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技术标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引言我国地域广阔,河流湖泊众多,其中不乏一些重要的河流湖泊,河流湖泊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资源,也是生态系统的基础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以及人口的不断增加,很多河流湖泊面临着严重的污染和破坏,为了保护和管理好这些宝贵的自然资源,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其中不乏对河道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本文将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定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堤防、挡土墙、河道改道、拓宽、加固、清淤、疏浚、重建、新建等。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原则1.生态优先原则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以生态优先为原则,遵循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原则,保护和改善河流的水质、水量和生态环境。
在工程建设中,必须采用节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技术和措施,严格控制工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公正公平原则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依法依规,注重公正公平,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保障公共利益,明确管理、监管和执法职责,加强对河道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3.科学规划原则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科学规划,注重前期工作,制定项目建设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
在规划过程中,必须考虑河道的生态和环境问题,合理规划项目建设内容,避免工程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4.安全优先原则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安全优先,遵循安全第一原则,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
在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标准和规定,防范和化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水法》《水法》规定了河流湖泊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管理制度,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水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合规进行河流湖泊的开发和利用活动,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防止水源污染和破坏,并对河道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度,确保河道建设项目的合法规范运行。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8.02•【文号】水河湖〔2021〕237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河湖〔2021〕237号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我部进一步明确了各流域管理机构的审查权限。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作为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河湖长制管理范畴,依法依规强化全链条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和日常监管,切实维护河湖自然生态空间完好、功能完整,维护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公共安全,坚决守住防洪安全底线,确保河湖管理保护到位。
二、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审查权限、项目类别,遵循涉河建设项目确有必要、无法避让河湖管理范围的原则,严格审查,不得超审查权限、超项目类别进行许可。
三、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依据相关行业技术标准确定建设规模。
各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和细化,报我部备案。
四、对于已有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的河湖,各流域管理机构需在相应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文件中注明项目所在岸线功能分区。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5〕5号)、《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263号)、《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143号)、《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7〕128号)、《关于珠江水利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2000〕81号)、《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6〕284号)、《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1999〕61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上述文件中涉及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查的按《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执行,涉及水工程建设项目审查的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执行。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设施【发文字号】鲁水规字[2016]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6.07.20【实施日期】201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水规字〔2016〕2号)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利厅2016年7月20日附件: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河道防洪安全,维护水生态文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拦河闸(坝)、取水、排水等建筑物及设施。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流域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和自然人,下同)应当将涉河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条因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
对河道原有功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应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方案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水利工程重要程度和建设项目规模,实行分级审查许可。
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研究与应用

Jul.2019NO.7VOL.292019年7月第7期第29卷为规范和指导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工作,提高技术审查质量和权威性,经调研、起草、征求意见、试用等工作,历时1年,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通用的各类涉河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规定》。
该研究成果采用定性指标与量化标准相结合,以量化标准为主,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我国省级层面上出台的第一部关于涉河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标准。
与以往审查规定相比,该标准涵盖涉河建设项目类别最为全面,且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黄河、淮河、海河三大流域的涉河建设项目,并开创性地增设了防洪影响补救工程技术审查标准,对于指导山东省涉河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工作,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后续管理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1研究依据、原则及方法1.1研究依据该研究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各类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共计12项,参考《防洪标准》(GB 50201—2014)《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2013)《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等各类技术规范共计20项。
1.2研究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依规原则。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与现行的规范性文件相符合,并与相关技术规范相衔接。
二是坚持安全第一原则。
以防洪保安为第一要务,保障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沿河及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生产生活设施正常运用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是坚持生态优先原则。
在考虑保护河道、滩地的现有状况下,积极维护水生态环境影响和河道的动态平衡要求,合理利用和保护生态资源。
1.3研究方法(1)实地调查法。
选取泰安、潍坊、济宁、临沂、德州、滨州等分别位于黄河、淮河、海河流域的设区市开展实地调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研究与应用刘志峰(山东省海河淮河小清河流域水利管理服务中心,济南250199)摘要:为规范山东省涉河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工作,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通用的各类涉河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

河道管理有助于保护水资源,维护水生态平衡,保障居民用水安 全。
促进经济发展
河道管理有利于促进沿岸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 水平。
河道管理范围
1 2 3
河道水域
包括河道两岸的岸线、水域、滩地等。
河道两岸的防护区
根据河道的重要性和防护要求,划定一定宽度的 防护区,包括河岸两侧的坡地、林地、建设用地 等。
审查结果
审查合格的,受理部门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应一次 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内容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防洪要求
涉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应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防洪要求,不 得影响行洪安全和河道岸线稳定。
建设项目对河道岸线和河道生态环境的影响
涉河建设项目应充分考虑其对河道岸线和河道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 必要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措施。
评估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 响,提出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 和要求。
编制程序
申请与受理
建设项目单位向河道主管部门 提出涉河建设项目的申请,并
提交相关资料。
审查与评估
河道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 审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查 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相关规 定和标准。
公示与公告
对于符合要求的涉河建设项目 ,河道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和公 告,征求公众意见。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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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词:安全可靠
详细描述:该桥梁建设项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 内容包括桥梁主体、桥墩和配套设施等。在涉河建设 方案中,充分考虑了河流的行洪需求和桥梁的安全性 能,采用了高强度材料和可靠的施工方法,确保了桥 梁的稳定性和耐久性。同时,为减少对河道行洪的影 响,项目还特别注重桥墩的设计和施工工艺,采取了 相应的防护措施。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操作规范【模板】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自1988年6月10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权限划分根据《关于明确自治区管理的河道(河段)的通知》(桂水电水管字〔1993〕第13号)规定。
(一)流域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柳江(柳城至象州三江口)、红水河(忻城至象州三江口)、黔江(象州三江口至武宣)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工程(根据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范围及模表(试行)的函规定:桥梁(公路)单孔跨径≥20米或多孔跨径总长﹥30米;桥梁(铁路)桥长﹥20米;码头(内河)≥500吨级;景观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穿河(堤)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隧洞、管道长度﹥500米)。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服务指南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黄河干流西霞院至豫鲁两省交界处、支流沁河紫柏滩以下至入黄口河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跨河、穿河、跨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码头、渡口、管道、缆线等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和办理;北金堤滞洪区内、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桥梁、道路、码头、渡口、管道、缆线等小型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申请和办理。
二、许可类型前审后批三、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三)《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九条在黄河河道上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

工程方案限制
01
02
03
环境保护限制
工程建设应符合环境保护 相关法规和标准,不得损 害河流生态环境,应采取 必要的环保措施。
防洪限制
工程建设应符合防洪标准 ,确保河道行洪安全,不 得影响河流行洪能力。
安全限制
工程建设应符合安全要求 ,确保工程本身及周边环 境的安全。
03
工程方案详细设计
建设方案设计原则
04
工程方案实施预算及资金来源
预算编制
根据项目需求,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预算编制 。
资金来源
申请政府资金、企业自筹等方式筹措项目所 需资金。
预算执行
按照预算执行计划,合理安排各项开支,确 保项目顺利进行。
预算监督
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 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THANKS。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 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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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引言 • 工程方案概述 • 工程方案详细设计 • 工程方案环境影响评价 • 工程方案优化建议 • 工程方案实施计划
01
引言
项目背景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 项目的现状及存在的 问题
河道管理单位和相关 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关 注点
建设项目对河道防洪 、水资源配置和生态 系统的影响
与城市规划协调
建设方案应与城市规划相 协调,实现与城市发展的 良性互动。
提高工程方案效率
强化项目进度管理
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加强施工进度监控,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推广新材料、新技术
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新材料、新技术,提高工程效率和质量。
加强工程方案论证
对工程方案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高工程 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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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技术标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技术标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规定
1. 工程建设方案必须符合《河道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每个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时须详尽地说明涉及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情况;
3.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以河道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为基础,充分平衡运用者的基本权利和河道的资源开发利用权;
4.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与河道内其他可能存在的生态系统、社会文明建设等内容的关系;
5.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重大作业对河湖环境的影响,并按照有关流域保护规划的要求提出有效措施进行审查;
6.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河道运输安全、堤防防汛安全等因素。
二、技术标准
1.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设计防汛标准》;
2.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重要的技术指标,如水位、河道宽度、河流节水、泥沙截留和清洗等;
3.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河流地质、水文条件、植物和动物营养地、滩涂和水团的影响;
4.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地表水的气候变化和水文调度;
5.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河道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抑制;
6.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防汛设施的有效性;
7.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河流治理设施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和可维护性;
8.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洪水安全防护措施,并采取恰当措施降低洪水风险;
9.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水、泥沙来源,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其实施治理;
10.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森林植物及其功能和生态系统等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