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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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一、深圳贤成大厦案【基本案情】1988年12月,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深圳上海时装公司、深圳市工艺服装工业公司、深圳开隆投资开发公司、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四家公司)四家中方国有企业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合同书》。
合同约定:甲方(中方四家公司)以12581.8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投资,乙方(泰国两合公司)以补偿土地使用费1500万元及负责建房全部资金为投资,合作兴建贤成大厦;大厦建成后,甲方无偿分得2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房产(如果地面总建筑面积不足12万平方米时,甲方的利益分配要适当减少,其余房产归乙方所有);合作期限以建成大厦为期,初步确定为5年,如大厦建成期限提前或推后,合作期限也相应提前或推后等。
1989年3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经复(1989)180号文批准该合作合同。
尔后,贤成大厦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限自1989年4月13日至1994年4月13日。
1990年10月23日,合作双方又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补充合同书》。
合同约定:贤成大厦建设规模为10万平方米左右,由于大厦面积减少,甲方同意将原合同规定的无偿分得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改为11000平方米;合作公司合作经营期限为5年;大厦计划于1995年底前竣工;原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等。
1990年1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外复(1990)875号文批复同意该补充合同。
1990年12月15日,贤成大厦公司办理了使用深圳市深南东路地号为H116—1地块的深房地字第0034401号《房地产证》。
该《房地产证》注明权利人是“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
1991年11月29日,贤成大厦正式破土动工。
贤成大厦之名取自泰国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贤成的名字,项目建立之初,合作双方都踌躇满志,决意将贤成大厦建成国内最高的“中华第一楼”,但这家泰国的合伙企业并不具备大厦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
评田永案件中行政法原则的运用

评田永案件中行政法原则的运用目录一引言二对作弊学生的惩处方式与平衡原则的要求(一)从法条中得不出判决结论(二)平衡原则的一般理论(三)运用平衡原则检测退学处理决定的合法性三作出退学处理决定的正当程序(一)本案判决运用了正当程序原则(二)正当程序原则:学者的企盼(三)正当程序原则:法官的直觉(四)正当程序原则获得最高法院的首肯(五)对本案正当程序原则运用的评论四信赖保护原则的运用(一)第三条判决理由论证上的不足(二)信赖保护原则的一般理论(三)本案应当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四)法院在本案中对信赖保护原则的运用:功亏一篑五通过判决发展法律(一)司法之现状:囿于条文的法律适用(二)法律原则与法律适用(三)对中国行政法官的期待一引言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无疑是中国行政法学上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
它的意义不但在于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也在于法院对本案实体问题的判决理由。
就前者来说,法院把司法审查的触角伸向学校的教育管理领域,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行政法调整范围的扩展,具有深远意义。
[1]对此,已有学者撰文论述和评析。
[2]本文仅仅就本案实体问题的判决理由进行讨论,目的不在于论证本案判决如何正确,而是通过对本案的评析,阐发法院在个案判决中运用行政法原则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本案实体问题的关键是田永的学籍问题。
如果田永具有学籍,并且具备其它法定条件,被告就应当给田永颁发毕业证书;反之,就无从谈起。
法院认为田永没有丧失学籍。
在判决书[3]中,法院指出了三条理由:1.田永的“夹带”行为不属于考试作弊,而仅仅是“违反考场纪律”;对其作退学处理没有依据。
这构成实体上的瑕疵。
2.退学处理决定没有直接向被处理者田永本人宣布、送达,也没有允许田永提出申辩意见。
这属于程序上的瑕疵。
3.退学处理决定没有实际执行,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以后的一系列行为更“应视为”该校自动撤销了原处理决定,说明该处理决定从未发生应有效力。
法院没有阐明三条理由的关系。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一、深圳贤成大厦案【基本案情】1988年12月,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深圳上海时装公司、深圳市工艺服装工业公司、深圳开隆投资开发公司、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四家公司)四家中方国有企业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合同书》。
合同约定:甲方(中方四家公司)以12581.8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投资,乙方(泰国两合公司)以补偿土地使用费1500万元及负责建房全部资金为投资,合作兴建贤成大厦;大厦建成后,甲方无偿分得2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房产(如果地面总建筑面积不足12万平方米时,甲方的利益分配要适当减少,其余房产归乙方所有);合作期限以建成大厦为期,初步确定为5年,如大厦建成期限提前或推后,合作期限也相应提前或推后等。
1989年3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经复(1989)180号文批准该合作合同。
尔后,贤成大厦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限自1989年4月13日至1994年4月13日。
1990年10月23日,合作双方又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补充合同书》。
合同约定:贤成大厦建设规模为10万平方米左右,由于大厦面积减少,甲方同意将原合同规定的无偿分得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改为11000平方米;合作公司合作经营期限为5年;大厦计划于1995年底前竣工;原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等。
1990年1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外复(1990)875号文批复同意该补充合同。
1990年12月15日,贤成大厦公司办理了使用深圳市深南东路地号为H116—1地块的深房地字第0034401号《房地产证》。
该《房地产证》注明权利人是“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
1991年11月29日,贤成大厦正式破土动工。
贤成大厦之名取自泰国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贤成的名字,项目建立之初,合作双方都踌躇满志,决意将贤成大厦建成国内最高的“中华第一楼”,但这家泰国的合伙企业并不具备大厦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

中国⼗⼤⾏政法案例中国⼗⼤⾏政法案例⼀、深圳贤成⼤厦案【基本案情】1988年12⽉,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深圳上海时装公司、深圳市⼯艺服装⼯业公司、深圳开隆投资开发公司、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四家公司)四家中⽅国有企业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厦”有限公司合同书》。
合同约定:甲⽅(中⽅四家公司)以12581.81平⽅⽶⼟地使⽤权为投资,⼄⽅(泰国两合公司)以补偿⼟地使⽤费1500万元及负责建房全部资⾦为投资,合作兴建贤成⼤厦;⼤厦建成后,甲⽅⽆偿分得25000平⽅⽶建筑⾯积房产(如果地⾯总建筑⾯积不⾜12万平⽅⽶时,甲⽅的利益分配要适当减少,其余房产归⼄⽅所有);合作期限以建成⼤厦为期,初步确定为5年,如⼤厦建成期限提前或推后,合作期限也相应提前或推后等。
1989年3⽉28⽇,深圳市⼈民政府以深府经复(1989)180号⽂批准该合作合同。
尔后,贤成⼤厦公司在市⼯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国家⼯商⾏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限⾃1989年4⽉13⽇⾄1994年4⽉13⽇。
1990年10⽉23⽇,合作双⽅⼜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厦”有限公司补充合同书》。
合同约定:贤成⼤厦建设规模为10万平⽅⽶左右,由于⼤厦⾯积减少,甲⽅同意将原合同规定的⽆偿分得建筑⾯积15000平⽅⽶改为11000平⽅⽶;合作公司合作经营期限为5年;⼤厦计划于1995年底前竣⼯;原合同与本合同不⼀致的条款,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等。
1990年11⽉19⽇,深圳市⼈民政府以深府外复(1990)875号⽂批复同意该补充合同。
1990年12⽉15⽇,贤成⼤厦公司办理了使⽤深圳市深南东路地号为H116—1地块的深房地字第0034401号《房地产证》。
该《房地产证》注明权利⼈是“深圳贤成⼤厦有限公司”。
1991年11⽉29⽇,贤成⼤厦正式破⼟动⼯。
贤成⼤厦之名取⾃泰国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贤成的名字,项⽬建⽴之初,合作双⽅都踌躇满志,决意将贤成⼤厦建成国内最⾼的“中华第⼀楼”,但这家泰国的合伙企业并不具备⼤厦建设所需的巨额资⾦。
行政法热门案例

行政法热门案例那我给你讲个行政法里挺热门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吧。
田永呢,是北京科技大学的一个学生。
这事儿啊,就像是一场校园里的“权利大作战”。
学校因为田永某些违反校规校纪的事儿,就决定不给他发毕业证和学位证了。
这田永可就不干了啊,他觉得学校这么做不合理。
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呢,这里面就涉及到学校到底是个啥性质的主体。
学校虽然是教育机构,但在管理学生的时候,行使的很多权力其实有着类似行政权力的性质。
就好比学校像个小小的“行政王国”,对学生有着各种管理权力。
田永觉得学校在处理他这个事儿的时候,没有遵循正当的程序。
比如说,可能没有给他足够的申诉机会,就像一场比赛,还没等他好好为自己辩解呢,就直接判他输了。
这就不符合行政法里要求的正当程序原则。
而且啊,毕业证和学位证对于一个学生来说,那可太重要了,这关系到他以后的工作、生活等好多方面。
就像战士的勋章一样,要是莫名其妙被剥夺了,谁能乐意啊?这个案子在行政法领域很热门,因为它让大家开始思考学校的管理权力边界到底在哪,在行使这些权力的时候,应该遵循什么样的规则,怎么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这就像在模糊的地带划了一条线,让大家知道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行的。
还有个“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案”也很有趣。
汇丰公司按照规定盖楼,楼都快盖好了,这哈尔滨市规划局突然说不行,你这楼不符合规定,得改。
这就好比你按照菜谱做菜,菜都快出锅了,有人跑过来说你这个菜的做法不符合标准,得重新做。
汇丰公司肯定不服啊,就开始和规划局打官司。
这里面就涉及到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程序的问题。
规划局说楼不符合规定,那你当初审核的时候咋没发现呢?这就涉及到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而且规划局让汇丰公司改楼,那给汇丰公司造成的损失咋算呢?这就像是一场行政机关和企业之间的“掰手腕”,看谁的道理更硬。
在行政法里,这个案子就引起了大家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重视。
行政机关不能想一出是一出,今天说行,明天说不行,得有个准儿,还得按照法定的程序办事,要不然企业的权益就会受到很大的损害。
行政法学作业答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行政法学研习作业学院:公共管理学院专业:行政管理班级:二班姓名:张梦临学号:20103330222一、分析高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根据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行奖励和处分。
”学校虽然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但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享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职权,成为行政主体,其依法享有学籍管理权,有权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处分。
因此,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的退学处分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法有哪些基本原则?该案涉及到行政法的什么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1、合法行政原则;2合理行政原则;3诚信原则;4、程序正当原则;5、权责一致原则。
该案涉及到:程序正当原则和诚信原则。
北京科技大学的行政处罚行为严重违背了行政行为的正当程序,同时涉及到诚信原则。
北京科技大学没有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另一方面,北京科技大学在做出了退学处罚决定后,并未给田永办理过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并且为其补办了学生证并注册,这一事实是与该校当初的处罚决定相矛盾的。
北京科技大学作为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没有充分注意到正当程序对行政行为的影响,和诚信原则的重要性。
三、司法机关能否介入高校纠纷案?应如何协调司法审查与高校自治之间的关系?(高校自治的范围与司法审查的限度如何?)司法机关有权介入高校教育纠纷,但应遵循一定限度才能协调司法审查和大学自治之关系。
大学自治毕竟是大学发展的必要条件,司法审查介入教育纠纷应该建立在对大学自治尊重的基础上,一方面要坚持司法机关有权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进行司法审查,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行使介入权的时候,应当有一定合理限度,应当遵循有一定的限制原则。
1、用尽内部救济原则。
个人寻求司法救济之前,首先应该运用内部救济手段。
2、区别对待原则。
教育纠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法律仅能作为社会调控的一种手段。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答辩状
附件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海中初字第X号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
委托代理人∶马怀德,北京市大通——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雅申,北京市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
法定代表人∶杨天钧,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委托代理人∶李明英,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主任。
原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田永起诉被告人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在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田永出庭,被告人北京科技大学以及辩护人张锋李明英出庭,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
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
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 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
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十大宪法典型案例
十大宪法典型案例一、齐玉苓案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
这个案子可不得了。
齐玉苓参加中专考试,被人冒名顶替上学了。
这就好比你辛辛苦苦种的果子,被别人偷偷摘走还当成自己的。
她的受教育权被严重侵犯,而法院依据宪法相关规定对她的权益进行保护。
这让大家知道,受教育权在宪法的护佑下可不是能随便被践踏的,宪法就在咱身边,保护咱最基本的权利。
二、孙志刚案收容遣送制度的变革。
孙志刚本是一个普通青年,就因为没带证件,被收容遣送,结果不幸被殴打致死。
这事儿一出来,全国震惊啊。
这就像一个无辜的小绵羊,莫名其妙地被拉进黑暗角落欺负死了。
这个案子促使国家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反思并废除,因为它不符合宪法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的精神,从这个案子能看到宪法是推动社会制度向着更公平、更尊重人权方向变革的强大力量。
三、聂树斌案公正审判与冤假错案纠正。
聂树斌被认定为强奸杀人,最后被执行死刑。
可是多年后发现可能是冤案。
这就像一个大乌龙,一个生命就这么被错误地对待了。
后来经过重重复查,为他翻案。
这个案子体现了宪法所要求的公正审判原则,错了就得改,要保障公民的生命权、申诉权等基本权利,也让司法机关更加重视严格依法办案,尊重和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四、呼格吉勒图案正义虽迟但到。
呼格吉勒图也是被误判为杀人犯处死了。
这小伙子多冤啊,就像被乌云一下子给笼罩得死死的,一点光亮都看不到。
后来重新审查,终于还他清白。
这个案子反映出司法体系在宪法框架下不断自我纠错的过程,宪法要求司法公正,要对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和权利负责,哪怕错误已经过去多年,也要努力纠正。
五、秦火火案言论自由的边界。
秦火火在网上造谣生事,什么“雷锋生活奢侈”之类的,这简直是胡编乱造。
他以为言论自由就是可以乱说,错啦。
宪法虽然保障言论自由,但那是有边界的,不能损害他人名誉、扰乱社会秩序。
他就像一个在网络世界里到处捣乱的小恶魔,最后受到法律制裁,也让大家明白宪法保障的权利不是无限度的,要合法合理地行使。
行政模拟法庭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剧本PPT课件
整体概况
概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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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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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概况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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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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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表
• 审判长: 郭聚财 • 审判员: 完玛昂吉 饰
旦知杰 饰 • 原告: 旦贝加参 饰 田永 • 被告: 阿桑 饰北京科技大学
代表 • 书记员: 乔兰条 饰 • 原代:卓玛 饰 孙雅申 • 被代:德吉央宗 饰 李明英 • 法警: 徳和拉才让 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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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 代:向法庭出示第三份证据,原国 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函、北京科技大学对 田永考试作弊一事复查结果的报告;北 京科技大学的《关于给予北京科技大学 学生王斌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一份、 《期末考试工作简报》7份
•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 代: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书记员】:请大家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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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 证、学位证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现有北京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审判 长:郭聚财;审判员:(完玛昂吉), ( 旦知杰 ),依法组成合议庭,( 乔兰 条)担任本案书记员。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身份 。原告,你的姓名? 原 告:田永 审判长:年龄? 原 告:24岁 审判长:民族? 原 告:汉族 审判长:籍贯? 原 告:北京 审判长:住址? 原 告:北京花园区1号楼200室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 审判长:原告,对以上争议焦 点你是否同意, 原 告:同意 审判长:是否还有补充 原 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以上争议焦 点你是否同意 被 告:同意 审判长:是否还有补充 被 告:没有
浅析田永案
浅析田永案案情简介:1996年2月29日, 北京科技大学二年级学生田永,在课程补考过程中, 随身携带纸条, 被监考教师发现。
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 对田永作出退学处理决定, 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并在学期教学简报和公告栏中公布。
但是, 田永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 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
然而临近毕业,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 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 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
田永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提出要求被告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等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判决: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
第一审宣判后, 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第4期公报上刊登此案。
在这个案件中,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是这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高校是否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除行政机关以外,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虽然高等学校在法律上被定性为“事业组织”,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范畴。
但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 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 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
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 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
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 不是民事诉讼, 而是行政诉讼。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 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 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它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 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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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裁判要点 1.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因违反校规、校纪而拒绝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受教育者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高等学校依据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校规、校纪,对受教育者作出退学处理等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高等学校对因违反校规、校纪的受教育者作出影响其基本权利的决定时,应当允许其申辩并在决定作出后及时送达,否则视为违反法定程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 基本案情 原告田永于1994年9月考取北京科技大学,取得本科生的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电磁学课程的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考试中,去上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其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严肃考场纪律的指示精神,于1994年制定了校发(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简称第068号通知)。该通知规定,凡考试作弊的学生一律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被告据此于1996年3月5日认定田永的行为属作弊行为,并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同年4月10日,被告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退学处理决定和变更学籍的通知未直接向田永宣布、送达,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以该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1996年9月,被告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之后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由其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被告对原告在该校的四年学习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为全班第九名的事实无争议。
1998年6月,田永所在院系向被告报送田永所在班级授予学士学位表时,被告有关部门以田永已按退学处理、不具备北京科技大学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书,进而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田永的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院系认为原告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但由于当时原告因毕业问题正在与学校交涉,故暂时未在授予学位表中签字,待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被告因此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未将原告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名单交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因被告的部分教师为田永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被告,认为被告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10日,被告复查后,仍然坚持原结论。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作出(1998)海行初字第00142号行政判决:一、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二、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组织本校有关院、系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三、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有关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四、驳回田永的其他诉讼请求。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26日作出(1999)一中行终字第7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奖励或处分的权力,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职责。高等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属于教育行政管理关系,受教育者对高等学校涉及受教育者基本权利的管理行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高等学校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高等学校依法具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有权制定校纪、校规,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但是其制定的校纪、校规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原告在补考中随身携带纸条的行为属于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被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其对原告作出退学处理决定所依据的该校制定的第068号通知,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法定退学条件相抵触,故被告所作退学处理决定违法。
退学处理决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为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从正当程序原则出发,被告应将此决定向当事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而被告既未依此原则处理,也未实际给原告办理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被告于1996年9月为原告补办学生证并注册的事实行为,应视为被告改变了对原告所作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恢复了原告的学籍。被告又安排原告修满四年学业,参加考核、实习及毕业设计并通过论文答辩等。上述一系列行为虽系被告及其所属院系的部分教师具体实施,但因他们均属职务行为,故被告应承担上述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国家实行学历证书制度,被告作为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对取得普通高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等学校学籍、接受正规教育、学习结束达到一定水平和要求的受教育者,应当为其颁发相应的学业证明,以承认该学生具有的相当学历。原告符合上述高等学校毕业生的条件,被告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为原告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证书是评价个人学术水平的尺度。被告作为国家授权的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依法定程序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法定程序要求,被告首先应组织有关院系审核原告的毕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确定原告是否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是否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再决定是否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方可依名单审查通过后,由被告对原告授予学士学位。 责任编辑:王小磊
行政诉讼第一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来源: 时间:2012-8-6 浏览次数:3379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被誉为是中国行政法学第一案。它的意义不但在于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也在于法院对本案实体问题的判决理由。就前者来说,法院把司法审查的触角首次伸向学校的教育管理领域,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行政法调整范围的扩展,具有深远意义。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案情简介】 田永是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无机专业1994级学生。1996年2月29日,田永参加电磁学补考。当时,田永没有把口袋里抄有公式的纸片放回书包。考试进行了约1个小时后,田永想上卫生间,请示监考老师,监考老师同意其去卫生间。田永走出教室回首掩门时,纸片从裤子口袋掉下来。等田永返回教室,监考老师问纸条是否是他的,田永看后,承认是自己的。监考老师随即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让其离开教室,然后根据学校要求立即上报教务处。
3月1日至4日,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田永的班主任和辅导员对事情的经过和细节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后认为,田永的行为属于违反考场纪律,尚不构成作弊行为,并拟成书面材料,准备上报学校。3月4日,两位监考老师也出具了证明:“在令田永离开考场之前,并未发现他查看这张纸条,实际上纸条中也查不到考题可以直接套用的公式。从一小时内完成的卷面情况看,成绩是50分,继续做下去,是完全可能及格的,这表明该考生在考试前做了认真的复习准备。”但3月5日,在这些情况未及上报学校之前,学校依据本校1994年制定的《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以“期末考试工作简报”的形式发出通报,对田永的行为按作弊处理,决定给予退学处分,通报张贴在学校布告栏内。此前,田永曾两次就此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事写了检讨书,并通过辅导员上报学校。 物理化学系在得知学校对田永的处理情况后,于3月7日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田永一事,并向学校领导递交了系里对田永的处理意见:“经查实,田永同学是将与考题内容无关的纸条放在了身上,情况应属违反考场纪律而不属考试作弊。该生平时学习努力,为人正派,同学关系好,学习成绩名列前茅,是个很有培养前途的学生。鉴于以上情况,经我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建议给田永同学通报批评处分。”3月10日,田永的班主任和辅导员也向学校递交了证明材料。但学校收到以上两份材料后,始终未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4月10日,学校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该通知未直接送达田永。
在以后的两个学年里,物理化学系仍按正常手续为田永办理了学籍注册(其中,1996年3月,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田永所交的各种学习费用,系里如数上交给了学校。学校亦照常向田永发放了学生津贴。此间,田永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了正常学习及义务献血等校公益活动。至毕业时,田永四年考试成绩平均排名全班第9,毕业论文答辩得了91分,其论文被评为优秀毕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