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关于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4号](https://img.taocdn.com/s3/m/1b3a976d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be.p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二○○八年七月十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建设部的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交通运输部。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
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建设部发出《关于2007年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 地 针 对 质 量 安 全 薄 弱 环节 和重 点 问题 开 展 深基 坑 、 边坡 防护 、 防高 处 坠落 、 防 大型 机械 事 预 预 故 、 筑 节 能等 一 系列 专项 整 治 , 既有 市政 桥 梁 、 建 对 建 筑 幕墙 等 安全 维 护进 行 隐 患排 查 , 加强 了工程 质 量 以及建 筑 安全 生产 和建 筑 节能 等工 作 。 宁省 每 辽
资额 达2 0 7 多亿元 。检查 期 间 , 黄卫 副部长 以及工 程
质量安 全监督 与行业 发展 司领导 对部 分省 市检查 工
节 和 薄 弱环 节 , 步 实现 分 类 监 督 的新 模 式 ; 州 逐 贵 省 出 台《 贵州省 建 筑 市场 管 理条 例 》 不 仅 明确 了各 ,
项质 量 安全 制 度 , 还率 先 以 法规 形式 规 定 了室 内环
一
各 地 针 对 质量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实 际 , 制定 、 善 完
了一 批法 规 和技 术 标准 , 勘 察 、 在 设计 、 工 等环 节 施
发挥 了较好 的作 用 。据不 完 全统 计 , 0 5 1 月 自2 0 年 0 以来 。 地 共颁 布涉 及 工 程 质 量 的 法 规6 个 , 范 各 2 规 性 文件 7 4 , 范标 准7 2 , 术 导则 8 个 。同 9个 规 4项 技 4
维普资讯
cnT CO AEY OSR T nSFT UI
建筑盔 金 28 第 期 0 年 3 0
要 闻
建设 部发 出《 关于2 0 年全 国建设 工程质量 07 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 的通报》
为进 一步 贯彻 落 实 《 筑 法》 《 设 工程 质 量 建 、建 趋 规 范 , 程 质 量安 全 整 体 受 控 , 量 水 平 稳 中有 工 质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0.10•【字号】琼建审批[2008]224号•【施行日期】200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通知(琼建审批[2008]224号)各建筑施工企业: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根据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建监[2004]192号)精神,现决定于近期组织一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各建筑施工企业所有符合考核条件且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项目负责人是指持有项目经理证或建造师证,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的是持有安全员岗位证,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考核内容: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组织编写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教材》,该《教材》分三册,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三、考核时间:考试时间初步定在12月中旬,具体时间和考点再另行通知。
四、考核报名地点和方式:报名地点为海口市文联路六号海南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联系电话:66217166,联系人员:陈菲、符春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内设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内设机构部门: xxx时间: xxx制作人: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修改内设机构<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和信访等工作;按照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二)法规司。
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三)住房改革与发展司<研究室)。
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研究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起草综合性文稿。
<四)住房保障司。
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中央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城乡规划司。
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制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实施。
<六)标准定额司。
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建设工程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拟订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拟订部管行业工程标准、经济定额和产品标准,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拟订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
<七)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国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7]184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7]184号](https://img.taocdn.com/s3/m/6efdc48c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7e.png)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7]1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属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考核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副司长王树平在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十次会议上的讲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副司长王树平在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十次会议上的讲话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勘察设计》
【年(卷),期】2009(000)004
【摘要】同志们:上午好!今天,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十次会议在广东省东莞市召开了。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回顾总结2008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当前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2009年工作。
进一步振奋精神、坚定信心,
【总页数】8页(P14-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27
【相关文献】
1.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徐波副司长在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二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J],
2.在2007年全国勘察设计同业协会秘书长联席会议上的讲话(摘要)——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副巡视员王树平 [J],
3.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实现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行业发展工作的新发展--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王素卿司长在全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摘要 [J],
4.加强政府监管努力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副司长王素卿同志在全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与行业发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J],
5.百年奋斗铸辉煌勘察设计启新程
——访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副司长王树平 [J], 张颖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建质47号《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2008]4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要求,为做好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在2007年开展的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通过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提高建筑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为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二、范围、内容和方式(一)排查治理范围:城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排查治理内容:在2007年开展的预防各类坍塌和高处坠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继续全面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具体包括:1、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2、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特别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3、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4、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5、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6、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7、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和班组的安全检查和整改落实;8、事故报告和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等。
(三)排查治理方式: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三个结合”:1、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建筑安全治理重点结合起来,解决影响建筑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2、坚持与日常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严格建筑安全生产许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3、坚持与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4.10•【文号】建办质[2003]23号•【施行日期】2003.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2003年4月10日建办质[2003]2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实现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的信息化管理,我部决定采用网络手段进行重大事故的快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管理由建设部在建设部网站上统一建立网络平台,以此统计、分析、发布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建设部网站上报事故信息。
二、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是指房屋工程建设(包括房屋拆迁)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城市市政公用行业运行(营)以及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重伤以上的事故。
三、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所涉及的伤亡人员为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房屋维修、建筑制品等企业,及城市燃气与热力、供水、公共客运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风景名胜区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事故所涉及到的其他非职工人员。
四、凡发生重伤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
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大事故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重大事故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关于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8.03
•【文号】建质质函[2007]65号
•【施行日期】2007.08.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关于全国工程质量监
督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质质函[2007]6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建设交通委):
根据我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07]299号)的要求,定于今年9月中旬开始,组织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检查省份为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自治区除外)。
每个省抽查3个城市,受检城市除省会城市外,另选地级以上城市和县级城市各1个。
(二)每个省抽查10项在建工程,包括9项房屋建筑工程,1项市政桥梁工程。
其中,省会城市抽查5项工程(含1项市政桥梁工程),地级城市抽查3项房屋建筑工程,县级城市抽查2项房屋建筑工程。
受检房屋建筑工程中应有不少于2项的公共建筑。
二、检查内容
(一)各地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对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为进行查处的情况;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处理情况等。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机构,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
(三)在建公共建筑、住宅和市政桥梁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安全,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贯彻执行情况。
三、检查依据
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工程技术标准。
主要内容见检查用表。
四、检查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分两批进行。
第一批为北方地区,共分8个组。
检查时间为2007年9月15~25日,共计10天。
第二批为南方地区,共分7个组,检查时间为2007年11月15~25日,共计10天。
交通不便地区,检查时间可适当延长,具体情况由各检查组组长掌握。
分组情况详见附表
五、检查组的组成
检查组每组8~9人,设正、副组长各1人,各组专家配备勘察1名、设计3名(建筑、结构、设备)、施工2名(含监理)。
组长由建设部有关司局同志和建设部稽查特派员担任。
检查人员由建设部统一组织。
六、检查工作要求
(一)检查组到达每个省后,由组长向受检省建设主管部门介绍检查的有关要求,并安排具体检查日程。
(二)听取受检省建设主管部门关于本地区工程质量总体情况的汇报。
汇报内容包括本地区工程质量总体情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检查用表1中所列检查内容情况。
(三)检查组现场检查,并填写相关检查表格。
(四)检查组对存在问题的工程发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建议书》。
(五)每个省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受检省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六)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向建设部提交检查报告和相关的检查资料。
七、各地检查工作准备事项
(一)所有符合检查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清单。
(二)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检查设备,如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等,并提供检查记录表及配合人员。
八、其它事项
(一)在检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反腐倡廉规定,做好廉洁自律工作。
(二)检查工作结束后,我部将向全国通报检查情况。
附件1:检查时间安排表(略)
附件2:省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管理工作情况表(表1)(略)
附件3: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表2)(略)
附件4: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检查表(表3)(略)附件5: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检查表(表4)(略)
附件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监理质量检查表(表5)(略)
附件7:受检工程一览表(表6)(略)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七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