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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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证据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证据法的理论基础

一、认识论

(一)司法证明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

证据法的主旨在于规范司法证明活动,因此探讨证据法的理论基础要从司法证明活动开始。司法证明属于社会证明的范畴,但同生活中的证明如实验室证明又有很大区别:A、司法证明必须接受证据规则、法律规范以及其他人为因素的制约;B、司法证明有着场所和时间的限制;C、司法证明通常由不知情的法官主持,精通法律但不一定精通专业知识,要借助专家协助,证明主体与认识主体相分离。

(二)我国证据法在认识论方面的理论基础是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主要有三个基本理论要素构成

1、物质论:即物质或存在是第一性的,意识或思维是第二性的,物质决定意识。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物质具有客观实在性,这种物质论表明任何案件都是物质的,司法人员所要查明和证明的对象总是物质性额案件事实。

存在于人脑中的思想活动和思维意向不构成案件。

2、反映论:即思维是大脑的技能,是对存在的反应。辨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运动的结果必然呈现一定的形态,因此各种证据都是案件事实的反映。生活中的案件类型各不相同,但都具有特定性、稳定性、和反映性。特定性表明,任何案件都具有不同于其他案件的质的规定性,能与其他案件区别开来;稳定性表明,任何案件都具有相对静止、暂时平衡和稳定的特点,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内保持不变;反应性表明,任何案件的特征都能在其特征反映体中得到良好的反映,且能够为人们所认识。

反映论表明,各种证据就是案件的反映。

反映论表明,绝大多数司法证明活动就是一种同一认定活动。即“人---事同一认定”。

3、可知论:即认为思维和存在之间具有同一性,人的认识可以正确的反映客观世界。辨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思维是至上的,能够认识现存世界的一切事物和现象,因此任何案件事实从理论上都是可以查明和证明的。并且,辨证唯物主义主张可知论是相对的。

二、方法论

------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我们的任

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和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和船的

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

是瞎说一通。(毛泽东)

(一)司法证明是一种复杂的认识活动,需要方法论的指导

证据法哲学科学方法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

证据法的一般科学方法论----信息论、系统论、概率论

证据法的专门方法论----取证方法、举证方法、开示方法等。

(二)辩证法与证据法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总特征是-----联系和发展的观点。辩证法表明,在司

法证明中必须贯彻联系发展地看问题的观点、矛盾分析

的观点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观点。

(三)信息论与证据法

信息论的最大价值在于揭示证据的信息本质。

证据具有信息的如下特征:

1、证据具有知识的秉性。知识的秉性是指信息能使信宿消除其认识上的

不确定性,增加信宿本身的有序性特征。

2、证据具有不守恒性。信息的不守恒是在能量的守恒中实现的。案件信

息会受到破或转移。

3、证据是质与量的统一。信息量的大小是一个相对值,是指信宿所能消

除的不确定性的程度。

4、信息具有绝对性和相对性的二重性。证据的存在时绝对的,但需要司

法人员破译后,才能发挥作用。

信息论表明,案件发生的经过是一个信息转移的过程。

信息论表明,司法证明是对案件信息获取、加工处理、反馈和传输的过程。(四)系统论与证据法

1、系统方法是指从系统与要素、系统与外部环境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

相互制约的关系出发,综合的、精确地考察对象,以实

现最佳的处理问题的一种方法。

2、按照系统论的观点,各类案件的定案证据都是由证据元素,按照一定的

排列顺序构成的证据系统。

3、证据元素与证据的区别和联系:

联系:都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区别:证据有相对完整的、独立的外在表现形式。证据元素以证明一个相

对完整的案件事实的片段为前提。任何案件的事实都是

由若干个事实片段构成的。证据元素是能够证明最小的

案件事实的证据单位。

4、证据元素间的联系方式有四种:直联系,逆联系,平行联系和逆平行联

系。

5、证据系统全部运动的内容是证明,证据系统通过他的全部运动,实现对

案件事实的证明。

(五)概率论与证据法

1、概率是指在同一条件下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之事件的发生可能性大小

的比率。在司法事件中,普遍观点认为:法官们所认定

的案件事实是一种盖然性事实,而非确定性事实。

2、概率论对证据法的影响体现在四个方面

(1)概率论可用于评断单一物证的证明力。统计方法得出的结论说服力

和可信性大于经验判断。例如:指纹的统一性解释,DNA

认定,笔记鉴定,足迹,牙齿痕迹,工具痕迹。

在评断证据证明力方面,概率论同经验法则先比具有很大的优势:

概率论是定量分析;经验法则是定性分析;

概率论属于数理逻辑推理;后者基于司法人员的经验。

(2)概率论可用于评断一组证据的证明力

概率值合成公式是概率的乘积规则,但采用这种方法时要注意证

据对于案件事实的“独立性”。

例如:有4个证据相互独立,每个证据对事实的证明概率为60%,

那么除了嫌疑人以外的人犯罪的概率为0.4 *0.4 *0.4

*0.4

(3) 概率论可用于评断全案证据的证明力

信度理论认为,概率是某人在证据的基础上构造出来的、对一个命

题为真的信任程度,简称信度。简单的可以理解为一个

证据对结论的支持度。信度理论从本质上是研究“内心

确信”的概率理论。

(4) 概率论可用于评断一方当事人是否有过失的问题

过失问题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事实问题。在美国等国家中,

当事人是否有过失就利用著名的“汉德公式”进行证明。

该公式用于侵权案件中,模型化为B

事故发生之预防成本,P表示事故发生的概率,L表示实际

发生的损失金额。当且仅当B

(5) 概率论可用于解决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概率心证说”理论,其核心内容是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应当以损害

事实认定的概率为基础,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所能达到的证

明程度,就是赔偿金额计算的数据依据。赔偿额=X*L,X

表示提出赔偿的请求额,该数额应该按照伤害的结果和精

神上承受的痛苦合理提出;L表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价值。

三、价值论

(一)司法证明是一种价值权衡的活动

1、司法证明涉及到各种价值的选择和实现,在这些冲突和抵触的价

值之间达至某种权衡或者平衡就是证据法的价值论的基

础。

2、在存在冲突价值时,在权衡的基础上进行取舍需要考虑的因素有:

(1)取此舍彼所要达到的目的;

(2)被舍弃的价值有无依理性的其他替代方法获取的可能性;

(3)被舍弃的价值无依理性的其他替代方法获取的可能性时;这种

舍弃是否值得。

(二)法律价值与其他价值

正义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是法律概念、伦理概念、宗教概念、经

济学概念、政治概念。证据法所追求的法律价值与其他价

值之间的平衡,也可以看做是不同领域正义观的权衡。

1、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

古罗马法学家名言:法是善与正义的艺术。这句话体现在证据法

上,就是要求各国证据法不仅要保障与体现司法证明的公

正性,还要促进与维护其合理性与人道性,以及保护与诉

讼无直接关系的证人等的基本利益。也就是说,证据法必

须具有“善”的品质。

定纷止争是证据法法律价值的体现,仁义诚信则是伦理价值的要

求。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就搞好了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之

间的平衡。

例如:我国现行法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承担提供证据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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