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产税制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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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立法 历史沿革

房地产 立法 历史沿革

房地产立法历史沿革【摘要】建国后我国房地产法的立法经历了建国初期层次低、程序混乱、缺乏民主性、科学性的房地产立法,其后因文革极左思潮的冲击,房地产立法陷于停顿状态,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改革开放顺利进行使我国房地产立法才迈上了一个新台阶的过程。

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所有权人之间、房地产所有权人与非所有权人〔包括房地产使用人、修建人、管理人等〕之间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地产租赁〕、房地产权属、房地产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房地产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房地产法是指对房地产关系进行调整的所有的法律、法规、条例等的总称。

它包括宪法、民法、经济法中有关调整房地产的条款以及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普通法的规定以及房地产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狭义的房地产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对城市房地产关系作统一调整的基本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本文拟从广义的角度对建国后我国房地产法的立法状况进行列举。

按照历史发展的顺序,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一、第一阶段:1949年-1978年的房地产法的立法状况1、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后至1956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建国初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国家对属于地主、官僚资本家、反革命、战犯、汉奸及国民党政府的房地产分别采取了接管、没收、征收、征用的政策,中央人民政府1949年颁布了《公房公产统一管理的决定》;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方法》、《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导》、《内务部土地政策司对目前城市房产问题的意见》;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1953年政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方法》和1955年《农业合作化示范章程》等。

当代中国住房政策的历史演变过程

当代中国住房政策的历史演变过程

当代中国住房政策的历史演变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我国的城镇住房政策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计划的福利房分配政策,单位制内的成员由单位解决住房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住房攻击从逐步的商品化向全面、快速的市场化方向发展。

进入21世纪以后,中央政府开始调整原有的政策,对房地产市场实施宏观调控,意图平抑房价与调整房屋供给结构,促进社会住房资源的分配公平。

2.1改革开放前住房政策——福利住房制度(1949—1978)1949年后,我国实行的是实物分配和低租金住房政策,城镇住房建设有政府部门、事业机关、国企等单位负责,然后以实物形式分配给城镇居民,收取低廉的租金。

在这样的体制之下,住房成为单位制下的重大福利。

当时由于住房属性的福利性,住房供给的计划性,造成房屋供给缺乏激励,住房成为稀缺资源据统计,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的29年,我国人均住房面积停留在4.5平方米的水平上,缺房户占城镇总户数的47.5%。

可见,“住房难”成为改革开放前的一种普遍现象。

与此同时,住房有行政单位进行分配的方式也十分容易滋生不正之风。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人口的不断增长,改革以实物分配和低租金为主要特征的福利分房住房政策迫在眉睫。

2.2改革开放后的商品化探索阶段(1978—1998)住房制度改革起始于1980年邓小平关于住房问题的讲话。

邓小平指出:“要考虑城市建筑住宅、分配房屋的一系列政策。

城镇居民个人可以购买房屋,也可以自己盖。

不但新房子可以出售,老房子也可以出售。

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十年、十五年付清。

住宅出售后,房租恐怕要调整。

要联系房价调整房租,使人考虑买房合算”。

此后,房改大致经历了“优惠售房”试点(1979—1985)、“提足增资”,优惠出售住房(1986—1990)以及以售带租(1991—1993)等改革阶段。

总体而言,1990年以后,住房市场化改革全面开展。

2.3全面、快速市场化阶段(1998年至今)1998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神话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宣布全国城镇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同时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动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中国税制的历史演变分析

中国税制的历史演变分析

中国税制的历史演变分析中国税制的历史演变始于古代农业社会。

在古代中国,税收主要包括地租和人头税。

地租是指土地被公共机构征收的一种费用,人头税是指按照人口数量收取的一种税费。

在中国的早期,税制非常简单,主要是为了支持政府的开支。

然而,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税制逐渐变得复杂起来。

在唐朝时期(618-907),税制逐渐进一步完善,政府以均田制为基础,按照土地的质量和数量征收地租。

此外,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税项,如酒税、挑秀税、车船税等。

这些税收对于当时的政府而言,是保障其财政收入和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随着宋朝的兴起(960-1279),税制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

在宋代,税制逐渐变得更加复杂,并且实施了新的税种,如门税、簿税、身钱粮、粮税等。

此外,税收机构也逐渐地形成了,建立了由税官管理的徭役系统,以及由税务官员主导的税收征收和管理体系。

在明清时期(1368-1911),中国税制的变化可以用“严管寛纳”四个字来概括。

明朝时期,税制逐渐走向严格管制,税种日益增多,并且税率也大幅上升。

这一时期的税制强调征税的效率和监管力度,并且实施了严格的税务考核和缴税制度。

为了整顿税制、加强税收管理,明朝实施了长达180年的头税制度。

到了清朝时期,税制进一步寛容了起来。

清朝开始推行“流征法”并且实行良种优税的政策,鼓励农民多种多收,以便提高财政收入。

税率相对较低,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也较小。

同时,清朝还实行了官田制度和漕运制度,这对清朝的国家税收有着重要的影响。

近代以来,中国税制的改革逐渐得到加强。

20世纪初,中国实行了以关税和地产税为主的税制,而后又陆续实行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现代税制。

1980年代以来,中国进一步加强税收改革,陆续实行了从销售税制度转向营业税制度、从农业税制转向现代产业税制、从税务锁制逐渐转向税收征收等现代化的改革措施。

总体来说,中国税制从简单到复杂、从严格到寛容、从古代到现代的变化,反映出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形态,也是中国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第2章 中国税收制度历史沿革及发展 《中国税制》PPT课件

第2章 中国税收制度历史沿革及发展 《中国税制》PPT课件

第三节 1958—1978年:改革工商税制和统一全 国农业税制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是简化计税价格 二是简化对中间产品的征税办法 三是简化纳税环节 四是调整税率 五是奖励协作生产
第三节 1958—1978年:改革工商税制和统一全 国农业税制
(三)60年代初,开征集市交易税和调整工商所得税
1962年4月,国务院决定开征集市交易税。
第二节 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建立与税制修正
二、新税制的建立
1949年11月,财政部在北京召开了首届全国税务会议。 会议根据全国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40条 规定“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 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 制,实行合理负担”的政策精神,全面研究统一全国税 收,制定统一的新税法及统一建立税务机构等问题。
1963年4月国务院发文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 这次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的原则是:限制个体 经济、巩固集体经济、贯彻合理负担的政策, 使个体经济的税负
第三节 1958—1978年:改革工商税制和统一全 国农业税制
二、统一全国农业税制
1958年6月,国务院公布《农业税条例》,统 一实行分地区的比例税制,并继续实行“稳定负 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这项重大改革,对发 展农业集体经济、鼓励增产、调节收入有着极其 深远的影响。
第六节 2004年以来的税制改革
三、税制改革的基本任务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 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基本任务是:改 革出口退税机制;增值税由现在的生产型改为消费型, 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完善消费税,适当扩 大税基;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改进个人所得税,实 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实施城镇建设 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 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完善地方税制度,在统一税政的前 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深化农村税费改革, 取消农业特产税,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创造条件逐步 统一城乡税制。

中国税制的历史演变分析

中国税制的历史演变分析

中国税制的历史演变分析中国税制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但最初的税制较为简单,主要是土地贡税和人力劳动,用于维持国家建设和军事活动。

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税制也不断发生变化,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中国税制的历史演变。

一、封建社会的税制封建社会的税制主要是以地租和钱粮为主。

地租是各级封建主从农民手中向国家缴纳的土地使用费,而钱粮是各级封建主征收的农村居民的物质贡献。

自古以来,中国农民一般被称作是“田”的所有者,所以田的税收极其重要。

在秦朝时期,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颁布了田制,规定从每亩田中抽取1/15或1/30的田赋,以补充国家的财政收入。

到了隋唐时期,钱粮的征收成为了另一个重要税收。

钱粮是农民缴纳的物质贡献,包括了粮食、布帛、丝绸、牛马等。

在唐朝时期,钱粮的征收已经成为了国家非常重要的财政来源。

这也是为什么唐代的国家有能力修建众多的工程和扩展战争。

二、近代时期的税制在近代时期,中国的税制有了大幅度的改革。

19世纪中期,面对东亚列强争夺的背景下,中国开始着手推行现代化税制。

1861年,清政府颁布了《户口簿条例》,实行租税共征制度,农民可以选择用银子支付税费,这也是中国首次走向现代化税制的标志。

到了20世纪初,中国逐步开始采用直接税。

1913年,中华民国政府宣布废除地租,实行间接税和直接税相结合的税制。

195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人民政府进行了彻底的土地改革和财税改革,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

三、现代化的税制首次全国人代会后,中国进入了计划经济时代,税制重点转向了企业和生产资料的财政调节。

从1950年代开始,中国财政预算实行全民化经营管理,所有经济活动的净收入都由财政分配。

1980年代,中国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改革,逐步实行市场经济体制。

税制也开始逐步改革,主要是实行直接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1994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标志着税制的现代化转型愈加明显。

新中国之初的房屋管理制度

新中国之初的房屋管理制度

新中国之初的房屋管理制度新中国成立之初,房屋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国家建设工作。

在国共合作共同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开始执政,房屋管理制度得到了重视和改革。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城乡房屋管理制度呈现出一系列变革和发展的特点,其发展轨迹和变迁过程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房屋管理制度的历史演变新中国成立之初,房屋管理制度沿袭了旧中国的遗留制度,但在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下,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

1949年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政府开始进行土地改革、城市改革和房屋管理制度的改革,推动了城市和农村的发展和建设。

1. 土地改革的影响土地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农村房屋管理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土地改革让农民获得了土地所有权,改变了农村土地的使用和管理方式,也影响了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和管理制度。

在土地改革后,农村房屋管理逐步实行了合作化和集体化管理,使农村房屋管理制度呈现出新的面貌和特点。

2. 城市改革的影响在城市改革中,新政府对于城市房屋管理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创新。

通过国家控制和规划,建立了城市的房屋所有权和管理制度,鼓励企业和单位建设工人宿舍和居住区,推动了城市房屋的建设和管理。

同时,城市改革也提高了城市居民的居住水平和生活条件,改善了城市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

3. 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下,新政府加强了对于房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建设。

通过建立国有房屋管理制度,推动了城市和农村的房屋建设和管理,鼓励企业和单位建设工人宿舍和居住区,提高了民生保障和居住条件。

同时,通过协调城乡发展,促进了城市和农村的一体化发展和房屋管理制度的统一。

二、房屋管理制度的发展特点新中国成立之初,房屋管理制度呈现出一系列发展特点和变革特征。

这些特点和特征体现了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

1. 以公有制为主体新中国成立之初,房屋管理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实行了国有和集体的房屋所有权制度。

建国后我国税收发展

建国后我国税收发展

建国后我国税收发展我国有大约4000年的赋税发展史。

我国的税收制度是根据各个不同时期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税收改革发展翻开了新的一页。

建国以来,我国税制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时期:即1949年至1957年,新中国税制建立和巩固时期;1958年至1978年,历经“大跃进”、三年自然灾害、“文化大革命”,这是中国税制曲折的发展时期;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中国税制改革也进入新时期。

一.新中国税制建立和巩固时期(一)1950年统一全国税政,建立社会主义新税制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在全国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

当时,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的税收共有14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

除了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没有开征外,先后公布了各个税种的税法,在全国范围内执行。

新中国成立初期建立起来的税收制度是一种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多种税、多次征的税制格局。

这种复税制结构既适应了我国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同时也适应了当时经济上的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同时并存的局面。

新税制的建立,对于我国政府迅速抑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医治战争创伤、扭转财政经济的困难局面以及促进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1953年修订税制1953年1月,为了适应我国有计划、大规模的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国家对原工商税制作了若干重要修正。

主要内容包括试行商品流通税、修订货物税、修订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修订其他各税。

修正后的工商税收还有12种,包括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盐税、关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

房地产税收调控的历史演进及当下扩展

房地产税收调控的历史演进及当下扩展
( 整 一) 合现行税种, 重构房地产 税收体系
根据房地产开发、 持有各环节的不同特点, 交易、 充
分考虑流转税、 所得税的性质, 兼顾地方税和房地产税
主要表现在: 是税种不全。目 一 前我国 房地产税种
设置不全面, 未开征房地产转让环节的遗产税和赠与 尚
税, 对承受方征收契税; 只 二是税种过时。在以地方税
高比 较快的一个时期, 这一时期企业发展、 城乡建设加 速 发展。 结果, 耕地被大量占用, 为了控制耕地被占 用, 1 7 4 务院 9 年 月国 颁布了《 华人民共和国 8 中 耕地占用税
3 1
在不同的 经济形态和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 房 我国 地产税收政策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在不断进行着
房地产业是基础行业, 它的发展能有力地带动我国
经济的 整体发展。目 房价的波动给经济带来了负面 前,
影响, 要想抑制房 价过度上涨、 稳定房地产业的发展, 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要政府进行一定的经济干预。房地产税收是政府干预
房 产 济 动、 房 产 场 衡发 一 重要 地 经 活 促进 地 市 均 展的 种
国 家对土地收益的 调节力度, 维护国家权益, 打击土地 投机,I 导房地产开发健康发展, 并建立规范化的房地
产市 场。 ( 两 四) 税合并 后的房地产税 ,
场 展 税 政 可以 低普 百姓的 房成 发 的 收 策, 降 通老 购 本,
更好地实现“ 居者有其屋” 标。 的目 面对扑朔迷离的房地产市场, 中央已 经出台了一系
政府决定, 各地区发展极不平衡, 由于 如果统一税率, 就 会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公平, 从而不能达到调节房地产市
场价格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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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制的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于50年代即开征了城市房地产税,当时面向全国征收。

1972年,随着面向国营、集体企业所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后,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税征收对象就变为:房产管理部门、个人的房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的房屋征收。

虽然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时又恢复该税种,但鉴于我国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从而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并于1986年9月颁布《房产税暂行条例》。

不过,当时的规定对5种情况予以免征,其中包括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所以,对于老百姓而言,房产税其实是一直存在的税种,只不过是免予征收。

同时,50年代开征的城市房地产税仍然保留,继续对在我国有房产的外国侨民和涉外企业适用,但对其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改为征收土地使用费。

可见,城市房地产税其实也只对房产征税,而不对地产征税,本质上是房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在近50年的执行中已经作了很大的调整,目前房产税对国家机关和居民自住房屋免税。

由于我国加入W T O以及居民住房制度的改革,我国现行的房产税设计已跟不上这种变化,造成该税种虽是我国目前最主要的财产税,但无法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的局面。

我国的房产税主要是依据1951年8月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与1986年9月l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来征收的,基本上只对营业用房产课税,即不管是本国人或外国人、也不管面积多大、建筑多豪华只要是自住皆不征收房产税,只针对营业用或出租房屋课征房产税。

其中,本国人适用《房产税暂行条例》、外国人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随后的7年里,物业税先后在北京、辽宁等10个省市“空转”运行,但是始终没有进入实施阶段,也基本上没有太多人关注。

2009年,由于经济危机的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增速放缓,财政支出压力增大。

在地方财政方面由于稳定收入有限,因此更多依靠预算外的土地出让收入。

同时,为了配合4万亿的救市计划,地方政府通过地方融资平台等方式融入大量债务,地方财政
风险加大。

而物业税作为重要的地方税,如能顺利施行将大大增加稳定的地方财政收入,也能极大缓解中央的转移支付压力,这一背景推动了2009年《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的出台。

这一文件中提到“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房产税”。

2010年,又进一步提出开征“房地产保有税”。

由于房地产费、税体系混乱,房产保有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几乎缺位,而其在西方税收体系又有着很重要的地位,我国一直试图填补空缺。

由于物业税是一个全新的税种,无论从法律上还是技术细节方面都存在很多难点。

相比之下,房产税作为一个已存在的税种并不存在通过“人大”立法的问题,因此改革房产税更为简便。

与此同时,很多一线城市的房地产市场在经过多年高速发展之后,可供出让的土地已经逐渐减少,对于过去依赖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而言,将来势必要面临土地出让金减少的困境,如果能适时开征房产税,无疑将提供一个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这也是上海、深圳和重庆等政府对于房产税态度积极的重要原因。

因此,随着2011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同意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上海、重庆宣布从2011年1月28日起开征房产税,两市相继出台了《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我国房产税改革拉开了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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