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涉河建设项目管理
深圳河长制实施方案

深圳河长制实施方案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一直以来都在积极探索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新路径。
为了更好地保护深圳市的水资源,改善水质,加强河道管理,深圳市政府提出了河长制实施方案。
一、背景。
深圳市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人口数量庞大,工业和生活污染物排放严重,这对深圳的水资源和河道环境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管理河道,改善水质,保护水资源,深圳市政府决定实施河长制,加强对河道的管理和保护。
二、目标。
深圳市政府制定了明确的河长制实施目标,通过河长制,加强对河道的监管和治理,改善水质,保护水资源,打造美丽河湖景观,提升城市品质和环境。
三、措施。
1.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机制。
深圳市政府将建立完善的河长制工作机制,明确河长的职责和权力,加强对河长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河长制得到有效实施。
2.加强河道监管和治理。
深圳市政府将加大对河道的巡查力度,加强对河道污染源的治理,严格控制河道的污染物排放,确保河道水质达标。
3.推动河道生态修复。
深圳市政府将积极推动河道生态修复工作,加强对河道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打造生态优美的河道景观。
4.加强社会参与和宣传教育。
深圳市政府将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河长制工作,加强对市民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
四、保障措施。
为了确保河长制的有效实施,深圳市政府将加大对河长制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对工作成效进行及时评估和奖惩。
五、预期效果。
通过河长制的实施,深圳市的河道水质将得到有效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将得到有效修复,市民的环境意识将得到提高,打造美丽河湖景观,提升城市品质和环境。
六、结语。
深圳市政府提出的河长制实施方案,将为深圳市的水资源保护和河道环境治理提供有力的保障,也将为深圳市的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深圳的河道环境一定会变得更加美丽和优雅。
深圳市河道管养技术标准

深圳市河道管养技术标准是深圳市政府为了保护和改善城市水环境,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制定的一系列关于河道管理、维护和保护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这些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河道规划与设计: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规划河道布局,确保河道的畅通和安全。
同时,对河道进行科学设计,包括河道宽度、深度、坡度等方面的要求。
2. 河道建设与改造:按照河道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河道建设和维护工作。
包括河道疏浚、拓宽、加固等工程,以及河道两岸的绿化、景观提升等工作。
3. 河道水质保护:加强对河道水质的监测和管理,确保河道水质达标。
对于污染严重的河道,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如截污、清淤、生态修复等。
4. 河道防洪排涝:加强河道防洪排涝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
包括建设防洪堤、泵站等设施,以及定期清理河道内的垃圾、杂物等。
5. 河道生态修复:通过生态工程技术,恢复和改善河道生态环境。
包括河岸植被恢复、湿地建设、水生生物保护等方面。
6. 河道管理与维护: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制度,加强对河道的日常巡查、维护和管理工作。
对于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7. 河道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河道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河道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
总之,深圳市河道管养技术标准是为了保护和改善城市水环境,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保障城市供水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技术规范和要求。
通过实施这些标准,可以有效提高深圳市河道的管理水平,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深圳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审批指引

深圳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审批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的合理开展,根据《深圳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第三条深圳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包括深圳市内河流、湖泊、水库、港口、水库等水利工程及其周边保护区域。
第四条工程建设的审批原则是科学、公正、便利、高效。
第五条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保护水利资源,维护水利工程安全,确保公众利益。
第二章申请材料的提交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向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建设项目申请书。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四、土地使用证明。
六、施工许可证。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包括材料齐全性、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等。
第八条初步审查通过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详细审查,并发布审查结果。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九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应当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人对于被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审。
第十一条复审期限为15个工作日,复审机关应当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终审决定。
第十二条审批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工程建设项目名称。
二、工程建设地址。
三、建设单位。
四、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审批决定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相关部门将审批决定公示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将审批决定书及公示结果在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与管理,保障工程建设按照批准的条件和要求进行。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新)信息提供日期:2017-11-06 【字体:大中小】视力保护色:(1998年12月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2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防潮安全,发挥河道环境、生态和社会效益,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河道的规划、整治、维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人工水道、蓄滞洪区、防洪防潮海堤的规划、整治、维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参照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是指流域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的自然水流。
第三条河道管理遵循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水务主管部门)按照市、区河道分工管理办法负责相关河道的管理工作。
市、区河道分工管理办法由市水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征求区政府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国土、交通、人居环境、城市管理、住房和建设、农渔业(海洋)、科工贸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市、区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海洋、海事、交通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城市规划,编制河道管理范围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河道管理范围按以下规定划定:(一)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二)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三)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河道资源和堤防安全,履行参加防汛抢险义务。
单位和个人依法享受河道便利,参与河道管理,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和监督。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市与周边地区之间界河和跨市河流的管理办法由市政府报请上级政府确定。
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深圳经济特区的河道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确保防洪防潮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改善环境,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市的河道、防洪防潮堤防和滞洪区的管理。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及堤防、护堤地;无堤防的,包括水域、沙洲、滩地和现有河岸两侧各二十五米宽的地域。
第四条市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是我市河道管理的主管部门。
深圳经济特区内河道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特区外河道由所在区政府水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水务主管部门)在市水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河道跨区的,在市水务主管部门协调下分工管理。
深圳市与周边地区之间界河和跨市河流的管理办法由市政府报请上级政府确定。
第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道路、鱼塘、绿化带、码头等,由运输、农业、城管、港务等相关部门依各自的职能进行管理,但不得妨碍水务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管理的需要实施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河道整治规划,经审查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河道整治应结合城市发展的要求,将绿化、美化、水污染防治纳入整治方案,并同步实施。
河道整治资金的安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堤防应按下列原则划定护堤地:(一)自堤防内、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二)护卫农用面积一万亩至五万亩的护堤地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二十米至三十米; (三)珠江口深圳西部海堤及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坡脚线外延三十米至五十米,堤防外坡脚线外延五十米至八十米。
护堤地应含不少于四米的防洪防潮抢险通道。
第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包括兴建桥梁、码头、道路、涵闸、泵站及其他工程设施,埋设管道、缆线)的,应符合河道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航道要求,保证行洪通畅,不得影响堤防安全、河势稳定。
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管理技术规范.docx

深圳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审批指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水务局年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行政许可的申请 (5)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审批 (8)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管 (11)第五章行政许可的验收 (15)附录A:申请函参考样本 (17)附录B: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建设方案出具的书面认可意见样本.. 18附录C:专项设计报告样本 (19)附录D:安全影响评估报告参考样本 (21)附录E: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有利害关系人签订的协议参考样本 (30)附录F:承担维修费用承诺书参考样本 (31)附录G: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协议参考样本 (32)附录H:移交资料一览表样本 (34)附录I:总体流程指引参考图 (35)附录J:法律法规与规范规程 (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条文说明:深圳市本地水资源严重缺乏,城市生产生活用水85%来源于境外调水,保障原水管、水库等引蓄水工程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可开发用地日趋紧张,各类建设项目与引蓄水工程交叉、冲突的事项日益增多且情况复杂不一,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现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权责清单的基础上编制此指引,有利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审批工作,规范涉水建设项目的报审报批行为,确保双方工程的安全运行。
本条明确了制定本指引的目的和作用。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建设项目(包含迁移或损坏重建水利设施)。
条文说明:为规范深圳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建设项目的行为,本条明确了本指引的适用范围。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09.09.29•【字号】深水务[2009]358号•【施行日期】2009.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深水务〔2009〕35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等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河道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等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河道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保护河流生态,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总体原则(一)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箱涵、码头、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构筑物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的原则和要求。
本市海堤上的新、改、扩建的跨、穿、沿堤建设项目管理参照执行。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河道防洪标准、整治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影响河道水质和景观效果,不影响已建其他水务工程设施及构筑物的使用和安全。
(三)符合防洪(潮)规划的原则。
跨、穿、沿河构筑物,应满足规划防洪(潮)标准,其布置应充分考虑河道现状和今后综合整治工程措施(包括治河截污系统、生态景观建设等)的实施。
原则上不得在河道行洪断面中设置碍洪构筑物,若确因结构需要在行洪断面中设置构筑物并引起洪水位壅高,则应采取断面补偿的方法拓宽行洪断面,避免水位壅高,不得降低河道现有防洪(潮)标准。
深圳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深圳水务局

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保护河流生态,改善城市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对《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深水务〔2009〕358号发布)进行修订,提出本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河道和海堤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跨河、穿河、临河建设项目,包括桥梁、码头、道路、涵闸、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
一、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总体原则(一)涉河建设项目应符合深圳市防洪潮规划、河道整治规划、航道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总体原则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六条。
(二)涉河建设项目,不得危害堤防、护岸、巡河路等河道建筑物和水质改善工程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不应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环境质量和景观效果,不应影响河道现状和今后防洪排涝、水质改善、生态景观等综合整治工程的实施,不应影响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
【总体原则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六条;《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三)涉河建设项目不应在河道行洪断面内设置建(构)筑物,确因结构需要设置的,不得降低河道防洪潮标准,并应采取拓宽行洪断面的方式补偿所占的河道断面,避免水位壅高。
【总体原则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四)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提出施工组织方案,并报水务主管部门办理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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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保护河流生态,改善城市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对《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深水务〔2009〕358号发布)进行修订,提出本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河道和海堤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跨河、穿河、临河建设项目,包括桥梁、码头、道路、涵闸、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
一、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总体原则(一)涉河建设项目应符合深圳市防洪潮规划、河道整治规划、航道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总体原则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六条。
(二)涉河建设项目,不得危害堤防、护岸、巡河路等河道建筑物和水质改善工程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不应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环境质量和景观效果,不应影响河道现状和今后防洪排涝、水质改善、生态景观等综合整治工程的实施,不应影响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
【总体原则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六条;《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三)涉河建设项目不应在河道行洪断面内设置建(构)筑物,确因结构需要设置的,不得降低河道防洪潮标准,并应采取拓宽行洪断面的方式补偿所占的河道断面,避免水位壅高。
【总体原则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四)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提出施工组织方案,并报水务主管部门办理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防洪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水利部办公厅“建管办[2004]109号文”)第1.3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等规定提出,强调涉河建设项目要在可研阶段编制防洪评价并报水务主管部门开展行政审批。
(五)施工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涉河建设项目,应在非汛期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在汛期施工的应征得水务主管部门的许可。
施工工期超过6个月及跨汛期施工的涉河建设项目,汛期不应在河道行洪断面内施工,并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和措施,如遇特殊情况汛期必须在河道行洪断面内施工的应征得水务主管部门的许可。
在防汛防旱防风期间施工时应服从三防相关管理要求。
【实施要求】,为避免和减少涉河建设项目对河道防洪的影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细化提出不同施工工期的涉河建设项目实施的要求和应采取的措施。
(六)涉河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邀请水务主管部门就涉河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监督检查,认定不符合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水务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出具意见,竣工后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备案。
涉河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保障使用安全。
【完工建成和验收】,执行《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
二、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具体要求(一)跨河建设项目1.跨河建设项目应采用桥梁的方式,跨河桥梁采用平交方式跨越上口宽度不大于10米的河道时,经论证后,可以涵代桥。
跨度不大于5米时采用单孔箱涵,跨度在5~10米时采用双孔箱涵,箱涵过流能力应满足防汛安全要求并留有富余,过流断面按规划河道断面1.2倍以上进行设计。
【桥跨布置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2014版),单孔跨径小于5m的即为涵洞。
根据其6.0.4条关于桥涵标准化跨径规定和《公路桥涵标准图集》,结合河道的养护、管理的需要,提出跨度不大于10米的跨河桥可以涵代桥;为减少箱涵中间隔墩的数量,减少其对河道行洪的影响,提出各跨度范围的孔数设置条件;考虑发生超标洪水时箱涵过流能力应较设计标准预留一定富余度,提出过流断面按河道规划断面1.2倍以上进行设计。
2.桥梁跨越上口宽度不大于25米的河道时,应一跨过河。
桥梁跨度在25~50米时,应两跨过河。
桥梁跨度大于50米时,各跨跨径不宜小于16米。
各跨跨径应以河道中心线为基准对称布置。
【桥跨布置2】,(1)桥梁跨越上口宽度小于或等于25m的河道时,如有桥墩设于河中(行洪断面内)将会对堤防安全和河道稳定造成较大影响。
根据《公路桥涵通用设计规范》(JTG D04-2004)第3.2.5 条规定:当标准设计或新建桥涵的跨径在50m及以下时,宜采用标准化跨径,而预制预应力板梁标准跨径下的最大经济跨度为25m,故提出跨25m的河道一跨过河,跨度在25~50米时两跨过河。
(2)《内河通航标准》中提出桥梁跨度规定Ⅶ级航道限制性航道尺寸为直线段双线底宽为16m,而从防洪安全的角度出发尽量减少桥墩布置,减少对河道行洪影响等方面综合考虑,提出跨径不宜小于16米。
3.跨河桥梁应优先采取立交方式跨越巡河路,梁底与巡河路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河道维护管理、防汛抢险等方面的要求,且不应低于4.5m,如因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时,净空高度应根据巡河路的使用要求经论证后确定;经论证跨河桥梁必须与巡河路平交时,应设置必要的交通管理设施,保证巡河路在河道正常维护管理和防汛抢险期间的畅通。
【跨越方式】,《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第10.4.2条:跨堤建筑物、构筑物与堤顶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交通、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方面的要求。
如当桥梁采取平交方式跨越河道,则应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如平交口设置交通管制设施),以便在防汛期间保证防汛通道的畅通。
4.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应满足以下要求:(1)不低于河道规划的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并考虑河道正常淤积后的影响;(2)不低于规划和现状的河道堤防或防浪墙顶高程;(3)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
【梁底高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相应执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第3.2.2条及《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第7.3条的规定。
5.跨河桥梁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深泓线上,桥梁承台顶高程应在河道护底结构或冲刷线以下。
【墩柱布置1】,桥梁墩柱设置在河道深泓线上,减少了有效的行洪断面,不利防洪安全;承台露出河床或位于冲刷线以上,不仅占用河道有效过流面积,而且造成局部流态紊乱,会直接造成堤脚冲刷,对堤防工程的安全影响极大。
6.跨河桥梁因结构需要在河道行洪断面内设置墩柱的,墩柱型式应有利于水流流态的稳定,墩柱沿水流方向的轴线应与水流流向一致。
【墩柱布置2】,本条对桥墩型式做了一般规定,以减少桥墩阻水和对局部流态的影响;从防洪安全的角度考虑,如墩柱沿水流方向的轴线与水流方向存在夹角,夹角越小在垂直于水流方向上的投影面积越小,阻水比降低,有利于洪水的下泄。
在桥梁工程上,可通过调整桥梁纵轴线,实现其墩柱布置沿水流方向的轴线与水流流向一致。
7.跨河桥梁墩柱和承台不应布置在堤防、护岸、巡河路和截污管涵等河道建筑物范围内,且墩柱和承台与河道建筑物和水质改善工程设施外轮廓线的水平距离应大于1.5米。
【墩柱布置3】,《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第10.4.1条规定:桥梁、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构筑物,其支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
深圳市大部分河道为堤岸结合,为保护河道堤防和护岸等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特提出此条。
8.跨河桥梁桥面集中排水应避免冲刷堤防和护岸。
跨越水源保护区内河道的桥梁,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桥面排水,并编制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桥面排水】,对桥面排水处理和布置方式的一般要求。
9.建设单位在涉河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将工程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米且在工程红线范围内河道两岸的河道建设内容按规划要求纳入建设项目,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
【同步建设】,《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在涉河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当将工程用地范围内河段的整治工程纳入建设项目,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
”从保护桥梁安全出发,结合河道管理的需要,同时考虑到用地受到批复工程红线的限制,提出桥梁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米且在工程红线范围内河道两岸堤防由桥梁建设单位同步按规划要求建设。
10.跨河桥梁宜在适当位置设置水位观测设施,桥梁型式应与河道景观相协调。
【水位观测和桥梁型式】,《公路桥涵通用设计规范》(JTG D04-2004)第3.7.2条“跨越河流或海湾的特大、大、中桥宜设置水尺或标志,较高墩台宜设围栏、扶梯等。
”11.架空输电线路的杆塔基础不应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架空输电线路】,出于杆塔基础的安全和河道安全管理考虑。
12.其他跨河建(构)筑物的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参照跨河桥梁的规定执行。
(二)穿河建设项目1.电力、通信和输送流体的管线通过河道时,应采用与堤岸正交的下穿方式,并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穿河方式和要求】,根据《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243-2007)第3.3.15条“水域穿越宜与水域正交通过”,缩短水域穿越长度;《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第10.2.1条“压力管道,热力管道,输送易燃、易爆流体的各类管道,宜跨堤布设,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深圳市大部分河道为堤岸结合,为保障堤岸和涉河建设项目的安全,方便日后河道综合整治工程相关设施的施工,提出本条。
2.穿河建(构)筑物埋深应满足以下要求:(1)建(构)筑物顶部与天然河床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其行业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同时大于天然河道的冲刷深度,且不应小于2.5米;(2)建(构)筑物顶部与河道护底、护脚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其行业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且不应小于2.5米;(3)如遇岩基河床等其他特殊河段,其距离经论证后确定。
【穿河管与河道相关建筑物距离】,根据《防洪标准》(GB50501-94)第5.5.2条“从洪水期冲刷较剧烈的水域(江河、湖泊)底部穿过的输水、输油、输气等管道工程,其埋深应在相应的防洪标准洪水的冲刷深度以下”,穿越管段应埋设在一般冲刷及局部冲刷深度以下的安全深度,根据穿越工程的类别、工程等级和相应设计洪水冲刷深度或疏浚深度要求确定,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从保护河道防洪安全和河道建筑物安全的角度考虑,其最小距离不应小于2.5m,如遇特殊河段,其距离经论证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