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法复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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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律法规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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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已发布的电力规章有哪些?

答:电力行政规章-------《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居民用产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力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2、供用电合同的特点?

答:(1)供应方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依法取得特定营业资格的供电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供应方。

(2)属于持续供给合同。

(3)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

(4)对使用人的责任都有特殊要求。

3、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量如何确定?

答:1)能够查明产量的,按同属性单位正常用电的产品单耗和窃电单位的产品产量相乘计算用电量,再加其他辅助用电量与抄见电量对比的差值计算确定。

2)在总表上窃电的,若分表正常计量,按分表电量及正常损耗之和与总表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确定。

3)按历史上正常月份用电量与窃电后抄见电量的差额,并根据实际用电变化计算确定。

4)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原电力部制定的《供

电营业规则》第103条第三款:“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h计算;照明用户按6h计算”的规定认定。对于用电时间尚不足180天的,按自开始用电之日起实际日数计算。

5)以负荷监控装置或者现场电力电量管理装置定期、定时、连续采取的数据,作为计量实际用电量和用电时间的依据,该装置确定的电量与电表抄见电量的差额为窃电电量。

4、处理单位窃电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7月8日做出的司法解释:“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5、我国已经颁布的电力法规有哪些?

答:(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9\15发布实施,1998\1\7修改后发布实施

(2)《电网调度管理条例》1993\11\1实行

(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9\1实行

(4)《电力监管条例》2005\5\1实施

6、简述合同变更条件

答:(1)合同法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强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2)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

(3)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至于何种类型的合同变更与损害赔偿并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7、窃电行为如何处理?

答:《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鉴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人身损害一般的赔偿范围?

答:(1)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是指还没有达到受害人残疾或者死亡的后果的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

范围----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人身伤残的赔偿范围:○1残疾赔偿金○2残疾补助器具费○3被抚养人生活费○4康复费○5护理费○6后续医疗费

(3)人身死亡的赔偿范围:○1丧葬费○2被抚养人生活费○3死亡赔偿金○4交通费○5住宿费○6误工费

9、“收取三倍违约用电费”的法律依据?

《供电营业规则》102条:“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以制止并可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简述不安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一方能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经营恶化,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履行的情况时,可中止履行,并要对方担保,合理期

限内未改善,可解除合同

11、民法调整的对象?

答: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兼有财产、人身二重性质的知识产权关系。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2、供用电合同已具备哪些条款?

答: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实施的维护责任。

13、电力法律法规体系层次?

四个层次:《电力法》、电力行政法规、电力行政规章、地方性电力法规和政府规章

14、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书面形式

答:(1)公正形式:是指行为人将其书面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交国家公证机关认证,使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到确认。

(2)鉴定形式:只适合用于合同,是指行为人将其书面的合同提取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对该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后给予证明。

15、《电力法》何时实行的?

答:1996年4月1日

16、《电力法》中调整的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

答:纵向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国家电力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同电力企业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包括电力建设的监督管理、电网的监督管理、电力供应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电价的监督管理以及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等。《电力法》从政府和企业两方面来规范这种监督管理体制,也就是从政企合一转变政企分开。

横向关系包括电力企业之间因电力设施的建设、生产、使用而发生的关系和电力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因电力建设、生产、使用而发生的关系。对电力企业内部的管理体制、原则等内容,《电力法》也作出了规定。

17、简述供用电合同的终止?

答:《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互相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定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除消灭原债权、债务关系外,还发生如下效力:○1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2负责字据的返还○3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契约义务。另外,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的效力。

18、供用电企业采取停电催费的程序?

(1)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的总额度的1%~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

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是指用户逾期未交纳电费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可部分或全部中断电源,停止对欠交电费的用户供电,使用户受到一定经济损失的惩罚。

19、简述电力法基本内容

(1)关于电力组织的设定及职责(2)关于供电营业区和电网调度问题(3)停电程序问题(4)电力供应与使用

(5)电网调度问题(6)关于电价(7)关于电力监督检查(8)关于法律责任

20、p120案例案件说明了什么问题?

答:用电检察人员发现用户用窃电行为时,没有按照规定现场取证,没用向用户下达违章、窃电通知书并让用户签字认可;违章、窃电的处理随意性大,没有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102、103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没用告知用户关于加收电费和追补电费的计算依据。所以,增强程序意识非常重要。在人们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大部分窃电用户已不是什么法盲。有的窃电户不但千方百计地钻研利用科技窃电,而且还钻研电力法规,找法律的漏洞和空子,为自己开脱罪责寻找依据。

21、“多雷区”的案例供用电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22、关于电费违约金的计算?

答: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是,应该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

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用户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款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计算。

23、p180 第十二条

五、综合题

1、2001年5月8日,在某市一农场嘉禾庄配电室电气设备突然短路产生火球,居民照明用电电压骤然升高,达到400V左右,大部分居民家用电器烧坏或出现故障。事故发生后,供电部门抢修班实地检查,认为事故是由于用户配电线路老化,造成中性线断路,导致部分居民照明电电压升高。村里居民张某、郭某认为配电室的产权单位农场和供电部门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将两个单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97453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问:本案应如何审理?并说明依据。

答: (1)根据《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三条第3款规定:应当由供电部门承担责任是有前提的,即必须是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的线路上,必须是供电企业的责任引起的电力运行事故,本案不具备这种条件。

(2)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电力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归属原则为由产权确定责任。

(3)发生事故的配电设施产权属农场,应由农场承担赔偿责任。

2、某年6月,某供电局管辖的10KV电力线路受原告所种树木影响,直接影响该线路的安全运行。为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供电局多次通知原告自行砍伐,原告无理索赔,拒不砍伐。同年6月11日,由于刮风下雨,树木接触导线,造成线路短路跳闸。为了保证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供电局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件》的有关规定,不得已强行砍伐了130棵树木。原告即诉诸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5900元。经查,10KV电力线路建设在先,原告种树在后,且未经供电部门同意。

问:供电局有权强行砍伐吗?请说明理由。

答:供电局有权强行砍伐,理由是:

(1)《电力法》第六十九条对处理“线”、“树”相邻关系规定的“在先”原则。

(2)《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10千伏电力线路的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原告后种植的树木在保护区内,并实际上已危及了电力设施运行的安全,给供电企业造成了损失。

(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力企业对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植被恢复等任何费用。

3、2001年8月3日,某村民李某因副业用电需接电源,经申报供电局,请村电工陈某接电作业。电源侧为006号杆,该线杆为12m混凝土杆,导线为高低压同杆架设,10KV高压线路在上,带电部分对地距离为8.83m;低压线路在下,低压线横担对地距离7.7m。高压线转角下层横担与低压横担距离为 1.13m。施工时,村电工陈某到村用变台将低压开关断开,线路停电,然后与村民李某和前来帮忙的其他3人共同施工。陈某在杆上用尼龙绳拉接线套(钢)管,其他人在下面往上举钢管,因钢管较长(10m),上端触及高压带电导线,村民李某等4人当场被击倒在地,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他3人经抢救脱险。死者家属王某等5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县供电局、该村村委会、村电工3被告赔偿包括精神损失在内各项损失18732.5元。

问: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

答:应当由供电局承担赔偿责任。理由:

(1)出事lOkV线路产权属于供电局所有,且属高电压,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1]3号)的规定,高电压上出事故,由产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农电体制改革后,村电工是供电局的雇员,村电工接电行为是其职务行为,村电工在施工中,安全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过错,其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失,应由其单位承担责任。

(3)村委会既不是高压电的所有人,又无过错,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4、请列举用电检查的内容。

答: (1)用户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章制度情况。

(2)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3)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

(4)用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5)用户反事故措施。

(6)用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保障措施。

(7)用户执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情况。

(8)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状况。

(9)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的情况。

(10)受电端电能质量状况。

(11)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12)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状况。

5、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答: (1)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

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舫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2)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有关辅助设施。

(3)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4)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6、2001年第六号台风“瓦特”袭击了某省东部沿海地区。7月16日20时许,时速100km的8级狂风横扫地面,电力设施毁损严重。当晚,农民王某自其岳父家返回途中,因触及断落的带电导线死亡。

王妻田某要求县供电公司赔偿9.6万元,而供电公司只同意出于人道考虑补偿3000元。双方争议不下,田某遂将该县供电公司诉上法庭。

一审法院以疏于管理,且于王某死亡有因果关系为由,判令供电公司败诉。县供电公司不服,拟提起上诉。

问:供电公司可以什么理由提起上诉?

答:县供电公司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

损害,属“不可抗力”情形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提起上诉。

7、赵某、王某两人结婚五年,常为生活琐事争吵。2001年某日,赵某听信传言,信为妻子与他人关系暖昧,遂与妻子发生激烈冲突。王某声称要以死证明自己清白,后乘人不备以铁丝触碰运行中的变压器带电部位而被电击身亡。

经查,该变压器围墙壁高1.8m,门锁已于事发前被人撬坏。赵某以妻子死亡与县供电公司对变压器管理不力为由起诉,要求赔偿6.5万元。

问:县供电公司有无过错?为什么?

答:县供电公司无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8、2000年4月12日停电,杨家庙村民龙某、郭某、何某、伍某4人相约去附近村的配电台区搞点电线。到达后,4人翻墙入内。厅局龙、郭2人查看后认为线路无电,遂爬上电杆拆卸电线。在此过程中,龙、郭突然惊叫坠地。经医院检查,龙某被电击致残。

经查,当地供电所事前曾书面通知该村,4月12日7时至9时停电检修。而龙某触电时间为9时10分。

龙某认为变压器距围墙过近,围墙高度不够(1.8m),属安装不合格,故供电局有过错,诉请法院要求赔偿。

问:县供电公司有没有责任?为什么?

答:县供电公司没有责任。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9、被告刘某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在镇西大街兴建住宅,并将工程发包给张某承建。

2001年11月23日,镇供电所发现建房的阳台距10KV高压线过近,遂向房主及承包人送交《隐患通知书》,但均遭拒收。供电所再将情况汇报镇政府,仍无果。

27日傍晚,张某在阳台干活时,钢筋不慎触及高压线而触电坠地,造成脊椎损伤导致瘫痪。

该线路于2001年9月建成,产权属县供电公司。经现场勘察,该线距房屋水平距离2.9m,距阳台水平距离14m。房屋阳台为房主摘自扩建。

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主刘某、镇政府、县供电公司赔偿医疗、误工、住院、住院伙食、营养、住院期间护理、出院后期护理、残疾人生活补助、被扶养人生活、交通、住宿、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项费用共计232841.4元。

问:(1)三被告各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答:三被告的责任分别是:

1)镇政府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应承担行政不作为之责任。因为《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

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2)刘某承担违章建筑的过错责任。因为未按政府批准规划建房,阳台伸向电力设施保护区O.1m,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违反《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种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之规定。

3)县供电公司不承担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县供电公司应承担高压供电致人伤害的特殊侵权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之规定,县供电公司具备免责事由。

(2)原告自己有没有过错?为什么?怎么处理?

原告张某自己有过错。因原告系成年人,理应知道在高压线下作业的危险性,而其疏忽大意以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电力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之规定,应当减轻被告人所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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