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回收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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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回收行业安全管理制度

废旧回收行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废旧回收行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废旧回收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三、安全管理制度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的安全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2. 安全教育培训(1)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新入职员工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从业人员应积极参与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 安全操作规程(1)企业应制定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2)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5. 事故报告与处理(1)发生安全事故时,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蔓延。

(2)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6. 安全设施与防护用品(1)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确保从业人员安全。

(2)从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7. 废旧回收安全(1)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废旧回收的规定,不得收购、加工、销售国家禁止的废旧物品。

(2)从业人员在回收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处理有毒有害物品。

(3)企业应建立废旧物品分类存放制度,确保回收物品的安全。

8. 环境保护(1)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防止环境污染。

(2)企业应定期对生产场所进行环境监测,确保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四、监督检查1. 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废旧回收行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废旧物资回收及报废处理管理制度(三篇)

废旧物资回收及报废处理管理制度(三篇)

废旧物资回收及报废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旧物资的回收及报废处理工作,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废旧物资回收及报废处理工作必须遵循环保、节能、科学的原则,确保废旧物资得到合理利用或安全处理。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废旧物资的回收及报废处理工作。

第四条废旧物资回收及报废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废旧物资的排查、分类与登记;(二)合理利用废旧物资的评估与处置;(三)有害废旧物资的安全处理;(四)废旧物资回收的组织与调度;(五)废旧物资回收及处理的监督与考核。

第五条废旧物资回收及报废处理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废旧物资的回收及报废处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七条废旧物资回收与处理的经费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章废旧物资的排查、分类与登记第八条废旧物资排查工作应当定期开展,确保全面掌握废旧物资的数量、类型和存放位置。

第九条废旧物资应当按照其性质和用途进行分类,分为可利用物资、有害废物和其他废物。

(一)可利用物资包括废纸、废铁、废塑料、废玻璃等,可通过合理整理、加工或改造后再利用。

(二)有害废物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涂料、废药品等,需经过专门处理避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三)其他废物包括难以利用和无法安全处理的废旧物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废旧物资应当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废旧物资名称、数量、性质、来源、存放位置等。

第十一条废旧物资的排查、分类与登记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系统,便于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合理利用废旧物资的评估与处置第十二条对于可利用物资,应当进行评估,确定其再利用价值和可行性。

第十三条对于可利用物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处置:(一)再利用:通过加工、改造等方式,使其恢复为新的产品或材料,从而实现再利用。

(二)售卖:将可利用的废旧物资进行出售,获取一定的经济收益。

(三)捐赠:将可利用的废旧物资捐赠给需要的单位或个人,实现资源的共享与再利用。

废旧物资回收及报废处理管理制度范文(4篇)

废旧物资回收及报废处理管理制度范文(4篇)
第四条 废旧物资的回收及报废处理工作由本单位负责,相关部门协助进行。
第五条 废旧物资回收和报废处理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秉持节约资源、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六条 废旧物资回收及报废处理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废旧物资的鉴定、分类、回收、转化利用、处置和监管等环节。
第七条 废旧物资回收及报废处理工作应当加强教育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废旧物资处理技术。
(1)每个部门应定期检查和清点有可能报废的物资,并及时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
(2)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报废处理,并指定相应的处理方法。
2. 报废处理方法
(1)可回收废旧物资:应通过拍卖、出售或捐赠等方式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信息。
(2)不可回收废旧物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交由专业的废品回收公司进行处置。
2. 废旧物资上报:相关人员应及时发现和上报废旧物资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废旧物资清单。
3. 审核: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对废旧物资清单进行审核,并确定是否符合回收利用条件。
4. 分拣:设备维修部门应对符合回收利用条件的废旧物资进行分拣,分类处理。
5. 修复:设备维修部门应对需要修复的废旧物资进行维修、保养等工作,确保其重新得以利用。
生产类废旧(闲置)可回收利用的物资由专人归口集中管理。
各相关部门定期对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定期上报,____相关人员作集
第1页共2页中处理。
对经过修理仍有较高使用价值的物资应优先考虑重新利用。
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应优先选择在公司内部及项目生产调剂使用,当公司内部及生产项目确实不再使用时,方可考虑变卖及报废处理。
第二十条 废旧物资回收及报废处理单位应当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废旧物资回收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废旧物资回收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废旧物资回收活动应遵循合法、安全、环保、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废旧物资的回收:(一)生产性废旧金属: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报废旧机电设备和报废船舶及其部件、配件等。

(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废旧金属。

(三)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因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而产生的,含有金属物质的市政公用设施、设备、仪器、雕塑及其他物资。

第三章回收单位及个人职责第五条回收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许可证。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回收设施。

(三)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回收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回收行为。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回收过程安全。

(三)对回收的废旧物资进行分类存放,不得混装。

(四)定期对回收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安全。

(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七条回收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信誉。

(二)具备一定的废旧物资识别和分类能力。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回收单位管理。

第八条回收个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回收单位要求,对废旧物资进行分类、打包。

(二)不得擅自处置回收的废旧物资。

(三)配合回收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章回收流程第九条回收单位应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回收流程,确保回收过程安全、高效。

第十条回收单位应与回收个人签订回收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回收单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废旧物资回收:(一)回收个人将废旧物资运至回收单位。

(二)回收单位对废旧物资进行分类、打包。

(三)回收单位对废旧物资进行安全检查。

(四)回收单位对符合安全标准的废旧物资进行回收。

废旧物资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废旧物资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废旧物资的管理,确保废旧物资回收、处理过程中的治安安全,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废旧物资回收、处理过程中的治安安全管理。

三、管理部门1. 公司成立废旧物资治安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废旧物资治安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各部门应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本部门废旧物资治安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废旧物资回收管理1. 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应具备合法资质,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2. 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应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回收台账,详细记录回收时间、地点、物品名称、数量、来源等信息。

3. 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应实行实名制登记,对回收的废旧物品进行分类存放,确保物品安全。

4. 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应加强对回收物品的检查,发现可疑物品应及时上报公安机关。

五、废旧物资处理管理1. 废旧物资处理单位应具备合法资质,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2. 废旧物资处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处理台账,详细记录处理时间、地点、物品名称、数量、去向等信息。

3. 废旧物资处理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处理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

4. 废旧物资处理单位应加强对处理过程的监控,确保处理过程符合环保要求。

六、治安安全措施1. 各部门应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场所的治安巡逻,确保场所安全。

2. 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监控设备、报警系统等。

3. 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4. 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单位应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上报可疑情况。

七、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或治安问题的,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2. 对因管理不善,导致废旧物资回收、处理过程中发生治安问题的,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废旧物资治安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废品回收管理制度(五篇)

废品回收管理制度(五篇)

废品回收管理制度签发:1.目的:为了加强现场管理,降低成本,避免浪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3.回收范围4.废品回收分类主要是瓦楞包装箱、小纸盒、商标用后的黄纸、波音皮料背面纸。

主要是亚克力边角料、pvc塑料板边角料、pvc塑料型材头料、玻璃胶胶筒、塑料乙醇瓶。

大板玻璃边角料,玻璃瓶。

机修组下料的角钢、矩管边角料,设备维修拆卸下来的不可再利用的废旧零部件。

散落在地上的pvc塑料屑、压克力粉末、锯末灰,用于原材料包装的少量塑料薄膜、泡沫,地面的灰尘。

无法使用的工装夹具、零配件,不能再利用的废旧设备,有严重缺陷无法销售的有机缸体、玻璃缸体和地柜,外地发回来有质量问题的又无法退货的原材料。

5.回收方法其它废纸应装入垃圾车拉到可回收垃圾场由外来回收人员处理。

钢化玻璃、镜面玻璃和玻璃瓶要放在可回收垃圾场,不能放入玻璃回收箱。

组装车间侧门外。

不良固定资产类____元以下的由总工复核,副总审批,____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物品保存部门按最终判定协助供应部处理。

7.回收管理7.1回收物料在车间现场的,必须整齐地摆放在指定的地点,不得随意摆放。

8.奖惩条款9.本办法由管理部、生产部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废品回收管理制度(二)是指一套由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管理制度,旨在促进废品回收的有序进行并最大程度地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以下是废品回收管理制度的几个要点:1. 立法和政策支持: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废品回收的管理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激励措施,例如税收减免、奖励政策等。

2. 建立回收网络:政府和企业应合作建立或发展废品回收的网络体系,例如设立回收站点、开展上门回收,并确保回收渠道的畅通和可靠性。

3. 教育宣传:开展废品回收的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回收意义和方法的认知。

同时,应加强对废品回收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素质。

4. 分类回收:鼓励居民和企业对废品进行分类,方便有效地进行回收处理。

垃圾回收站安全管理制度

垃圾回收站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垃圾回收站的安全运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垃圾回收站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站内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 站内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自觉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三、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教育与培训1.1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1.2 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1.3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能力。

2.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2.1 定期对垃圾回收站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2.2 对站内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3 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定期跟踪整改情况。

3. 安全操作规程3.1 严格执行垃圾回收操作规程,确保操作安全。

3.2 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岗。

3.3 使用机械设备时,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

4. 火灾预防与应急处理4.1 加强火灾预防,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4.2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4.3 发现火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人员疏散和火情控制。

5. 物资管理5.1 垃圾回收站内物资堆放整齐,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5.2 严格执行物资出入库管理制度,确保物资安全。

6. 交通安全6.1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6.2 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车辆安全性能。

四、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垃圾回收站负责人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废品回收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废品回收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废品回收业务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从事废品回收业务的相关员工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2. 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4. 定期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5. 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总结事故教训。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职责如下:1.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2.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3.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4. 确保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完好;5. 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七条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培训内容应包括:1.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 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4.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5. 应急处理措施。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九条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安全生产检查应包括:1. 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情况;3. 员工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4.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5.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响应、现场处置、救援保障等程序。

第十三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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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回收安全管理制度废旧回收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规范废旧金属收购活动,防范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性废旧金属、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经营活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含义)本规定所称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报废旧机电设备和报废船舶及其部件、配件等。

本规定所称的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废旧金属。

本规定所称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是指因自然损坏或者人为损坏而产生的,含有金属物质的市政公用设施、设备、仪器、雕塑及其他物资。

第四条(管理部门的职责)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本市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综合协调和行业管理。

上海市公安局及其区、县分局(以下统称公安部门)负责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违反有关规定收购、处置、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等活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区、县分局(以下统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固定场所无照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收购废旧金属的经营活动。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区、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流动无照收购废旧金属的经营活动。

本市建设、交通、规划、房地资源、质量技监、环保、市容环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废旧金属收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废旧金属收购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并组织、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布局规划和技术标准)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和收购企业的设置技术标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编制的布局规划,确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定点设置。

第七条(登记注册)设立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经营范围应当注明“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或者“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字样。

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在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范围前,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地应当与其实际经营场所相一致。

企业在其注册地以外另行设立经营场所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手续,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还应当事先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八条(申请条件)申请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和收购企业的设置技术标准;(二)符合治安、消防、房地资源、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卫等管理规定;(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本市居民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者,并有固定住所;(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未有不良记录;(五)经营场所与铁路沿线、机场、港口、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军事禁区的周边距离大于500米。

第九条(许可和发放)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经审查予以许可的,颁发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由上海市公安局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十条(建立台账和收购登记)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当建立收购台账,台账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清单,并如实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

第十一条(处置)企业应当将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送交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进行处置,出于循环利用的目的交付其他企业再行投入生产的除外。

第十二条(指定处置)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应当由指定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以下简称“指定处置企业”)上门收购、统一处置。

指定处置企业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公安局、相关行业协会在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中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指定处置企业应当与市政公用企业及其所属的市政建设、维护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

第十三条(目录)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会同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目录》,确定本市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种类,并书面通告本市各废旧物资收购企业。

第十四条(运输管理)指定处置企业运输或者委托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应当签署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应当列明运输物品品种、数量、运输目的地等事项。

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对运载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车辆、船舶进行查验。

本市陆路、水路、铁路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发现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运输者无法提供有关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个体工商户或者未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活动。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不得收购来源不明的生产性废旧金属。

除指定处置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处置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

第十六条(报告和举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发现有赃物嫌疑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来源不明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收购、处置生产性废旧金属、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违法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未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由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收购来源不明的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由公安部门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范围。

违法收购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由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其中,属于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吊销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范围;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未建立收购台账或者未如实登记的,由公安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范围。

市政公用企业及其所属的市政建设、维护单位违法处置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无照经营的法律责任)无照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办理手续和换发执照)本规定实施前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部门办理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

具体实施办法,由上海市公安局另行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换发营业执照手续。

具体实施办法,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2015-10-24 14:51 | #2楼第一条为了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废旧金属收购及销售、存储、运输和相关治安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废旧金属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公路、广播电视、电力、电信、水利、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生活的资料、小型农具等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照本条例对废旧金属收购、销售、存储、运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治安管理职责:(一)对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个人进行许可;(二)对开办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和从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个人进行备案;(三)指导督促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和个人建立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四)组织对废旧金属收购从业人员进行免费治安培训;(五)建立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和个人信息记录制度;(六)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信息传输情况和视频监控系统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治安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八)对涉及废旧金属收购的违法行为以及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九)向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和个人及时通报寻查的赃物;(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废旧金属收购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废旧金属收购的自律性规范,完善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收购、销售、存储、运输废旧金属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公安机关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立废旧金属收购市场。

已建立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场所应当统一设置在市场内。

第八条建立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应当符合城乡发展规划。

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开办后15日内,开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治安管理制度、治安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及其培训证明;(四)市场出入口、过磅处等主要通道和存储点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施的情况;(五)传输治安管理信息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

第九条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经营负责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下列工作:(一)市场治安巡查;(二)对市场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三)进出市场货物的门卫检查和过磅监督、登记;(四)对有赃物嫌疑的货物进行检查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五)向市场内的单位和个人通报公安机关寻查赃物的情况。

第十条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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