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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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为方便银行、企业和个人掌握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整合,制定了《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见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发文之日起,相关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目录见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的附件1至2同时废止,汇发[2011]49号文件正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正文中与涉外收付凭证管理有关的要求同时废止。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附件:1.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2.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5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目录(略)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4月8日附件1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统计监测,规范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5.26•【文号】汇发〔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加强银行卡境外交易监测管理,维护银行卡境外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决定开展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采集范围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提现和消费交易信息,不含非银行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提供的境外交易。
(一)银行卡境外提现信息采集范围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金融机构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场所和设备发生的提现交易。
(二)银行卡境外消费信息采集范围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发生的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消费交易。
本通知所称境内银行卡,是指境内发卡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卡行)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各类银行卡清算机构标识的银行卡,包括但不限于借记卡、信用卡(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二、报送主体发卡行应以法人(总部)为单位,汇总本行全部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后集中报送。
对于借记卡与信用卡境外交易信息不具备合并报送条件的发卡行,可以将本行的借记卡与信用卡境外交易信息分别报送。
三、报送时间发卡行应于北京时间每日12:00前报送上日24小时内本行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遇节假日不顺延。
银行卡境外交易采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自9月2日起首次报送9月1日境外交易信息。
四、报送渠道外汇局于2017年9月1日上线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卡管理系统),通过数据接口方式或界面方式采集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兴业银行常德分行2023年度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情况自查自评报告

兴业银行常德分行2023年度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情况自查自评报告一、强化一道防线,压实业务合规(一)经常项目业务1、货物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我分行共办理货物贸易业务65笔,合计金额308.54 万美元。
对于办理企业货物贸易收付汇业务,我分行要求认真审核相关业务贸易背景,不限于通过报关单核验确认进口贸易背景真实性、合理性和单据一致性,并完整报送贸易核查信息;不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业务;要求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收支符合政策规定。
2、服务贸易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我分行未办理服务贸易收支。
但我分行注重日常业务培训,时刻做好业务开展准备,提高相关业务经办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
另外我分行在办理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时,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并留存证明资料,不存在分拆、虚构交易;国际收支申报附言准确,运费支付等境内划转数据无遗漏;涉及税务备案表的业务均核对备案表信息并及时完成核验手续;不涉及外汇捐赠账户业务。
3、个人外汇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我分行共办理个人结汇业务39笔,合计金额33.19万美元,个人售汇业务112笔,合计金额89.94万美元;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款业务28笔,合计金额15.51万美元。
我分行严格按照《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等文件规定,对超过日限额的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款业务及经常项目不占用额度结售汇业务均审核了客户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个人跨境收汇款业务(包括柜面及电子渠道),我分行均进行了合规审核,审核拦截退回了不合规跨境汇款业务共计4笔,占总笔数11.76%,合计金额4.98 万美元。
退回原因主要包括“客户无法提供相应材料”“涉嫌出借个人便利额度”、“购汇用途与汇款用途不符”、“汇款用途不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等。
2022年4月底本行对个人外汇业务系统进行了升级,优化了个人外汇业务电子渠道前置校验功能,在报送外管系统结售汇、外币现钞存取数据之前,电子渠道先对不受不付控制、账户冻结控制、非I类账户等账户状态进行前置校验,进一步减少个人结售汇、现钞存取数据的修改及删除比例,切实提升我分行数据报送质量。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7.13•【文号】汇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贯彻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对跨境资本流动实行均衡管理,维护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发布。
《规定》自二OO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1.09•【文号】汇发[2010]59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6日)停止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现就加强有关外汇业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在现有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管理基础上,对银行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计算的头寸余额实行下限管理,下限为各行2010年11月8日《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中“当日收付实现制头寸”。
二、严格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
取消“企业因出口数据传输时滞原因导致可收汇余额暂时不足时,银行可凭企业承诺说明函先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的规定,银行需根据企业可收汇余额办理额度内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
将来料加工收汇比例统一由30%调整为20%,对于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单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实际收汇比例高于20%的,银行应按照现行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相关规定办理。
三、严格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和对外担保余额管理。
银行为客户开立远期信用证后,再为该笔付款业务叙作海外代付的,如两者期限合计超过90天,则海外代付项下金额应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控制。
外汇局通过交叉比对监管数据和银行内部业务数据,监测预警银行违规借用短期外债与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等情况,严格控制银行超指标经营行为。
四、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出资的管理。
若实际缴款人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不一致,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验资询证时,须提交经公证的相关代为出资证明。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难点及建议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难点及建议作者:乔欣欣来源:《时代金融》2017年第29期【摘要】随着外汇管理改革的逐步深化,银行作为经营外汇业务的市场主体,在严格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同时,担负着越来越多的真实性审核职责,在外汇管理政策执行与传导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分析银行在执行外汇管理政策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
【关键词】外汇政策管理银行随着国家外汇政策改革的深入,国家外汇管理局陆续推出了一系列外汇管理政策改革措施,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为顺应改革需要,外汇管理方式发生根本转变,简政放权措施逐步实施到位。
在改革的大背景和趋势下,银行在执行外汇管理政策规定中出现的一些难点和问题,值得引起关注和思考。
一、存在的难点和问题(一)外汇政策落实机制不畅,影响了政策执行效果目前,银行外汇业务的操作分布在国际业务部、公司业务部、个人金融部、营业部等多个部门,这种较为分散的管理方式,导致部门间各自为政,外汇政策在落实过程中内部责任不明确,缺乏对外汇业务的统一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存在“真空”地带,相关部门之间互相推诿,从而导致业务与管理脱节,政策落实不到位,影响了外汇管理规定的执行效果。
(二)银行业务操作管理不完善,加大了业务违规风险根据现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精神,外汇局根据外汇政策法规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银行应按照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各类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结合自身业务流程,制定一套完整的外汇业务操作指南,从业人员以此办理业务。
但在实际业务中,大多数银行没有相关的操作指南,或操作规程照搬外汇管理法规条款,没有根据自身实际进行细化,可操作性差,导致从业人员办理业务时,依据经验办理,随意性太强。
另外,银行普遍存在操作规程修订和调整不及时,相应内部风险控制、交叉监督检查机制缺失等问题,导致制度执行力度不强,违规经营风险加大。
(三)“代位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增加了银行经营风险外汇管理改革一方面积极推进简化资料审核,下放审批权限,将大部分业务审核的职责下放银行;另一方面又提出了“展业三原则”的深层次审核要求。
2023年外汇业务自查报告【新版】
2023年外汇业务自查报告2023年外汇业务自查报告1__x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的通知?(汇综发??71号)文件的精神,我支行认真开展了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按时完成了各项考核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我行外汇考核工作的开展情况(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外汇考核工作要求。
根据当地外汇管理局的要求我支行成立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银行外汇考核的组织工作,明确考核操作员和管理员的职责,要求各外汇业务人员,对照考核内容,配合做好相关业务考核内容的记录。
(二)加强宣传指导,提升银行对外汇考核工作的认识。
由于支行开办外汇业务不久,外汇从业人员对外汇业务有所生疏,通过认真开展自查开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从而进一步加深对外汇业务的认识。
二、我行开展自查自评工作情况从本次考核结果看,我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整体较好,未发现超业务范围经营等重大违规情况。
我行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外汇数据、信息和报表,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比较健全,能及时进行外汇政策反馈。
(一)业务合规方面:由于支行开办对公外汇业务不久,到目前为止我只涉及到A类企业的货物贸易类资金的汇入及结汇业务。
自12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试点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我支行积极组织外汇从业人员参加有关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政策法规的相关培训。
若企业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收支申报的,我支行根据企业出具的正本?出口收汇说明?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并在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核对企业申报的待核查账户入账资金性质是否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贸易外汇收入,对于两者不一致的`,我支行及时报告当地外汇局。
(二)数据质量方面:我支行有专门外汇人员负责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以及每月及时向当地外汇管理局上报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且做到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对新开立的外汇账户及时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报送外汇账户系统数据;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外汇操作人员录入数据准确、完整,对于出现错误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修改、撤销、冲正处理;(三)内控制度方面:我支行积极参加外汇培训,宣传外汇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制度,积极向外汇管理局反馈执行情况。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正文:----------------------------------------------------------------------------------------------------------------------------------------------------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2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3年1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外汇业务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保证外汇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银行是指经国务院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是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管机关,负责银行外汇业务的审批、终止、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外汇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终止第五条银行经营、停办外汇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和批准。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经营外汇业务。
一、具有法定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
全国性银行有5,000万美元或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区域性银行有2,0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分支行有5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的分支行有2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营运资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性银行的分支行有1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营运资金。
银行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可以高于上述规定的法定数额。
二、具有与其申报的外汇业务相应数量和相当素质的外汇业务人员。
其中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当有三年以上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并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三、具有适合开展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备。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条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银行外汇业务合规经营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银行外汇业务合规经营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2.31•【文号】汇发[2014]55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银行外汇业务合规经营专项检查的通知汇发[2014]55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强化银行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管,促进银行提高外汇业务合规经营水平,遏制外汇业务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决定近期组织开展银行外汇业务合规性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一)查找银行外汇业务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防范化解风险,坚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
(二)查找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薄弱环节,促进银行加强内部管控,提高外汇业务合规经营水平。
(三)重点查处银行跨市场、跨行业及跨境违规套利行为,利用银行代客金融衍生品交易、结售汇新兴业务等外汇业务创新产品规避或者违反监管规定等行为。
二、检查安排检查分为银行自查、外汇局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及银行整改三个阶段。
(一)2015年1月4日至2月9日,你行对总行及分支行外汇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同时,外汇局对你行外汇业务进行非现场检查。
(二)2015年2月10日至3月中旬,外汇局根据你行自查和外汇局非现场检查情况选择你行部分分支行开展现场检查。
(三)2015年5月31日前,你行对自查及外汇局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予以整改。
三、自查和检查内容你行自查与外汇局检查内容包括:(一)对以往发现外汇违法违规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2013年至2014年发现的外汇违法违规问题,你行是否进行认真整改;所制定的各项整改措施是否落实;是否从组织架构、内控制度、业务流程、考核机制、系统建设等方面对外汇业务经营的内部管控进行改进和加强。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政策问答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政策问答(第二期)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中“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如何理解?是否包括出口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
答: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主要用途是支持有货物贸易出口业务的企业,既包括货物贸易项下出货后所有的贸易融资,如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出口贴现等;也包括货物出口贸易项下出货前的贸易融资,如打包贷款、订单融资等;还包括以企业出口项下预期收汇额为基础的流动资金贷款,可不与企业的单笔出口收汇金额、期限等逐一匹配。
其他类型的流动资金贷款暂不允许结汇。
银行应根据国内外汇贷款的不同类型,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对出口项下相关背景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为企业办理结汇。
2.《通知》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
国内外汇贷款需要开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通知》实施后,38号文的相关规定依旧有效。
即:如果按照38号文的规定可以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仍然可以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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