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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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改革之税费制度的现状及建议

房地产改革之税费制度的现状及建议

房地产改革之税费制度的现状及建议在上次关于我国房地产改革的述评中我已经提到,目前我国楼市调控已进入“攻坚期”,房地产改革日趋成熟。

然而,作为房地产市场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税费制度,建立和健全房地产税费制度,对于充分发挥国有土地资源的效益,防止其流失,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等都有重要的意义一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的现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房地产税费制度也逐渐确立和完善。

我国的房地产税费体系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房地产税收,一是房地产费。

(一)房地产税制经过1994年税制改革,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在税种的设置、税目、税率的调整、内外税制的统一方面逐渐完善起来,形成了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

按照征税客体性质的不同,可将房地产税收分为四类:流转税(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行为税(包括印花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议中明确提出:“实施城镇化建设税费改,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2005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有关部门就《中国房地产税收政策研究报告》进行研讨。

该会议明确了我国从2005年开始就新的税制进行设计,并在合适的城市进行模拟运行。

政府目前正积极推进以“明租、正税、清费”为改革方向的房地产新税制的改革。

(二)房地产费制什么是房地产费呢?房地产费是指在房地产市场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它是国家机关为房地产方面提供某种服务(管理)或国家授予他方开发利用国家资源而取得的报酬,它也是国家在房地产方面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根据有关规定,现行的房地产费主要有三类:一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在房地产一级市场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土地使用费,主要包括地租,国家对土地的开发成本,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二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管理房地产业所收取的费用即房地产行政性收费,主要包括登记费,勘丈费,权证费,手续费和房屋租凭登记费及其监证费;三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或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即房地产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拆迁管理费,房屋估价收费等。

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初探

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初探

的房地 产税收制度进行调控 ,势必造成结
果 的偏 差,甚至出现 “ 逆向调控 ”作用。 ( )我 国房地 产税收 存在 问题 的税 二
制 根 源
的 职 能 弱 化 二 是 宏 观 调 控 房 地 产 业 的 职 能 弱 化 。 导 致 这 些 问题 的 根 本 原
1税 种设 置不合理 。主体税 种选 择不
有 46 %和78 %, 0 9 .0 . 0 2 0 年提 高到 1 0 74 %
和 2 .4 。 28 %
及其 主要措 施 ,并构建 了科 学、合理 、
规 范 的 房 地 产税 收 体 系。
关键 词 :房 地 产 税 收 制度 改 革
自改革开放 以来 ,我 国国 民经济实现
我 国幅员辽 阔, 各地 经济发展水平 、 房地产 业发展 状况差别 巨大 ,房地产税收调控 的 真正 从制度层面对本文 阐述 的问题给 予解 方向和重点应当有所不同。但 目前 以相 同
◆ 中图分 类号 :F 1 . 文献标 识码 :A 8 04 2
内 容摘 要 : 目前 ,房 地 产业 已经 成 为 国 民 经 济 的 支 柱 产 业 。 但 与 其 快 速 发 展
同时房地产开发所 占用土地浪 费、闲 置严重 ,全国房地产业待开发土地面积不
断增加 ,2 0 0 9年达到 32 8亿平方米 ,比
锋’温
磊 2( 、财政部 1
北京
1 0 2 2 0 8 0 、山西地方税务局
2 0 年增长 了 12 之多。 01 倍
0 00 3 0 2)
三是对不同地 区房地产业调控的失效。
01 9 020 O1 9 O22 02 8
全国
45 4

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探讨与研究

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探讨与研究

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探讨与研究一、前言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市场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但是,在高房价、无法居住的城市和土地供应问题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房地产税逐渐成为社会各方面关注的焦点,比如解决房地产市场的结构性问题、防止投机和泡沫的产生等。

本文以房地产税制改革为出发点,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二、房地产税制改革的现状房地产税制在中国地位意义重大。

然而,由于税制所涉及的利益方众多,接受程度较低,考验了我国执政团队的智慧和勇气。

中国政府长期以来,对于房地产市场的改革鲜有获得显著的成果。

但是正因如此,我们更应该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房地产市场面临的问题。

国内目前已经开始对房地产税制实施改革,至少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直接增加不动产税,这种方式相对于其他方式更加有效,易于实现,也更具可行性;第二种是对房子进行增值税或消费税的改税;第三种则是实行基于销售价格的土地赋值税。

这三种模式各有利弊,因此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看具体如何应对。

三、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影响1. 经济影响通过房地产税制的改革,可以有效地调整市场价格。

在过去的时间里,一些地方均出现了房地产的泡沫,导致经济结构产生了严重的失衡。

随着房地产税制的改革,这种失衡现象得到进一步解决。

2. 社会影响随着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推进,购房者可以更加客观地售价,免去了因为估价手法不明导致的买卖纠纷,也防止房地产生僻泡沫的形式出现。

3. 政治影响房地产税制改革,有利于政府掌握房地产市场的势态和动向,彰显了政府的管理能力,提升了政府的权威性。

四、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方法和进展1. 方法现阶段的房地产市场需要从源头开始治理:首先,需要调整供给侧的土地利用。

其次,应该落实先建后卖的原则,真正实现房地产的降价。

此外,还需要加大对于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推进力度,提高人民的参与度,使之知晓房地产税制的意义和改革背后的好处。

2. 进展在过去的几年中,中国国内已经尝试了多种方式来推动房地产税制的改革。

浅议我国房地产市场税制改革

浅议我国房地产市场税制改革
转环节 ,它与 房地 产保 有环 节 一 起构成 房 地产市 场 的运 行 两个 方 面 。下 面对 房地 产 市场 税 负水 平 及税负 结构进 行分 析 。 ( ) 一 房地产 保 有环 节税 负 分

度 。房产 税 收 入在 小 税种 中 排 序
仅 次 于个 人 所得 税 和 印花 税 ,而
台 的一 系列税 收调 控 政策 更多 的
退 民进 ” 情况下 。 地产 开 始发 的 房
经 济形势 和 房地产 发 展而 不 断变
革。

远 超 过 同 期 税 收 总 额 增 长 速
较低的。
现 阶 段 。 地产 的 开发 投 资 、 房 转让 、取 得和 收益 通 常是 同 时进 行 ,这 四 个房 地产 产权 转移 的过 程通 常可 以笼统 称 之 为房 地产 流


问题 的 提 出
近年 来 , 地 产 税 制 的 改革 房 在 国 际 上 受 到 广 泛 的 关 注 和 重 视 。在 中 国 , 着个 人 私 有财 产 随
特 别 是 房 地 产 地 位 的 不 断 提 升
以 及 现 行 房 地 产 税 制 缺 陷 的 不 断 暴 露 , 地 产 税 制 的 改 革和 物 房 业 税 的 开征 也被 提 上议 事 日 程 。
6 在 地 方 税 各税 种 中 的 排位 居 %,
第 三位 。 果不 考 虑共 享税 的话 , 如
几 乎所有 的 商业 性质 的 建筑 用 地
都 要征 税 。 增加 的收 入 , 地方 政 在
现 行 税 制设 计 的 税 种 非 常 少 , 主
要有房产税 和城镇土地 使用税 ,
房产 税 在地 方税 收 结构 中 的地 位

2024年新政解读 房产税改革将如何影响房地产市场

2024年新政解读 房产税改革将如何影响房地产市场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途径探讨
房产税改革为地方政府开 辟了新的财政收入来源, 有助于缓解地方政府债务 压力。
通过将部分房产税收入用 于偿还地方政府债务,降 低债务风险,提高政府信 用水平。
推动地方政府转变发展方 式,降低对土地财政的过 度依赖,实现可持续发展 。
公共服务水平提升保障措施
利用房产税收入增加地方政府 财政投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 好生活需要。
THANKS
感谢您的观看
加快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步伐,提升城市形 象和居民生活质量,为房地产市场提供新的发展 机遇。
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鼓励和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推动住房租赁立 法工作,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3
推进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化
借助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化技术,提高房地产项 目的建设效率和质量,降低建设成本,为房地产 市场注入新的活力。

长期内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构建
通过逐步优化房产税税制设计,实现税基广泛、税率合理、征管高效的目标,确保 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建立与房地产市场发展相适应的房产税动态调整机制,使房产税收入与房地产市场 发展保持同步增长。
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提高征收效率和透明度,降低征收成本,确保房产税收入及 时足额入库。
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合理安排改革进程
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和税收征管 能力,合理安排房产税改革的进程, 确保改革平稳过渡。
制定和完善与房产税改革相配套的政 策措施,如房地产评估、争议处理、 税收征管等,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征收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和目标设定
01
02
03
明确征收管理体制
建立科学、高效、便捷的 房产税征收管理体制,明 确各级税务部门的职责和 权限,提高征管效率。

我国房产税制的现状与改革

我国房产税制的现状与改革

企业 很难 在 同一起跑 线上 竞争 , 不
利于 对税 收进行 征 收管理 , 也不 符
合税 收的公平 原则 。 ( ) 三 计税 依据 不够 科学 。 乏 缺
合理性
升 ,高 收入 者甚 至拥 有多套 住房 。 国家对这 部 分房产放 弃 征税 , 仅 不
有 损财政 收入 , 而且 使税 收 的杠杆
税 时也 有较 大 的差别 , 外资企 业和
扩大 的农村房产 ,特别是大批 的高
涉外 人 员缴 纳 的房 产 税全 部 按 照
房 产 原 值 扣 除 8 %后 按 照 12 0 l%
级公寓 、 别墅等经营性住房 征税 , 将 是我国房产税 收收入 的一大 损失 。 另外 ,我 国房 产 税 把 国 家 机 关 、 队和政 府财 政拨 款 的事业 单 军 位、 宗教 寺 庙 公 园 、 人 所 有 非 营 个 业 用等 用房列 为免税 的对象 , 当 在

我 国现 行房产 税制 存在
调 节作 用难 以发挥 , 利于 国家对 不
收 入进行调 节分 配。
( ) 收政 策 内外有 别 , 二 税 显失
公 平
主 要 缺 陷
根 据房产 税暂 行条例 的 规定 , 房 产 税 的缴 纳 要 根 据房 产余 值 或
( )现行 房产 税课 税范 围过 一 于狭 窄 , 而免税 范围过 于宽泛
前 的背景 下面 , 围过 于 宽泛 。 随 范 着农 村经济 的 发展 , 批企 业用 房 大 出现 , 同时 , 人 购 房 比重 逐 年 上 个
的税 率征 收 , 而对于 内资纳 税人 在
缴纳 房产税 时要 区分 房产 的用 途 , 如用 于 出租 , 需要 区分公 房 与私 则 房, 公房 税率低 , 私房 税率高 。 同时 还 对 外 资企 业 实行 了全 面 的所 得 税优 惠政 策。 直接 导致 了内外资 这 企业 税收 负担 轻重 不 同 , 内外资 使

浅谈我国房地产市场税制改革——基于税负转嫁与税负合理分配的分析

浅谈我国房地产市场税制改革——基于税负转嫁与税负合理分配的分析
中 图 分 类 号 :8 0 4 4 F 1 . 2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7—8 7 ( 0 0 0 0 5 0 10 5 6 2 1 )4— 0 7— 5


问 题 的提 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党 的十六 届三 中全 会通 过 的《 中共 中央关 于完 善社 会 主 义市 场 经 济体 制 若 干 问题 的决 定 》 已经 明
调节 住 房需 求 。上述 税 收调控 措施 几乎 都是从 房地 产流 转环 节人手 。在 流转 环节 抑制 房 价上涨 的税 收 调控 政 策运行 的机理 是 : n 手 房售房 者 的交易 成本 , 少其 投 机收 益 以抑制 房 地 产 市场 投 机 需求 , 增a - 减
从 而 降低房 地 产市 场价 格 ( 抑 制房 地 产价 格 上 涨速 度 ) 或 。然而 , 达 到税 收调 控 政 策 的各 种 效 应 , 要 隐
确 提 出 : 实施城 镇 建设税 费 改革 , 件具 备 时 对不 动 产开 征 统 一规 范 的物业 税 , 应 取 消 有 关 税 费 。 “ 条 相 ” 自此 , 物业税 被 认 为是引 领我 国新 一轮 房地 产税 收综合改 革 的核 心 政策 。2 0 0 7年 1 O月 , 家税 务 总局 国 宣 布 将物业 税 “ 空转 ” 点 由北 京 、 试 江苏 、 深圳 等 6个 省 市 扩 大 到 河 南 、 徽 、 建 、 连 等 1 安 福 大 0个 省 市 。 但 目前 国家还 未 出台具 体 的征 收 细则 , 关于 物业税 改革 相关 问题 的争论 至今 尚无 定论 。 “ 国六条 ” 相关 政策 要求 进一 步 发挥 税 收 政策 的调节 作 用 , 等 完善 住 房 流 转环 节税 收政 策 , 引导 和

我国房地产税制的改革

我国房地产税制的改革

探讨我国房地产税制的改革摘要:本文对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费制度存在着内外兩套税制并存有违公平、税种设计与计税依据欠科学、房地产税收法律体系混乱以及房地产税收计税办法不科学等诸多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税制;改革;建议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8-0051-01一、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内外兩套税制并存有违公平第一,兩套税制。

对于内外资的房地产企业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第二,兩套房地产税制与土地税制。

对于资房地产企业来说,只是征收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对于涉外的企业,仅仅是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对房产征税,但对地产不征税;第三,城市维护的建设税以及教育费的附加内外是有差异的。

相对于内资房地产企业来说,外资房地产企业是不征收城建税以及附加教育费的。

第四,耕地政策上对于耕地的征税政策没能得到统一,不征收外资企业的占用耕地。

因此,实行这兩套税制,对内资企业的利益会受到很大的打击,税收的公平性原则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1]。

2.税种设计与计税依据欠科学第一是房地产的转让和收入,既按照整个营业额征税,又按照土地的增值额征税;第二是对纳税人的房产座落地。

不仅从量额上对城镇土地进行征税,而且从价格上对房产征税;第三,当房地产的产权发生转移时,签订的契约或者是合同的双方需要课征印花税。

而且承受方还需课征契税;第四是土地的课税设置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第五是关于房租的收入。

不仅需要征收5%的营业税,而且还需要征收12%的房产税;第六是关于房地产开发时的增值额问题。

增值额不仅包括土地的增值税,而且还有企业所得税。

因此,就导致了房地产税种的增多,环节多,以及又出现了征收不到位的现象。

3.房地产税收法律体系混乱就目前的情况而言,由于税种的增多,使得房地产的开发成本也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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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税制改革一、我国现行房地产税费的情况我国的现行的房地产税是以房产和土地为课税对象,向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征收的税赋。

这里所说的房产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应税房产。

因此,我国现行房地产税主要包括城市房地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涉及房屋建设、房屋出租、物业管理的营业税和营业附加税,房产税,涉及土地使用和土地使用权或房产转让交易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和所得税,涉及企业所得的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其他产生合约的印花税等。

这些税赋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并于198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8月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已于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另外,我国还有一些涉及房地产方面的行政性收费,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四源费、防洪费、集资费等。

其中,几种主要税种的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分别是:1、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产为课税对象,以房屋的价值和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地方税。

房产税课税对象的范围包括投入生产经营活动(自用或出租),给所有权人带来了收益的房地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3号)、《》()、《》(),“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其中从价计征是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从租计征是以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2、耕地占用税:对占用耕地(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

列入征税范围的耕地包括:(1)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土地;(2)菜地;(3)园地;(4)鱼塘;(5)其他农用土地。

税率为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计税依据为实际占用耕地的面积。

3、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一种税收。

这种税种在转让时征收,即按转让次数征收。

这里指的转让是有偿转让,不包括无偿转,并且仅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集体土地的转让需先征用再转让。

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为转让所得的增值金额。

转让所得的增值额= 转让所得的收入- 应扣除项目的金额。

其中,转让所得的收入包括货币、实物和其他收入;应扣除项目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出让金、拆迁补偿安置费;(2)土地开发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开发建设、安装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3)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契税、印花税等;(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税率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即超额累进税率,即将纳税人的计税收入,按规定的级距分段,各级段都根据其超过上一级收入数的部分,按各该级适用的税率分别计税的一种税率。

4、契税:契税是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由承受人缴纳的一种税。

纳税人是指权属关系的承受人。

课税对象为权属关系发生转移变动的土地、房屋。

税率实行比例税率,现为3%~5%。

实际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计税依据依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方式不同,分为以下几种:(1)房地产成交价格;(2)核定价;(3)房地产交换的价差。

5、印花税:印花税是国家对在经济活动中或经济交往中签立的各种、、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所征的税。

其课税对象为签立和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领受权利、许可证照;(4)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所记载的价款数额。

我国的印花税实行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税率。

房地产交易中实行比例税率。

6、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二、房地产税制改革的背景和必要性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赋税已经有了比较好的结构和效果,主要表现在征税税种和税源结构已经有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框架。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经济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些税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甚至对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我国的税收体制的改革已经势在必行。

具体来看,这些发展变化主要包括:1、税源格局发生重大变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房地产行业迅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支柱性产业之一,在我国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已经达到70%。

由于我国现在的个人投资渠道还不是很完善,房地产已成为许多居民投资的重要渠道。

房地产交易的繁荣带来不动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房地产税源的大量增加。

而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税费还主要是对交易环节征税,这已经不能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尽管税目繁多,但十分不统一,税种和税目的制定也不尽科学,而且税率较低,房地产税在地方和中央的财税来源中所占比例还非常小,这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税收流失,不利于我国财税制度的完善,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也有十分不利的影响。

据统计,我国的房地产税收占地方和中央财政收入的比例只有%,而在美国房地产税占全部税收总和的10%左右,在英国,房产税也要占到地方财政的30 – 40%,高的可达70 – 80%,低的也有10 – 15%。

因此,我们应当扩大税源,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使房地产行业在国家税收当中占到主体地位,这才是与当前房地产行业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赋税征收方式。

2、房地产税制改革势在必行税收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税制的完善与税收的充足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同时,一个国家的税收对社会资源的分配也起着十分重要的调节作用。

而我国现在的房地产税制还不是很完善,从税目到税率都有待改进。

我国现在房地产税收的税目过于庞杂,税源不够充分,课税对象、纳税义务人的构成和税率也不尽合理,这对于我国财税制度的完善十分不利,同时也不能起到很好的分配调节作用,不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因此,对房地产税制进行改革十分必要。

3、目前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征收新的房地产税过去一到两年时间里,中国的房地产市场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高潮,城市房地产投资十分活跃,需求十分旺盛,大量民间资本涌入房地产市场。

供不应求的格局导致了房价激增,高企的房价又导致了资本继续涌入,市场一片繁荣。

在这种情况下,城市房地产的价格已经超过了许多居民的承受能力,许多人买不起房。

为稳定房价,国家及时出台了一系列严厉的调控政策,包括限购、限贷、加大土地供应、征收房地产税等。

其中征收房地产税已在重庆和上海施行。

重庆征收对象是独栋别墅和高档公寓,以及无工作户口无投资人员所购二套房,税率为%%;上海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新购房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本市居民新购房,税率暂定%。

就政策效果来看,目前的政策对于打击房地产投资和投机、抑制房价已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据估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房地产价格将迎来“拐点”。

与其他政策相结合,征收房地产税对于打击房地产投资和投机、抑制房价也将起到一定作用,但现在就重庆和上海的方案来看,效果还比较有限,以后出台适用于其他城市的房地产税或物业税时可能会有所变化。

据相关人士介绍,在全国多数城市开征房地产税或物业税已进入准备阶段。

三、我国现行房地产税的弊端就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税来看,从税种税目到课税对象、从税率到计税依据都存在种种弊端,已经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亟待改革。

这些弊端主要包括:1、税费种类过于繁杂我国现有的房地产税所包含的税种有十几种,还有一些行政性收费,其中许多已经不适应经济的发展,需要进行改革。

例如,我国自1994年开始征收土地增值税,当时土地流转十分频繁,十分有必要将其作为单独的一种税种进行征收。

而当前的情况是土地流转的频率已经大大降低,完全可以将增值税纳入统一的房地产税或物业税一并征收。

又如土地出让金,现在的土地出让金是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时候一次性征收,无异于将未来40 – 70年的税赋一次性征收,这就导致地方政府热衷于卖地,追求近期的财政收入的增加,这十分不利于土地的长期有效利用。

另外,目前实行的这种“批租制”会导致拿地成本提高,地价也随之被抬高,从而导致投机行为十分猖獗,会影响整个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与稳定。

要使这种状况得到改善,必须对房地产税进行改革。

2、征税范围过窄,优惠范围过宽我国现行的房产税仅对城镇、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适用,不包括农村。

我国农村土地十分广袤,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房产规模急剧扩张,农民也开始进行房地产投资,不对农村房产征税实际上是放弃了很大一块税源。

另外,这也使得一些企业在农村修建高档别墅、度假村时逃避纳税。

其次,我国实行公有住房制度改革后,大多数房产已实现货币化,公房性质发生了变化,已经明令允许上市。

在这种情况下,这一部分公房也应该纳入房产税征收的范围。

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中还存在大量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将非盈利性机构自用的房地产以及个人所有非营业性房地产纳入免于征收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范畴。

这些优惠政策适用的范围过宽,已经不适应当前我国房地产行业和经济的发展,应当予以改革。

3、目前以土地出让金为税基重复征税的方式不合理、不科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系主任丁芸曾认为:“现在有的城市各种税费和低价占房价50%左右,多达百余项。

其中重复和不合理收费就约占房价的30%。

”例如现在的土地出让金就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

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作为营业税,3% - 5%作为契税,房屋建成后销售时又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作为营业税和相应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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