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深圳水务局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深水排[2008]390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水排〔2008〕390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水务局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5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排水设施验收02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03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审批04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05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验收01号许可事项:排水设施验收一、行政许可内容对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排水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验收合格。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二)按照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施工;(三)排水管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建设;(四)符合防洪排涝规范;(五)排水设施完好、畅通。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一)《排水设施验收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二)属于市政排水工程的,提交设计方案、配套图纸及施工排水设计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电子文档1份)以及银行保函(原件1份);(三)属于建筑工程的,提交室外排水设计总平面图和排水管道出水口断面图(原件各2份,电子文档1份);(四)经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审定的排水工程设计方案和图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五)临时城市排水许可证(施工期间)(复印件1份,验原件);(六)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以及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新)信息提供日期:2017-11-06 【字体:大中小】视力保护色:(1998年12月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2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防潮安全,发挥河道环境、生态和社会效益,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河道的规划、整治、维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人工水道、蓄滞洪区、防洪防潮海堤的规划、整治、维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参照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是指流域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的自然水流。
第三条河道管理遵循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水务主管部门)按照市、区河道分工管理办法负责相关河道的管理工作。
市、区河道分工管理办法由市水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征求区政府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国土、交通、人居环境、城市管理、住房和建设、农渔业(海洋)、科工贸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市、区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海洋、海事、交通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城市规划,编制河道管理范围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河道管理范围按以下规定划定:(一)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二)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三)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河道资源和堤防安全,履行参加防汛抢险义务。
单位和个人依法享受河道便利,参与河道管理,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和监督。
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管理技术规范.docx

深圳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审批指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水务局年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行政许可的申请 (5)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审批 (8)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管 (11)第五章行政许可的验收 (15)附录A:申请函参考样本 (17)附录B: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建设方案出具的书面认可意见样本.. 18附录C:专项设计报告样本 (19)附录D:安全影响评估报告参考样本 (21)附录E: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有利害关系人签订的协议参考样本 (30)附录F:承担维修费用承诺书参考样本 (31)附录G: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协议参考样本 (32)附录H:移交资料一览表样本 (34)附录I:总体流程指引参考图 (35)附录J:法律法规与规范规程 (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条文说明:深圳市本地水资源严重缺乏,城市生产生活用水85%来源于境外调水,保障原水管、水库等引蓄水工程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可开发用地日趋紧张,各类建设项目与引蓄水工程交叉、冲突的事项日益增多且情况复杂不一,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现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权责清单的基础上编制此指引,有利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审批工作,规范涉水建设项目的报审报批行为,确保双方工程的安全运行。
本条明确了制定本指引的目的和作用。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建设项目(包含迁移或损坏重建水利设施)。
条文说明:为规范深圳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建设项目的行为,本条明确了本指引的适用范围。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09.09.29•【字号】深水务[2009]358号•【施行日期】2009.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深水务〔2009〕35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等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河道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等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河道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保护河流生态,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总体原则(一)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箱涵、码头、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构筑物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的原则和要求。
本市海堤上的新、改、扩建的跨、穿、沿堤建设项目管理参照执行。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河道防洪标准、整治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影响河道水质和景观效果,不影响已建其他水务工程设施及构筑物的使用和安全。
(三)符合防洪(潮)规划的原则。
跨、穿、沿河构筑物,应满足规划防洪(潮)标准,其布置应充分考虑河道现状和今后综合整治工程措施(包括治河截污系统、生态景观建设等)的实施。
原则上不得在河道行洪断面中设置碍洪构筑物,若确因结构需要在行洪断面中设置构筑物并引起洪水位壅高,则应采取断面补偿的方法拓宽行洪断面,避免水位壅高,不得降低河道现有防洪(潮)标准。
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7 1 0
沿程有支流牛咀水 、 樟坑水汇入 , 终点河口位于下游松村北侧, 与坂田河合流后 汇 入 观 澜 河 。 河 道 上 游 纵 坡 较 大 , 下游较平 缓, 河道大部分为 已 建 浆 砌 石 挡 墙 , 多 为 矩 形、 梯 形 断 面, 下游 河段以暗涵为主 。 根据资料 , 民治河历史上较少发生洪涝灾害 , 但2 0 世纪 9 0 由于挤占 河 道 、 覆盖河道及大量的水土流失等原因 年代以来 , 导致洪涝灾害频繁 。 特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是 现 状 箱 涵 段 河 道 所 在 的 沙 吓 村 地 势低洼 , 小雨小涝 、 大雨大涝 , 0 0 8 年沙吓村段河水两度漫溢到 2 路面上 , 并造成民治大道交通中断 。 2. 1. 3 河道规划设计概况 本箱涵段河道 现 状 断 面 为 浆 砌 石 矩 形 明 渠 , 淤 积 较 严 重。 、 《 深圳市 宝 安 区 防 洪 排 涝 规 划 》 根据 《 深圳市防洪 ( 潮) 规划 》 和 《 深圳市观澜河流域 ( 民 治 河) 综 合 整 治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等相关 规划设计资料 , 建设 项 目 河 段 近 期 将 展 开 河 道 综 合 整 治 工 程 , 河道纵坡基本沿现 有 河 底 确 定 , 开 展 河 道 清 淤、 箱涵及桥梁拆 除重建 、 堤防河岸 整 治 、 沿 河 截 污 和 生 态 边 坡 等。整 治 后 左 岸 拓宽并修建直立式挡墙 , 右岸挡墙保 留 , 防洪标准达到5 0年一 实际开工时间 为 遇 。2 0 1 0 年 4 月整治工程初步设计通过评审 , 2 0 1 2年1 0月。
2 圳特区内河道 ( 指流域面积大于 1k 的规划、 整 的自然水流) m
洪灾损失起到十分重要的预防作用 。 深圳市在上层要求的基础上施行 更 细 、 更具特色的地方性
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2020年)-市政府令第326号

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2020年)正文:----------------------------------------------------------------------------------------------------------------------------------------------------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2008年3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发布2020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用水节水设施包括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中水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海水利用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城市各种排水经收集处理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等适当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再生水。
第三条用水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标准、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水源、供水、节水和水质发展等专业规划。
第四条深圳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工作。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受市水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全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具体管理工作。
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建设项目由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贸易工业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水务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的管理工作,并在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和采用先进、科学的用水节水技术和措施。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深水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保障水务工程建设有序开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2019年12月24日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保障水务工程建设有序开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务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施工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防洪(潮)、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不含自来水厂及其厂区内供水管网工程)、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水务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开工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施工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下的上述工程的开工备案管理适用《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
第三条水务工程开工备案为告知性备案,收件确认。
水务工程开工备案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办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统一标准,并在“广东政务服务网”设置水务工程开工备案服务事项,统一全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工作;(二)负责市管建设单位建设的水务工程开工备案,前述工程包括市投市建的政府投资水务工程、市级及以上发改部门核准或者核备且由市管建设单位建设的社会投资水务工程;(三)将其所负责的水务工程开工备案信息告知市级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四)指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水务工程开工备案。
深圳水务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深圳市水务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我市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施规定》、《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务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水务工程是指用于控制和调配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达到除害兴利目的而修建的工程。
包括蓄引水、防洪(潮)治涝、农田水利、水力发电、供水和排水、水环境综合治理、水土保持、污水处理及回用、海水利用、海涂围垦等工程(包括新建、扩建、加固、修复)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按照职能权限划分归市、—3—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水务工程的新建、扩建、加固和修复等建设活动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指导工作,并委托专设的监督机构负责市属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并委托专职的监督机构负责区属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监督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认证,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水务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合同价款在40万元以上的水务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到相应的监督机构办理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检测等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应主动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保护河流生态,改善城市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对《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深水务〔2009〕358号发布)进行修订,提出本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河道和海堤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跨河、穿河、临河建设项目,包括桥梁、码头、道路、涵闸、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
一、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总体原则(一)涉河建设项目应符合深圳市防洪潮规划、河道整治规划、航道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总体原则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六条。
(二)涉河建设项目,不得危害堤防、护岸、巡河路等河道建筑物和水质改善工程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不应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环境质量和景观效果,不应影响河道现状和今后防洪排涝、水质改善、生态景观等综合整治工程的实施,不应影响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
【总体原则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六条;《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三)涉河建设项目不应在河道行洪断面内设置建(构)筑物,确因结构需要设置的,不得降低河道防洪潮标准,并应采取拓宽行洪断面的方式补偿所占的河道断面,避免水位壅高。
【总体原则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四)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提出施工组织方案,并报水务主管部门办理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防洪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水利部办公厅“建管办[2004]109号文”)第1.3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等规定提出,强调涉河建设项目要在可研阶段编制防洪评价并报水务主管部门开展行政审批。
(五)施工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涉河建设项目,应在非汛期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在汛期施工的应征得水务主管部门的许可。
施工工期超过6个月及跨汛期施工的涉河建设项目,汛期不应在河道行洪断面内施工,并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和措施,如遇特殊情况汛期必须在河道行洪断面内施工的应征得水务主管部门的许可。
在防汛防旱防风期间施工时应服从三防相关管理要求。
【实施要求】,为避免和减少涉河建设项目对河道防洪的影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细化提出不同施工工期的涉河建设项目实施的要求和应采取的措施。
(六)涉河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邀请水务主管部门就涉河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监督检查,认定不符合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水务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出具意见,竣工后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备案。
涉河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保障使用安全。
【完工建成和验收】,执行《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
二、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具体要求(一)跨河建设项目1.跨河建设项目应采用桥梁的方式,跨河桥梁采用平交方式跨越上口宽度不大于10米的河道时,经论证后,可以涵代桥。
跨度不大于5米时采用单孔箱涵,跨度在5~10米时采用双孔箱涵,箱涵过流能力应满足防汛安全要求并留有富余,过流断面按规划河道断面1.2倍以上进行设计。
【桥跨布置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2014版),单孔跨径小于5m的即为涵洞。
根据其6.0.4条关于桥涵标准化跨径规定和《公路桥涵标准图集》,结合河道的养护、管理的需要,提出跨度不大于10米的跨河桥可以涵代桥;为减少箱涵中间隔墩的数量,减少其对河道行洪的影响,提出各跨度范围的孔数设置条件;考虑发生超标洪水时箱涵过流能力应较设计标准预留一定富余度,提出过流断面按河道规划断面1.2倍以上进行设计。
2.桥梁跨越上口宽度不大于25米的河道时,应一跨过河。
桥梁跨度在25~50米时,应两跨过河。
桥梁跨度大于50米时,各跨跨径不宜小于16米。
各跨跨径应以河道中心线为基准对称布置。
【桥跨布置2】,(1)桥梁跨越上口宽度小于或等于25m的河道时,如有桥墩设于河中(行洪断面内)将会对堤防安全和河道稳定造成较大影响。
根据《公路桥涵通用设计规范》(JTG D04-2004)第3.2.5 条规定:当标准设计或新建桥涵的跨径在50m及以下时,宜采用标准化跨径,而预制预应力板梁标准跨径下的最大经济跨度为25m,故提出跨25m的河道一跨过河,跨度在25~50米时两跨过河。
(2)《内河通航标准》中提出桥梁跨度规定Ⅶ级航道限制性航道尺寸为直线段双线底宽为16m,而从防洪安全的角度出发尽量减少桥墩布置,减少对河道行洪影响等方面综合考虑,提出跨径不宜小于16米。
3.跨河桥梁应优先采取立交方式跨越巡河路,梁底与巡河路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河道维护管理、防汛抢险等方面的要求,且不应低于4.5m,如因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时,净空高度应根据巡河路的使用要求经论证后确定;经论证跨河桥梁必须与巡河路平交时,应设置必要的交通管理设施,保证巡河路在河道正常维护管理和防汛抢险期间的畅通。
【跨越方式】,《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第10.4.2条:跨堤建筑物、构筑物与堤顶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交通、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方面的要求。
如当桥梁采取平交方式跨越河道,则应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如平交口设置交通管制设施),以便在防汛期间保证防汛通道的畅通。
4.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应满足以下要求:(1)不低于河道规划的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并考虑河道正常淤积后的影响;(2)不低于规划和现状的河道堤防或防浪墙顶高程;(3)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
【梁底高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相应执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第3.2.2条及《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第7.3条的规定。
5.跨河桥梁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深泓线上,桥梁承台顶高程应在河道护底结构或冲刷线以下。
【墩柱布置1】,桥梁墩柱设置在河道深泓线上,减少了有效的行洪断面,不利防洪安全;承台露出河床或位于冲刷线以上,不仅占用河道有效过流面积,而且造成局部流态紊乱,会直接造成堤脚冲刷,对堤防工程的安全影响极大。
6.跨河桥梁因结构需要在河道行洪断面内设置墩柱的,墩柱型式应有利于水流流态的稳定,墩柱沿水流方向的轴线应与水流流向一致。
【墩柱布置2】,本条对桥墩型式做了一般规定,以减少桥墩阻水和对局部流态的影响;从防洪安全的角度考虑,如墩柱沿水流方向的轴线与水流方向存在夹角,夹角越小在垂直于水流方向上的投影面积越小,阻水比降低,有利于洪水的下泄。
在桥梁工程上,可通过调整桥梁纵轴线,实现其墩柱布置沿水流方向的轴线与水流流向一致。
7.跨河桥梁墩柱和承台不应布置在堤防、护岸、巡河路和截污管涵等河道建筑物范围内,且墩柱和承台与河道建筑物和水质改善工程设施外轮廓线的水平距离应大于1.5米。
【墩柱布置3】,《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第10.4.1条规定:桥梁、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构筑物,其支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
深圳市大部分河道为堤岸结合,为保护河道堤防和护岸等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特提出此条。
8.跨河桥梁桥面集中排水应避免冲刷堤防和护岸。
跨越水源保护区内河道的桥梁,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桥面排水,并编制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桥面排水】,对桥面排水处理和布置方式的一般要求。
9.建设单位在涉河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将工程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米且在工程红线范围内河道两岸的河道建设内容按规划要求纳入建设项目,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
【同步建设】,《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在涉河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当将工程用地范围内河段的整治工程纳入建设项目,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
”从保护桥梁安全出发,结合河道管理的需要,同时考虑到用地受到批复工程红线的限制,提出桥梁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米且在工程红线范围内河道两岸堤防由桥梁建设单位同步按规划要求建设。
10.跨河桥梁宜在适当位置设置水位观测设施,桥梁型式应与河道景观相协调。
【水位观测和桥梁型式】,《公路桥涵通用设计规范》(JTG D04-2004)第3.7.2条“跨越河流或海湾的特大、大、中桥宜设置水尺或标志,较高墩台宜设围栏、扶梯等。
”11.架空输电线路的杆塔基础不应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架空输电线路】,出于杆塔基础的安全和河道安全管理考虑。
12.其他跨河建(构)筑物的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参照跨河桥梁的规定执行。
(二)穿河建设项目1.电力、通信和输送流体的管线通过河道时,应采用与堤岸正交的下穿方式,并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穿河方式和要求】,根据《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243-2007)第3.3.15条“水域穿越宜与水域正交通过”,缩短水域穿越长度;《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第10.2.1条“压力管道,热力管道,输送易燃、易爆流体的各类管道,宜跨堤布设,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深圳市大部分河道为堤岸结合,为保障堤岸和涉河建设项目的安全,方便日后河道综合整治工程相关设施的施工,提出本条。
2.穿河建(构)筑物埋深应满足以下要求:(1)建(构)筑物顶部与天然河床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其行业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同时大于天然河道的冲刷深度,且不应小于2.5米;(2)建(构)筑物顶部与河道护底、护脚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其行业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且不应小于2.5米;(3)如遇岩基河床等其他特殊河段,其距离经论证后确定。
【穿河管与河道相关建筑物距离】,根据《防洪标准》(GB50501-94)第5.5.2条“从洪水期冲刷较剧烈的水域(江河、湖泊)底部穿过的输水、输油、输气等管道工程,其埋深应在相应的防洪标准洪水的冲刷深度以下”,穿越管段应埋设在一般冲刷及局部冲刷深度以下的安全深度,根据穿越工程的类别、工程等级和相应设计洪水冲刷深度或疏浚深度要求确定,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从保护河道防洪安全和河道建筑物安全的角度考虑,其最小距离不应小于2.5m,如遇特殊河段,其距离经论证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