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规对军人及军人家属的优待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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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家属生活费标准

军人家属生活费标准

军人家属生活费标准
一、基础生活费
根据军人家庭的生活水平,国家为军人家庭提供基础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物价水平确定。

二、特殊补贴
对于在边远地区服役的军人家庭,国家会给予特殊补贴,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的物价和地理环境等因素确定。

三、家庭困难补助
对于生活困难的军人家庭,国家会给予一定的困难补助,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四、子女教育费用
国家为军人家庭的子女提供教育费用补助,包括学费、书本费、文具费等,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的物价和教育收费水平等因素确定。

五、医疗费用补助
对于因病需要治疗的军人家庭,国家会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医疗费用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六、其他福利补助
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还有其他福利补助,如住房补贴、水电费补贴等。

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的物价和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七、家属赡养费用
国家为军人家庭的老人提供赡养费用补助,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的物价和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八、分居生活补助
对于因服役需要与家人分居的军人,国家会给予一定的分居生活补助,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的物价和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九、定期物价补贴
为应对物价波动对军人家庭生活的影响,国家会定期提供物价补贴,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物价的波动情况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十、其他临时补贴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国家可能会提供其他临时补贴,以保障军人家庭的基本生活。

具体标准和申请条件可能会因地区和情况而异。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信访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20.01.09•【文号】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各银保监局、信访局(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局、林业和草原局,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处)、后勤保障部门,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扎实做好优待工作,努力让优抚对象受到全社会尊重,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大连市拥军优属规定(2022年)

大连市拥军优属规定(2022年)

大连市拥军优属规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大连市拥军优属规定(2022年9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军优属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抚恤优待对象纳入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拥军优属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拥军优属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协调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拥军优属工作。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依法履行拥军优属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优抚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拥军优属公益宣传,增强全民国防观念,营造拥军优属的社会风尚。

第七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将拥军优属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社会建设内容,及时协调和处理拥军优属工作和军地关系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拥军职责,做好下列工作:(一)加强驻军营区、军事设施周边区域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军队驻地安全;(二)根据驻军实际,配合海事部门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等海上交通功能区域,确保部队舰(船)艇海上航行、战备训练和渔民海上作业安全;(三)建立联系驻军制度,在建军节、春节等重要节日及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期间组织走访慰问等;(四)保障驻军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等物资供应,加强军粮供应站(点)、军供站建设;(五)支持配合部队执行战备执勤、处置突发事件、训练演习、国防施工、教学科研等任务,为其提供物资、交通运输、医疗卫生、信息等必要保障,并保守军事秘密;(六)根据拥军职责应当开展的其他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21铁军·国防TIEJUN GUOFANG法规宣传——全民国防 共同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连 载)第六十一条 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维护合法权益遇到困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优先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优先提供司法救助。

第六十二条 侵害军人荣誉、名誉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军人有效履行职责使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军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诋毁、贬损军人荣誉,侮辱、诽谤军人名誉,或者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的,由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信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六十六条 冒领或者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本法规定的相关荣誉、待遇或者抚恤优待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取消,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军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军人家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军属探亲假法律规定(3篇)

军属探亲假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军属探亲假是指现役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定期间内,因探望亲人而享受的休假待遇。

军属探亲假是国家为了保障现役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缓解军人家庭因军人长期服役带来的亲情缺失,促进家庭和谐而设立的一种特殊假期。

本文将从军属探亲假的法律规定、休假条件、休假时间、休假待遇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军属探亲假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兵役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因探望现役军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享受探亲假。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因探望现役军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享受探亲假。

”3.《军队探亲假管理规定》《军队探亲假管理规定》对军属探亲假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休假条件、休假时间、休假待遇等。

三、军属探亲假的休假条件1.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探亲假申请人必须持有现役军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3.探亲假申请人需提供探亲证明,证明其与现役军人的亲属关系。

4.探亲假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

四、军属探亲假的休假时间1.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在每年的寒暑假期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

2.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在现役军人服役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探望,可在工作日享受探亲假。

3.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在现役军人服役期间,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需要探望,经单位批准,可享受探亲假。

五、军属探亲假的休假待遇1.休假期间,探亲假申请人享有与现役军人同等的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

2.休假期间,探亲假申请人享有与现役军人同等的医疗、保险等保障待遇。

3.休假期间,探亲假申请人享有与现役军人同等的休假补贴。

六、军属探亲假的申请与审批1.探亲假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对探亲假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

3.单位将批准的探亲假通知探亲假申请人。

现役军人家属就医优待政策

现役军人家属就医优待政策

现役军人家属就医优待政策现役军人家属就医优待政策1. 引言现役军人家属就医优待政策是指针对现役军人的家属,在医疗保障方面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这一政策旨在保障现役军人的家庭成员在就医过程中得到更好的待遇,确保其身心健康,从而更好地支持现役军人在军队中的工作。

本文将深入探讨现役军人家属就医优待政策的背景、具体内容以及对个人和家庭的影响。

2. 背景及政策内容现役军人家属就医优待政策的实施背景在于逐步提高全社会对军人家属的尊重和关爱,强化军人工作的支持体系。

该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优先就医权益现役军人家属在医疗服务方面享有优先就医的权益。

无论是在普通门诊还是紧急情况下,均可以享受优先就医待遇,不受排队等待的限制。

这一政策保证了军人家属在就医过程中能够更快地得到医生的诊断和治疗,缩短就医时间,提高就医效率。

2.2 医保报销比例提高现役军人家属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享有更高的报销比例。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一般人群的基本医保报销比例为80%,而现役军人家属的报销比例普遍提高到90%以上。

这意味着在就医费用中,军人家属只需要承担较小的比例,剩余的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报销,大大减轻了家庭的经济压力。

2.3 特殊就医通道为了方便现役军人家属就医,各地设立了专门的特殊就医通道。

这些通道为军人家属提供快速、方便的就医途径,避免了排队等待和繁琐的手续。

在特殊通道中,军人家属可以享受更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3. 对个人和家庭的影响现役军人家属就医优待政策对个人和家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1 经济减轻通过提高报销比例和降低个人负担,现役军人家属在就医费用方面得到了明显的经济减轻。

这一政策可以减少军人家庭在医疗支出上的负担,从而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其他方面的生活需求。

3.2 心理安慰由于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到了优先就医的权益,他们不再需要长时间等待就医,心理上感到被关心和重视。

这一政策为军人家属提供了心理上的安慰和支持,增强了他们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

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

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务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50.12.11•【文号】•【施行日期】1950.12.1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同年十二月十一日公布)第一条本条例系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五条之原则制定之。

第二条凡人民解放军及人民公安部队中一切取得军籍的人员,其家属得享受本条例规定之优待。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革命军人家属(以下简称军属),系指与军人同居之直系血亲、配偶及依靠军人生活之十六岁以下的弟妹,或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四条军属需凭革命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文件取得军属资格。

如部队证明一时无法取得者,得由村人民代表会或村人民政府证明,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暂按军属优待。

女革命军人的娘家或夫家何方应取得军属资格,由女军人自定,于证件上注明。

未注明者依群众习惯决定之。

第五条革命军人牺牲业已取得烈士资格者其家属称烈属,得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之优待,并在同等条件下,应尽先优待烈属。

第六条凡烈属、军属得享受下列各项优待:(一)在土地改革中分配土地、农具、耕畜及多余的粮食、房屋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另有规定者外,对贫苦烈、军属应予以适当照顾;(二)公有土地房屋、场所、器物在分配、出租、出借、出卖时,在与群众同等条件下,烈军属有分得、承租、借用、购买之优先权;(三)贫苦烈士、贫苦革命军人的子弟入学有享受公费及助学金待遇之优先权;(四)公营企业、商店及合作社、机关、学校雇用员工时,在与群众同等条件下,应尽先雇用烈、军属;(五)合作社廉价出卖货物时,在与群众同等条件下,应尽先售与烈、军属;(六)贫苦烈、军属到公共卫生机关治疗疾病时,经区以上人民政府介绍,应酌情减免医药费;(七)政府举办社会救济或贷粮贷款时,在同等条件下,贫苦烈、军属有领取与借贷之优先权;(八)尊重并提高烈、军属社会地位,予以精神的安慰,如贺功贺喜、挂光荣匾、重要节日慰问、开会设烈、军属席等。

江西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2022年)

江西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2022年)

江西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6•【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2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2016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维护军人军属权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本条例所称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警官、警士、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条例。

离退休军人、战时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按照军人对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体系,建立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协调机制,指导和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并将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军人军属抚恤优待和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以及随军家属的招聘、就业创业扶持等工作;(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查处侵犯军属劳动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随军家属就业促进、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工作;(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军人子女以及应征入伍大学生的教育优待工作;(四)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军人军属医疗保障相关工作;(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助驻军部队建立涉军维权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六)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侵犯军人军属权益的刑事和治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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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规对军人及军人家属的优待有何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军人及军人家属的优待作了下列规定:
第二十三条、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地区的实际事情,制定具体方法。

第二十四条、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等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二十六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别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赋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别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赋予减免。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伤残职工相同的日子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负责解决。

第三十条、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第三十一条、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军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三十四条、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用的文化和躯体条件应当适当放宽。

第三十五条、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或者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优先接收。

第三十六条、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地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第三十七条、经军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降户;随军前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复员军人未参加工作,因年老体弱、日子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赋予定期定量补助,并逐步改善他们的日子待遇。

第三十九条、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和优抚对象,日子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赋予优待照应。


1984年5月31日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对义务兵退浮现役后的优待作了如下规定:“义务兵退浮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浮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日子。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职工时,对他们赋予适当照应。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浮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义务兵退浮现役后,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和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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