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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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河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践及思考

涉河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践及思考

Hydraulic Technology382《华东科技》涉河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践及思考刘 慧(泰安市河湖管理保护服务中心,山东 泰安 271000)摘要:泰安市针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行政许可的有效衔接,确保监管及时跟进,对涉河建设项目工程资料核实归档,分析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提出相关对策。

关键词: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加强涉河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日益重要,以保障河道行洪安全,保持河道岸线和河势稳定,发挥河道综合效益。

1 涉河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主体及监管责任落实 泰安市境内由省、市、县三级管理的河道有2条,分别是大汶河、泗河,市、县两级管理的河道有10条,分别是柴汶河、瀛汶河、泮汶河、漕浊河、汇河、石汶河、洸府河、牧汶河、淘河、芝田河,其余45条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由县级管理,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由县级及以下管理。

泰安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职能于2018年起由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使,泰安市水利局不再承担该职能。

泰安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管责任主体是泰安市水利局。

目前,泰安市河湖管理保护服务中心受泰安市水利局委托行使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监管职能。

按照泰安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泰安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涉河建设项目施工手续办理按照建设方案审查意见要求,由具有河道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施工过程现场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河道管理部门落实现场监管主体责任。

2 监管工作依据 泰安市严格按照《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开展涉河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并于2018年出台《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泰安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泰安市河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后续监管、规范防治与补救工程专项验收工作的通知》,促进泰安市涉河建设项目形成规范化、流程化管理。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1994年2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黄河河道及各项治黄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包括大清河河道、蓄洪区、滞洪区、展宽区及河口地区)。

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河务局是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其所属沿黄市(地)、县(市、区)的黄河河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沿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河道工程的安全和参加防讯抗洪的义务。

第五条沿黄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管辖范围内的黄河河道工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六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必须服从黄河治理开发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工程安全,有利于河势稳定和河道行洪畅通。

第七条在黄河河道上修建河道整治工程和跨河、拦河、临河、穿河、跨堤、穿堤的桥梁(含浮桥)、闸坝、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及其他各类建筑物和设施,在堤岸设置引水、提水、排水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工程建设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须将设计文件及施工安排报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

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发布单位】81502【发布文号】第90号【发布日期】1998-04-30【生效日期】1991-06-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修正)(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以下简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

第三条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市(地)、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第四条根据《》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市(地)、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市(地)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有关规划、治理、防汛及涉及两市(地)以上的重大事项应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市(地)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市(地)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鲁水规字〔2021〕14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结合我省水利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利厅2021年12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法人组建第三章项目法人主要职责第四章项目法人职责履行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项目法人履职行为,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落实项目法人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的管理。

第三条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督促工程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组建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当于可研阶段的技术文件)中明确项目法人组建主体,提出项目法人机构设置方案。

原则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初步设计开展之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第五条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以下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双方协商组建项目法人;社会资本方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社会资本方组建项目法人,但组建方案应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大型河道和重点中型河道可以设立公安派出所,必要时还可组织民兵警卫防守。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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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我收集的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大型河道和重点中型河道可以设立公安派出所,必要时还可组织民兵警卫防守。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鲁水政字[201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部门指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循规定的建设程序。

工程建设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制度。

积极创新建设管理模式,推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新模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维修及技术改造项目)。

国家或省有专门规定、以及使用国外资金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事权划分第五条省水利厅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并对全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三)指导、管理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组建全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对评标专家资格和评标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四)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招标投标活动等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五)指导全省水利工程质量事故与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省水利流域机构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和具体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的具体监督管理职责按以下权限划分:省水利厅负责对厅直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审批、概算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管理制度)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管理制度)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管理制度)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目录第壹章总则第二章河道整治和建设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经费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壹次修订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二次修订)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壹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壹)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于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于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有关规划、治理、防汛及涉及俩设区的市之上的重大事项应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于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于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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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水规字〔2016〕2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河道防洪安全,维护水生态文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拦河闸(坝)、取水、排水等建筑物及设施。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流域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和自然人,下同)应当将涉河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条因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扩建、
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

对河道原有功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应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方案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水利工程重要程度和建设项目规模,实行分级审查许可。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审查许可我省境内有关河道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河道干流、湖泊上且由省以上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设区市际边界河道的边界段(处)及其上下游各5公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许可。

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具体权限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方案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许可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建设方案(含图纸);
(四)防洪评价报告或防洪评价报告表;
(五)根据需要编制的防洪影响补救工程专项设计方案;
(六)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作出的工程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服
从水利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承诺函;
(七)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

其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大中型或者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项目应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其他小型项目应编制防洪评价报告表。

防洪评价报告或防洪评价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应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单位编制。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内容应当符合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和有关规范、技术要求。

编制防洪影响补救工程专项设计方案的单位,需符合相应资质要求。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后,对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建设项目,应及时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一般采取会议形式,相关单位的代表和邀请熟悉水利工程管理、规划、设计、施工、水文等专业的专家参加。

评审专家应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

专家评审应当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经2/3以上的专家表决同意后通过,并由专家组长签字。

第十条根据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需要调整优化建设方案、修改完善防洪评价报告的或者采取防洪影响补救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整、修改和落实。

第十一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方案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项目所在地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逾期未回复视同无意见。

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建设项目许可申请之日起,应当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技术评估、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符合审批条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明确负责建设项目现场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准予许可决定书应当依法送达申请人,并抄送负责建设项目现场监管的水
行政主管部门。

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出具《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设方案如有变更,应当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建设项目在性质、规模、地点等方面有较大变更,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经许可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负责建设项目现场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建设位置、界限等的审查批准手续。

负责建设项目现场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施工手续办理情况及时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工程施工位置、界限等施工,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负责现场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现场监督和管理。

发现建设方案未经审查批准或未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工程位置、界限施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防洪影响补救工程完成后,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负责现场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或寿命期满后,有可能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由项目运行或管理单位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消除隐患。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数据库,及时收集掌握辖区内建设项目信息,加强建设项目巡查、督查和稽查。

第二十条蓄洪区、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按照《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及有关规定执行。

水利部对河道有关建设项目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南水北调工程和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建设项目,按照《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和《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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