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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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1〕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政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采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解决年龄偏大的继续缴费人员老有所养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符合粤府〔2006〕96号文继续缴费条件的参保人。

二、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向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一)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二)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三、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按申请人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的时间(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为10年),以申请趸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基数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趸缴金额=申请趸缴时所在社保年度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第1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第2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第3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2+…+第n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n-1〕×缴费比例。

其中:

社保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缴费比例:申请趸缴时当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四、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

一次性趸缴的养老保险费中,按缴费基数8%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

五、缴费年限和缴费指数

一次性趸缴年限与趸缴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一次性趸缴期间的缴费指数按“1”计算。

六、办理缴费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继续缴费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审核。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审核申请人员的申请条件,计算趸缴年限和趸缴金额,向申请人出具审核意见。

(三)缴费。经批准一次性趸缴的人员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同意一次性趸缴的审核意见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缴费。

七、申领待遇

一次性趸缴人员缴清全部费用后,可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发放。

八、退费情形

一次性趸缴人员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前(不含当日)死亡的,一次性趸缴的养老保险费按《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我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

2011年01月28日

2011年1月28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参保人可选择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在缴清全部费用后,可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

一、背景

2006年9月1日,我省出台《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粤府96号文),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其中对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而选择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条件为止。继续缴费办法为这类人员的长期养老保障问题提供了出路,受到参保职工的普遍欢迎。随着时间的推延和国有集体企业老职工诉求的提高,需要对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继续缴费人员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颁布实施。

二、出台《通知》的意义

《通知》是对我省养老保险继续缴费办法的完善,是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精神的重要举措。通过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妥善解决了年龄偏大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使他们可以选择一次缴清不足的年限,在缴完费用后马上可以申领基本养老金,实现老有所养,这一新政策的实施,将惠及全省约11万老人。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一次性趸缴的前提条件。

《通知》是对粤府96号文继续缴费办法的完善,因此适用范围是符合粤府96号文继续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参保人满足年龄条件或缴费年限条件其中之一的就可以申请一次性趸缴。

其中,年龄条件为:男满65周岁,女满60周岁的继续缴费人员,可以选择一次缴清所有年限。主要解决年龄偏大的参保人员继续缴费,等待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较长的问题。

缴费年限条件为: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0年及以上、并已经继续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继续缴费人员,可以选择一次缴清所有年限。从而解决受2013年7月1日调整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政策影响的人员的问题。

(二)一次性趸缴的标准。

粤府96号文规定,继续缴费人员按照所在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以申请趸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基数。按国家和省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不高于20%。

考虑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因素,一次性趸缴的费基需要每年递增。据《广东省统计年鉴》,近几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10%左右,为了适当减轻申请一次性趸缴人员的负担,《通知》参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属国有劣势企业分流职工生活费发放管理办法》(粤劳社〔2003〕149号)中关于趸缴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将递增比例调低为5%。

(三)一次性趸缴的办理程序。

《通知》规定,符合一次性趸缴条件的人员先向继续缴费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审核通过后向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缴费。

(四)未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可退费。

鉴于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一般年龄偏大,可能出现部分人员在缴费后申领待遇过程中去世而无法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情况,《通知》规定出现这种情况可全额退款,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领待遇和发放。

一次性趸缴人员缴清全部费用以后,马上可以申领基本养老金。《通知》规定基本养老金是从缴清费用后的次月发放,因此,不受申领和经办时间的影响。

四、贯彻《通知》的准备工作

《通知》下发后,我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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