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条例
京津冀水源涵养生态服务供体区与受体区范围的划分

生态系统服务研究是近年来生态学、生态经济学
统的管理和保护、分析水资源脆弱性演变规律与区域
的供需失衡ꎬ水资源短缺现象严重ꎬ生态系统水源涵
鉴的经验和依据. 京津冀水源涵养相关研究一直是
的热点
[1 ̄3]
.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ꎬ水资源
养能力研究尤显重要
[4 ̄8]
. 京津冀作为我国北方经济
规模最大、最具活力的地区ꎬ 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
Beijing ̄Tianjin ̄Hebei Region from 2000 to 2010ꎬ and delineated the donor and receptor areas of water conservation respectively.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1) The Yanshan Mountain in northern Hebei Province has the highest capacity of net water conservationꎬ with an
游之间的生态联系ꎬ促进区域生态公平ꎬ实现区域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利用降水储量法、水量平衡法及水源涵养生态服务供体区
与受体区划分方法ꎬ分析 2000—2010 年京津冀净水源涵养量空间格局ꎬ划分研究区水源涵养生态服务供体区和受体区范围. 结
果表明: ①冀北燕山山区净水源涵养量最高ꎬ年均值为 65 24 ~ 81 35 mmꎬ其次是冀西太行山山区ꎬ年均值为 46 47 ~ 61 28 mmꎻ
the eastern coastal areas and cities are the main receptor areas. The entire study area is seriously imbalanced on the donor ̄receptor
【承德市委、市政府文件】中共承德市委、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承德的决定》

【承德市委、市政府文件】中共承德市委、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承德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26•【字号】承发〔2016〕21号•【施行日期】2016.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承德市委、市政府文件】中共承德市委、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承德的决定》中共承德市委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承德的决定(2016年8月26日)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河北的决定》(冀发〔2016〕29号)精神,着力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加快建设创新型承德,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承德“京津冀水源涵养功能区、国家绿色发展先行区、环首都扶贫攻坚示范带、国际旅游城市”发展定位,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带动全面创新,以产业创新为重点带动转型升级,以京津冀协同创新为引领带动区域创新,以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注重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驱动力、人才第一原动力”的基础性作用和科技创新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关键性作用,大力实施“十大科技创新工程”,积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稳步构筑人才建设新高地,努力打造区域创新新优势,为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承德提供强大动力。
(二)基本原则坚持强化目标导向,创新驱动发展原则。
围绕创新型承德建设,立足补齐短板,强化科技支撑,坚持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引领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让创新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驱动力。
坚持突出创新主体,激发内生动力原则。
遵循企业创新发展规律,强化企业创新主导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加快平台建设、开展技术攻关,充分激发企业内在创新动力,真正让企业成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承市政字〔2016〕178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标准化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承德市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8日承德市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93号)精神,推动标准化工作改革,加快完善标准化体系,提升我市标准化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合我市京津冀水源涵养功能区、国家绿色发展先行区、环首都扶贫攻坚示范区、国际旅游城市的发展定位和生态强市,魅力承德总目标的标准化体系。
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更加协调高效,标准体系更加健全,基本实现支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产业结构、引领创新驱动、规范市场秩序、引导消费、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等方面的标准全覆盖。
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大幅提高,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得到广泛开展,标准化效益充分显现。
(一)标准体系更加健全建立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基本构成,地方标准为突出特色,覆盖全市生态建设、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脱贫攻坚、新型城镇化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新型标准体系。
由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持或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5项以上;制修订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省级地方标准5项以上,市级农业地方标准20项以上;制定体现我市技术优势的团体标准1项以上。
承德市滦河、武烈河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布局分析

承德市滦河、武烈河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布局分析作者:赵海滨来源:《西部资源》2018年第05期摘要:承德市正在由“山庄岁月”迈向“两河时代”,滦河、武烈河综合治理工程是城市防洪安全的重要保证,是城市综合发展的基础与必备条件。
总体布局将防洪与生态、安全与效益、生活与环境有机协调,遵循“生态廊道、景观廊道、智慧廊道、效益廊道、文化廊道”的宏观规划理念。
关键词:滦河;武烈河;防洪安全;生态1.项目区概况及方案内容1.1项目区概况承德市中心城区傍武烈河、滦河而建,到2030年,中心城区人口控制在124万人以内,城区范围将扩展为武烈河上至双峰寺,下至入滦河口,滦河上至双滦区伊逊河口,下至承德县乌龙矶的沿岸地区。
滦河、武烈河现状防洪设施不完善,为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实现“一带三区”发展战略,急需对两河开展系统性综合治理,为城市建设提供防洪安全保障、提升两岸土地价值、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改善沿河生态景观水平。
1.2方案主要内容在满足行洪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区域文化、发展规划、以适应环境、协调区域文化、低成本、可持续为原则,遵循“生态廊道、景观廊道、智慧廊道、效益廊道,文化廊道”的宏观规划理念,打造“以水为脉,以绿为韵,以文为魂,百里长廊、魅力两河”的水景观系统。
2.“两河”现状存在问题及治理必要性2.1存在问题(1)现状河道防洪能力不足,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区防洪安全。
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要求,滦河采取分区设防的方式,防洪标准为20年~50年一遇。
现状河道行洪能力不足20年一遇,部分河段没有防洪工程,无法保证城市规划建设的防洪安全需要,如发生较大洪水,极易导致河水漫滩,形成洪水灾害。
(2)河道淤积严重,河道行洪能力不足。
滦河由于上游伊逊河等支流输沙量较大,局部河段沿岸城市建设在堆放建筑垃圾的河道内,主河床内形成不同程度的淤积,同时滩地内鱼塘、大棚等分布较多,造成有效行洪断面减小,对两岸防洪保护区形成一定的安全隐患。
中国改革2022年度 地方全面深化改革典型案例

2022年度地方全面深化改革
“中国改革年度案例征集活动”已连续举办14届,对总结推广地方改革典型经验、研究改革、宣传改革、助力地方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承德市围绕建设“京津冀水源涵养功能区”,把建立和完善河湖长责任制作为改善和提升承德水环境质量的重要抓手,列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创新构建了“河(湖)长主导、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科技赋能”治管护相结合的责任体系,护航河湖管理和保护。
创新建立高规格的四级河湖长制组织体系、一盘棋的工作协调机构、区域性的河湖警(队)长制,形成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责任链。
创新建立法制保障、运行管控、综合考评三大工作体系,全面推进河湖长制深入健康发展。
创新实施网格化巡查、智能化监管、联合执法、联防联建联治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河湖管护取得明显实效。
坚持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协同共治。
创新实施“一河(湖)一档”“一河(湖)一策”“一断面一策”精细化管理,夯实河湖管理保护基础。
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2023年修改)

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10•【字号】承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23.04.10•【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2019年10月30日承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2022年12月22日承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2023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修改决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四章供热用热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供热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节能环保、保障安全、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供热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城市供热基础设施,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积极发展以清洁热电联产为主导的供热方式,优先利用各类工业余热、废热资源,充分利用地热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和可再生能源作为供热能源。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健全组织指挥系统和应急保障机制。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供热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的供热应急预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实现全省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京津冀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成符合我省省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全省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重点任务(一)森林。
建立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以林木蓄积增长价值、管护公益林成本、物价上涨指数和财力状况等作为动态补偿的依据,动态调整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
逐步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体,林权权利人管护为补充,社会广泛参与的公益林管护机制。
地方政府可将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用做管护资金购买服务,管护资金比例原则上不高于现行补偿标准的40%。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政策体系。
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要求,全面停止国有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推动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协议停伐,积极争取国家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奖励资金。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滦平、兴隆、丰宁满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滦平、兴隆、丰宁满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冀政字〔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滦平、兴隆、丰宁满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承德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审批〈滦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承市政〔2023〕31号)、《关于报请审批〈兴隆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承市政〔2023〕32号)、《关于报请审批〈丰宁满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承市政〔2023〕3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滦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兴隆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丰宁满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你市要指导各县认真组织实施。
滦平、兴隆、丰宁满族自治县地处冀西北生态涵养区,是京津冀水源涵养功能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着力将滦平县建成长城国家文化公园重要节点、生态宜居和旅游休闲城市;将兴隆县建成特色林果业基地、毗邻京津的旅游休闲和生态康养城市;将丰宁满族自治县建成清洁能源基地、文化旅游和生态康养城市。
二、筑牢安全发展空间基础。
到2035年,滦平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8.68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9.0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104.24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11倍以内;兴隆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8.23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75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111.83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16倍以内;丰宁满族自治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47.06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26.2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3843.41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13倍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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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条例(2018 年4 月27 日承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涵养保护第三章综合治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水源涵养保护工作,推进水源涵养功能区建设,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水源涵养功能区的规划、保护、管理与监督等活动,适用于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水源涵养,是指以养护水资源,调节水文状况,提升生态系统水分保持能力,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的而实施的恢复植被、保持水土、防治污染等活动。
第三条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整体优化与重点治理相结合、生态保护与民生保障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规划应当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工作,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一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涵养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水源涵养保护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水源涵养保护工作的舆论监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水源涵养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涵养保护第九条本行政区域内影响水源涵养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应当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予以重点保护。
严禁不符合水源涵养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宜林则林、适地适树原则,植树造林、护林防灾,加大森林植被保护力度,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宜林荒山荒地采取封禁措施加以保护,恢复植被,提高林地水源涵养能力。
组织群众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和保护基本草原,严守草原生态红线。
坚持退耕还草、退牧还草,实行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制度。
对具有特殊生态功能和适于畜牧业生产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采取围栏封育等措施,予以重点保护。
第十二条在依法划定为旅游区域的草原内,除许可的旅游项目和活动外,禁止以下行为:(一)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旅游设施及项目;(二)超出旅游规定范围和路线的碾压、践踏等破坏草原生态的行为;(三)野外宿营、野炊等行为;(四)其他破坏草原生态的行为。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未利用地应当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实行封育、养护植被。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未利用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大中型水库周边汇水区二十度以上的陡坡地、沙化地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还林还草。
在二十五度以下坡耕地种植农作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有计划地进行坡面整治、蓄水保土耕作、修建梯田或者退耕。
第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制定水库、主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和具体管控措施,严格实行水资源管理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在市政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未经批准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
科学规划和有计划开发地热水、矿泉水资源,严格开采总量控制。
第十六条从事地下勘探、采矿、建设项目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实施的工程降排水,应当采取措施,充分利用,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促进节约用水的政策措施,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鼓励开发利用再生水。
第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河流交界断面地表水环境质量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综合治理第十九条农业生产废弃物处理应当坚持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从事畜禽养殖及农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加快农村沼气技术推广和应用,鼓励有条件乡村建设沼气集中处理设施。
第二十条合理规划工业布局,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加强企业技术改造,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减少或者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工业固体废物应当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应当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置,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并规范矿产资源的露天开采,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破损山体,恢复植被;对其他受到破坏的土地应当复垦利用,恢复地表植被。
选矿业应当加强污水和尾矿的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处理标准,恢复土壤、地下水环境生态功能,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清淤、疏浚等方式对河道、沟渠等进行综合治理,清除污染源,恢复河渠生态功能。
第二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小流域重点治理区域,遵循坡沟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对重点区域进行治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对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处置和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源涵养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市、县级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对政府水源涵养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河长制,明确河长的职责和保护范围,各级河长对辖区的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
第二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源涵养监测预警机制,完善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案,建立监测预警数据库和信息技术平台,实现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的互联共享。
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源涵养工作协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采取统筹规划、协同执法等方式,共同做好水源涵养保护工作。
建立跨行政区域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的水源涵养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资金补助、技术支持、实物补偿、产业转移、人才培训等方式,落实生态补偿制度。
推动建立本市与北京、天津等生态受益区域公平、有效的地区间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实现生态共建共享、共同发展。
第三十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要组织开展科学、规范的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建立水资源增减变化统计台帐,为水源涵养的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统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业务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影响、破坏水源涵养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具有水源涵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并向社会公布;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有关规定全面落实退耕还林、退耕还草还牧工作的;(二)河流交界断面地表水环境质量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的;(三)取用水总量控制不严,对超采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四)对破损山体、被破坏的土地限期未达到治理标准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工矿企业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备,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二)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第三十四条在禁牧范围内放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按每只(头)牲畜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致使植被受到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破坏草原生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植被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代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实施工程降排水未采取措施随意排放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产停业,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对禽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造成水环境污染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或者配套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18 年10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