 网络 内容服 务提 供者 宜采取 “ 严格 标 准”只 要被 侵权人 或他 人告 ,
一
、
旦法 院对案 件 做 出判 决或 裁 定 , 临时 禁令 即行 失 效。 ( ) 除影响 二 消
消 除影 响 即消 除因侵 权 行 为给 他人 造成 的 不 良影 响 。消 除 影 响的 范 围, 与 侵权所 造 成 的不 良影 响的 范围 相 当, 应 即侵 权行 为在 一定 范围 和一段 时间 内进行 的 , 当相应 地 在一 定范 围和 一 应 段 时间 内消 除影 响 。司法 实 践 中 已经 出现 了网 上侵 犯名 誉 权后 判 决如何 消除影 响 的案例 , 侵权 人在 网上 实施 侵权行 为 的实 际 按
网络 内容 侵权 责 任方 式 文 献标 识 码: A
( ) 一 停止侵 害 文章 编 号 : 0 90 9 ( 0 oo .5 - 1 1 0 -5 22 1) 11 3O
如 何 规 范该 类侵权 行 为 , 衡各 方 利益 , 互联 网产 业的健 康发 展 至 关重要 。 平 对 中图 分类 号 : 2 D93
20 年 1 07 2月 2 9日,北 京女 白领 姜岩 在 发现 丈夫王 菲 出轨
2011申论热点剖析:“人肉搜索”案暴露民事立法之不足

首先,在本案中,披露他人隐私是手段还是目的?本案被告公布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是一种明显的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但这种行为是侵犯他人名誉的手段,还是牵连性行为?在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中,只规定了名誉侵权,而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近年来在法院的司法判决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判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有关的司法解释。在成文法国家,这些做法究竟应该得到鼓励,还是应当受到批评,值得学术界高度关注。透过互联网络大规模地进行人肉搜索活动,原告的日常生活肯定会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害后果并不困难。但困难的是,被告的行为是否同时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其次,判决书中一方面认定原告的行为是一种违反我国婚姻法对妻子不忠实的行为,可另一方面却认定被告披露这些行为构成侵权,那么,如何通过互联网络伸张正义,弘扬宪法和法律精神呢?本案的判决似乎表明,尽管被告掌握充分的证据,但通过互联网络披露有关信息,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官在判决书中认定,知情人的披露行为对原告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中,不仅严重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而且使原告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这种侵害结果的发生与知情人的披露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知情人以披露原告隐私的方式造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很显然,法官将互联网络公众的行为等同于被告的行为,在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出现了漏洞。
本案被告在互联网络上披露原告的有关信息,是导致公众了解真相并发表评论的原因。但是,被告披露有关事实真相之后,公众评论所造成的后果,是否应当由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在笔者看来,被告只需对自己发布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而无需对互联网站评论者传播信息、发表批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互联网站应当对评论信息和传播信息承担责任,如果不及时删除有关评论的信息,那么,互联网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被告不仅仅是信息的发布者,而且也是互联网站的管理人,所以,法院在追究被告民事责任的时候,可能考虑到了被告的双重身份,因而认定其构成侵权。但是,这样的表达方式很容易让人误以为,互联网络信息评论者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向公众披露真实信息,从而引发讨论的信息提供者却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对“人肉搜索”相关案件的评析

对“人肉搜索”相关案件的评析作者:朱颖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0期摘要网络平台上,人人都可以成为“人肉搜索”的发起人。
在没有具体的、系统的相关法律规制现状下,对“人肉搜索”的经典案例进行研究就具有了较大的法律意义。
在这类案件中,对名誉侵权、肖像侵权、隐私侵权和个人信息侵权范围的界定是其中的关键点,而具有监管义务的网络平台,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人肉搜索”行为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是对公权力的一种补充救济,另一方面也极易产生网络暴力这一恶性后果。
本文认为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网络实名制建设才能更好地发挥“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人肉搜索” 名誉权隐私权网络暴力作者简介:朱颖,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7.140所谓“人肉搜索”是指伴随着网络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寻找具体的人和线索的一种信息搜寻方式,是自动搜索引擎的补充。
2006年,因一女生虐猫而在网络平台上被“人肉”的事件,在当时社会上产生了不小的关注热度;2008年,一名女白领被人肉搜索的案件,首次进入了司法程序审理,被称为了“人肉搜索第一案”。
之后由“人肉搜索”引发的悲剧从未停止,至今网络上仍常见“在全国范围内寻人”、“求扩散、求转发”、“找出这个坏人”这样屡见不鲜的言论。
不可否认,“人肉搜索”有其积极的一面,是舆论监督的一把利器,它能聚集起微小的力量使其指向一个方向,在信息传播速度以及传播力度上远远高于传统媒体。
在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这种集中性的力量往往会走向失控,和网络暴力相伴而生。
一方面“人肉搜索”通过网络公开了特定人的信息,如当事人的照片、住址、电话、身份证号等个人隐私;另一方面,个人信息在网络上被公开后,往往在负面引导下造成了个人名誉权的受损。
由“人肉搜索第一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人 肉搜索, 名思义一种特殊 的搜索方式 , 顾 它是指将 G ol、 忠 诚原则 , og e 本应被 社会所 谴 责 过充分动 员广 大网 民 通
索 , 许正好有个 网友认 识你所 要 了解 的那个人 , 么他就 可以 愿意 , 也 那 那么任 何人在没 有正 当理 由的情况 下都无权去窥视我 的隐
利用 在网络上 发帖的形 式把 该人 的信 息公布 在网上 。 人肉搜索第 一案 的回顾 :
私或者将 其暴露 在外 。
隐私权 则是 自然人享 有 的对某个人 的 , 与公共 利益 、 群体利
家, 在王家 门口写下“ 良王 家, 无 逼死贤 妻” 等语 句 。 为此 , 王菲 将 属于绝对 的隐私 , 样 的隐私权 是一种 排他 的的权利 , 这 社会 的知
姜岩 , 于 2 0 年 2月 2 女, 0 6 2日与原 告王菲结婚 , 由于双方性 益 无关 的个人信 息 、私 人活 动和私 有领 域进行 支配 的具 体人格
格 差异较 大等原 因, 婚后感 情不和 。20 年 6月, 07 双方感 情进一 权 。 步恶化 ,0月闹起 离婚 。2月 2 l l 9日, 姜岩 跳楼身亡 , 生前 在她 自
集 中广大 网 民的 力量 去搜索 信息和 资源 的一种方式 。0 比如 , 我 括 : 名 、 姓 身高 、 体重 、 家庭地 址 、 电话等 , 这些都 属于隐私 。隐私
们要知道一个人 的信 息 , 以通 过在论坛发 帖的形式发起 人诉你 , 我 但如 果我不
“人肉搜索第一案”幕后之谜

“人肉搜索第一案”幕后之谜
佚名
【期刊名称】《今日科苑》
【年(卷),期】2011(000)004
【摘要】2008年7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一起特殊的案件三审难断——原告缺席,双方律师各持己见,争执不下,法官唯有宣布择日再审。
随后,54名高级法官就此案件展开热烈讨论,但仍然难以决断。
同时,网络上对此案的讨论达到一个新的高潮。
这是一起什么样的特殊案件?隐藏了什么秘密?这件案件为何难以决断、矛盾重重?为何吸引从网络到媒体的热烈讨论?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
【总页数】3页(P110-1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3
【相关文献】
1.由"人肉搜索第一案"谈个人信息保护 [J], 黄萍
2."人肉搜索第一案"判决的法律评析 [J], 袁雪石
3.道德与法的博弈——论人肉搜索第一案中的隐私权保护 [J], 李文竹
4.大数据时代新媒体传播中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研究——以“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为例 [J], 底涵钰;郑允凡;吕琳
5.“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再解读——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视角展开 [J], 江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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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第一案评析

人肉搜索第一案评析网上有这样一句话形容人肉搜索:“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那么“人肉搜索”是什么互连网上的百度百科给出了以下定义:人肉搜索引擎就是指更多地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的一种机制。
近几年来“人肉搜索”在中国出现了一个趋势,即集中于搜集个体的私人数据,像地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等,通过这些数据信息将目标指向客观世界中的真实个体。
2008年12月18日号称为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审结。
这一案件无疑给了我们很多启示从法律方面我想谈两点,第一点,隐私权以及在现在这个网络开放自由的社会如何算是侵权。
在本案的判决书中对隐私权的阐述为: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及个人生活安宁。
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并且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阐述为:采取披露、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的行为,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王菲作为本案权益受侵害的一方,自己也曾在网络上留下一些可以被网民通过正常渠道搜索便能获得的信息,披露这些信息是否也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呢被告张乐奕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北飞的候鸟网站提到的有关王菲的信息,别的网站之前已经披露过,“属于转载性质,报道公共事件并不构成侵权”。
“本来只有100个人知道的私人信息,你转载后200个人知道了,可以因为你是转载就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在看视频的过程中我也很想问,到底到怎样的程度算侵权呢对此问题法院也作出了相应认定:“在社会生活中,公民为了交往的需要,常常主动将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告知他人,自己的这些信息有时也会被他人通过一定途径知晓和利用。
这些信息不具有一般的人格或身份属性,对于这些个人信息的主动披露、使用等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视行为人对这些信息的取得方式、披露方式、披露范围、披露目的及披露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
人肉搜索构成网络侵权责任第一案

人肉搜索构成网络侵权责任第一案在当今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网络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网络的普及,一系列的问题也接踵而至,其中“人肉搜索”所引发的网络侵权事件备受关注。
而在众多的相关案例中,有一起案件被视为“人肉搜索构成网络侵权责任第一案”,其带来的影响和启示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这起案件的起因往往并不复杂,但却在网络的发酵下变得错综复杂。
事件的主人公_____原本只是一个普通的个体,却因为某一特定的事件被卷入了网络的漩涡。
或许是一次言论的不当,或许是一个行为的争议,总之,他/她的相关信息被迅速曝光在网络之上。
“人肉搜索”的参与者们怀着各自的目的和心态,纷纷加入到这场信息的挖掘和传播之中。
有的是出于所谓的“正义”,想要对当事人进行谴责和批判;有的则是纯粹的好奇,想要满足自己的窥探欲;还有的可能是受到他人的鼓动,盲目跟风。
然而,他们未曾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越过了法律的边界。
被搜索的个人信息被毫无保留地公之于众,包括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等。
这些原本属于个人隐私的内容,在网络的世界里被肆意传播,当事人的生活瞬间陷入了无尽的困扰和混乱。
工作上,同事们对其指指点点,导致工作难以正常开展;生活中,亲朋好友也对其投来了异样的目光,原本和谐的关系变得紧张。
更严重的是,当事人不断收到陌生人的骚扰电话、恐吓短信,甚至有人直接上门骚扰,使得其精神承受了巨大的压力。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起“人肉搜索”事件构成了明显的网络侵权责任。
首先,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公开其个人隐私信息,侵犯了其隐私权。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保障了个人在私人生活领域内的自主和安宁。
其次,那些恶意的谴责和诽谤言论,对当事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侵犯了其名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再者,持续不断的骚扰行为,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侵犯了其生活安宁权。
这起案件之所以被视为第一案,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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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第一案评析
网上有这样一句话形容人肉搜索:“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那么“人肉搜索”是什么互连网上的百度百科给出了以下定义:人肉搜索引擎就是指更多地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的一种机制。
近几年来“人肉搜索”在中国出现了一个趋势,即集中于搜集个体的私人数据,像地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等,通过这些数据信息将目标指向客观世界中的真实个体。
2008年12月18日号称为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审结。
这一案件无疑给了我们很多启示
从法律方面我想谈两点,第一点,隐私权以及在现在这个网络开放自由的社会如何算是侵权。
在本案的判决书中对隐私权的阐述为: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及个人生活安宁。
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并且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阐述为:采取披露、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的行为,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王菲作为本案权益受侵害的一方,自己也曾在网络上留下一些可以被网民通过正常渠道搜索便能获得的信息,披露这些信息是否也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呢被告张乐奕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北飞的候鸟网站提到的有关王菲的信息,别的网站之前已经披露过,“属于转载性质,报道公共事件并不构成侵权”。
“本来只有100个人知道的私人信息,你转载后200个人知道了,可以因为你是转载就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在看视频的过程中我也很想问,到底到怎样的程度算侵权呢对此问题法院也作出了相应认定:“在社会生活中,公民为了交往的需要,常常主动将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告知他人,自己的这些信息有时也会被他人通过一定途径知晓和利用。
这些信息不具有一般的人格或身份属性,对于这些个人信息的主动披露、使用等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视行为人对这些信息的取得方式、披露方式、披露范围、披露目的及披露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
”虽然现在对此还是没有成文的法律但是这也对今后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第二点,网友不当留言引起后果的责任谁承担。
我很同意一位学者的观点“人肉搜索”过程中,一旦发生侵权、违法行为必须由论坛的管理员、网站的开办者来承担责任,因为网站提供“人肉搜索”是一种商业模式,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而发帖者一般来说很难被追究,发帖可以看作一种行为,并非违法的主体,而是客体,主体还是网站,而进行转载的网站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国内的“人肉搜索”已经渐成一种商业模式,用“人肉搜索”作为网站营销的一种手段已经被许多大的互联网公司和大型的搜索引擎广为使用,我们应该立法确认网站运营商的责任追究制度。
最后我说一些其他的想法。
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使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可以在网络上不被发现和不被约束,并且网友们更是从来不会吝啬一道德大棒来捍卫道德的。
但又有几个人看清了事实,又有几个人是有自己的想法我可以肯定的说,众多网友都是跟风者。
忘了是谁说的,给你自由你不独立你仍旧是奴隶,希望这个社会的我们能够反省。
所以如果没有对人肉搜索的正确认知和把握,那由人肉搜索而制造的动荡,将会是巨大的、甚至是恐怖的。
人肉搜索既能够伸张正义,舆论监督,维护社会公德,又有着巨大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滥用人肉搜索者应当付出一定的代价,这是每一个网民、每一个网站都应该明确的后果
数学与统计学院2012级
陈沛余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