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文本
2024年危货运管理制度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量、要求以及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二章危险货物托运第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托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应当委托具有第一类爆炸品或者第一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一、车辆和设备1、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下列要求:(1)、车厢、底板必须平坦完好,周围栏板必须牢固,铁质底板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应采取衬垫防护措施,如铺垫木、胶合板,橡胶等,但不得使用谷草、纸板等易燃材料。
(2)、机动车排气管必须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3)、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的装置;(4)、车辆尾部右方与车辆牌照相对应位置悬挂有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的标志牌;驾驶室顶部应置有三角型黄底黑字“危险品”标志灯;(5)、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用品。
(6)、根据相关规定,危货运输车辆必须安装GPS全球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危货运输单位必须建立监控中心.2、装运危险品的罐(槽)应适合所装物品的性能,具有足够的强度,并根据不同物品的需要配备泄压阀、防波板、遮阳物、压力表、液位计、导静电等相应的安全装置;罐(槽)外部的附件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必须保正所物品不“跑、冒、滴、漏",并在阀门口装置积漏器。
3、使用装运液化石油气和有液化气体的罐(槽)车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发布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4、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可移动罐(槽)等的车辆必须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
5、各种装卸机械,工属具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装卸易燃危险货物的机械和工属具,必须有消除产生火花的措施。
6、车辆在每次装运危险物品前都要回场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调度室,作为能否继续执行任务的依据。
凡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必须进修理厂检修,经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交调度室备案,方可待令、出车。
二、运输和装卸1、运输危险货物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规。
车辆运行应控制车速,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确保行车安全。
对在夏季高温期间限运的危险货物,应按当地公安部门规定进行运输.2、装载危险货的车辆不得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停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参考文本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参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参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目的与范围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提升其整体安全水平,实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安全标准化是指企业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各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的安全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规定,达到和保持规定的标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是采用系统化的理念实现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2.索引文件本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xx年第9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第9号)《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工作规范》《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9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3.基本要求3.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定,持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码证书》,取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
JT-T-912-2014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号: 15-02实施日期:2015年5月1日签发人:张洪权(签字)(公章)山东安泰公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前言安全工作是公司的首位工作,搞好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亡,更关系到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和维护广大员工生命安全,为推动公司安全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各单位的安全工作有目标、行为有规范、考核有标准、奖惩有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要求》(JT/T912-2014)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特制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目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2)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6)专用车辆管理制度 (9)安全设施设备(停车场)管理制度 (14)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16)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20)安全会议制度 (23)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26)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29)附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2)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分类 (32)2.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2)3.押运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3)4.装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1.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危险货物运输有关的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场所、车辆、设施、设备等。
2.实施主体及职责分工:公司各部门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是安全监督检查的执行者,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的职责对全公司生产作业场所、生产流程各环节、职工按章作业、各作业项目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教育、安全任职资格、消防、道路交通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3.检查的内容、方法和时间:3.1检查的内容:3.1.1查制度,即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完善;3.1.2查设备,即检查本单位的生产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3.1.3查安全知识,即检查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应有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3.1.4查纪律,即检查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1.5查事故隐患;3.1.6查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符合标准,真正能够起到保护劳动者的作用;3.1.7其他事项。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江苏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二稿)

江苏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内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规范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除符合本规范外,还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的资质认定(包括车辆技术状况、人员资格条件)和安全监管,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研究制定本地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及行业发展政策、措施,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协助政府制定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参与辖区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运输事故的处理;组织开展行业安全教育活动。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一)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①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②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③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车辆应当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监控系统使用应符合AQ3004-2005技术标准要求,并能适时监控;④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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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公司相关科室及设备和从业人员; (二)、管理主体及其职责分工:监控平台专管人员、值班监控人员、调度员等车队及相关责任岗位。相关科室、部门、车队按职责分工,互相配合,抓好工作;分管安全副总主抓负责,安监科具体监督。 (三)、安装规范和管理要求; 1、公司所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按国家标准要求,配置运行状态记录装置
(GPS)和必要的通讯工具。安装符合JT\T794-2011行业标准的车辆终端,并接入JT\T796-2011的统一监控平台。 2、公司GPS监控平台由专人操作,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操作。 (四)监控内容和程序; 公司GPS监控平台对车辆动态实施全过程监控,监控人员需将各车每趟次
运行时间,车速等数值分别登记存档。数据按规定保留存档。 (五)监控记录及违规处理; 1、监控人员在监控时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实时避免并发送短信,并
将实情详细记录报公司。依据违规实情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与处罚。 2、监控人员发现GPS监控平台车辆数值不能正常回放使用,应与市GPS监控客服中心联系,查询原因,作好记录,汇报给总经理。三天内无数值回放又未能适时查询原因的,每次对监控人员处以20元罚款。 (六)信息发送: 公司监控平台应定期或不定期利用多种形式向公司各科室各岗位发送包括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安全提示以及预警信息等内容的提示; (七)、附则:
本规定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及公司实际制定,并由公司作出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为保证车载卫星定位及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实现对车辆的有效监控,严控安全风险、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杜绝偷盗油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平台的建设 1.公司按照标准选用通过交通运输部指定的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并通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系统平台,完全符合以下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要求: ①《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③《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2.监控平台已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3.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5号令要求,结合本公司运输特点,公司配备2名以上专职监控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动态监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熟练运用平台功能进行动态监控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法违规行为。 二、平台的维护和管理 1.监控人员对违反限时禁行、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超速、闯信号灯、逆向行驶、违法掉头、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疲劳驾驶、未系安全带、吸烟、非正常停车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将偷盗及疑似盗窃行为及时通报公司相关部门。监控人员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详细记录和汇总工作,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2.为确保卫星定位装置及车辆视频监控设备的正常使用,所有车辆运行时必须保持在线。公司对故意遮挡车载监控设备信号、破坏车载监控设备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对不严格监管车辆行驶动态的监控人员给予处罚;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监控人员给予奖励。 3.监控人员应通过系统学习和培训,了解并熟练掌握平台的各项功能,如发现平台出现异常,应及时向领导和服务商沟通。 4.公司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营运车辆的组织调度,并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 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为确保车载终端的信息传输畅通,实现车辆监控平台对车辆的实时监管,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载终端的安装 1.车载终端设备必须通过交通运输部指定的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车载设备在交通运输部公告目录中能查到,并完全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①《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③《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 ④《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2.车载终端的安装必须选择专业的服务机构,该服务机构必须配备专业安装人员,安装人员必须经过系统学习和培训,了解并完全掌握车载终端的各项功能,按车载设备的安装规范实施安装,安装完成后相关数据必须能在平台上展现。 二、车载终端的使用和维护 1.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是车载终端设备的使用主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上岗之前必须经过相关培训,了解并掌握相关车载设备的使用方法,并做到以下几点: ①确保车载终端处于开机状态,严禁人为破坏车载终端,严禁私自拆除、改变或改装车载终端结构,车载终端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及时向公司反映,进行更换或维护。 ②严禁扰乱平台正常工作,保持终端信息畅通。 ③严禁恶意屏蔽或干扰车载动态终端信号。 ④车辆终端不在线时车辆不得营运,车载终端工作正常后方可恢复营运。 ⑤遵守各项行车安全制度和运营规定,对监控平台提醒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 2.车载终端的维护由监控平台和维护人员配合负责完成,车载终端的维护必须选择专业的服务机构,该服务机构必须配备本地专业维护人员,且配备相关交通工具。维护人员经过系统学习和培训,了解并完全掌握车载终端的各项功能,按车载设备的相关规范进行维护。按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①车载终端出现故障时监控平台应及时汇总登记,联系维护人员及时进行更换或维修,确保车辆监控的运行正常。 ②监控平台人员每天定时对车载终端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③维护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程的要求进行计划检修和处理日常故障,力求使所修设备尽快恢复原有功能,并确保检修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④维护人员应认真详细地做好维修记录。 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一、岗位职责 1.监控人员的工作时间应与车辆出入停车场同步,保证对车辆进行全程监控,做好车辆车载卫星定位及视频监控系统的监管工作。 2.监控人员负责监管车辆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有无违反限时禁行、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超速、闯信号灯、逆向行驶、违法掉头、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疲劳驾驶、未系安全带、吸烟、非正常停车等违法违规行为。 3.监控人员负责监管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有无离岗、未穿防静电工作服、遮挡视频探头、私自移动视频设备、调整视频探头角度、监控设备断电等违规行为。 4.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发生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监控人员应立即给予警告和纠正,并将相关信息在监控平台予以发布。 5.监控人员发现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在油库、装卸地点、运输路线上有违法违章行为,应及时电话告知安全科进行处理,并发送相关照片和视频材料。 6.监控人员每隔1小时需对车载监控设备进行测试,当发现关键监控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及时通报安全科,同时通知技术维护部门在车辆空车时进行维护,关键监控设备在未维护好前应停止装货。 7.对发现有人为破坏车载监控设备的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安全科处理,同时应提出有关应对人为破坏的人防处理方案供参考。 8.建立详细的监控通信信息表,包括分管安全副总、安全科负责人、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及技术维护人员,以方便及时进行信息沟通。 9.监控人员应在每日22点前提供当天的监控日报,内容包括:车载监控设备运行情况、车载监控设备维护情况、违法违规情况汇总、偷盗油及疑似盗油情况汇总等信息,同时每月28日之前将当月汇总表报至安全科。 10.需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专职监控人员基本职责的要求,通过网络系统每天及时上传车辆所有配送任务的电子路单,并每天及时填写《运营车辆GPS 24小时监管情况记录台账》。 二、管理制度 为保证对车辆进行有效的监控,充分调动监控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本着奖惩结合,赏罚分明的原则,制定奖惩制度。 (一)奖励 1.合理化建议奖 在技术进步、软件功能提升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起到效果,使公司在管理中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根据作用大小给予一定的嘉奖,奖励额度为50~200元。 2.监控成效奖 ① 发现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疑似人为损坏车载设备,在录像取证并通知车队及安全科后经查证属实的,每起奖励50元。 ② 发现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疑似偷盗货物,在录像取证并通知车队及安全科后经查证属实的,每起奖励100元。 3.工作全勤奖 每月无病事假,且无违反劳动纪律的(包括迟到、早退、擅离岗等),给予每月全勤奖50元。 4.奖励程序 凡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由监控平台管理人员以书面形式列事例明细,报告公司,每月由监控平台统计核实并报公司批准后在当月工资中体现。 (二)处罚 1.监控人员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警告处分,每人每次扣罚20元。 ① 不填写交接班记录或交接班记录不全的、不实的; ② 上班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的,如:打游戏、看电影、聊天、睡觉等; ③ 1个月内无故迟到、早退2次或每次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的; ④ 擅离工作岗位的; ⑤ 未完成监控记录日报工作; ⑥ 在QQ工作群里上传未经查证属实的情况或发表不当言论的。 凡是当班组长发现人员有上述问题却不及时纠正,或包庇下属、隐瞒事实者,与责任当事人处以同等处罚。 2.监控人员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记小过处分,每人每次扣罚50元。 ① 早上上班(中班交接班)后,未按规定对车辆监控设备进行巡检的; ② 监控设备硬盘数据缺失,巡检时未发现的; ③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有违规操作或偷盗货物行为,未及时发现或被公司发现,当班人员不知情的; ④车辆监控设备偏移、损坏,未及时发现的; ⑤车辆报警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 3.监控人员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记大过处罚,每人每次扣罚100元。 ① 发现监控设备硬盘数据缺失,未处理的; ② 发现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有操作违规,未处理的; ③ 发现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有违法现象,未处理的; ④ 发现车辆监控设备偏移、损坏,未处理的; ⑤车辆报警信息,未关注,不进行事后跟踪的。 4.监控人员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应给予留用察看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