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河项目建设程序文件
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事指南河道的范围内工程建设涉及到许多重要的环节,其中之一便是建设方案审批。
由于河道及其周边环境的脆弱性及重要性,其建设方案审批办事指南需要特别注意。
本文将对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事指南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一、前期准备工作在开始策划、制定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之前,申请者应该首先了解《河道管理条例》、《水利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
此外,申请者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与相关部门协商,了解当地水文、水利、环保等方面的规划条件,以确定建设方案。
二、建设方案申请材料准备1.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及其副本;2.建设单位的水工程(或水利)施工资质证书及其复印件;3.项目建议书(含预算)及其复印件;4.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评价表)及其复印件;5.施工图纸及说明及其复印件;6.施工计划及管理措施及其复印件;7.相关水文资料、环境资料、环保验收证书等资料及其复印件。
三、建设方案审批流程1.备案阶段建设单位需将准备好的建设方案资料提交至所在地的河道管理机构,进行建设方案登记备案。
在此,建设单位也应根据有关要求,进行评估和审查建设方案的可行性。
通过备案之后,建设单位便可着手进行建设方案的下一步审批工作。
2.审查与审批阶段建设单位应根据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建设方案,并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
河道管理机构会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建设方案进行全面的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方案的合理性、完备性、安全性,以及各项审批条件的是否符合要求。
3.批准或者否决阶段经过专家评审和审批人员综合汇报,河道管理机构将根据审查意见和当前法规要求,对建设方案进行批准或否决。
如果建设方案被批准,建设单位便可以依照方案和审批意见的要求,开始下一阶段的建设工作。
如果建设方案被否决,则建设单位需进一步了解不足之处,并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申请。
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事指南一、编制背景为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划、设计、审批等工作要求,规范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工作,保障河道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河道范围内各类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河段改善、水利设施建设、堤防加固和治理等。
三、审批程序1. 受理:申请单位提交河道工程建设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书等资料至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受理后,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2. 初审:审批部门初步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并将初步审核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3. 环评: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组织专家对工程建设方案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评审,并形成意见和评估报告。
4. 技评: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和重点,在环评基础上,安排技术专家对工程技术方案进行评审。
5. 审批:由审批部门对河道工程建设项目的环评和技评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和判定,提出处理意见,授权限制条件和建议,并告知申请单位。
6. 公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审批的河道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公示,并接受群众和各方面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7. 审定:经过公示和合法程序,认为河道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审批部门准予审定。
四、审批内容1. 工程建设方案:包括工程建设的技术设计方案、建设选址、工程设施布局和施工方案等。
2.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其他相关资料。
3. 技术评估报告:依据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评估工程建设的技术可行性和质量保证等。
4. 相关资料:包括河道基本情况、水文、水资源利用方案等。
五、审批要求1. 河道工程建设项目需满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工程建设方案需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
2. 工程建设方案需围绕保护生态环境和水资源、提高灾害防范和应急能力,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展开。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操作规范【模板】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自1988年6月10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权限划分根据《关于明确自治区管理的河道(河段)的通知》(桂水电水管字〔1993〕第13号)规定。
(一)流域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柳江(柳城至象州三江口)、红水河(忻城至象州三江口)、黔江(象州三江口至武宣)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工程(根据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范围及模表(试行)的函规定:桥梁(公路)单孔跨径≥20米或多孔跨径总长﹥30米;桥梁(铁路)桥长﹥20米;码头(内河)≥500吨级;景观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穿河(堤)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隧洞、管道长度﹥500米)。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规程

ZW/JZDT X X市行政服务中心标准ZW/XXDT TG 302 SL01—2015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理规程2015-XX-XX发布2015-XX-XX实施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XX市水利局提出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XX市水利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理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范围、职责、项目类别、法定依据、工作流程、所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在XX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申请在中型河道、县(市、区)边界河道、城市防洪规划涉及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的行政相对人的审批。
2 职责2.1 受理人员职责1)负责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水行政许可决定;2)负责对被许可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3)负责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4)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法律依据的咨询和有关事项的解释。
2.2 审查人员职责1)负责对该水行政许可相对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2)负责对该申请事项进行实地核查;3)负责做好行政许可资料的归档工作。
2.3 首席代表职责1)负责对该申请事项进行复审;2)负责做出准予或不予受理的决定;3)负责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4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以水政〔1992〕7号颁发);5)《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号)。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

涉河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需进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规定时限内,审批单位应出具《水 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高速公路项目跨越多个河道管理范围,需要办理两项以上涉河建设方案审批的,应符合水利部《关于高 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水政法[2015)431号)有关要求。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本办法所称涉河建设项目是指河道管理范围内跨河 、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造(修、拆)船项目,以及岸线整治 修复、滩地生态治理、航道整治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作为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重要内容,纳入河(湖) 长制管理范畴,依法依规强化全链条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和日常监管,切实维护河湖自然生态空间完好、功能完整 ,维护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公共安全,坚决守住防洪安全底线,确保河湖管理和保护到位。
(三)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桥梁(含栈桥)、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构筑物其支墩不应布置在堤 身设计断面以内。
(四)为满足堤防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要求,立交的跨堤建筑物与现状及规划堤顶的净空高度需大于4.5米, 一般应超过5.。米。若确实难以做到的,堤顶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5米,同时建设单位应在堤防背水侧专设三级公路 标准的防汛通道。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四条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省级水工程(河道)管 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五条审批权限
(一)省级水工程(河道)管理单位管理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以下简称“省管河道”)的大、中型涉河 建设项目,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转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小型项目报省级水工程( 河道)管理单位审批。具体为:
涉河建筑物施工方案

涉河建筑物施工方案一、项目背景与目标本文档介绍了涉河建筑物施工方案,旨在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涉河建筑物施工是指在河流区域进行建筑物的施工,包括桥梁、码头、堤坝等。
该项目的目标是在保证安全和环保的前提下,按时完成涉河建筑物施工,并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二、施工前准备工作1. 方案确定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涉河建筑物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流程、安全措施、施工设备和材料选择等。
2. 施工人员培训组织施工人员参加相关培训课程,提高施工人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确保施工操作规范和安全。
3. 施工计划制定确定涉河建筑物施工的时间计划,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施工人员,确保施工进度。
4. 环境保护准备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废水、废气和噪声处理方案,确保施工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三、施工过程1. 施工准备在施工现场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包括临时设施搭建、土方开挖、材料运输等。
2. 基础施工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进行基础工程施工,包括桥台、桩基、地基处理等。
3. 结构施工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涉河建筑物的结构施工,包括钢筋加工、混凝土浇筑、脚手架搭设等。
4. 安全措施根据涉河建筑物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防护网的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等,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5. 质量监控设立质量监控点,对施工过程进行监控和检验,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6. 环保措施严格按照环保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并进行记录和监测,确保环保指标符合要求。
四、施工后工作1. 施工清理完成施工后,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工作,包括清理垃圾和废弃材料等。
2. 结算与验收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结算和项目验收,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符合相关标准。
五、施工风险与应对措施在涉河建筑物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施工场地不稳定、水流等自然环境因素以及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问题等。
为应对这些风险,我们制定了以下措施:1.安全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施工操作规范。
涉河项目实施方案

涉河项目实施方案背景介绍:涉河项目是指在对河流流域进行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时所进行的各项工程项目。
涉河项目需要综合考虑水资源保护、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等多个方面的因素,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对当地生态环境的保护。
本文将详细介绍涉河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概述及目标1.1 项目概述本涉河项目旨在对某地区的水资源进行综合管理和开发利用,加强对河流流域的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促进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 项目目标(1)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当地农业灌溉和工业用水的供应质量。
(2)改善河流水质状况,加强水环境治理,确保河水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3)保护和修复河流流域的生态环境,提升区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生态功能。
(4)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打造具有特色的河流旅游景区。
二、项目主要工作内容2.1 调研与规划(1)对涉河项目区域的地理、水文、生态等情况进行全面调研和分析。
(2)编制涉河项目实施规划,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
2.2 水资源利用和管理(1)优化农业灌溉设施,提高灌溉用水的利用效率。
(2)建设新型工业用水系统,减少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
(3)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2.3 水环境治理(1)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减少污水排放对河流水质的影响。
(2)加强水域生态修复,恢复和保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3)加强河道清淤和河床整治工作,防止水体淤积和泥沙持续淤塞。
2.4 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1)开展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恢复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生态功能。
(2)加强对沿岸带生态环境的保护,控制开发利用范围,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5 景区建设和旅游开发(1)挖掘河流的文化内涵,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河流旅游景区。
(2)加强旅游设施和服务的建设,提升景区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3)加强景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项目实施计划3.1 工作分解及时间安排根据项目工作内容,制定详细的工作分解表,并确定各项工作的开始时间和完成时间。
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事指南一、前言河道作为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必须得到合理利用和保护。
目前,随着国家经济建设不断发展,河道利用与保护的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是一个涉及多个环节的复杂过程,具有重要性和专业性。
对于建设单位来说,如果没有规范的办事指南就会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各种困难。
因此,本文旨在制定详细的办事指南,为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批提供指导和帮助。
二、适用范围1. 适用于所有在河道范围内进行建设、改建、扩建、施工等工程项目的审批。
2. 适用于所有在河道范围内进行土地利用、水资源利用等活动的审批。
三、申报程序(一)申报前准备1. 在申请开始前,建设单位需着手编制工程建设方案申报书,包括建设内容、用地规划等。
2. 在编制申报书的过程中应与河道管理部门进行沟通,了解本区域内有关规定。
3. 根据要求提前开始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二)申报材料1. 工程建设方案申报书一份。
2. 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包括水土保持措施图)。
3. 用地规划审批文件复印件。
4. 拟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 相关证明材料(如工程前期调查报告、用水申请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
6. 建设单位的法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
7.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材料。
(三)申报流程1. 第一步: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工程建设方案申报书及相关材料至河道管理部门,并同时提交各部门应提交材料清单。
2. 第二步:河道管理部门根据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是否齐全、合规等。
3. 第三步:河道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批意见,是否同意初审。
4. 第四步:如同意初审,则河道管理部门依据批文审批程序、法律、法规等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制定审批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批复。
5. 第五步:建设单位按审批方案完成施工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四、注意事项1. 建设单位应该提前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技术人员,了解河道范围内的相关规定,以便在编制申报书的过程中减少出现问题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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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审批
一、事项名称
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2、《省实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三、许可条件
1、符合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
2、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并经相应权限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
四、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
2、审查材料;
3、下达审批意见。
五、应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3、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六、许可期限
1、法定时限:20天;
2、承诺时限:14天。
七、受理地点
市中路68号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八、承办机构及责任人
省防办:岗、严义
九、服务及监督投诉
8825826,8825846(服务),8825728、8825723(投诉)。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行政许可不收费。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一、事项名称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条)
三、许可条件
1、项目法人已组建;
2、初步设计已批准;
3、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建设投资年度计划;
4、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施工合同已签订;
5、施工图可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6、监理单位已选定;
7、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外部条件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四、许可程序
1、项目法人提交开工申请报告;
2、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开工申请报告;
3、审查开工有关文件、资料;
4、批复开工报告。
五、提交材料
1、项目开工申请报告;
2、项目法人成立的批准文件及组织机构和主要人员情况表;
3、初设批准文件;
4、项目实施计划批复文件、投资方案协议书;
5、施工、监理合同、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6、有关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7、其它有关材料。
六、许可期限
1、法定时限:20天
2、承诺时限:14天
七、受理地点
市中路68号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八、承办机构
厅建设与管理处:开瑞、黎凤赓、熊冲玮、蔡红波
厅农水处:彪
九、服务及监督投诉
厅建设与管理处:8825689、8825659、8825653(服务);8825658、8825661(投诉);
厅农水处:8825670(服务),8825668(投诉)。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行政许可不收费。
在河道工程保护围进行建设或者开展影响河道工程
保护的活动许可
一、事项名称
在河道工程保护围进行建设或者开展影响河道工程保护的活动许可二、设定依据
《省河道管理条例》第26条。
三、许可条件
1、建设及其它活动不影响河道堤防安全、防洪安全;
2、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建设方案;
3、有关专家对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许可程序
1、长江河段、其他跨省河道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并签署意见后,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或其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2、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干流和鄱阳湖河道工程保护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批或直接报省河道主管机关会同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审批。
五、提交材料
1、河道工程保护围建设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工程保护围土地及影响河道管护设施情况,以及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河道工程保护围建设项目对河道影响及处理分析论证材料及评审意见;
6、度汛措施和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六、许可期限
1、法定时限:60天
2、承诺时限:14天。
七、受理地点
市中路68号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八、承办机构及责任人
厅建设与管理处:洪全祥晏美巧
九、服务及监督投诉
8825662、8825685(服务);8825658、8825657(投诉)。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行政许可不收费。
在河道管理围进行损害河道工程作业活动许可
一、事项名称
河道管理围进行损害河道工程的作业活动许可
二、设定依据
《省河道管理条例》第14条。
三、许可条件
1、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建设方案;
2、河道管理围建设项目对河道影响及处理分析论证材料;
3、有关专家对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4、对河道工程有防治补救措施。
四、许可程序
1、长江河段、其他跨省河道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并签署意见后,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或其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2、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干流和鄱阳湖河道管理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批或直接报省河道主管机关会同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审批。
五、提交材料
1、河道管理围建设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围土地及影响河道管护设施情况,以及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河道管理围建设项目对河道影响及处理分析论证材料及评审意见;
6、度汛措施和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六、许可期限
1、法定时限:60天
2、承诺时限:14天。
七、受理地点
市中路68号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八、承办机构及责任人
厅建设与管理处:洪全祥晏美巧
九、服务及监督投诉
8825662、8825685(服务);8825658、8825657(投诉)。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行政许可不收费。
河道管理围建设项目审查
一、事项名称
河道管理围建设项目审查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水法》第38条;
2、《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27条;
3、《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
4、《省河道管理条例》第1
5、26条。
三、许可条件
1、建设及其他活动不影响河道堤防安全、河势稳定、防洪安全;
2、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建设方案;
3、有关专家对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许可程序
1、长江河段、其他跨省河道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并签署意见后,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或其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2、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干流和鄱阳湖河道管理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批或直接报省河道主管机关
会同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提交材料
1、河道管理围建设审查申请书;项目部申请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可研批复(或初设批复)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补充涉河部分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泵站开挖、破堤和复堤、迎水面出水消能设施)
4、占用河道管理围土地及影响河道管护设施情况,以及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由开发区农林水利局说明
5、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
6、防洪抢险补救措施和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由项目部提供补救措施和承诺文件
六、许可期限
1、法定时限:60天
2、承诺时限:28天。
七、受理地点
市中路68号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八、承办机构及责任人
厅建设与管理处:
九、服务及监督投诉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行政许可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